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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docx

1、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治理规定郑轻院2006104号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增强学校治理和校风、校纪建设,保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增进学生德、智、体全面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一般高等学校学生治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结合新形势下学生治理工作的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我校统招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

2、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那么,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那么,学生的申述权保障原那么。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峻警告;3.记过;4.留校观察;5.开除学籍。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五条 对违背宪法,反对四项大体原那么、破坏安宁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在校园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传单或反动口号,制造或传播政治传言、进行非法演讲者;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3、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者。第六条 对违背学校规定,严峻阻碍学

3、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公开场合治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在校园内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各类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组织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峻或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踊跃参与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背治安治理惩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惩罚者,同时给予以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二、被

4、处以治安拘留者,经公安机关确认,拘留期在七天以下的,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拘留期在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触犯国家法律,组成刑事犯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敲诈、非法占有、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补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1)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有多次盗窃者,视情节轻重及盗窃金额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3)经捍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4)在校期间,因有盗窃行为受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诈骗、抢夺、敲诈

5、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3、拾到失物,拒不归还失主或拒不上交有关部门者,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九条 关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补偿损失和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一、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二、损坏公物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3、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4、违背教室、宿舍治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开场合环境卫生(墙壁上、课桌桌面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在室内掷球、踢鞋印)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 五、对肆意损坏公物,经教育坚持

6、不改,情节或行为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违背消防法和学校平安防火治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造成失火者,除补偿损失外,对尚未造成严峻损失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造成严峻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对认定为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在宿舍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4、擅自动用、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五、发现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破坏火灾现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六、以上行为违背消防法者,除依照消防法给予惩罚和处置外,同时给予相应校内纪律处

7、分。第十一条 在校内、校外违纪肇事、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肇事、打架者:(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损害者,给予记过处分;(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损害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计谋划召集、指使他人打架或群殴、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置,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

8、殴打局势进展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参与群殴,并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五、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聚众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1、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3、多次参与赌博,经教育坚持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性为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传看、复制、制作、出租、销售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者,视情

9、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峻,阻碍极坏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走私、销售、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指使、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纠缠、侮辱妇女,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5、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6、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7、在学校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八、有以上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四条 关于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一、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严峻警告

10、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二、多次酗酒寻衅滋事,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上课无端缺席者(缺席时数按天天事实上课时刻计算,擅自离校期间天天事实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一、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二、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峻警告处分;3、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第十六条 在考试、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或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考试、考查中

11、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在考试中关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1)携带规定之外可能阻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信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止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扰乱考场秩序者;(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进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12、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8)其他违背考场规那么但尚未组成作弊的行为。3、考生违抗公平、公正原那么,在考试进程中以不合法手腕取得或企图取得试题答案,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依照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1)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旁等处;(2)身旁桌面上、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主动清除且不按监考教师的要求进行清除者;(3)在考试进程中,不听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4)剽窃自带纸条或为他人剽窃提供纸条者;(5)未经许诺在考试中利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如文曲星、快译通、商务

13、通、掌上电脑)者;(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考试材料者;(7)传递纸条或互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者;(8)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让他人剽窃者。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利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留校观察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作弊给予留校观察处分,又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对违背校园、宿舍治理规定,破坏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峻警告

14、以上处分;情节严峻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在教学区、宿舍区高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电视和其它类似的不文明行为,阻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3、未经学校捍卫部门和学寓治理中心同意,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4、无端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五、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开场合及校园内特殊场合抽烟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六、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开场合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7、歹意拨打特种紧急及学校

15、急用值班或骚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凡以各类形式非法从事做生意、非法倒卖或各类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对非法做生意、非法倒卖(经工商治理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性质及获利情形,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二、对冒用、盗用学校或各级团学组织、学生集体名义从事各类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留校观察处分;造成严峻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峻警告以上处分;4、违背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利用运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利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关于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1)危害国家平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传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固的;(4)制作、传播、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制作、查阅、复制、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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