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060328 第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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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060328第8版

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

(试行)

2006年3月第八版

为贯彻实施市建委京建法(2005)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文件,规范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及其适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如同评标办法的重要性一样,是资格预审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投标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的最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综合定量评审法和综合定性评审法。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候选人或合格投标人的方法。

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按照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

综合定量评审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定合格标准。

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按照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办法来确定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

鉴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性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

总之,除了评审内容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资格预审的特点之外,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原则应当与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要求一致。

三、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下列六个章节编写:

1、总则

总则主要是界定:

(1)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2)评审的原则。

该原则应当与评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

(3)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分别明确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数量),全部成员均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二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或市重点工程,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两者数量均应在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注意:

资格预审评审的技术、经济专家可以根据招标工程和资格预审评审内容的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鉴于资格预审的工作量较大,分标段同时招标的,资格预审应当分标段分别组成各自的评审委员会,以保证评审的效率;

(5)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

对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表述为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公开的具体数量,对具体招标项目,不应当出现不少于多少数量的措辞,比较准确的表述之一是当:

“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家(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投标人参加投标”;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可以是由评审委员会推荐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候选人(例如:

可以比拟选投标人数量放大一倍),也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为防止出现排名靠前的合格投标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或因申请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法到位而失去投标资格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办法是由评审委员会将所有经过符合性评审、具备投标所需的法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按照定量评审(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选择均应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评审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侯选投标人或投标人放弃投标资格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放弃投标资格的承诺,书面承诺需加盖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约定,如果侯选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不能到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资格预审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书)递交截止时间后,申请人不能再变更申请文件的内容,特别是项目经理);出现排名在前的侯选投标人放弃或被拒绝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依照投标候选人排序,依次递补排名在后的投标候选人作为投标人。

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所有符合资格预审评审合格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

提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注意:

为了有效解决投标报名单位少于7家或者通过必要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7家的情况,特别是在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情况下,除了在招标公告中对入围单位的表述要参照上文“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建议外,还应在此阐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仍要进行附加条件的评审(注:

目的是审查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并在此设定一个合格分数线,在实行百分制时,一般设定为60分合格(注:

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别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简单工程或标的额不大的工程,对履约能力的要求应当是较低的,因此在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设定上,不应出现过高的要求),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以体现资格预审重在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投标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原则。

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为了保证实际可操作性,不接受母、子公司同时投标以及限制子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子公司)入围数量的,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文件约定,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合格单位进行排序,由招标人根据择优原则按照排序依次选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宜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入围单位。

(6)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

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7)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

在区县招标的,表述为接受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市级三个市场办理招标的,表述为接受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评审活动的场所应明确为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

(8)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

资格预审评审需要的时间可以在此进行约定,以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和客观,一般可以使用不少于多少天,或者采用与实际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挂钩的措辞,如不少于每10家投标申请人一天的时间;再如:

分标段同时招标的施工项目,特别是新建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在涉及大型施工专用设备(如盾构机)或者对工期、质量有特殊要求时,也可以事先限制各投标人同时投标的标段数不得超过总标段数的一半,但要同时约定在依排序同一投标人入围标段多于一半标段数时,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2、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3、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4、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市标办制订的《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3-4)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当根据该表格备注中的要求填写完成。

合格投标人确定的原则见本部总则部分中的相关内容。

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5、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

关于投诉解决途径和办法,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附则中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中同时给予明确,措辞可以是:

“有关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投诉遵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的处理除了受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的规定的制约外,有关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的评审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投诉处理分别对应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

6、附表

包括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列表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用的表格和格式,表格的格式应当参照当前已经比较成熟的评标办法的列表和表格格式设立,市招标办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试行情况,总结良好实践,适时推出示范评审办法和评审表格。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

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一)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二)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三)详细评审之一:

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四)详细评审之二:

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五)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

需要说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

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

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界定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

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

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时效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的内容。

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见下文第六部分。

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评判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在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阶段对照评判。

投标申请人或其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出现规定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的情况的,应当拒绝其投标申请。

在初步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在详细评审阶段被拒绝的投标申请人,不得进入后续的评审,也不得被列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

可以设定为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情形参见第六部分。

4、详细评审

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申请人进入详细评审。

详细评审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必要合格条件部分的评审,主要评审上文已经提及的内容,即是对投标申请人法定投标资格的评审,主要是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资质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强制性标准,是否处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等情况。

不管是采用定量评审法,还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该部分评审均只进行定性评审,任何一项评审项目不合格即可拒绝其投标申请;二是附加合格条件的评审,主要是针对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设立评审项目进行评审,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财务状况、人力资源状况、机械设备、管理体系等各个方面。

实行定性评审法的,主要是体现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特点,对合格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实行定量评审法的,此部分可以方便评审委员会排出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候选人的排名次序,体现择优选择的原则。

附加合格条件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招标人的要求设定相应的评审内容。

评审的条件和标准的设立参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5、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

(2)、复核评审结果、编制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3)、评审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评审的标准和办法;

2)、对各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

3)、取消投标申请的情况说明;

4)、经评审的投标候选人的排序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名单;

5)、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

(4)、评审报告应当由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推荐合格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合格投标人。

六、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

评审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结合上文界定的评审内容,突出资格预审活动的根本目的是审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

标准和条件应当同时界定投标申请人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相关规定。

以下意见针对的是定量评审法,采用定性评审法的,其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遵循同样的原则,只是将评分标准改为尽可能量化的合格标准,如不良行为记录,可以设定为有2个以下者为合格,或者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数量设定合格标准;但是,采用定性评审法评审的,附加合格条件的设立应当明确一个总的合格标准,如:

可以约定60%以上附加合格条件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为合格投标人;值得注意的是,在投标申请人符合法定投标资格条件的情况下,附加合格条件的总合格标准不应过高,评审条件也不宜过多,以避免排斥潜在投标人。

特别强调:

以下关于标准和条件的说明是本着最大化地描述当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评审标准条件的目的,并不表明是所有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都需要评审的内容。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区别项目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相应的资格预审文件,不能人为地和不必要地将资格预审复杂化,普通住宅、厂房等技术要求并不复杂的工程,可以是一个简单的资格预审,也可以不进行资格预审而采用资格后审。

(一)、初步评审的标准及条件(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1、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投标的截止时间前报名投标;

2、投标申请人是否在招标公告或招标人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3、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

4、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

5、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辅助证明资料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6、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装订或密封是否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注:

设定此项评审条件的,应注意两点,一是资格预审文件中应界定清楚装订的要求,此要求应当是为了方便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对各个投标申请人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阅读和查找的目的,必须本着尽可能简单和节约化的原则,不能完全等同于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或包装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能照搬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密封和包装要求;二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时,应当场验证密封情况,并如实在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中记载,同时在向相关申请人出具的收条中记录有关密封检查情况,评审委员会应根据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签收表的记录进行评审,如发现有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密封有损坏情况,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通知相关申请人到场核对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完好情况,同时报告监管人员);

7、申请人致函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

8、以联合体形式申请投标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或者联合体中有成员又单独或参加另一个联合体申请同一项目投标的;

9、招标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约定的其他标准和条件。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不得进入详细评审。

(二)、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设定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资格预审文件中对实质性要求或者不实质性响应即被拒绝的事项进行约定,对所有这类约定以醒目的方式进行标识,且在拒绝投标申请条件中作对应列示。

本着“慎重拒绝”的原则设定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在评审办法中集中列示,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必须严格执行。

拒绝投标申请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

2、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装订或密封的;(设定此项条件的,应注意上文关于装订和密封的备注说明)

4、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有关材料弄虚作假的;

5、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有关材料的公证书的;

6、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无投标申请人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和公章的;

7、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遗漏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8、以联合体身份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再行独立申请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申请投标的;

9、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未附联合投标协议、未指定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牵头人、无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的;

10、以他人名义申请投标的;

11、与其他投标申请人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申请投标的;

12、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强制性规定的;

13、拒不按照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14、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15、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的;

1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7、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申请投标的;

注意:

材料设备招标应当按照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三两款关于母、子公司等不得同时投标的规定设立拒绝投标申请人投标申请的条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评审办法中按照择优选择原则依排名次序从同时申请投标的母、子等公司中选择一个候选投标人;

对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通过资格预审文件预先的约定,禁止母、子公司同时投标,同属一个母公司的各子公司(含子公司的子公司)参与投标的,应当将入围家数限制在投标人总数的1/3以内;

18、与招标项目已确定的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细评审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根据评审办法中详细评审阶段应评审的内容进行设定,与评审内容相对应,标准及条件可以文字说明或表格的形式予以表现。

需要强调的是,能够量化的标准必须进行量化,无法精确量化的,例如:

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的定性性质的标准,必须给予详细的标准说明,对优、良、中、差或合理、不合理等进行定义,尽可能地限制评审委员会自由裁量的空间。

1、必要合格条件。

必要合格条件仅限于法律、法规等规定必须满足的法定允许投标的条件,且只进行定性评审,只要有一项不满足,其投标资格将被拒绝,招标人超出法定允许投标条件的其他条件,应当在附加合格条件中考虑。

必要合格条件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企业营业执照。

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地方工商部门年审有特别规定的,应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2)企业资质等级。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能够满足承揽招标项目所需的最低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3)注册资本金。

不少于建设部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文件规定的最低金额,对施工招标项目,非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拟招标项目预计标的金额的五分之一。

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无须重复提交。

(4)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的最低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资质等级标准(含)以上资质的有效资质证书。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

(5)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招标项目应当要求申请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由申请人提供加盖法人公章的复印件予以证明,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可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提供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的要求或者要求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对施工企业因出现安全事故而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尤有必要。

(6)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7)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由申请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招标人可要求承诺书附有经过合法公证机关对承诺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

注意:

作为必要合格条件,不应与下文关于“诉讼及不良行为记录”混淆,不应不加区别地将任何性质的诉讼和不良行为记录与骗取中标、严重违约等一道都列为必要合格条件。

(8)招标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约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证明材料参照上述原则提出明确的和合理的要求。

2、附加合格条件。

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自己的要求,切合资格预审的目的设立的附加条件,评审因素的设定及其标准和条件应当紧密围绕审核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这一核心目的。

在实行定性评审法时,需要载明合格标准,在实行定量评审法,应当载明各个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量化分值和权重,评审因素一般应当实行百分制评审(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又实行定量评审法的,应当在评审办法中明确一个合格分数线,如:

60分以上为合格)。

具体标准、条件、分值及权重应当参考下列原则:

A、人力资源(权重0.20-0.30,分值20分-30分,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下同)

(1)、企业组织机构、人员情况。

企业是为项目实施提供后方支持的基地,还能够反映企业实施项目的可投入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源情况,一般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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