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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基本知识

 

公务员

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目录

词语释义

名称由来

历史渊源

概念分类

1各国区别国外

1中国

公务员考试

职务级别

工资待遇

实际收入

1定期考核法律规定

1条文解读

交流方式

1权利义务履行义务

1合法权益

1辞职辞退公务员辞职

1公务员辞退

1身份区别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别

1公务员和村官的区别

一、词语释义…………………………………………………………3

二、名称由来…………………………………………………………4

三、历史渊源…………………………………………………………4

四、概念分类…………………………………………………………5

五、公务员考试………………………………………………………9

六、职务级别…………………………………………………………10

七、工资待遇…………………………………………………………13

八、实际收入…………………………………………………………14

九、定期考核法律规定…………………………………………………15

十、条文解读…………………………………………………………16

十一、交流方式………………………………………………………17

十二、权利义务履行义务………………………………………………18

十三、合法权益………………………………………………………18

十四、辞职辞退公务员辞职………………………………………………18

十五、公务员辞退………………………………………………………19

十六、身份区别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别……………………………19

十七、公务员和村官的区别………………………………………………22

十八、过来人谈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上报名经验………………………………22

十九、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十大排行榜……………………………………23

 

一、词语释义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具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指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或学校中从事普通事务性工作的人员。

  徐迟《精神分析》:

“此刻时间虽然还早,已经有公务人员和学生们到街头来了,因为政府机关和学校今天都放了假。

”巴金《寒夜》一:

“这是住在他隔壁的公务员张先生,手里还抱着两岁的男孩。

”  2、指在机关团体做勤杂工作的人员。

韦君宜《忆郭小川写诗》:

“原来的机关公务员、司机、木工等向来不大读诗的都跑去看这首诗。

3、按照中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在某一版“现代汉语词典”中,“公务员”这个词还可以直接理解为“公共服务人员”,也就是说,不管是从大的角度(国家公务员)还是从小的角度(诸如环卫工人),都属于“公务员”。

二、名称由来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

英文publicservant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

美国则称为“政府雇员”(governmentalemployee);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称“文官”,战后改称为“公务员”;法国直称为“公务员”;联邦德国称为“联邦公务员”或“联邦官员”。

当今世界,许多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都纷纷仿效英美等国,建立起自己的公务员制度,把政府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称为“公务员”。

三、历史渊源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资产阶级革命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直至19世纪末),政府的管理职能十分有限,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公职人员的任用仍以任命为主。

在君主制国家,官职由国王恩赐、贵族委任或世袭;在共和制国家,则由总统等行政长官委任。

现代资产阶级政党制度建立后,政党政治操纵着国家权力的分配,政府公职人员也随着执政党的更替而不断变动。

恩赐官职与政党分赃导致了大量贪污腐败。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并没有形成科学的规范与相应的制度。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沿于英国的文官制度;而普遍认为世界上最早以考试方式取录公职人员的是中国。

隋唐年间的中国即设吏、兵两部选拔文官及武官,及后又有科举制度。

公务员制度的创立:

19世纪的后30年里,在两次科技革命与产业革命的推动下,工业生产迅速发展,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

“议会至上”的时代结束了,随之而来的是“行政专横”。

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迅速增强,迫切需要改革公职任用制度,提高行政效率。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主要的几个国家先后创立了公务员制度。

四、概念分类

  在国外,公务员的概念有大有小,范围不尽一致,大致说来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小范围的,公务员仅指中央政府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

这种范围同国家公务员法规的适用范围相一致,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基本属于此类。

在英国,公务员是指那些不与内阁共进退,经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没有过失可以长期任职的文职人员。

  第二种是中等范围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与事务官都称为公务员,但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事务官。

美国基本属于此类。

美国把公务员称为“政府雇员”,“政府雇员”是范围很广的一种称谓,它包括了除军事人员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员。

  第三种是大范围的,把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并由“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别,有“特别职”与“一般职”之分。

“一般职”公务员是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政府系统中的事务官,即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适用于国家公务员法规的,只是“一般职”的国家公务员。

日本、法国基本那属于此类。

法国公务员是指在中央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地方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被任命为常任官员的工作人员。

以上三种,不难看出,我国基本属于第二种概念的划分。

各国区别

国外

  美国:

美国联邦政府公务员的范围仅指在美国联邦政府行政机构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会雇员和法院法官,不适用公务员法;军人(文职人员除外)及在政党等非政府机构内工作的人员,也不是公务员。

法国从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公职人员统称为公务员,大致包括中央政府公务员、地方公共政府公务员和公立公益机构(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务员,但不包括议会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人员。

日本的公务员分为国家公务员和地方.  英国:

英国的公务员一般是指政府中常务次官以下的所有文职人员。

他(她)们经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不与内阁共进退;经选举或政治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地方政府工作人员不是公务员。

英国的公务员原本称为Crownservant,即国王╱女王的仆人,至近代改为Civilservant,通常译为“文官”,指中央政府系统非选举产生及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不包括经选举或者政治任命产生的内阁成员及各部政务次官、政治秘书等政务官。

许多英联邦国家属于此类型。

其特点是:

政治中立:

公务员不会因政权(执政党)的更替而更换,公务员主要的工作是执行政策,而非制订政策;政策失败,公务员亦不用下台,以确保社会稳定。

择优而任:

公务员由一相对中立的考试制度招聘,以确保公务员的才能。

  19世纪初,英国在印度设立了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Hailybury)专门培训和训练印度行政官员。

1853年,东印度公司的特许状期满,向英国国会申请新的特许状,英国国会委派了以议员巴伦·麦考莱(BaronMacaulay)为首的3人小组进行调查,麦考莱提出赫尔利伯略行政管理学校公开经侦选材经验的报告,即《麦考莱报告》。

不久,财政部常务次官查理斯·屈维廉(CharlesTrevelyan)与斯坦福·诺斯科特(StanffordNorthcote)在1854年提出了著名的《诺斯科特-屈维廉报告》。

该报告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讲政府公职人员统称为“文官”(CivilService,复数集合名词;CivilServant,单数名词)。

1854年10月,英国在英俄克里米亚战争中的失利使得帕麦斯顿内阁不得不在次年5月21日颁布《关于录用国王政府文官的枢密院令》,该法令责成英国政府专门成立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文官招生考试的3人文官事务委员会。

1859年,英国议会颁布《文官退休法》明确了文官的范围。

1870年英国枢密院法令再次确认文官的公开竞考择优录取原则,这一法令标志着英国现代文官制度的建立。

中国

  中国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

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国家公务员执行宪法、组织法和国家公务员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条例规定的职责。

  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18章88条,规定了10种制度:

职位分类制度、录用制度、考核制度、任免制度、职务升降制度、奖惩制度、培训制度、交流制度、回避制度、申述控告制度。

总的来说政府应该推动研究改革以人为本关心公务员成长,制定措施吸引优秀人才,精简机构和人员、分散下放权力强调制度的灵活性,加强能力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完善竞争机制改革分类制度改革业绩评估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灵活的工资制度提升道德标准。

  中国香港:

香港的公务员制度大部分源自英国,但有一点不同。

香港的政策局局长(负责制订特定范畴的政策,类似英国的部长)原本也是公务员,而非像英国的部长般是政治任命,犯错即要下台;要解雇公务员亦非常困难,香港人因而称之为“铁饭碗”。

由于这个制度使行政长官有很大制肘,引致前行政长官董建华推行问责制改革。

  在香港,公务员其中的一个俗称是公仆,即公众的仆人,由英语Civilservant直译而来。

  中国台湾:

台湾的公务员广义的定义为‘受有俸给之文武职公务员及其他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公务员服务法§24);然公务员之选任,需经考选部以国家考试之方式录取,取得资格者,均为广义之公务员,而在台湾公务员分成十四职等,依铨叙部去核定其职等:

  常任公务员—须经国家考试及格  —具有博士学位或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一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九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硕士学位或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二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七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得应高考三级考试→及格者取得荐任第六职等任用资格  —具有高中职以上学校毕业或初等考试及格者→得应普通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职等任用资格  —国民年满十八岁者→得应初等考试→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职等任用资格

五、公务员考试

  中国公务员正规统一都叫国家公务员,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是国家公务员,具体才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和地方国家公务员。

  中央公务员考试是指:

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单独进行,不存在什么从属关系,考生根据自己要报考的政府机关部门选择要参加的考试,也可同时报考,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都属于招录考试,考生填报相应的职位进行考试,一旦被录取便成为该职位的工作人员。

  地方考试有资格考试和招录考试两种,例如北京市的公务员考试就是一种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公务员资格证书,考生可凭此资格证在北京市、区、县等具体机关的招录,有的需要再参加具体部门的一些考试,有的直接面试考核。

其他地方公务员考试采用的是招录考试的方式,考生选择职位报名参加考试,考上后就直接录取为该部门的公务员,和中央公务员程序一样。

六、职务级别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国家级正职:

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

二级至四级  (三)省部级正职:

四级至八级  (四)省部级副职:

六级至十级  (五)厅局级正职:

八级至十三级  (六)厅局级副职:

十级至十五级  (七)县处级正职:

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县处级副职:

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乡科级正职: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乡科级副职: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

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副巡视员:

十级至十五级;  (三)调研员:

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副调研员:

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主任科员:

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副主任科员:

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科员:

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办事员:

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军队的职称级别(军衔)分为: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中国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等级

行政级别

代表政府职务

对应军队级别

1

国家级正职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2-4

国家级副职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

4-8

省部级正职

省、直辖市、自治区正职

国务院部委部长或主任

大军区、军兵种正职

6-10

省部级副职

省、直辖市、自治区副职

国务院部委副职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正局长

正军级

8-13

厅局级正职

#领导职务:

国务院部委各司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正职地级市正职

#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

正师级

10-15

厅局级副职

#领导职务:

国务院部委各司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副职地级市副职

#非领导职务:

副巡视员

副师级

12-18

县处级正职

#领导职务:

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正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正职地级市局、区、县正职

#非领导职务:

调研员

正团级

14-20

县处级副职

#领导职务:

国务院部委各司下属处副职

省市自治区厅局下属处副职地级市局、区、县副职

#非领导职务:

副调研员

副团级

16-22

乡科级正职

#领导职务:

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局长

#非领导职务:

主任科员

正营级

17-24

乡科级副职

#领导职务:

副乡长地级市局下属处副处长

县级市下属局副局长

#非领导职务:

副主任科员

副营级

18-26

科员级

科员

连级

19-27

办事员级

办事员

排级

七、工资待遇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以上内容属法定内容,具体而言,各省的公务员待遇有很大差别,主要还是取决于各地的经济状况。

八、实际收入

  2011年07月16日,中国人力资源教学与实践研究会年会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召开。

专家通过调查中部三省万名公务员及企业员工发现,公务员年工资收入平均比企业员工高3700余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广科博士所在课题组,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调查了中部三个省份的21个城市,共获取9000个公务员和1500个企业员工薪酬数据,其中有效问卷6287份。

  “调查是在官方支持下进行的”。

张广科博士介绍,调查显示:

公务员中62.1%的科员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71%的科级公务员年收入在2.5万至4万元之间;48.7%的副处级公务员年收入在4万到5万元之间;正处级公务员中年收入超过5万元的占56.2%。

  科员、科级、副处级、正处级的年收入,分别相当于企业的低收入一般管理人员、高收入一般管理人员、低收入部门经理、高收入部门经理。

调查认为,我国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的参照系,目前是企业中管理类岗位的平均工资。

  对比显示,在个体人力资本“相当”的条件下,公务员的年工资收入平均比企业中“相当”人员的高3701.96元。

其中,副处级和科员公务员则分别比企业中“相当”人员的高15406.98元、9856.19元。

但正处级公务员和科级公务员分别比企业中“相当”人员年工资收入平均低7708.32元、5394.24元,对后者,专家认为这说明公务员工资内部的公平性有待提高。

  数据显示,相同情况下正处级男性公务员比正处级女性年收入高6.3%;大学学历的正处级比大专以下学历的正处级年收入高17.4%,研究生学历正处级比大专以下学历正处级年收入高25.5%;大城市的正处级比小城市的正处级年收入高25.4%。

[1]

九、定期考核

公务员

法律规定

  《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法》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十、条文解读

  考核等次是对公务员实际表现优劣的一种高度概括性的评价形式。

《公务员法》将公务员考核等次划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般来说,优秀的基本要求是: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称职的基本要求是: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都达到任职的要求,很好或者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基本称职的基本要求是:

公务员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勉强达到任职的要求,勉强完成工作任务;不称职的基本要求是:

公务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差,达不到现任职务的要求,或在某一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在实际执行中,各个等次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公务员的不同类别、不同部门、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加以具体化,分别作出规定。

  中国公务员法规定,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这体现了公务员权利保障原则和考核的公开性,使公务员能够了解机关对自己的基本评价,看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此外,为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个别人的好恶恩怨、单纯主观印象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合理,公务员法还赋予公务员对考核结果申请复核和申诉的权利。

对此,本法第十五章专门作了规定。

  《公务员法》把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使考核作用的发挥有了法律保障。

《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七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要予以辞退。

  对于公务员的很多管理环节,即使没有像上面所说的那样明确规定某一考核等次作为某项管理事项的直接依据,实际上也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

如对公务员的培训,可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长处和短处,有针对地组织实施;又如公务员的职务调整应当根据考核情况进行,以达到扬长避短、合理使用公务员的目的,等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有关考核结果使用的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具体操作要通过配套法规予以明确。

十一、交流方式

  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十二、权利义务履行义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合法权益

  权益包括权利和利益。

在现实生活中,公务员的权益也容易受到各种非法侵犯,如有些地方长期拖欠工资,没有按时足额地发给工资、退休金,等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和挫伤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需要努力避免和克服。

保障公务员权益,最重要的是健全法制,依法保障。

十四、辞职辞退、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提出,并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依法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前者称为辞去公务员公职,其直接结果是取消公务员身份,机关与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归于消失;后者称为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其直接结果是公务员丧失原来担任的领导职务,但公务员身份仍然存续。

十五、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队伍有退休、调出、辞去公职、辞退、开除和解聘6个出口。

今年,在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方面,好学网获悉:

公务员主管部门也有新“动作”,包括:

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的督促检查,对受到开除处分的,及时清理出公务员队伍;结合聘任制试点,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解聘条件和程序;依法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完善救济渠道,做好申诉控告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等。

十六、身份区别

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别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遍都有国家执法权,而且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

  事业单位是国家的机构,不具有国家权力,只是一些国家的附属机构,如研究所、公立学校,事业单位的工资形式有三种:

   一种是全额参照公务员待遇,全额国家财政拨款.像林业局.   一种是差额的,国家给一个百分点,然后自己单位给你发一个百分点像公立医院。

   还有一种就是国家只管编制,不管工资,只给政策,不给钱的,像一些博物馆就是。

   事业单位可以在当地人事局人事档案科查到,编制编号没有,不是警察,没有象警号备案的情况。

工作手册和工作证只是单位给发的,了解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事业单位没有什么优势,福利一般略低于公务员。

但是一些自主性很高的单位工资待遇也很高。

   如果单位是全额财政,退休还是吃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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