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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萧山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投标活动规范有序,促进我区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萧山区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萧政发〔2005〕233号)、《萧山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萧政发〔201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招管办”)根据萧委办(2004)34号文件的要求,负责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受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调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纠纷,协助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

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水局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区招管办做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是全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集中统一的见证服务机构。

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必须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统一在区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和方式

第一节招标范围

第五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实施细则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职工持股协会参股投资的项目,如职工以现金参股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自然人投资处理;如职工以影子股参股投资的,则该参股部分按照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处理。

第六条 招标规模标准: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必须实行招标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或者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或者国家融资的,应实行公开招标,但经区政府同意采用其他方式的除外。

第八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招管办核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 不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公建项目,由业主事前申请,自主招标,结果备案。

第十一条 应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工程:

(一)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发包活动,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施工单位;

(二)招标规模标准以下(镇街除外),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施工、货物类或2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招标人应按规定决定施工单位;

(三)进场办理直接发包登记的,按如下规定办理:

1、建设单位应持项目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等资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施工直接发包手续;

2、属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工程,应附自行招标手续;

3、符合直接发包要求的工程,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必须达到相应的资质和资格。

第二节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的确认书)或招标人已取得土地使用证;

(三)招标人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项目法人证明;

(四)项目设计要求书;

(五)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三条办理监理、施工、货物采购招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申请书;

(二)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核准或备案确认书);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实行规划许可证制度的除外);

(四)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五)招标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者代码证书或者项目法人证明;

(六)委托代理合同(如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具有与工程相适当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经区招管办备案后,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三)内设工程招标机构的文件或者本单位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需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及本单位人员的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到区招管办备案。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招标代理机构情况登记备案表》;

(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法人委托书;

(三)专职招标代理人员,其人员应具备建设类执业资格或有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或有工程建设类相关专业学历证明、业绩证明材料及本单位人员证明材料(主要指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四)《诚信手册》,办理代理人员上岗证;

(五)提供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质等级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必须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第三节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施工招标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即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现场踏勘、不集中组织答疑,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电子图纸)在网上发布和下载,招标答疑在网上提出和答复。

第十九条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可以拒绝被曝光的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

第四节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十)采用资格后审的,明确资格审查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统一设置废标条款,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报送区招管办备案。

凡使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招标文件备案采用修改表形式,如招标文件中有与示范文本不同的条款而修改表未列出的,其后果由招标人自负;凡对招标文件的质量、工期、评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有修改、补充的答疑纪要,需经区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未经区招管办核准,任何单位办理的招标告知、公告和登记事项均视为无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和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或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得少于20天。

第二十四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二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标底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按萧山区政府投资审价中心的规定组织审核或备案。

未按规定审核或备案的工程量清单、标底无效。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二十六条室外附属工程应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特殊情况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应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设定材料(设备)的暂定价格,特殊情况无法避免时,暂定单价所涉子项合计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

对符合单独招标要求的材料、设备招标人可设暂定价格,并另行按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具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参加同一工程同一标段的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

由招标人在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确定。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投标人:

(一)投标报名由区招投标交易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二)投标报名条件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2、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

3、对“投标人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要求仅限于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同类工程施工经验的设置指标不得高于招标项目的50%;

4、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但符合招标工程最低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不足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数的规定:

(一)建设项目施工类招标经报名条件审查符合资格的投标人数量的确定:

1、公开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

 2、采用抽签定标法的工程,投标人的最低控制数为11家,所有投标申请人全部入围参与投标。

(二)本条所称合格的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报名条件、或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三)报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招标人应当第二次发布公告,第二次公告发布后仍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后,可以少于相应最低控制数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经两次公开发布公告,投标人数仍不足三家的,经区招管办核准,招标人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四)招标人第二次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当同时对招标公告中的下列内容做出调整;

1、扩大招标公告信息发布范围;

2、投标报名条件设置有“同类工程经验”要求的,予以取消。

招标人对此有异议的,经区招管办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并按专家论证意见处理。

专家论证活动应当在区交易中心进行。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货物类)。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区交易中心,由招标人按规定签收和保存。

逾期送达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收。

送达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区招管办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告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予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由区交易中心代收)。

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资格后审的实行投标保证金预缴制度。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开竞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企业在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围资格、中标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库予以公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造价执业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作出承诺和声明,承诺投标中不提供虚假材料,不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

若违背承诺,将无条件接受招标人、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消中标资格、解除合同、拒绝后续工程投标,不准继续在本区承接工程或者执业等处理。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一节开标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会议一般由招标人主持。

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到会单位及人员,宣读会场纪律;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核验投标人与会人员资格及随带资料;

(四)由招标人抽签确定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五)按规定开启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六)由评标委员会评定投标文件,并出具评定报告;

(七)主持人公布评标委员会的评定结果;

(八)投标人对开标评定结果进行确认;

(九)主持人宣布开标结束。

第四十条  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派员参加开标会议,并出具身份证件和规定的证书,未派员参加视为放弃投标。

施工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投标人注册所在地的公证处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二节评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在开标前,招标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只允许派1名代表参加,且招标人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评标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区级或区级及以上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

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评标内容独立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个成员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本人签字认可。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现场工作人员不得单独与投标人接触联系或商谈。

第四十三条 招标工程的评标方法及适用范围:

(一)综合评估法

即是投标文件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及最高、最低控制价要求的投标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一。

适用范围:

1、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2、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监理服务项目;

 3、经区招管办同意的技术难度较大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施工项目。

(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

即是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和最高、最低控制价要求,经评审的最接近中标基准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二。

适用于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

(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即是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与最高、最低控制价的要求,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三。

适用范围:

1、可适用于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工程施工项目;

2、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以下(含)的监理服务项目;

3、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绿化工程项目。

(四)抽签定标法

即是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经抽签确定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具体方法详见附件四。

可适用范围:

1、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的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总承包工程;

2、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下(含)的装饰、钢结构、土地整理、绿化等专业工程;

3、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的应急工程;

4、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含)的货物采购类、简易服务类工程。

报名全入围的招标项目需重新组织招标的,可减少报名环节,招标人可直接要求采用抽签定标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开标。

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下(含)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或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下(含)的装饰、土地整理专业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抽签定标法的,投标人可限萧山区内企业;其他工程投标人可限杭州城区范围内。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在公开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第四十五条 技术标评审可分通过制和评分制两种形式。

技术标采用通过制的,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技术标评审不予通过:

(一)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

(二)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三)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

(五)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七)其它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对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的项目,如评标委员会有三分之二票以上认为不符合的,应被评为不合格,其商务标不再进行评审。

对技术标进行评分制的项目,评分分值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十六条 商务标经济评审的项目主要有:

(一)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可视具体情况定);

(二)定额子目、细目是否完整,定额套用是否符合规则;

(三)单价(主材)组价是否合理;

(四)材料价差是否切实可行;

(五)费率计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报价浮动幅度是否适当。

商务标经济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作废标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最高、最低控制价

设置最高、最低控制价,由招标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

最高控制价一般为工程预算造价的0.92-0.82,且不得高于经批准的对应概算造价,最低控制价一般为工程预算造价的0.80-0.70。

最高、最低控制价由招标人确定。

投标报价大于最高控制价或小于最低控制价者,作无效标处理。

当有效投标人不足2人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全部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放弃或拒绝签字但未陈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视作同意评标结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排序前三名的投标人进行询标。

1、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

2、投标报价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

当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或者属不平衡报价的,按投标报价不变原则修正投标综合单价,如修正累计额超过投标报价2%的,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条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设置风险控制价。

风险控制价为最高控制价的85%,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值与风险控制价之差额作为风险担保金(采用现金或汇票或支票),风险保证金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合格后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如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达到3%的,只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招标采用限额设计招标,投标概算超过限额设计值时作无效标处理。

第三节定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五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区招管办指定的媒体和区交易中心公示。

公开招标工程(含经批准的邀请招标工程)中标公示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区招管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招标人已经提供的,可以不重复提供。

第五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廉政协议,但最长不超过30日。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违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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