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059235 上传时间:2022-12-12 格式:DOCX 页数:89 大小:85.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9页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9页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9页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9页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8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docx

刑诉考前冲刺资料0

2014年刑事诉讼法考前冲刺资料

考点一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一)知识点(重点理解记忆)

立案

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宣告无罪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依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退回检察院/不受理

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如有证据证明其有罪,只能终止审理;如有证据证明其无罪的,应作无罪判决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立案/不受理

撤销案件

不起诉

终止审理

(二)【预测题】

1.关于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被告人甲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院终止审理

B.乙的父亲暴力干涉其婚姻自由,起诉后又撤回的,法院终止审理

C.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突发疾病死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D.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考点二管辖

(一)知识点

1.立案管辖(重点记忆)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种案件)

贪污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2.级别管辖

法院

管辖范围

基层法院

除上级法院管辖外的普通案件

中级法院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案件;

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

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起诉,中院认为不需要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高级法院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移送管辖:

上可以审下,下不可以审上

4.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以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5.特殊地域管辖

漏罪

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服刑地或犯罪地法院审判更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犯罪地法院管辖

新罪

服刑期间再犯罪,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脱逃期间犯罪

原则上服刑地法院管辖;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二)【预测题】

1.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管辖,说法正确的有?

A.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诈骗罪应由检察院立案

B.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由检察院立案

C.周某虐待父亲致其轻伤的案件由法院立案

D.故意伤害案都由公安机关立案

2.下列案件,国家机关做法正确的有?

A.甲县法院发现案件过于重大复杂,将该案移送上级法院

B.两个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C.甲国公民在乙国将我国公民丙打成重伤,丙离境前居住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D.甲从监狱脱逃后又犯罪的,原则上应该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3.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还涉嫌侵占罪,可以对侵占罪一并立案侦查

B.法院审理盗窃罪的过程中,又发现被告人张某还犯有诈骗罪,法院应当建议对诈骗罪补充侦查

C.法院在审理侮辱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涉嫌抢劫罪,法院可以对两罪合并审理。

D.法院在审理盗窃罪的时候,发现被告人张某还有暴力抗捕的事实,但起诉书中并未记载,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如其拒绝变更,则直接改判抢劫罪

考点三回避

(一)知识点

回避对象

回避事由

效力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适用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5)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委托人请客送礼的;(6)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7)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本案的;(8)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9)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10)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由检察委员会或者监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申请回避的主体

申请期间

决定主体

救济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侦查阶段:

侦查人员

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

审判阶段: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审判人员—院长

检察人员—检察长

侦查人员—公安机关负责人

院长—审判委员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聘请或指派方的负责人

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复议;

法庭当庭驳回的,不得申请复议。

(二)【预测题】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关于回避的适用正确的有?

A.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未经特别授权就有权申请回避

B.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C.公安机关负责人作出回避决定前,该侦查人员不停止侦查

D.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证人是被害人的近亲属,申请证人回避

考点四辩护与代理

(一)知识点

1.辩护人的范围(重点记忆掌握)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排除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并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除外)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法检的其他工作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上述人员从法检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检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检察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

2.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

诉讼地位

辩护人(只能是律师)

诉讼权利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关情况,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提出意见,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提出辩护意见。

3.刑事诉讼中律师与非律师权利的区别(重点记忆)

(1)阅卷权

律师

非律师

 

阅卷权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复印、拍照、扫描等)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采取技术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决定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复制案卷材料,法院只收取工本费;法院援助律师复制必要的案卷材料的,应当免收或者减收费用。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应当准许。

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自收到要求检、法调取证据材料决定书后3日内移交。

(2)会见通信权

律师

非律师

 

会见通信权

会见阶段: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即可会见通信。

证书要求:

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但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会见在押或被监视居住的嫌疑人,仍需要侦查机关批准。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或公安机关。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

在场要求:

律师会见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时间要求:

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核实证据: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须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

(3)调查取证权

律师

非律师

 

调查取证权

辩护律师需要经过许可才能调查取证:

a.向一般证人调查取证:

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b.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

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

检察院、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其自行收集、调取,不得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证据材料,因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法院收集、调取,或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收集、调取必要,且不宜或不能由辩护律师收集、调取的,应当同意。

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辩护律师可以在场。

无调查取证权

(4)控告申诉权

控告申诉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5)提出意见权

 

提出意见权

a.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b.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对未成年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d.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e.二审不开庭,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f.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4.拒绝辩护

(1)被告人拒绝律师为其辩护

 

指定辩护

可以指定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应当指定

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

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只能拒绝一次)

 

委托辩护

当庭拒绝

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再次拒绝

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适用本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重新开庭后,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重新开庭时,被告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可以准许,但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2)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

如果遇有当事人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情形,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法庭审理过程中,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

(3)准备辩护

依照前两条规定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愿缩短时间的除外。

(二)【预测题】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自己的朋友为自己辩护

B.辩护律师应当按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进行辩护

C.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应征得法院、检察院的同意

D.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听律师劝解,辩护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考点五诉讼参与人

(一)知识点

1.

 

 

当事人特有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人;对无关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被告人

最后陈述权,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出反诉

被害人

无权上诉,有权请求检察机关抗诉

自诉人

有上诉权,撤诉权,与被告人和解,接受调解(公转自除外)

附带民事原告

附带民事被告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申请保全和先予执行

被告有权答辩,提出反诉

(二)【预测题】

1.关于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诉讼参与人都有权提出回避申请B.当事人都有权提出上诉

C.在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D.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有权申请保全

考点六证据

(一)知识点

1.证据的理论分类

划分标准

种类

依据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依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的不同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证据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依据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重点记忆)

(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

启动

审判人员依职权发现;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

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在开庭审理前提出申请排除非法排除证据,在开庭期间才发现线索的除外

申请条件

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通知的,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法律后果

能够证明合法性的,结合其他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予以排除。

 

二审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二)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人民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3.应当直接排除的证据

证据种类

直接排除

 

证人证言

a.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b.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符合事实的除外;

c.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

d.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e.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f.询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证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g.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供述(重点掌握)

a.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b.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c.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d.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a.真伪不明: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b.来源不明:

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鉴定意见

a.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b.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c.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d.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e.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f.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g.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h.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i.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

j.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辨认笔录

a.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b.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c.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d.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e.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f.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证据种类

可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证人证言

a.询问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以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

b.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

c.询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证人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

d.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被告人

供述

a.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b.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c.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

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间接证据的定案规则(死刑案件证据规定)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据以定案的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二)【预测题】

1.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

B.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必须在开庭审理前提出

C.检察院与侦查机关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

D.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下列证据经过补正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有?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B.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

C.证人证言的询问地点不符合规定的D.讯问人没有签名的被告人供述

3.甲故意杀人案中,下列证据既是直接证据,又是原始证据的有?

A.甲杀人时使用的铁锤B.现场目击证人李某的证言

C.现场留下的甲的脚印D.甲的供述

考点七强制措施(重点记忆)

(一)知识点

1.取保候审

决定机关

公检法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适用对象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的。

保证方式

保证人

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有违法可能的,报告。

保证金

综合考虑被取保候审人的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确定保证金数额。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取保候审结束,退还保证金。

 

法定义务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c.在传讯时及时到案;

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e.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

a.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b.不得与特定人会见或者通信;

c.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d.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

a.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执行机关)。

在此基础上,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

b.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c.同一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继续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

期限

不超12个月,在此期间不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2.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监视居住的处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监视居住的程序

 

执行地点

住所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通知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原因和住处通知被监视居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