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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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docx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模板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处室

追责对象

范围

备注

1

行政许可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3条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贵州省2017年本)的通知》(黔府发〔2017〕1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8〕7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加快推进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125号)

1.受理责任:

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研究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向企业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5、8、9、10、11、12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25、26、27、28、29、30、31条

《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9、10、11、13、25、26、27、28、29、30、31条

规划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2

行政许可

权限内监控化学品经营、使用、处理批准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5、11、13、19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19、20条

1.受理责任:

受理项目核准申请文件、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研究作出核准或不予以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向企业送达核准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跟踪调度项目实施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11、13、19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7、19、20、25、26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3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19条

1.受理责任:

受理申报文件、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向企业送达《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4、12、13、14、19、24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4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5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653号令修订)第13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5项

1.受理责任:

受理申报文件、申请材料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做出核发或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向企业送达《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

材料归档、信息公开、监督管理。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3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3、9、10、11、12、13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5

行政许可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15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2013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16条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对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第15、16、17、54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6

行政许可

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4项

1.受理责任:

受理许可申请文件及相关附件,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对申报材料有效性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现场进行核查,提出是否核发收购、经营许可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研究作出核发许可或不予以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

向企业送达许可证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定期不定期对麻黄草购、销、存资料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轻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7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13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取得许可证后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五年重新核发。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食品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

《食盐专营办法》第9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相关许可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取得许可证后的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五年重新核发。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食品工业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

行政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令第672号)第18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第3号)第4、9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5、监管责任:

对用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18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9条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包含以下情况:

1、正常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

2、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

10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0、50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3、8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4、17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10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5、监管责任:

对用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0、50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8条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第17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10条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包含以下情况:

1、正常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2、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许可;

3、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站许可;

4、设置使用卫星地球站许可。

11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台识别码(含呼号)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1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3、32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10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无线电台(站)使用审批相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5、监管责任:

对用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31条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第32条

《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10条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市州无线电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包括以下情况:

1、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时,申请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2、无线电台(站)申请变更、增加无线电台识别码的;3、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时需要呼号的。

12

行政许可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7、53条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相关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监管责任:

对用户单位的事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0、32、34、37、38、39、40、42、44、6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47、53条

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处、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窗口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包含以下情况:

1、进行体育比赛、科学实验等活动,需要携带、寄递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临时进关;2、除通过外交途径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其他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寄递或者以其他方式运输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

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生产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49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1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6、49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2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51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2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51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3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51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

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7、42、43、44、55、57、58、59、61、63、72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3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9、51条

民用爆炸物品监管处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6

行政处罚

对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行为的处罚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24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依法执行回避规定。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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