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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商业资本的股分制

清朝前期的商业资本

【内容提要】本文用实证的方式,论证了清朝前期商业资本的五种经营形式,同时提出封建社会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等量资本的利润是相等的。

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通过竞争实现,但在有商业垄断或商品专卖的情况下则例外。

【关键词】商业资本/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

【正文】

关于清前期商业资本问题,前人已有许多论述。

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只对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和商业资本的利润问题作一探讨,同时对封建社会是不是存在商业资本的平均利润和平均利润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论述。

期望达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敬请学术同仁指教。

    一、资本的经营形式

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一是独资,即由一个商人出资的形式。

乾隆年间,“鲍万顺在苏独自开行”(注:

杨魁折十一,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

)。

这是自本自营。

也有请人代为经营的。

乾隆年间,山西太平县人李若楷“在肃州开常顺魁号杂货铺生理,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

李若楷除杂货铺外,还开典当行,自己不经营业务,由毛欣扬为其经营杂货铺,固然还会有人代为营运典当行。

同时期另一史料记载:

“魏元章供称:

……伊又自出资本在陕西苏州往来生理,俱系夥计并侄孙魏贵代办。

”(注: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694页。

)还有一人出资,多人经营的。

乾隆年间,甘肃布政使王廷赞出资在沈阳开设“源有通号”帽铺,显然他自己不经营,而是由“老掌柜的王诲之”管理铺务,同时还有伙计五人(注:

乾隆四十六年八月初三、初十日索诺穆策凌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四月,第48辑,34五、42一、42二、424页。

)。

这实际上与明代史料所记载的,平阳泽潞商贾“其合股而商者,名曰:

伙计。

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注:

(明)王士性:

《广志绎》卷之三,江北四省,中华书局,1981。

也见(清)沈思孝:

《晋录》。

)的情况一样,通常人们都以为这是合股制,但从资本来源分析,当是独资形式,而不是一路出资的合股形式。

二是合股形式。

明代民间就有合股形式,立有合约,如“同本合约格式”(注:

参阅《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见谢国桢:

《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275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

)。

清朝合约也大致相同,例如邓春堂和杨玉兴订立的合股约:

“立出合股人邓春堂、杨玉兴,二人同办条木生理。

情买树山胡姓白树条木一百七十五根,每根价老银一两扣算,其银邓春堂名下称出公本银一百七十五两,杨玉兴名下合股工花钱三十千文,余钱有邓姓认缴出。

杨家洞起坎出卖,除邓姓公本头利,余下盈利二人均分。

恐口无凭,立合股约为据。

”以下是证明人与执笔人:

“道光十四年八月初八日,立合股人杨玉兴、邓春堂。

”(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26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从合股约中可看出,邓杨二人出本银各不相同,分派也不一样,但也不是按本分利。

乾隆六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四川顺庆府南充人胡文选“出银三十两,黄崇礼出银十两,合股买烟一千斤,装载来城发卖”(注:

《清朝巴县档案汇编》乾隆卷,271页,档案出版社,1991。

)。

胡黄二人都出了本银,但数量不同,且一路贩运。

“三人合股,各出大制铜钱二百千文整,营求买米生理。

彼凭众言定,有福有利同受同分,……有□□代买货装载,有冉、刘二姓承办。

抚理卖货兑账毛钱少数,有马姓承办。

三人心悦意愿,特立合约三纸,各执一纸存据。

乾隆四十九年冬月初二日,立出合约文约人刘永盛、冉文锦、马万益”,以下是证人和执笔人(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康熙庚申春,有徽人方姓者,商于都门,与其徒八人合伙累千金往江南。

”(注:

王士祯:

《池北偶谈》卷二十四,谈异五,断肠草,中华书局,1980。

)书中未记载各人出本银数量。

姜永亭“与李培茂、赵铨、杨嗣闵四人合夥在通州开设更新号木铺生理”,姜在热河围场办运官木,李在“多伦诺尔置买客木”(注:

乾隆四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英廉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四年十一月,第43辑,86页。

)。

官商张鼎鼐曾“招商合夥砍伐乾沟、克什克滕二处山厂”木材,其中“永平府民康荣第、张连城,甘心合夥办理乾沟山厂”,自雍正十三年至乾隆元年,按三七分利,每一年交银1500余两,带销张鼎鼐名下欠项。

“顺天府通州现开协森号木厂之民商王立业、杨奚文,并山西大同府民借居天津现行顺天府良乡县、房山县引盐之民商武符、龙英耀、季守成等”,“甘心自备本银二万两”与张鼎鼐“合夥砍伐克什滕山厂木植”,若按三分计算,“甘心交银三千余两,以常销张鼎鼐名下所欠币项,其余七分,王立业等共沾皇恩,得以养生余”(注:

内务府奏销档,转引自吴奇衍:

《简论清前期内务府皇商的兴起—清朝内务府皇商经济专题研究之一》,载叶显恩主编:

《清朝区域社会经济研究》下,中华书局,1992。

)。

这是官商资本合股形式。

可见合股是一路资本,一路经营,共负盈亏。

还有伙中之伙的现象,如乾隆年间“李尚贤、张善贵、李业、任廷林四人在苏伙开公栈,名为任公栈。

李尚贤又与赵爱在肃州绸缎杂货店内同伙;彭信义又与张善贵伙友陈宏德合股”(注:

杨魁折十一,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6期;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初九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46辑,27页。

)。

合股形式实际上就是合伙形式,那时资本微薄的商人普遍采用这种形式。

三是领东本形式。

陕西人刘志成“在籍承领东本来渝生理有年。

嘉庆十年六月二十日”贩运棉花到渝(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39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魏元章称:

“魏良弼系其侄孙,领伊资本营运。

”(注:

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初七日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三奏,四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江苏巡抚杨魁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五年二月,第46辑,219页。

)这是领一人资本,但几人经营不明。

还有领多人资本的,如:

陕西蒲城县人王洪绪,“向在肃州日新店开张杂货生理,领凉州陈成章、泾阳何兴国本钱行运四五年,有店口牌甲可恁”(注:

伊龄阿折九,见《史料旬刊》1931年,第28期。

)。

未说明是几人经营,不过店铺恐怕不会只有一个人经营。

显然领本者是经营的人而不是资本所有者。

四是合股形式,多人出资,由一人负责经营。

“道光二年屠姓以帖作本,方姓以行房家具作本,林、郝二人出本银四百一十两零,四人合股开设义生花行,赚折四股均认。

(后生意赔本,于是订立拆伙约)……道光六年十一月初四日,立分晰认还拆伙合约人:

方日刚、屠际昌、郝兆典、林士魁。

”(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41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虽然这里也称“合股”,但实际上资本形式是合股。

上述王洪绪开张的杂货店,也是东家陈成章、何兴帮二人合股。

还有一种“在店出力经营而不出本银者”,名为身股,“亦分得利息”(注:

《河北采风录》卷四,《河内县水道图说》,道光。

)。

道光二十四年,四川巴县何义顺与侄德庄合开设义顺合记纸铺,何义顺“出资本银一百两整,其银无利。

德庄身无工价,其铺生理德庄领导,……赚钱均分,折本均认”(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92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五是贷本形式,即借他人资本自营,然后偿还贷款本息。

徽州人“虽挟赀行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注:

康熙《徽州府志》卷之八,蠲赈,《金声与徐按院书》。

)。

江苏句容县人王佐,乾隆“二十四年又借本至四川销售药材”(注:

乾隆二十九年五月初二日江苏巡抚庄有恭奏,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七十三年元月,第21辑,369页。

)。

四川朱清顺“原属无本”,借人“本银六百余两”“贩靛生理”(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50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那时借本营运的多是贫困之人。

值得注意的是“伙计”一词。

有人以为伙计是“合股人的意思”,“资本的经营者称伙计或夥计,也叫掌柜”(注:

汪士信:

《明清时期商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

(2)。

)。

前述独资形式中,在王廷赞“源有通号”帽铺里,“何万有、王汝辑、孙士基、张益谦、曹国林俱系临榆县人,同为王廷赞铺内夥计”。

不过,从上述合股形式所引史料中可以看出,一路出资的经营人也称伙计,或称同伙、伙友等。

合股形式中经营人亦称伙计。

领东本经营中,除掌柜外,其他营运人也称伙计。

但夥计不叫掌柜,前述魏元章有两个侄孙,魏良弼是领其本营运,魏贵代其经营;良弼是掌柜,魏贵则是夥计。

山西右玉县人贾有库说:

“乾隆十二年,与王厚、郭尧各出本银,做‘三义号’绸缎杂货生意。

十八年,孝义县人武积贮亦出本入伙。

后因王厚、郭尧病故,只小人掌柜。

小的归化城与阿克苏、乌鲁木齐之新城、旧城共有‘三义号’铺四处,又有伊犁发货寓所一处,各有伙计在彼管事。

”贾有库是掌柜,其他人是伙计。

可见伙计和掌柜不是一个人,而伙计实际是泛指经营业务的人,并非专指合股人的意思,在独资、合股、合股、领本形式中,一路经营人都称伙计,另外史料中还有“商伙”等称呼(注: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一九,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癸未,中华书局,1986。

)。

伙计分钱股、身股,张益谦就是王廷赞铺内的“身股夥计”,合股经营中出本分利的同伙是钱股伙计。

另外还有招聘伙计,前面例举的李若楷“常顺魁号”杂货铺,“毛欣扬在铺掌柜管事,张连是出外销售货物的夥计,每一年给他四十两劳金”。

张连就是招聘伙计,不参与分利,每一年或月领取的劳金是固定的。

除伙计之外,有的商人还雇工,或买仆人帮工。

乾隆年间,刘良志“在较场造盖竹蓬米铺生理,乏人照顾,雇蚁(成天禄)帮工,每一个月议给蚁工价银一两零”(注:

《清朝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378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

)。

乾隆五十三年,谭茂基“白契买受新宁县民简来有为仆人,在店内帮工”(注:

朱云辑:

《粤东成案初编》卷九,拒杀擅杀,转引自陈春生:

《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96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

帮工有暂时招聘的性质,地位低于伙计。

  二、商业资本的利润

商业利润是商人投入资本,然后从经营中所取得的那部份资金。

这里所述的商业利润,主要指民商资本所获利润。

封建社会商业利润与资本主义商业利润来源不同,不是来自剩余价值,而是来自贱买贵卖。

由于存在地域差价,商人靠在各地域间往来贩运,贱买贵卖,进行不等价互换而取得利润。

这是研究者所共认的。

因此,不同商品的地域差价不同,商人贩运所取得的利润也就有多有少。

一般来讲,贩运高价商品利润大,贩运低价商品利润小。

有人以为:

“行商的利润是由同一商品贱买贵卖所造成的价钱差额和剥削运输工人所得的利润组成。

”(注:

唐力行:

《商人与中国近世社会》,78页,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

)这值得商议。

运输费是行商支付给运输商的,其多少与行商所得利润有直接关系。

行商贩运商品所获利润多,运费也随之上涨,“大略随货利之厚薄,定水脚之重轻”(注:

谢占壬:

《水脚汇筹》,见贺长龄:

《皇朝经世文编》卷四十八,户政二十二,漕运下,光绪十二年刻本。

)。

“最近几年商贾利微,脚价太贱”(注:

齐学裘:

《乙酉二月奉委赴上海查办海运事宜通禀各宪稿》,见《见闻续笔》卷二,光绪二年刻本。

)。

运输费又是运输商所得利润,与他应支付的运输工人工资有直接联系。

因此,剥削运输工人的是运输商,而非行商。

行商的利润只从贱买贵卖中得来,与剥削运输工人无关。

有的研究者以为:

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经济中,商业是靠不等价互换取得利润的,没有出现平均的商业利润,因此利润率是很高的。

照此说法,由于商人的本质是追赶利润,那么市场上就会出现商人都争贩获利高的商品,而获利低的商品则无人问津的情况。

显然事实并非如此,市场上各类商品都有商人销售。

其原因安在?

咱们从商人贩运具体商品的利润率(利润率=〔销售价-收购价-运费-关税-……(包括运输中一切费用)〕÷〔收购价+运费+关税+……〕)中可以取得某种启发。

通常“商家为什一之营,锱铢计及”(注:

乾隆《正定府志》卷之十二,风物志下,物产。

),这可能泛指贩运一般商品的利润率为10%。

但贩运不同的商品,利润是不同的。

从黔楚贩运木材到江南,“除关税运费外,其获利半倍有余”(注:

按察使湖南辰永靖道王柔奏,见《宫中档雍正朝奏折》,台湾国立故宫博物院,中华民国六十八年十二月,第26辑,123页。

),利润率为50%以上。

从长江上中游地域贩运米粮到下游江浙地方,“江广岁熟米价每石不过九钱一两不等,又时值江浙等属偶欠收,米价每石售至一两五、六钱不等,是贩米一石可取得三、四钱,商人销售者甚多”(注:

乾隆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徐本等题本,见钞档,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

)。

假设销售价每石米为一两五钱,收购价每石九钱,每石米两地差价是六钱,运费、关税等共三钱,那么,商人贩运米粮利润率是25%。

乾隆年间,广州上、中、下米价每石平均为两、两、两;广西梧州上、中、下米价每石平均为两、1.186两、两;广州与梧州平均差价别离为每石两、两和两,每石运费两,关税每石约两(注:

朱云辑:

《粤东成案初编》卷九,拒杀擅杀,转引自陈春生:

《市场机制与社会变迁》,43页,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商人从梧州贩运米粮到广州,上、中、下米的利润率别离为19%、14%、10%。

贩运木材每一年只能一次,一般冬季砍伐,春夏运输,秋季已运到销售地,过了季节就不能砍伐或运输了,因此商人一年所获利润就在50%以上。

贩运米粮,从湖广到江浙每一年能运二次以上,所以商人也可取得50%以上的利润。

从梧州到广州贩运米粮,因距离较近,广西水稻一年两熟或三熟,每一年可能可贩运三次以上,商人获利润别离为57%、42%、30%以上。

一般商品每一年可贩运数次,所以商人所获利润也会有50%左右。

虽然贩运一次木材的利润率比贩运一次米粮的利润率大,可是木商每一年贩运一次,米商每一年贩运二次或三次,其他商品可贩运数次,因此商人最终所获利润差不多。

这是因为封建社会存在商业平均利润,等量资本的利润是相等的,每一个商人所取得的利润与其投入的资本有关,与贩运什么商品无关,所以市场上各类商品都会有商人贩运。

茶、盐、铜、铅等专卖商品,玉石、大黄、人参等禁卖品及某些定量贩运的外贸商品则例外。

因为专卖商品一般是官商经营,由政府直接控制,具有垄断商业的性质;禁卖品本不该进入流通,一旦贩运就可获重利。

这些商品都不可能参与商业利润平均化进程。

商品价钱是影响商业资本平均利润的因素之一,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又影响商品的价钱,因此价值规律、市场供求关系是商业平均利润产生的内在原因,竞争则是直接原因。

作为市场物价基础和主要指标的粮食价钱决定着那时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

据一些学者的研究功效表明:

长江上中游地域与下游地域、广州与梧州等这些具有粮食供求关系的地域,粮食价钱在各地的需求与供给之间有一种连动性、相关性,而且在苏州、杭州及长江三角洲的大部份地域价钱变更通常具有同步性(注:

参阅〔日〕岸本美绪:

《清朝物价史研究的现状》,载《中国近代史研究》第5集,1987;史志宏:

《王业键〈1638—1935年间江南米价变更趋势〉述要》,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3(3)。

)。

“米谷自衡州而下多聚于此,(湘潭)大约视湖北、江南之时价为低昂,倏增倏减,初无定局。

”(注:

嘉庆《湘潭县志》卷之三十九,风土上,风俗。

)这说明湖南市场粮价与湖北、江南粮价之间的连动关系,不只是府与府、市镇与市镇之间点到线的连动,而是地域与地域之间面与面的连动。

同理,其他有供求关系的商品,其价钱也会有连动性。

这种供求关系引发市场上商人之间的彼此竞争。

康熙三十年夏,“诸商人闻江北旱蝗接踵,争籴米而东,舳舻首尾相衔,蔽江而下。

汉江之间,米价日增,而江南仍然如故,利之所在,人争趋之,反贵为贱,翻贱成贵,甚矣”(注: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四,中华书局,1957。

)。

“贵之征贱,贱之征贵,货财生殖,自古如斯。

”(注:

郑光祖:

《(醒世)一斑录》杂述卷六,货殖贵贱,道光二十五年青玉山房藏板。

)由于商人竞争,使供求两地的商品价钱向相反的方向转化,当一种商品在市场上需求大于供给时,该商品的价钱就会上扬,贩运这种商品的利润也随之提高,商人们就会争先把资本投入该商品的运销中去。

而当市场上这种商品出现供给大于需求时,该商品的价钱就会下跌,贩运这种商品的利润也随之下跌,商人们又会抽出资本转投到其他高利润商品的贩运中去。

竞争使商业资本迅速转移,正是商业资本这种不中断的平均化流动,才使市场上的商品供求达到大体平衡。

封建社会商业平均利润就是通过这种竞争来实现的。

不过,这种竞争是不完全的竞争,因为市场上仍存在垄断,如山东历城县曲家庄有个“家甚富”的王金,“尝尽收一市牛,凡数百头,价二十千者,……价三十、四十千者”(注:

马国翰:

《竹如意》卷上,活财神,转引自郑昌淦:

《明清农村商品经济》,45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

山西寿阳“邑之棉花买自栾城,统计一邑每一年不过用数千驼。

今岁虽云薄收,而旧日之积蓄尚有数千驼,亦足资一年之用。

而富商六、七、八人,故以高价尽数买积,以专其利,每驼非六、七十千不售”(注:

祁寯藻:

《马首农言》,粮价物价,道光,见王毓瑚辑:

《秦晋农言》,中华书局,1957。

)。

粮食方面的垄断更多,道光年间,玉田、遵化所辖一些市镇,“有奸商数十家,设立永泉、吉祥、富盛、源丰、福隆、益庆字号,邀群结伙,买空卖空,把持市价。

该商狡诈渔利,并无一粒实粮,但恁纸写,名为‘批空’,增价另售,辗转叠更,以致粮价日贵”(注:

《清宣宗实录》卷二二六,道光十二年十一月戊戌,中华书局,1986。

)。

虽然清政府再三警告严加禁止(注:

参阅《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五,刑部,户律市廛,商务印书馆,光绪戊申十一月版。

),但由于国土广大,一些地方的垄断仍是时隐时现。

凡是出现垄断商业的地方,自然没有竞争,所以封建社会商业平均利润只是在有竞争的地方才能实现,而且是趋于或接近平均化,并非是完全的平均化。

商业资本利润的实现方式决定,其来源不是产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是剥削一切与之发生经济关系的对象:

小生产者、消费者、债务人,乃至官僚和政府,这说明商业资本的运转与封建地主制经济密不可分。

从以上对商业资本的经营形式及平均利润的分析中可以看出:

清朝前期商业资本“本来就是应地主制经济的生产、分派、互换、消费链条运转的需要而产生的,它在这个链条的运动中起着推动和润滑的作用”。

其来源、归宿、资本的运转方式、组成形式都与那时的“地主制经济结构是完全协调的。

他们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必然程度的产物,而他们用‘货币—商品—货币’的活动方式,以互换为手腕,将其触角所及的人和物,通通装到商品经济的车子上来,推动他们在传统的经济模式下不断前进”。

正是商业资本与封建地主制经济结构的一致性,使得清朝前期的商业资本具有封建性质,这应当是无可非议的。

尤其是官商资本的封建性,要比民商资本的封建性加倍浓厚。

也正是因为清朝前期的商业资本“只是在传统的流通领域中起中介作用的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注:

经君健:

《明清时期山西商人的性质问题》,载《文史研究》1994

(1)、

(2)。

),所以几乎绝大部份商业资本没有向产业资本转化,也就是说,商业资本中极少出现独立的产业资本,进而形成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

只有当近代产业资本产生和发展起来时,原来意义上的商业资本的性质才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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