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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程序,明确应急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辐射后果影响或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事件;   (7)造成跨国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造成环境影响的事件;

  (7)造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造成跨设区市界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3.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1.4适用范围

  凡属瓯江口新区区域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均适用本预案的规定。

具体包括: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2)危险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环境污染事故;

  (3)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严重污染事故;

  (4)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5)其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5工作原则

  1.5.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5.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充分发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作用,实行分级响应。

  1.5.3部门联动,社会动员。

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环保部门;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5.4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是在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协调机构、技术支撑队伍、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和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综合协调机构为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

  技术支撑队伍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由新区管委会依托相关机构和单位组建。

  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2.2综合协调机构

  2.2.1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由新区国土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招商服务局、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统一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前预防、事中应对和事后管理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2.2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规划建设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2.3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环保局瓯江口新区分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调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环境损害的评估、恢复与重建工作,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部门联动机制。

  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相关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招商服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和处置能源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处置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瓯江口新区分局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

  社会事务管理局负责监测重要水质断面、重要水功能区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水量状况,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市、区)、跨流域应急水量调度;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时的治安、保卫、消防、道路交通管制、边防管理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应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工作,加强沟通,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与共享。

  2.3技术支撑队伍

  2.3.1专家组

  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新区环境应急专家库,由有关环境应急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3.2应急监测队伍

  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环境监测网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2.3.3损害评估机构

  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2.4应急处置救援队伍

  新区依托边防(派出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物资储备基地等组建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2.5乡镇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组织协调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3.1.1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新区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按照各自职责搜集相关信息,向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信息汇总,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关信息通报相关部门。

  3.2预防工作

  3.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

  3.2.2瓯江口新区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应对,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Ⅳ级)预警:

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Ⅲ级)预警:

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Ⅱ级)预警:

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Ⅰ级)预警:

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后,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人民政府;

  (3)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Ⅱ级、Ⅰ级预警时,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对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准备工作;

  (5)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3.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

  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3.4预警支持系统

  综合集成道路运输监控平台、环境风险预警、污染源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等,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高效、互为支撑的环境预警支持系统。

四、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环保局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2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分别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响应,新区管委会迅速采取行动进行处置和救援,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在采取应急措施后,突发环境事件仍无法有效控制,或影响程度明显增加的情况下,新区管委会向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报告,由温州市突发环境事件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市级预案。

  4.3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保局瓯江口新区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市环保局瓯江口新区分局和有关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IV级)或者较大(II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瓯江口新区环保分局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温州市环保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环保局瓯江口新区分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新区管委会和温州市环保局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厅。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新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市环保局瓯江口新区分局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情况。

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4.4现场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新区管委会应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突发环境事件。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信息发布

  新区管委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常识等。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于跨地区的事件信息,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4.6安全防护

  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新区管委会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难场所。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监测和初步评估结果,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时机;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等工作。

五、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1)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评价。

  5.2损害评估

  应急终止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民事法律责任。

  5.3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监察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组织调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善后处置

  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六、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上级投资安排的,报发展改革局、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地方财政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有力支持,促进应急工作的开展。

  6.2物资保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增加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构建环境应急处置决策支持平台,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

建立各级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合理规划建设全市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

建设区域性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

  6.3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新区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队伍的联络畅通。

  6.4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各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救援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应建设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专兼职应急力量。

  6.5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6.6.2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6.6.3有关成员单位,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参与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7.1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一般是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瓯江口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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