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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宅装饰验收规范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重庆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 行版)

一、 总 则

1.1 为了加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统一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巳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和使用中住宅装饰装修的验收,也适用于供双方鉴定装饰合同中的质量依据。

 

1.3 规范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的基本原则,防火工程、防水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给排水管道、电气、抹灰、镶贴、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厨卫、设备等各项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方法及质量判定。

 

二、 基本原则 

2.1住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就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应遵循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施工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安全性、整体性,不得任意改变建筑物的陌生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若需开安装孔洞,在设备安装后应按原有外墙装饰效果修整。

 

2.3 装饰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住户面积范围进行,不得占用公用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采购的装饰材料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和设备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可由市级法定建材质检机构仲裁检验。

 

2.5 装饰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厨房装饰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如确需要移动表具,应由业主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施工。

 

2.7 对安装、使用有特殊规定的材料制品和设备施工,应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2.8 供需双方在住宅装饰前应签订施工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施工质量、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在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装饰材料及用具。

 

三、 防火安全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3.1.2 住宅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2 材料的防火 

3.2.1对木质装饰装修材料应涂刷防火涂料,至少涂刷两遍,且第二次涂刷应在第一次涂刷干后进行。

 

3.2.2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商品部位靠近非 A 级材料或导线穿越 B2 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下班棉等 A 级材料隔热。

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材料中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3.2.3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 A 级材料制作。

配电箱不得安装在 B2 级以下(含 B2 级)的装修材料上。

开关、插座安装 B1 级以上的材料上。

 

3.2.4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穿金属管或 B1 级 PVC 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3.3施工现场防火和消防设施的保护 

3.3.1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3.3.2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3.3.3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必须清除周围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

 

3.3.4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砂箱或其他灭火工具。

 

3.3.5其他防火安全规范应遵守《 GB50327 — 2001 》的规定。

 

3.4 验收要求和方法 

3.4.1应检验所用装修材料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2 )的规定。

 

3.4.2装修时是否遮档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口是否通畅。

 

3.4.3现场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消防器具。

 

四、 防水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节适用于卫生间、厨房、阳台的防水工程。

 

4.1.2防水层应在地面、墙面隐蔽工程完毕并经检查验收后进行。

 

4.1.3防水施工应采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质量有保证的防水材料,且施工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4.1.4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砂,开裂等缺陷,含水率应符合防水材料的标准,并按设计要求做好地面泛水坡度,做到排水通畅,严禁存在积水倒坡现象。

 

4.2验收需要和方法 

4.2.1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部位,是渗漏多发部位,应当先作防水附加层。

 

4.2.2防水层就雁地面延伸到墙面,且高出墙面 300 mm,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 1800 mm 。

 

4.2.3整个防水工程完毕后应做蓄水试验时间不得少于 24h 。

 

五、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1 一般规定 

5.1.1本规范中控制的室内环境污染特为:

氡( 222Rn )、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

 

5.1.2住宅装饰装修室内环境污染控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 — 2001 )等国家环保标准的规定。

设计、施工应选用低毒性、低污染的装饰装修材料。

 

5.2验收要求和方法 

5.2.1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应控制在下表之内。

住宅装饰装修后室内环境污染特浓度限值表

 

室内环境污染物

浓度限值

氡( Bp/m3 )

≤200

甲醛( mg/m3 )

≤0.08

苯( mg/m3 )

≤0.09

氨 ( mg/m3 )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Bp/m3 )

≤0.50

5.2.2应由有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工程实际情况进行检测。

六、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用具安装工程 

6.1 一般规定 

6.1.1选用的管材、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1.2管道的安装,必须横平竖直,排水管道必须畅通,各种阀门位置正确,便于使用和维修。

 

6.1.3给排水管道工程安装完工后应用试压泵试压,接头、阀门管道连接处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1.4浴缸、坐便器安装应在顶棚涂料(或吊顶)、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刮平整后进行;低水箱、洗脸盆(水槽)安装应在墙面铺贴瓷砖后进行。

 

6.1.5卫生洁具的安装,宜采用膨胀螺栓固定不得用木螺丝固定。

 

6.1.6卫生洁具、托架的安装须平整、牢固,与器具接触应紧密。

 

6.1.7安装完的卫生洁具,应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碰(砸)料。

 

6.2 给排水管道、卫生洁具的安装 

6.2.1热镀锌管材端头接口螺纹必须纹八牙以上,进管必须多于五牙,爆牙、断丝缺丝不大于螺纹全扣数的10%,生料带必须绕5圈以上,麻丝应和铅油同时使用,方可接管绞紧;绞紧后,不得朝相反方向回绞。

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钩钉固定。

管道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

 

6.2.2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除、维修。

排水管件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

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沙浆窝嵌,应采用瓷泥窝嵌。

 

6.2.3选用的卫生滇品种、规格配套,色泽整体协调,符合住户要求。

 

6.2.4洗面器的冷热水接头应安装在洗面器下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6.2.5浴盆下水应对准落水管口,并密封好,严禁使用塑料软管连接,浴盆底部必须高于出水弯管。

对准落水管处的浴缸墙裙板上应留不小于200mm×160m检查孔,装小木门。

淋浴龙头应安装在水口的同一边,冷水在右,热水在左。

龙头位置端正,碗形护罩应紧贴墙面。

 

6.2.6坐便器与水箱安装位置准确。

 

6.2.7卫生洁具与排水管、排污口连接必须严密,不得有渗水、漏水现象。

 

6.2.8洗脸盆、低水箱安装于墙面,应与墙面连接紧密。

 

6.2.9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宜符合表1 

表1卫生洁具的安装高度 

 

卫生洁具名称

卫生洁具安装高度

(mm)备注

坐便器低水箱外露排管式

510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1虹吸喷射式

470

自地面至低水箱低

2  洗脸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水槽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4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5  浴盆

52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6.2.10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连接卫生洁具的排水管管径 

 

卫生洁具名称

排水管径( mm )

1 洗脸盆、水槽

32~50

2 浴盆

50

3 坐便器

100

4 妇女卫生盆

40~50

6.3 卫生间用具安排 

6.3.1单片下班镜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1.1安装时,应在镜背面的墙上铺一层三夹垫板及油毡。

 

6.3.1.2安装前镜背面应涂一道镜背漆。

 

6.3.1.3镜面可用胶粘剂粘贴于墙的三夹板上,或用压条固定于墙的三夹板上。

 

6.3.1.4镜面后面四周空隙应用密封膏嵌实。

 

6.3.2镜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2.1镜箱底边距地面距离不应小于1000 mm 。

 

6.3.2.2 镜箱固定或挂装于墙面时,应钻孔、嵌入木塞(或塑料螺管),用木螺钉固定牢固。

 

6.3.3 毛巾架、毛巾杆、浴巾架等安装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应按下列规定:

 

6.3.3.1 毛巾杆安装高度距地面 1000 ~ 1200mm。

 

6.3.3.2毛巾架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3.3.3浴巾架安装于浴缸上方的墙面上,距地面1600 mm 。

 

6.3.4 浴缸拉手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3.4.1 浴缸拉手装于浴缸上方侧墙上,不水平、斜向、垂直三种安装方式,应根据住户要求确定。

 

6.3.4.2三种安装方式的最低固定点距地面为600 mm 。

 

6.3.4.3 浴缸拉手安装在墙面上,固定应牢固,固定处应平整、洁净。

 

6.4 工程验收 

6.4.1 管道、管件、卫生洁具及用具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6.4.2 产品品种、规格、色泽等应符合住户要求。

卫生洁具用用具安装后应无损伤,外表光洁。

安装必须牢固,无松动现象。

 

6.4.3 阀门安装端正,开关应灵活。

 

6.4.4 经通水试压,所有管道、阀门、接头无渗水、漏水现象

七、电气工程

7.1 一般规定 

7.1.1电气器材质量均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1.2暗线敷设用护套管应用PVC阻燃管或金属管,明线敷设应采用PVC阴燃线槽。

 

7.1.3导线在管内不应有接头和扭结,接头应高在接线盒或分线盒内。

 

7.1.4导线应按用电负荷大小合理选择截面。

穿管敷设照明电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1.0mm2的绝缘铜线,电话线应采用1.0mm2的绝缘铜线,空调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铜线,电视射频线应采用75Ω同轴电缆线。

 

7.1.5电源线、电视线、电话线不得混装在同一护套管中。

 

7.1.6工作零线与相线截面应相等,具有相同的绝缘水平。

 

7.1.7插座应尽量采用安全插座,暗装开关、插座、接线盒中的线头应留足150mm。

 

7.1.8同一路电线应穿入同一根管内,但管内总根数不得超过8根,电线总载面积,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

 

7.2 安装施工 

7.2.1开关、插座安装施工要点; 

7.2.1.1开关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边缘距门框的距离宜为150-200 mm,距地面高度宜为 1300-1600mm ;落地插座应选用安全型插座,安装高度距地面应大于 150mm 。

 

7.2.1.2 并列安装的开关、插座距离地面高度应一致,专用接线盒四周不应有空隙。

盖板应端正,紧贴墙面,安装牢固。

 

7.2.1.3 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与相线相接,左孔或下孔与零线相接;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与相线相接,左孔与零线相接,接地线就应接在上孔,插座的接地端子不应与零线端子直接连接。

 

7.2.2 灯具安装施工要点:

 

7.2.2.1 灯具固定应牢固,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3kg 时,应采用预埋吊钩或螺栓固定;软线吊灯灯具重量大于 1kg 时,灯线不应受力,应与吊链编叉在一起。

 

7.2.2.2 灯具(包括吸顶灯、花灯、吊灯、壁灯、射灯等)的安装应接灯具安装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

 

7.2.3 吊扇安装施工要点:

 

7.2.3.1 吊扇距地高度不得低于 2300mm,吊扇挂钩应安装牢固,挂钩直径不应小于悬挂销钉的直径,均不得小于 8mm 。

 

7.2.3.2 吊扇悬挂销钉应装设防震橡胶垫;销钉的防松装置应安全、可靠。

运转时扇叶不应有明显颤动。

调速开关应与吊扇配套,接线正确。

 

7.2.4 壁扇安装施工要点:

 

7.2.4.1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盍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2 壁扇防护罩应扣紧,壁扇固定可靠。

运转明扇叶和防护罩均不应有明显的颤动和异常声响。

 

7.2.4.3 下侧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1800mm 。

 

7.2.5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要点:

 

7.2.5.1 脱排油烟机应用膨胀螺栓固定在墙面上,机体下表面距灶具高度宜为 800mm 。

 

7.2.5.2 脱排油烟机安装施工时,应满足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3 工程验收 

7.3.1 电器通电试验、灯具试亮及灯具控制性能良好。

电气器件、设备的安装牢固、平整。

 

7.3.2 开关插座、终端盒等器件外观完好,绝缘器件无裂纹,安装牢固、平整,无漏电隐患。

 

7.3.3 工程交接验收时,应向住户提交下列资料:

 

7.3.3.1 灯具、安全开关、电器设备的安装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7.3.3.2 配线竣工图,图中应标明暗管走向(包括高度)、导线截面积和规格型号。

八、 抹灰工程  

8.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采用目测的方法验收。

 

8.2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面 3 的要求。

 

表 3 :

 抹灰质量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4  2m 靠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立面重直度  ≤4  2m 托线板  每室随机选一面墙,测量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阴阳垂直度  ≤4  

阴阳角方正度  ≤4  用方尺和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测量一阴阳角 

8.3 用小锤轻轻敲击检查有无空鼓声,每处空鼓而不裂的面积不大于 200cm2 为合格,倒数检查。

 

8.4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槽)。

滴水线(槽)应整齐顺直,内高外低,滴水槽的深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九、 镶贴 

9.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镶贴应牢固,表面平整干净,无漏贴错贴;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

采用自然光线下目测的方法验收。

 

9.1.2用小锤在墙面上全数轻轻敲击,5m2墙面内的空鼓面积应小于 200 m2。

 

9.1.3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墙面镶贴允许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石材

墙面砖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随机选一墙面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3.0  ≤2.0

1m 托线板  

 

阳角方正

≤3.0  ≤2.0

方尺、楔形塞尺  

 

接缝高低

≤0.5  ≤0.5

游标卡尺  

 

接缝平直

≤2.0  ≤2.0

拉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2.0  ≤1.0

钢直尺  

 

9.2 地面镶贴 

9.2.1 基本要求同 9.1.1 

9.2.2 用小锤在地面上全数轻轻敲击,允许空鼓面积不大于 3%,且单块空鼓面积不超过 20% 。

 

9.2.3有排水要求的地砖镶贴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9.2.4 未经楼面负载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镶贴花岗石、大埋石等厚重的材料。

 

9.2.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表 5 地面镶贴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接缝高低

≤0.5

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接缝平直

≤2.0

接线、钢直尺

 

缝隙宽度

≤1.0

钢直尺

 

9.3 墙面安装玻璃或镜子时,应保证其安全性,边角处不得有尖口和毛刺,潮湿区域应作特殊处理。

十、木制品 

10.1 壁橱及吊橱 

10.1.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造型、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细木工板除外)。

表面应砂磨光滑,不应有毛刺和锤印。

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

橱门尖安装牢固,开关灵活,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

小五金安装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1.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6 的规定。

表 6 :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壁橱吊橱 ≤1.5 楔形塞尺 每橱随机选门一扇,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垂直度 ≤2.0 线锤 

对角线长度

(橱体、橱门) ≤2.0 

注:

本表指标以 1m 为基础,超过 1m 以百分比类推。

 

10.2 护墙板 

10.2.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护墙板表面应光洁,棱面光滑,无长刺和飞边,本纹朝向一致,缝口紧密,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

护墙板应安装牢固,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

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阳角应呈 45℃ 角连接,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

 

10.2.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 7 的规定。

 

表 7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上口平直度 ≤3 5m 拉线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面板垂直度 ≤2 线锤和钢直尺 

表面平整度 ≤1.5 1m 靠尺和塞尺 每室测量不少于二处,取最大值。

面板间隙宽度 ≤2.0 钢直尺 

10.3 木地板 

10.3.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刨平磨光,无刨痕、刨茬和行刺等现象。

木阁栅应灯固,间距应符合要求。

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无响声。

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 — 10mm 的伸缩缝,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3.2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表 8 本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表面平整度  长地板  ≤2.0  2m 靠尺、楔形塞尺  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 

拼花地板  ≤2.0  

四面企口地板  ≤2.0  

缝隙宽度  长地板  ≤1.0  每室至少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拼花地板  ≤0.5  

拼花预制块  ≤0.2  

四面企口地板  ≤0.2  

地板接缝高低  ≤0.5  

注:

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柞木、水曲柳树种的地板,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

 

10.4 细木工 

10.4.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表面光滑,线条顺直,楞角方正,不露钉帽,无刨痕、毛刺、锤印等缺陷。

安装位置正确,割角整齐,接缝严密,与墙面贴紧,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

 

10.4.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9 的要求。

 

表 9 :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窗台板窗台盒  两端高低差两端距窗洞长度差  ≤2  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全数检查 

≤3  钢卷尺  

踢脚板、顶角线     ≤3  5m 拉线、钢卷尺  

门、窗套     ≤3 

 

十一、 门 窗 

11.1 铝合金门窗 

11.1.1 材料要求和验收方法 

铝合金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1.4mm,门型材的壁厚规格宜不小于 2.0mm 。

检验时,壁精度 0.02mm 游标卡尺测量。

 

11.1.2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法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规定。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窗框与洞口之间的伸缩缝内腔宜采用闭孔泡沫塑料、发泡聚苯乙烯等弹性材料分层填塞。

表面用嵌缝膏密封,应平整、无裂缝。

门窗应开启灵活,无倒翘,无阻滞有反弹现象,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五金配件齐全,位置正确,外观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外门外窗应不渗漏水。

检验时对照设计图纸和文件,采用目测和手感方法验收。

 

11.1.3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  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门、窗槽口对角线之差 ≤ 2000 ± 2.0 用钢卷尺测量,随机抽查不少于三处,取最大值

〉2000 ± 3.0 

门、窗槽口对边之差 ≤ 2000 ± 2.0 

〉2000 ± 2.5 

门、窗框扇搭接宽度差 ≤ 2m2 ± 1.0 

〉2m2 ± 1.5 

门窗框(含拼樘料)垂直度 ± 2.0 用线锤和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测量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 1.5 用水平靠尺,随机选一扇进行测量

门窗开启力,N ≤ 60 用 100N 拉力测试仪抽查不少于二扇,取最大值。

门窗横框标高 ≤ 5 用钢卷尺任测二处,取最大值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 5 用线锤和钢卷尺任测2处,取最大值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 4 用钢卷尺任测二处,取最大值。

11.2 PVC 塑料门窗 

11.2.1 材料要求及验收 

当门、窗构件长度超过规定尺寸时,其内腔必须加衬增强型钢,增强型的壁厚不小于 1.2mm 。

 

11.2.2 基本要求及验收方法同 8.1.2 。

 

11.2.3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

 

表 11 PVC 塑料门窗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

方法 

门窗框槽口对角线  ≤2000  ≤3  用 3m 钢卷尺  每室随机测二处,取最大值。

 

〉2000  ≤5  

门窗线(含拼樘料)垂直度  ≤2000  ≤2  线锤和水平靠尺  

〉2000  ≤3  

门窗框(含拼樘料)水平度  ≤2000  ≤2  水平尺  

〉2000  ≤3  

门窗横框标高  ≤5  用 1m 钢直尺  

双层门窗内外框(含拼樘料)中心距  ≤4  

门窗竖向偏离中心  ≤5  线锤、钢直尺  

注:

本表所列量具精度均为 1mm 。

 

11.3 木门窗 

11.3.1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12 的规定。

 

表 12 :

 木门窗的安装尺寸偏差及验收方法 mm 

项目  允许偏差  验收方法 

量具  测量方法 

框的正、侧面垂直度  ≤2  托线板和钢卷尺  全数检查 

框对角线长度差  ≤3  钢卷尺  

框与扇、扇与扇接触处高低差  ≤2  用钢直尺和楔形塞尺  

门、窗扇与框的留缝宽度  1.5 ~ 2.5  楔形塞尺  

门窗与地面留缝宽度  内门  6 ~ 8  

卫生间  10 ~ 12  

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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