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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规范(试行)

发布日期:

(2009-03-24) 来源:

综合安全处 作者: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三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四章景区监控中心设置

第五章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设置

第六章景区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设置

第七章景区监控系统安装与管理

附件一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表

附件二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结论汇总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按照《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5-2003)的规定,评定的各类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

第三条制定本《规范》旨在逐步完善景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在辖区内对游客、员工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景区资源进行有效监控,达到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之目的。

第四条景区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安防技术规范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第五条非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可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原则

第六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遵守“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防内盗、防外盗、防内外勾结盗、防智能化作案”的指导思想,从确保游客安全利益出发,以游客游览线路为重点,兼顾景区安全防范工作等内容,保障游客在景区内游览活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划分不同的防护区域。

由于外界环境条件或资金限制不能采用整体防护措施时,应当采取局部重点防护。

第八条景区监控系统应当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力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实用、覆盖严密、图像清晰、运行可靠、操作简单和维修方便。

第三章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基本要求

第九条景区监控系统应当由摄像、传输、显示、控制等四个主要部分组成,并对图像信号具有分配、切换、记录和回放等功能。

第十条景区监控系统设置应当包括确定摄像机位置、线路走向和监控中心地点,制定系统配置及选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景区监控系统硬盘录像机应当存储并且保留30天的记录信息,该信息资料可以供其它功能使用或长期存档;回放图像质量应当达到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评价标准的四级(良)以上标准。

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评价标准

主观评价

图像质量等级

觉察不出图像损伤

五(优)

可觉察出图像损伤,但令人可以接受

四(良)

明显觉察图像损伤,令人较难接受

三(中)

图像损伤较严重,令人难以接受

二(差)

图像损伤极严重,不能观看

一(劣)

第四章景区监控中心设置

第十二条景区监控中心应当设置独立工作间,保证监控中心的散热、降噪,并设置专用报警电话、对讲机等通讯设备。

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视墙,并制作电子地图,同时配置联动报警功能。

在断电期间应当备有UPS供电设备,保证数据存储的安全。

第十三条景区监控中心内应当设置摄像机和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应当具备和公安系统的视频/音频数据上传的功能接口。

第十四条监控中心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设置

第十五条景区监控系统前端摄像机安装部位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一般包括:

停车场、出入口、售票处、外币兑换、游览线路、索道缆车、游乐设施、游船码头、古建筑物、食宿设施、重点岗位、要害部位、游客疏导缓冲区及景区周界等。

在安装摄像机部位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六条景区摄像机的设置必须以图像质量四级(良)以上为基本标准,安装以不破坏景区环境、古建筑风格为基本原则,同时和周边景观相匹配,做到色彩色调和谐一致。

第十七条景区摄像机镜头安装应当顺光源方向对准监视目标,避免逆光安装;如果必须逆光安装时,应当降低监视区域的光照对比度或选用具有逆光补偿的摄像机。

第十八条当区域照度差,且要求图像清晰度高时,可以设置黑白摄像机;如必须使用彩色摄像机,应当设置附加照明装置。

第十九条摄像机一般可选用定焦距镜头;镜头焦距的选择可根据视场大小和镜头到监视目标的距离而定。

第二十条对景深大、视角范围广的监控区域,应当加装云台,并根据监控区域的大小选用相应的变焦镜头,或采用2只以上的固定摄像机分区覆盖。

第二十一条景区的主要出入口(大门),应当设置室外彩色摄像机,且摄像机安装在防护罩内,室外安装摄像机应当加装避雷装置,还可根据实际需求加装雨刷及防雪功能。

第二十二条景区应当设置停车场管理系统,结合监控系统总体需求,在所有出入口应当设置彩色摄像机,对停车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三条在景区出入口、停车场等重点区域设置的旋转云台摄像机,监控范围应当覆盖整个区域,摄像机应当使用变焦镜头,以能够辨清人的面部特征及车牌号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景区售票处和其它现金、票据、物品等重点部位,应当安装固定角度彩色摄像机并进行实时录像。

第二十五条在大型游乐设施和游客聚集区,应当设置室外带云台可变焦摄像机,便于对现场情况进行随时监控。

第二十六条电梯轿厢内摄像机应当设置在开门对方顶部左或右上角,并能有效监视乘梯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抵达层数。

第二十七条景区索道缆车、滑道、速降、滚梯等上下站、应当分别设置室外定焦彩色摄像机,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游客流量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景区水面周边、漂流、游船码头等,应当设置室外带旋转云台彩色摄像机,监控范围应当覆盖漂流、游船码头及岸边游客聚集地等重点区域。

第二十九条景区大型游乐设施、蹦极等惊险刺激项目,应当设置宽动态彩色摄像机,能够全程实时监控,及时监测游乐设施运转情况。

第三十条世界文化遗产、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景区应当根据其风险等级,按照国家相关安防技术规范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一条应当明确监控系统的网络结构、传输方式和数字化设备的类型;景区图像记录功能应当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中的规定。

第六章景区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设置

第三十二条景区周界应当设置围墙、围栏、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以“阻挡为主、报警为辅”为宗旨,在停车场、重点游览区、游览线路的危险路段、大型游乐设施及其附属的娱乐设施、重点要害部位、冬季封山防火区域等部位应当设置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能够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景区设置周界电子围栏系统要结合各种安全标识、禁止标志、警戒忠告牌等警示牌,结合实际情况做到无盲区、无死角、无漏洞,在条件允许时,可加装联动报警装置。

第七章景区监控系统安装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景区监控系统安装参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执行。

第三十五条监控中心应当由景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配备经过培训的专业值机人员值班,必须能够熟练操作使用监控设备,同时熟悉景区的各个重点要害部位。

第三十六条监控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交接班制度、值班记录、设备维护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和各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第三十七条景区监控系统验收标准应当按照《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执行,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相关法律依据及标准

《风景名胜区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90)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入侵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规范》(GB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设计规范》(GB50396)

《安全防范系统雷电浪涌防护技术要求》(GA/T670)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范》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应急规范(试行)》

《北京市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规定》

附件一: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表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表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负责人/联系电话

负责人/联系电话

验收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合格

基本合格

不合格

基本要求

系统主要技术性能

设备配置

主要技防产品,设备的质量保证

备用供电

重要防护目标的安全防范效果

系统集成功能

监控中心

监控系统装置/防火措施

录像信息存储时间

监视与回放图像质量/字符标识

操作与控制/通信联络

出入口

监控系统装置(云台及防护罩)

停车场

监控系统装置(云台及防护罩)

售票处

监控系统装置

游览线路

监控系统装置

重点要害部位

监控系统装置

大型游乐设施

监控系统装置

游船码头

监控系统装置

索道缆车

监控系统装置

电梯轿厢

监控系统装置

古建筑物

监控系统装置

食宿设施

监控系统装置

重点岗位

监控系统装置

外币兑换

监控系统装置

游客缓冲区

监控系统装置

景区周界

电子围栏

监控系统装置

摄像机总数

检查结果

技术验收

人员签字

注:

填写项目画

√?

无项目的画X

验收日期:

附件二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结论汇总表

北京市等级旅游景区监控系统验收结论汇总表

工程名称:

设计、施工单位: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情况

完整性

准确性

合格

不合格

合格

不合格

1

设计任务书、合同(或协议书)

2

正式设计文件和相关图纸

3

系统试运行报告

4

工程竣工报告

5

图纸绘制规范要求

审查结果

技术验收结论

工程验收结论

验收人签字

年?

月?

说明:

1、景区监控系统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的,由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2、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送北京市旅游局综合与安全管理处备案。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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