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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后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国家行政与公行政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

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的管理工作,是组织的一种职能,任何组织(包括国家)要生存和发展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行使执行、管理职能(行政职能)。

国家行政:

一般指公家行政机关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这是就国家职能的一般划分而言。

公行政:

公行政是相对于私行政的一个名词,公行政就是一般所称的“行政”,是以国家行为为前提。

行政法上的行政,即公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活动。

行政虽然主要指国家行政,但也包括非国家行政,非国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生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行政。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和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之分。

 

行政国家的概念:

(所谓“行政国家”,是指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如垄断、环境、交通、事业、罢工,等等。

为了解决这些越来越多、越来越频繁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国家不得不增设大量的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对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

)对于国家行政职能和行政权的这种大扩张、大膨胀的趋势,西方国家的学者称之为“行政国家”现象。

 

行政国家与法治国家的辨析:

行政国家是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生命的整个过程中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为成为影响人们生命、财产、自由和国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

法治国家或法治国(Rechtsstaat)是德语中最先使用的一个概念。

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用的晨雾,

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行政法的概念(三个方面):

从形式上讲,“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

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种类繁多,具体名称不一,但就其内容来说,凡属于国家行政管理范畴的,在部门法的分类上统称为行政法。

”从内容上讲,“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用以调整各种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行政法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从法的地位上上讲,“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是调整关系的法:

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救济事项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等等)。

 

为什么要对行政权加以控制和规范?

第一,行政权与其他公权力一样,具有两重性:

一方面,为人们提供秩序,起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公权力的滥用,也会带来危害,阻碍社会经济发展。

第二,行政权不完全同于其他国家公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的趋势,现在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地执行管理权,而是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行政法怎样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第一,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第二,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手段、方式。

第三,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是难以制定统一法典的法:

行政法在形式上不同于民法和刑法,民法和刑法都有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而行政法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的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行政法法源概念:

各法律部门法的表现形式,即各法律部门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行政法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P51、58)

行政法基本原则含义: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与功能(简答):

第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原则或规则的规范。

第二,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第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第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第五,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行为的处理。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论述):

P66--74

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论述)P74--80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主体的含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首先指国家行政机关,个人包括在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权力组织中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公务员、其他行使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的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关系的参加人(即行政关系的主体)。

广义的行政法主体包括两种情形(P83)

行政法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不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关系的第一要素。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区别、辨析):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严格地说,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真正的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法主体即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人们往往容易混淆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概念。

实际上,这是两个有着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的概念。

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个行政法律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

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而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此外,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尽管行政机关有时也会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但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则常常以民法主体的身份参与民事关系,或以其他身份参与其他社会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主体,往往将行政主体的研究置于最重要的位置。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区别):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两个概念的关系极为密切。

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一种,也是行政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在行政主体中,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只占较小的比重,国家基本的主要的行政职权都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

以至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将“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的代名词。

  但是,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仍然是有重要区别的。

这些区别主要如下:

  首先,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的总称,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它与行政相对人相对,是行政相对人的对称;在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它与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相对,是监督主体的对称。

而行政机关只是行政法律关系具体当事人的称谓,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法律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并列。

  其次,行政主体主要是一种行政法学的概念,而行政机关主要是一个具体法律概念,用以指称享有某种法律地位,具有某种权利(权力)、义务(职责)的法律组织。

此外,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具有包容关系,前者包容后者。

尽管行政机关在行政主体中占有极大的比重,但毕竟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的全部,行政主体除了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了解):

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及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变更、撤销的程序,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活动原则和制度。

 

行政机关的含义(简答):

P90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这一点使它与政党、社会组织、团体相区别。

其次,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最后,行政机关是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简答):

P90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执行机关;相对与行政相对人,它是行政主体。

特征:

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

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行政机关的职责与职权(论述):

P94--98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和促进文化进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保障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体系(简答):

中央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

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

主要有两大类别,一类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为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P111)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P112

含义: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首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行政组织法所授。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被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主体,被授权的组织不是行政主体。

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条件:

其一,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

其二,相应组织应具有了解与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

其三,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其四,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如保密、安全、技术、经验以及工作人员的特殊素质要求等。

范围: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行业组织,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事业与企业组织,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二,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是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行政委托P119

概述:

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力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的含义:

是指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

首先,受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其他国家机关。

其次,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

再次,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最后,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受委托组织的条件与范围:

条件:

一,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范围:

大致等同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取决于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没有规定,则由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理来确定。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它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上,是作为与委托行政机关相对立的独立一方当事人,即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它享有相应的法定权利和应负有相应的法定义务。

权利与义务P121——122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简答);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选择):

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抽象相对人和具体相对人

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论述):

P139

法律地位: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

其次,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行政相对人可以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权利:

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正当程序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补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区别和联系(简答):

P144——145

区别:

监督对象不同

监督主体不同

监督内容不同

监督方式不同

联系:

两种监督的总目标相同

两种监督主体有部分交叉

两种监督有时相互结合进行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简答):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

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国家权利机关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人民法院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的家督

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的监督

 

本书的行政行为定义及时代特征(简答):

定义:

本书采用全部公法行为说,即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为了进一步说明行政法意义,本书所称行政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特征:

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以拘束内容为标准确定

以行为对象数量是否可统计为标准确定

第一,行政行为标的物的特定性;

第二,行政行为的时间封闭性。

 

行政立法的概念(简答):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

行政立法的分类(选择):

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简答):

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程序:

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简答):

P167——173

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

事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实现的

事后监督:

裁决,改变或撤销,备案,司法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选择):

行政创制性文件

行政解释性文件

行政指导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简答):

内部地位:

统一行动,明确效力

外部地位:

被援用的规则,授益行政的依据,标准和规则,理由和证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简答):

一,极限要件

组织法上的权限

行为法上的权限

二,内容要件

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内容上没有不适当的情形,包括:

制定目的不适当,制定依据不适当,调整对象不适当。

三,程序要件

未给公众和有关机关提供参与机会

未经上级机关批准

未对外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机制: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选择):

行政权能的存在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

法律效果的存在

表示行为的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论述):

P191——194

一,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二,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三,附款行政行为和无附款行政行为

四,授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六,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

七,独立行政行为和需补充行政行为

八,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和瑕疵(简答/选择):

P195——198

错误:

具体行政行为公开错误的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公开错误的消除

1.行政主体自行更正

2.复议机关和法院的认定

瑕疵:

明显轻微的瑕疵:

标准(三个),主要形式(两个),补正和认定。

重大而明显的瑕疵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简答/选择):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

生效时间:

生效制度:

告知之时,附款规定之时

执行力的追溯

生效的延迟

效力的终止和延续

失效时间

内容已实现,期限届满,无效,撤销,废止,其他失效情形

 

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简答/选择):

一,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裁量事项的范围

其一,决定是否实施行政行为

其二,决定实施何种行为

其三,决定何时实施相应行为

其四,决定怎样实施相应行为

二,行政裁量对于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行政管理事务的无限性与法律的有限性的矛盾使然

其二,行政管理事务的专业性与立法者的非专业性的矛盾使然

其三,政治、政策需要相对灵活性和法律需要相对稳定性的矛盾使然

其四,形式正义要求公平性与实质正义要求公正性的矛盾使然

三,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

其一,因为裁量权授权的目的与裁量权行使的目的并非总是一致

其二,因为裁量权授权所基于的前提与裁量权行使者的实际情形并非总是一致

其三,因为裁量权授权所基于执法信息条件与裁量权行使时执法者实际可能掌握的信息并非总是一致

四,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途径

其一,通过法律程序规定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二,通过立法目的、立法精神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三,通过法的基本原则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四,通过行政惯例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五,通过政策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其六,通过裁量基准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依申请行政行为概述(简答)

概念:

第一,依申请行政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第二,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三,依申请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抑制影响公共利益的因素

第四,依申请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作出

第五,依申请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

种类:

最典型的是行政许可,还有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还有新型的助成性行政指导、行政仲裁等。

程序:

提出申请

申请的要件审查与受理

审核

批准或拒绝批准

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

 

对行政许可的概念(简答):

第一,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时有限设禁和解禁的行政行为;

第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种类(选择):

学理上的行政许可分类方法:

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

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实定法上的行政许可类型(简答):

一般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行政许可的作用:

积极作用: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人民大众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社会、经济资源,搞好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

消极作用:

腐败现象,窒息社会活力,不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降低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制度和原则:

一,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建设“有限政府”;

二,信息公开、公平合理、一视同仁;

三,便民、高效、优质服务;

四,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寻求救济权;

五,对行政许可相对人信赖保护原则的确立;

六,规范和约束权力,保障法制统一;

七,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实行民主制约。

 

行政奖励:

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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