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4936317 上传时间:2022-12-1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1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docx

最新版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

大学办学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机制改,服务学校内涵式发展战略目标,推动办学管理重心下移,调动各单位积极性,切实配合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改,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

同时,进一步合理配置办学资源,向高层次人才和学校重点发展领域倾斜,提升经济管理效率,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办学收入是指除国家财政定额拨款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

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专项经费拨款收入、服务性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学收入均为毛收入。

毛收入是指不扣除任何成本开支的全部收入总和。

涉税收入应首先依法纳税,税后收入进入分配。

第四条办学收入分配一般分为学校统筹、二级单位分成两部分。

学校统筹部分用于学校各类事业开支。

二级单位分成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办学业务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办学业务费仅能用于与办学业务相关的各类公用开支,不得用于人员开支;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可以用于发放各类人员开支或与事业发展相关的公用开支。

第五条学校对办学收入实施统一管理,财务处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财政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办学收入。

办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并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实行学校一级核算。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按照学校规定实施分配。

严禁私立账户、公款私存、隐瞒收入、挪用公款、坐收坐支、“套现”等违规行为。

第二章教育事业收入

第六条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

国家计划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并全天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

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学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培养经费按《XX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由学校按年度核拨给二级学院。

第七条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学费收入

国家计划非全日制学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学籍且非全天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

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

(一)各类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研究生学费收入

学费收入100%由学校统筹,培养经费按《XX大学国家计划学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由学校按年度核拨给二级学院。

(二)各类非全日制学位教育研究生学费收入

学费收入的67%由学校统筹;33%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3%用于办学业务费,3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三)继续教育学费收入

1.夜大学学费收入

(1)校内授课

学费收入的67%由学校统筹;33%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3%用于办学业务费,3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2)校外教学点授课(合作办学)

合作办学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学费收入扣除合作办学管理费后的余额由学校统筹。

2.函授学费收入

函授是指与合作办学单位在校外举办的各类成人学历教育。

合作办学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0%,学费收入扣除合作办学管理费后的余额由学校统筹。

第八条来华留学生学费收入

来华留学生是指来我校就读的外国国籍学生。

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以及国家核拨的公派留学生培养经费。

(一)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

学费收入的67%由学校统筹;33%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3%用于办学业务费,3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二)公派来华留学生收入

公派来华留学生收入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扣除应支付给留学生的生活补助、保险等刚性开支后,30%由学校统筹用于公派留学生的环境改善支出;剩余70%作为相关办学学院分成,其中25%用于办学业务费,45%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九条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我校与国外相关办学机构合作举办的各类学历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收入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学费收入。

(一)中外合作举办取得国外学位

学费收入的80%由学校统筹;5%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分成,其中2.5%用于办学业务费,2.5%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15%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1%用于办学业务费,14%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二)中外合作举办取得国内学历

学费收入的60%由学校统筹;40%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15%用于办学业务费,25%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十条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培训学费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是指出国留学培训基地开展的各类取得中外双方学分互认的培训项目。

中外联合培养项目培训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学费收入。

培训学费收入的67%由学校统筹;33%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3%用于办学业务费,3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十一条各类培训学费收入

各类培训是指在我校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学习。

培训学费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收取的培训学费收入。

(一)全日制在校生自愿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学费

1.自主修读课程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60%由学校统筹;40%作为办学学院分成,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50%由学校统筹;50%作为体育学院分成,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二)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学费

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非强制性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继续教育学院。

1.自学考试助学班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35%由学校统筹;65%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5%用于办学业务费,6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2.自学考试助学班论文答辩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15%由学校统筹;85%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5%用于办学业务费,8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3.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35%由学校统筹;65%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5%用于办学业务费,6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4.各类短期培训学费

培训学费收入的35%由学校统筹;65%作为办学学院分成,其中5%用于办学业务费,6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5.法语联盟培训学费

根据合作协议,培训学费收入的100%由法语联盟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的各类学生学费或培养经费收入

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的各类学生(不含继续教育学生)是指我校与其他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协议进行培养的学生。

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协议及相关分配办法须履行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逐项确定。

学费或培养经费收入按照联合培养(合作办学)协议规定取得,支付给对方的联合培养(合作办学)管理费用按照协议规定执行,剩余部分为学费或培养经费分配基数。

第十三条住宿费收入

住宿费收入是指按照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的住宿费,以及按照相关政策核拨的专项培养经费中所含的住宿费部分。

住宿费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宿舍运行。

其中,在学前教育学院校区住宿的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根据协议100%返还给学前教育学院。

第十四条报名考务费、复试费、研究生课程班论文答辩费收入

(一)艺术类报名考务费

报名考务费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二)其余各类报名考务费、复试费

报名考务费、复试费收入的100%由办学学院分成,用于专项工作开展。

(三)研究生课程班论文答辩费

研究生课程班论文答辩费是指对2013年及以前入学的研究生课程班学员申请学位收取的论文答辩费。

研究生课程班论文答辩费收入的100%由二级学院统筹使用,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等专项开支。

第三章科研事业收入

第十五条科研事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规定详见学校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服务性收入

第十六条学校接受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各类强制性培训

(一)学校承接的上级单位委托举办的各类强制性继续教育培训、专业资格认证培训等收取的培训学费收入

培训学费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使用。

(二)经学校批准临时承办的由外单位委托的各类强制性培训学费收入

收入的5%由学校统筹使用,95%由相关单位分成,用于相关开支。

第十七条网络通讯开户及流量成本补偿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补办证卡工本费

学校免费为在校生提供首张校园卡和学生证,卡、证丢失或损坏后产生的补办工本费应依据政府物价主管部门许可的成本补偿原则规范收取。

收入的100%由相关部门统筹用于此项工作开展。

第十九条期刊收入

收入的100%作为相关单位分成,其中65%用于业务费,35%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二十条复印费收入

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作为相关单位分成,其中45%用于业务费,25%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二十一条技术服务性收入

(一)科研查重、科技查新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二)仪器设备使用收入

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分成,其中30%用于办学业务费,40%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三)中标服务费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第二十二条出租租赁费收入

(一)房屋、建筑物、场地出租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100%上缴国库。

(二)体育场馆有偿使用收入

收入的40%由学校统筹;60%由体育科学学院分成,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三)保卫道闸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四)保卫综合治安管理费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五)代扣职工公房房租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三条接待服务中心收入

接待服务中心收入包括:

研修中心服务收入、会议中心对外服务收入、校园纪念品专营店收入、公务用车服务部收入、金桥宾馆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学校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保证相关工作开展。

第二十四条其他服务性收入

(一)自动售货机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二)洗衣房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三)浴室经营收入

对外承包浴室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收入100%上缴学校;学校自营浴室收入的30%由学校统筹,70%用于成本补偿及相关管理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外聘劳务费。

第五章其他收入

第二十五条利息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六条捐赠收入

(一)捐赠给学校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二)捐赠给部门

收入的100%由受捐部门统筹,按照捐赠协议履行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七条服务期补偿费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八条国内访问学者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九条人才交流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三十条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三十一条废旧报刊、杂志处置收入

收入的100%由部门统筹,用于业务费。

第三十二条其他偶然收入

收入的100%由学校统筹。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本办法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创收活动。

第三十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与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相关,本办法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的各类不可预见收入遵照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确定相关分配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单位,各单位内部制定的财经政策必须与本办法协调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