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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究。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宜在学校学习的学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原居住地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亲自持学生证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院规定交齐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由于意外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批。

暂缓注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学期。

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逾期十五日或者超过暂缓注册期限十五日仍未能办理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在没有获得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前(含已获准资助但资金尚未到位)可以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学院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专业均实行弹性学制,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基本修读年限,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二至三年,弹性学制为二至五年;初中毕业起点入学专业的基准学制为五年,弹性学制为四至八年。

第六条在弹性学制年限内,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要求提前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因个人原因,也可在弹性学制内延期毕业。

须要提前和延期毕业的

第七条课程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职业方向限选课、职业认证课和岗位实训课。

公共基础课是全校所有专业的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旨在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掌握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专业基础课为某一专业的学生都必修的专业课程,旨在保证学生了解和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职业方向限选课是根据市场的需求和企业的需要所设定的某专业各个不同的修读方向,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爱好自由选择,旨在保证学生熟练地掌握社会和企业急需的一门专业知识和技能;职业认证课是为了让学生在取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又取得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旨在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岗位实训课是根据企业的需求,使学生在毕业前夕到实训基地或企业进行岗前实训,旨在实现学习、就业零距离。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按照教学计划及要求学习某门课程。

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表(一式两分),并归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教学档案。

第十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操作和计算机网上考试等方式。

(一)考试。

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考试课程,理论课考试一般采用闭卷方式(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一般90分钟),也可根据课程特点开卷考试等。

采用其它考试方法的,应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尽早通知学生后方能实施。

课程的学习成绩由平时成绩、综合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

其中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实验及测验成绩)占30%、综合作业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体育成绩评定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查。

教学计划中未列入考试课程的均为考查课程。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由该课程的平时成绩、综合作业成绩和期末成绩构成。

其中平时成绩(课堂表现、作业、实验、实习、撰写课程论文及测验成绩)占30%、综合作业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40%。

第十一条学生学习成绩的质量用学分绩点来表示。

(一)考试、考查采用百分制记分,按百分制评定的课程成绩应为整数,对小数点后面数字采取“四舍五入”法。

但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专业技能训练、社会实践等,可按五分制考核记分,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为了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除记学分、成绩外,还计算学分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和百分制之间的关系为:

考试成绩

成绩等级

绩点

90—100

4.00

85—89

3.50

80—84

3.00

75--79

2.50

70-74

2.00

65-69

及格

1.50

60--64

及格

1.00

60分以下

不及格

0

百分制换算成五级制按上述括号内标明的等级进行。

五年制换算成百分制则按照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和及格=65分的标准进行。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X学分数

学年或总评学习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重考后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其绩点为“0”。

第十二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时,每学期都必须考核并分别记载成绩。

第十三条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则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按百分制记分,每年评定一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上体育课者,在入学后,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体检证明,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可免于执行《学生体制健康标准》及《体育与健康》课程。

第十四条凡有实验、实习的课程,平时实验、实习,应当严格考核评分。

第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可参加两次重考,第一次重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的第2-3周进行;重考后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安排一次重考。

(二)毕业前一个学期正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只安排一次重考。

第十六条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实数三分之一者,或欠交作业(含实验报告)次数达到该课程作业(含实验报告)总次数四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其成绩按零分记,必须重修。

任课教师应提前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教务处审批、备案,并在课程结束时向学生公布不能参加该课程考核的学生名单。

因病或其它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书面向教务处申请缓考。

因病请假须有学院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被批准缓考者须向教务处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由“缓考”转换为“缺考”。

第十七条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含考试不交卷)皆以旷考论。

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缺考”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以上情况均不得参加第一次重考,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可参加毕业前的统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缓考;

(一)在考核期间正因伤、病住院治疗;

(二)临考前或在考核过程中患急性疾病,经校医诊断,确认不能参加考核;

(三)教务处批准的其它情形。

不能在正常时间内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而需要缓考的学生,应当事先向教务处提交缓考申请,经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及时通知相关的任课教师和学生。

缓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2-3周内进行,其学分及绩点记入该课程所在学期。

如缓考不及格或在缓考期间内仍不能参加考试者,只能参加毕业前的重考。

第十九条 重考、缓考按以下方法记分:

(一)学生重考、缓考成绩及格即获得该课程相应学分。

缓考和重考成绩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

(二)重考、重修的考试成绩、学分记入该课程计划所在的学期,仅作为是否具有毕业资格的审核条件。

第二十条擅自缓考、重考者,学校不承认其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品行的考核、鉴定、按《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综合考评实施办法》进行。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三条学生考勤由各班的学生干部负责,任课教师、学院和有关部门随时抽查。

具有阻碍考勤或有伤害考勤人员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

因病请假的,必须附有我校规定医院的证明;因事请假者,必须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凡弄虚作假骗取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请假应当到学生处填写学生请假条,并附有有我校规定医院的证明材料。

到教务处备案。

院教务处应将以准假的学生名单及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第五章升级、提前毕业和延长修业年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第一学年第二学期或第二学年第二学期,如果已学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00及以上者,可申请提前修读后续课程,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如该生提前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此后一律跟班修读。

如在修业年限前一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应休学分,并缴清全部学费,可申请提前一年毕业。

第二十七条从一年级第二学期起,学生在某个学期内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4及以上学分;或已修课程中不及格课程(重考后考试合格的课程除外)累计达到20及以上学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办理延长修业年限等手续,学籍转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八条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我校当年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修读年限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学费和住宿费等须在八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时交清。

以上课程不含体育课、社会实践课。

第二十九条对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确有余力者,有本人申请,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修后续课程。

如提前一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且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应修的规定学分,也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章转学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经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证明,不能在原专业或相关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高职院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经我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继续无法学习者。

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年6月或12月提出书面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转学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2)学生的普通高校新生录取审批表;

(3)最近三个月内的体检证明;

(4)学校的德育评语;

(5)入学后各学期学习成绩单;

(6)转出转入学校意见;

(7)转入学校所在省级高教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二年级(五年制为三年级)及以上者;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证当理由的。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休学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申请或由学校直接决定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教务处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五条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一年期满后,经学院批准可续修,但取得学籍的年限两年制不得超过四年、三年制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制不得超八年(含延长休学年限)。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试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试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需要休学的学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和填写学生休学表,并附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者须有学校医院诊断证明)。

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学生必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书日起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学生休学期间院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正常学习学生的待遇。

(五)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本人承担责任。

(六)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

(七)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理。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持身体康复体检证明,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

凡在休学、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院或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按时申请复学的学生,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四)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当无后续专业时,学生可以选择相近专业学习。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取得学籍的年限(含休学)已超过弹性学制规定的年限仍不能毕业者,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为提出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过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时有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处作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校领导同意,由校长办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生处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海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病、伤不能自行回家的,由学院通知其家长或抚养或领回。

(二)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特殊原因逾期未办理,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对于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所修的课程应按原所在年级的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其毕业资格审核也按原所在年级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生可按以下办法获得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换发毕业证书。

(一)本着自愿的原则,学生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或结业。

延长修业年限按照本细则的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二)申请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的一年内,由学校安排一次重考,如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重考仍不及格,以结业处理。

(三)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海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海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院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细则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转专业规定

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建设,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学生转专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院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在校内转专业:

(一)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两个学期以下。

二年级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者,则只能转入下一年级;

(二)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四)入学以来无违纪处分记录;

(五)未曾延长过修业年限。

第三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放假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于下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答复,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四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教务处领取并填写《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二)学生所在班主任对申请学生的基本条件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拟转入班级根据接收人数情况,对申请人进行综合测试,签署意见后将材料送教务处审批。

(四)开学一周后,完成对申请人考核并作出处理意见,教务处通过班主任通知学生,学生接到通知后1周内办理转入申请专业学习。

第五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其培养要求按新专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补修转入专业未修过的课程。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按该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的总学分,方可毕业。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1次。

第七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原《海南万和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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