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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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期终复审裁定

2008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3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其中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08年1月15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2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08年9月29日到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9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08年6月30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关裁定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71号公告,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韩国、日本和俄罗斯驻华使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WTO使团通知了台湾地区,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六)登记应诉

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在2008年第71号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台湾地区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诉本次复审调查。

(七)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本次复审调查唯一登记应诉企业台湾地区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调查问卷,并在商务部网站提供问卷供利害关系方下载。

规定时间内,没有企业提交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听取各利害关系方陈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有关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陈述意见。

(4)接收书面陈述材料

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和评论意见材料。

调查机关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了有关正常价值、出口价格、相关调整因素、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等方面的相关证据。

(5)听证会

调查机关向利害关系方告知提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复审调查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

(6)披露

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就有关倾销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调查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向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提供信息的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给予有关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机关没有收到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调查活动登记

2008年9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

在规定的时间内,台湾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该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8年10月13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8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中国大陆申请企业,及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中国大陆支持企业递交了《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调查机关未收到《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申请人意见陈述

2008年10月24日,应本案申请人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5)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09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聚氯乙烯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不利于下游企业的稳定发展。

同时表示,支持商务部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大陆聚氯乙烯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本案申请企业再次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发生,同时表示,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6)实地核查

2008年2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于2009年2月至2009年5月,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金路树脂有限公司、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昊华宇航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本案8家申请企业,及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遵义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等本案部分支持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

(7)信息披露

在本案裁定前,调查机关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审查和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收到除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并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聚氯乙烯,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002年至2007年为39041000,2008年为39041090。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

四、中国大陆同类产品和产业

(一)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3年9月29日第48号公告发布的聚氯乙烯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经过对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制造工艺、产品用途以及产品的相互竞争性、替代性等方面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为同类产品,二者具有可比性和可替代性”。

商务部2008年9月28日第71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3年第48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

在聚氯乙烯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聚氯乙烯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大陆生产的聚氯乙烯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大陆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本案8家申请企业和12家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

证据显示,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6月,申请及支持企业聚氯乙烯产量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52.65%、53.08%、57.02%、59.27%、54.43%和55.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中国大陆上述申请及支持企业可以代表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复审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根据调查机关掌握的材料,复审调查期内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聚氯乙烯生产商有美国信科有限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韩国(株)LG化学、韩华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信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日本V-tech株式会社、大洋聚氯乙烯株式会社、日本新第一聚氯乙烯股份公司、日本钟渊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俄罗斯考斯第克股份有限公司、俄罗斯萨彦斯克化学塑料股份公司、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洋塑料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海湾塑胶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公司。

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企业均未向调查机关提交答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复审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

调查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在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美国聚氯乙烯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上述调查。

1.措施实施期间继续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氯乙烯的产能呈上升趋势,2003年为701万吨,2007年增长到765.2万吨,增幅为9.16%;产量稳中有升,2003年为617.3万吨,2007年为630.4万吨,增长2.12%;同期美国聚氯乙烯闲置产能增长较快,2003年为83.7万吨,2007年增长到134.8万吨,增幅为60.7%。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8、2009两年美国还有64万吨产能的聚氯乙烯装置投产,而现有证据显示几年来美国聚氯乙烯产量保持相对稳定,没有显著增长的趋势,因此闲置产能可能进一步大幅增长。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美国国内消费577.8万吨,从2003至2007年,年度增长率分别为-1.25%、6.85%、-4.28%、0.03%和5.62%,平均增长率为1.31%。

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国内市场消费在上下波动中略有增长,增长幅度不大。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07年,美国聚氯乙烯出口数量从63.0万吨增长到101.6万吨,占当年产量的比例从10.08%增长到16.13%。

这表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年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受反倾销措施制约,美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2003年至2007年出口量从90924吨下降到57447吨。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美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从每吨592美元上升到850美元。

但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倾销调查期内美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然低于正常价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收集的美国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

根据申请人计算,2003年至2007年美国向第三国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38%、78%、83%、82%、91%,低价出口比例很高,说明美国聚氯乙烯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明显,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力度。

上述调查表明,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美国是世界主要的聚氯乙烯生产国之一,其产能和产量巨大,并正在继续扩建新的产能,闲置产能增加比较显著;在产能和产量增长的同时,国内消费增长缓慢,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逐年提高;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中,低价出口比例很高,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明显,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韩国

由于没有韩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在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韩国聚氯乙烯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上述调查。

1.措施实施期间继续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的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韩国聚氯乙烯有着较大且快速增长的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聚氯乙烯的产能呈上升趋势,2003年为129万吨,2007年增长到147万吨,增幅为14.0%;产量稳中有升,2003年为126.1万吨,2007年为132.8万吨,增长5.31%;韩国聚氯乙烯开工率一向较高,自2003年至2006年一直维持在97%以上,但2007年开工率下降到90%,出现了14万吨的闲置产能。

此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韩国聚氯乙烯生产商还计划扩建24万吨的产能,总产能将达到171万吨,闲置产能因此可能进一步上升。

(2)韩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到2007年,韩国国内聚氯乙烯年消费量从2003年的93.6万吨下降到2007年的89.7万吨,下降了4.17%。

这说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国内市场消费呈小幅下降趋势。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07年,韩国聚氯乙烯出口数量从36.7万吨增长到45.3万吨,占当年产量的比例从29.1%增长到34.1%,上升了5个百分点。

这说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受反倾销措施制约,韩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下降比较明显,2003年至2007年出口量从183263吨下降到45962吨。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韩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从每吨668美元上升到1100美元。

但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倾销调查期内韩国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然低于正常价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2003年至2007年韩国向第三国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43%、48%、68%、77%、82%,低价出口比例很高且逐年提高,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明显,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力度。

上述调查表明,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韩国聚氯乙烯产能较大,并正在继续扩建新的产能,闲置产能增加比较显著;国内消费呈下降趋势,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逐年提高;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中低价出口比例很高,说明其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明显,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韩国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在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日本聚氯乙烯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上述调查。

1.措施实施期间继续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到2007年,产能一直为234万吨,产量在214.6万吨到216.4万吨之间波动,闲置产能在17.6万吨到19.4万吨之间波动。

这说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的产能和产量基本保持稳定,闲置产能没有显著增加,但绝对数量仍然较大。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日本国内消费142.5万吨,至2007年减少到130.6万吨,减少了8.4%。

这说明,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国内市场消费量下降比较明显。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07年,日本聚氯乙烯出口数量从72.7万吨增长到86.3万吨,占当年产量的比例从33.57%增长到39.93%。

可见,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有所上升,2003年至2007年出口量从418809吨上升到465653吨,如取消反倾销措施,日本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量可能进一步上升。

反倾销措施实施以后,主要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日本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呈上升趋势,从每吨631美元上升到876美元。

但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倾销调查期内日本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仍然低于正常价值,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4.对第三国(地区)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收集的日本海关统计数据,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生产商、出口商还同时向除中国大陆以外其他国家(地区)低价出口聚氯乙烯产品,2003年至2007年日本向第三国低价出口聚氯乙烯数量占同期对外出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35%、33%、42%、36%、43%,存在一定比例的低价出口,说明其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

上述调查表明,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日本聚氯乙烯产能和产量基本保持稳定,闲置产能虽未显著增长但绝对数量仍较大;国内消费量下滑比较明显,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逐年提高;向中国大陆以外的第三国(地区)出口中有一定比例的低价出口,说明其存在低价寻求国外市场的意图,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可能以低价倾销来加大对中国大陆出口的力度。

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俄罗斯

由于没有俄罗斯生产商、出口商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在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大陆出口、对第三国(地区)出口的分析,对俄罗斯聚氯乙烯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进行上述调查。

1.措施实施期间继续倾销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的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存在倾销。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及闲置产能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俄罗斯聚氯乙烯的产能从2003年的65.8万吨提高到2007年的82.8万吨,产量从54.7万吨提高到58.7万吨,闲置产能从11.1万吨增加到24.1万吨,闲置产能增幅达117%。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数据,俄罗斯目前正在建设的聚氯乙烯产能达40余万吨,建成后总产能将达到122.8万吨以上,总计闲置产能可能达到64万吨以上。

(2)俄罗斯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俄罗斯聚氯乙烯国内市场消费量增长显著,每年均保持两位数增长,从2003年的38.3万吨增加到2007年的81.6万吨,增加了113%。

据申请人称,这是由俄罗斯国内建筑用聚氯乙烯窗户市场迅猛发展造成的。

相对于81.6万吨的国内需求,建成后的122.8万吨产能可能大量闲置,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对中国大陆的出口倾销仍可能继续发生。

(3)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

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俄罗斯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逐年下降。

2003年至2007年,俄罗斯聚氯乙烯出口占当年产量的比例从23.49%下降到1.48%。

但随着后续的40余万吨产能建成,俄罗斯聚氯乙烯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将可能显著提高。

3.对中国大陆出口情况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受反倾销措施制约,俄罗斯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出口数量下降明显,2003年至2007年出口量从124258吨下降到7722吨。

尽管如此,俄罗斯聚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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