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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大教职工奖励办法

华南农大教职工奖励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

华南农办〔2007〕7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教职工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大成果,促进我校学科建设水平、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的类别:

(一)重要成果奖;

(二)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奖;

(三)知识产权奖;

(四)论文、著作奖;

(五)荣誉奖。

第三条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教职工。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重要成果奖

(一)凡我校人员主持完成或我校作为主要单位参与完成,且获得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教学成果奖、星火奖、农业技术推广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及创作类成果等,学校将奖励我校完成人员。

厅局级以下(含厅局级)成果不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等级

奖励金额(万元)

1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100

2

国家教学成果奖

特等奖

50

3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

一等奖

40

二等奖

10

4

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

特等奖

10

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星火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优秀成果奖、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广东省教学成果奖等

一等奖

6

二等奖

3

三等奖

1

6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

一等奖

2

二等奖

1

三等奖

0.5

7

国际性、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大赛获奖作品(国家级行政单位主办)

3

8

国家各部委、省、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1.5

(三)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以“华南农业大学”为完成单位。

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的标准全额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依此类推。

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二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4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依此类推。

以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三完成单位,且完成人排名第一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3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二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完成人排名第三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9计发;依此类推。

(四)奖励金按成果项目授予,由我校主持完成该项成果的第一完成(主持)人分配。

(五)同一重要成果获得第

(二)款规定的两个以上的奖励,奖励最高的奖项,不重复计算;对不同级别的同一重要成果,在已获得学校重要成果配套奖励后又获更高层次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重要成果奖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六)广州市、深圳市颁发的成果奖按学校给省部级同类奖项的奖励额度标准的50%执行。

(七)奖励等级由授予的证书级别确定;证书没有明确奖级的,由证书落款公章的行政级别确定;其它一些难于确定奖级的,或获得以省部委名义规范设立的具有较高级别、有较高科技含量,但未列入第

(二)款规定范围的奖项,经人事处会同相关部处共同审核提出建议报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奖励额度1:

1配套,但不能高于第

(二)款规定的同等奖级的奖励金额。

(八)矛盾文学奖、孙冶芳经济学奖等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九)创作类成果奖中如有等次差别(如分一、二、三等,金、银、铜奖)的,从第二等(银奖)起按规定标准逐级减少30%。

第五条学科专业建设贡献奖

(一)凡在申报成功学科专业建设项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集体),尤其是申报工作的主要组织者、申报材料的拟稿、执笔者和主要答辩者,学校将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给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

(万元)

1

首次申报成功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20

2

评估保持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10

3

申报成功省部级重点学科,建成并验收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教学团队、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国家级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等国家级项目

5

4

申报成功学科博士点(不含自主设置),建成并验收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省级社科基地、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省级教学团队,博士后流动站,省级名牌专业,评为教育部优秀等级的本科专业,广东省精品课程等省部级项目

3

5

申报成功一级学科硕士点

1

(三)奖励金按申报成功的建设项目授予,由负责申报该项目的主要组织者分配。

(四)同一项目获得第

(二)款规定的奖励后,又获得相应更高级别奖励的,学校只发给高于上一次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五)建成并验收的广州市的建设项目按同类省部级项目奖励额度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知识产权奖

(一)凡我校教职工获得专利授权(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获得通过省部级以上审定的动植物、微生物授权品种(华南农业大学为第一品种所有权人),学校将对发明人或所有权人给予奖励。

引进推广的品种不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

(万元)

1

国家级审定的动植物、微生物新品种、农药、新兽药证书

2

2

省级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国家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1

3

国际发明专利

0.5

4

国内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0.3

(三)奖金按获得的知识产权项数授予,并直接授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

(四)同一新品种在已获得省级新品种授权配套奖励后又获国家级新品种授权的,学校只发给高于省级新品种授权配套奖金的差额部分。

(五)证书如有类别差异(如分一、二、三类)的,从第二类起按规定标准逐类减少30%。

第七条论文、著作奖

(一)凡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第一主编)所在单位出版的著作和标明以我校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所在单位、在国内外期刊正式发表论文及论文被收录,学校将给予奖励。

引证论文不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

(万元)

1

以ReviewArticles(综述文章)、ProgressArticles(综述文章)或Articles(文章)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Review(综述)或ResearchArticles(研究文章)形式在《Science》发表的论文

50

2

以LetterstoNature(来信)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Reports(报告)形式在《Science》发表的论文

40

3

以BriefCommunications(简明通信)形式在《Nature》上发表的论文,以Brevia(简讯)形式在《Science》发表的论文,在《Cell》上发表的论文

20

4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

10

5

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指导教师;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国家级优秀教材

1

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校内有多个共同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时,由责任作者分配)或主编分配。

(四)我校教职工不是以通讯作者的身份但是以我校职工身份署名(不标注presentaddress)在《Nature》、《Science》和《Cell》上发表论文,按其排名计算奖励金。

排名第1位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2计发;排名第2位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4计发;排名第3位的,奖励金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的1/6计发,依此类推。

其中,当有多名(如2名)第1作者时,共同第1作者只获得1/4的奖金,有3名共同第1作者时,共同第1作者只获得1/6的奖金,依此类推。

(五)属奖励对象的教职工均应在科技处每年度通知统计论文或著作的期限内,到科技处登记,并提交论文、著作的原件,未登记的论文、著作不予奖励。

(六)同时符合多个奖励条件时以最高标准计发奖励金。

(七)研究生优秀论文有多名指导教师的,导师的奖励金由排名第1位的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八)学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论文,指导教师才能按第

(二)款规定标准计发奖励金。

第八条荣誉奖

(一)凡我校教职工或工作单位,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上级或学校表彰,学校将给予奖励。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

序号

奖励范围

奖励金额

(万元)

1

国家级

集体荣誉

8

个人荣誉

2

2

省部级

集体荣誉

2

个人荣誉

0.8

3

厅局级

集体荣誉

0.5

个人荣誉

0.1

4

校级

集体荣誉

0.05

个人荣誉

0.03

(三)奖励金按获得的荣誉项数授予。

个人荣誉奖励金直接授予个人;集体荣誉授予学校某个工作部门的,奖励金由部门领导分配;集体荣誉授予华南农业大学的,原则上奖励金授予组织材料报奖的工作部门并由其分配;若工作成绩涉及多个部门的,奖励金如何分配由学校领导决定。

(四)年度内同一工作成绩获得多项荣誉奖时,按最高级别奖励。

(五)荣誉奖中如有等次差别(如分一、二、三等奖)的,从第二等(名)起按第㈡款规定的标准逐级减少30%。

(六)广州市颁发的荣誉奖按学校给省部级奖项的奖励额度标准的50%执行。

(七)奖级原则上按荣誉奖证书或行文表彰的政府印鉴级别确定。

国家级教学名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国家级个人荣誉奖确定;广东省教学名师、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省级个人荣誉奖确定。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获国际奖的奖励标准由学校具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特殊工作或专项工作奖励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与校外单位和个人共同设立的、已有专门文件规定奖金的奖励如“王宽诚育才奖”、“陈励文基金”等,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每年进行一次,学校于每年3月开始受理申报上一年度获得的奖项,原则上漏报奖项不予补发。

凭奖励证书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在复印件反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科技成果奖、知识产权奖、科技论文奖、学术著作(包括编著、参考书、工具书、科普书籍、译著)奖由科技处进行统计和初审,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奖、研究生论文奖由研究生处进行统计和初审,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奖、名牌专业奖、教学论文奖由教务处进行统计和初审,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批准;荣誉奖由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奖励金由财务处发放,获奖者须按国家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对虚报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收回奖励金。

情节恶劣者,将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奖励项目或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华南农办〔2002〕26号)和《关于对〈华南农业大学教职工奖励办法(试行)〉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南农办〔2005〕7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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