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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工程

 

年月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土建、水电、钢构工程

三、合同工期

工程总合同工期:

日历天;

开工日期:

合同签订后10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人民币)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

签订合同时已实施的国家最新相关标准、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规范的按最新行业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6套

发包人对图纸保密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现场代表

该工程师的职权范围包括:

(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及其相关合同文件履行义务

(2)涉及工程费用、工期、质量的现场变更、现场签证需经现场代表签认方为有效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涉及工程费用、工期、质量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

(2)工程款支付(3)开、停(复)工通知(4)材料的确定(5)发包人认为需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他事项

7承包人代表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职务:

建造师

承包人代表的职权范围包括: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10天应具备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10天应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10天应具备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10天应具备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具备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10天应具备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的保护工作: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委托承包人办理建设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发包人予以配合,需发包人提供资料的,发包人应及时提供。

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非发包人原因引起因手续办进滞后影响工程施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9承包人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提供监理办公用房30平方米,及办公桌椅3套,值班用双层床一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通用条款执行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7)施工场地的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通用条款执行

(8)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按合同约定和投标文件承诺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按要求提交履约保函;因出现特殊情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机械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调换后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机械设备的性能、规格和数量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条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0天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后5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不可抗力;

(2)因停水、停电超过两个小时并影响施工的;(3)天气原因导致现场场地不具备施工条件;(4)桩基检测时间。

13.2发生符合工期顺延情况时,承包人必须于情况发生后48小时内取得发包人和工程师的书面签证,否则,视为无顺延情况发生。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按通用条款执行。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与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包含:

所有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波动;政府有关部门颁布的各种政策性调整的因素,即除发包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素外,该合同总价不变,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而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可按实际发生工程量增减,并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①增减工程的单价确定:

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投标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单价,按照投标的相同计算口径计算变更工程项目单价;D、没有定额可参照的项目,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由承包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

②材料变更时价格确定:

A、承包人投标书中材料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材料,按照承包人投标书中材料价格明细表所报的材料单价计算B、承包人投标书中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材料单价,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共同协商确定。

(2)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3.2条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如下:

(3)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号向发包方提供当月已完工程量报表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按各单体形象进度拔付

26.1工程采用固定总价的,双方约定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价款,具体约定如下:

26.2双方约定不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工程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品牌采购,发包人有权根据提供的材料品牌清单验收,发现不符清单规定品牌的材料有权拒绝验收。

钢结构工程的构件材料进场时,需按设计图纸规定的构件重量进行称重验收。

八、工程变更:

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后10天内提供贰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4质量保修

34.1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质量保修担保方式为:

采用保修金保修担保

34.2采用保修金保修担保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保修金担保范围及保修金返还期限为:

保修期限根据《质量保修条例》执行。

保修金为结算款的5%。

在保修期2年后14天内无息退还结算款的4%,其余在保修期五年后14天内无息退还。

(如有发生,则应扣除《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三条第1款约定的扣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6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本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违约金为各单体工程2000元/天。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工程经两次整改后仍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发包方有权解除相应部分的合同,并要求承包方承担所有损失。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37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风力8级(含8级)以上大风;24小时内连续雨量达50MM以上的大雨;地震6级以上;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降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己方的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质量工期履约金为银行保函

,如未发生违约事项,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8份,双方各持4份

47补充条款:

1、承包方承诺在本工程中采用2台塔吊机械,模板材料80%采用全新模板,工地不设施工班组工人宿舍。

2、本工程桩基工程依建设局批准采用先行开工,发包人与承包人应于其他子分部开工前办好相关施工许可文件。

3、材料厂家及品牌备选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备选品牌或厂家

1

钢筋

2

商品砼

3

水泥

4

管桩

5

铝合金

6

面砖

7

配电箱

8

断路器

9

开关插座

10

电气灯具

11

电线电缆

12

卫生洁具

13

电线套管及给排水管

14

波纹管

15

型钢

16

高强螺栓

17

彩钢板

47.1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47.1.1承包人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后,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在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所有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47.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配置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如需临时离开施工现场,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确定有相关技术人员代理,否则视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该款项将直接从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47.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分包或转包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分别转包给他人。

否则,发包人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款的10%的违约金。

47.3合同变更和解除

47.3.1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发生,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通知至送达承包人后生效:

(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停工、窝工或因其他承包人之原因致使合同约定的工期根本无法达到的。

(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的主要分部施工质量明显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整改却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7.4.2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量由双方进行结算;承包人不配合结算的,发包人自行提交给审核部门审核,审核结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47.3.3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于接到发包人通知后15日内无条件退出工程现场。

47.3.4合同解除并不解除承包人对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责任和保修责任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

47.4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47.4.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全部建成,并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2)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47.4.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报告后10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发包人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合格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47.4.3竣工资料是指:

包括但不限于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47.4.4承包人若不能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每天1000元的违约金。

47.4.6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承包人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地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应向发包人支付每日1000元的违约金。

同时,发包人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承包人的许可。

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47.4.7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签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工程(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

3供热及供冷为/个采暖期及/个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年;

5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二年后14天内无息退还工程结算款的4%,在质量保修期五年后14天内无息退还工程结算款的1%。

如发生本协议书第三条第一款约定的扣款,则在当期退款时予以扣除。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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