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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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

郑轻院[2006]104号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学校治理和校风、校纪建设,保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增进学生德、智、体全面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新形势下学生治理工作的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校统招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那么,学生的申述权保障原那么。

第四条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峻警告;3.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对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那么、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校园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传单或反动口号,制造或传播政治传言、进行非法演讲者;

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3、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者。

第六条对违背学校规定,严峻阻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开场合治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各类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第七条违背治安治理惩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惩罚者,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经公安机关确认,拘留期在七天以下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拘留期在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诈骗、抢夺、敲诈敲诈、非法占有、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补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多次盗窃者,视情节轻重及盗窃金额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3)经捍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因有盗窃行为受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3、拾到失物,拒不归还失主或拒不上交有关部门者,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关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补偿损失和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违背教室、宿舍治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开场合环境卫生(墙壁上、课桌桌面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在室内掷球、踢鞋印)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五、对肆意损坏公物,经教育坚持不改,情节或行为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背《消防法》和学校平安防火治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失火者,除补偿损失外,对尚未造成严峻损失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造成严峻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认定为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擅自动用、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五、发现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破坏火灾现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上行为违背《消防法》者,除依照《消防法》给予惩罚和处置外,同时给予相应校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在校内、校外违纪肇事、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损害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计谋划召集、指使他人打架或群殴、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置,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局势进展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参与群殴,并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3、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坚持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性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传看、复制、制作、出租、销售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峻,阻碍极坏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走私、销售、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指使、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纠缠、侮辱妇女,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5、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7、在学校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八、有以上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关于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二、多次酗酒寻衅滋事,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上课无端缺席者(缺席时数按天天事实上课时刻计算,擅自离校期间天天事实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3、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或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考试、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考试中关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情节严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之外可能阻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

通信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进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其他违背考场规那么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抗公平、公正原那么,在考试进程中以不合法手腕取得或企图取得试题答案,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依照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旁等处;

(2)身旁桌面上、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主动清除且不按监考教师的要求进行清除者;

(3)在考试进程中,不听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剽窃自带纸条或为他人剽窃提供纸条者;

(5)未经许诺在考试中利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如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

(7)传递纸条或互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者;

(8)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让他人剽窃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利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作弊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又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背校园、宿舍治理规定,破坏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宿舍区高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电视和其它类似的不文明行为,阻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捍卫部门和学寓治理中心同意,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4、无端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开场合及校园内特殊场合抽烟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开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7、歹意拨打特种紧急及学校急用值班或骚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凡以各类形式非法从事做生意、非法倒卖或各类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非法做生意、非法倒卖(经工商治理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性质及获利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或各级团学组织、学生集体名义从事各类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

4、违背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利用运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利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关于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平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传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固的;

(4)制作、传播、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制作、查阅、复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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