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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规定模板

 

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

EHS-012-00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7月1日发布8月1日实施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工伤事故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

2范围

公司范围内的工伤事故管理。

3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和全体员工。

4程序

4.1工伤事故管理基本原则

4.1.1公司各部门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工作要本着”员工生命第一”的原则,先抢救遇险员工,迅速组织切断危险源和灾害链,防止事态扩大,后抢救生产设施。

4.1.2公司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1.3公司各部门工伤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4.1.4公司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调查组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向其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4.2员工伤亡事故分类

4.2.1轻伤及轻伤事故

4.2.1.1轻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4.2.2重伤及重伤事故

4.2.2.1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4.2日的失能伤害。

损失工作日的判定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4.24.299-1994.2)执行.

4.2.2.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4.2.3死亡事故

4.2.3.1死亡事故是指事故中有员工死亡的事故。

4.3报告程序:

4.3.1发生轻伤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到EHS部门和分管安全的领导,重伤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必须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

对一般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区安监局和镇安全办等有关部门报告。

4.3.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能够直接向区安监局和镇安全办等有关部门报告。

4.3.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4.3.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3.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4.3.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4.3.4.3事故的简要经过;

4.3.4.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3.4.5已经采取的措施;

4.3.4.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4.4事故的救援:

4.4.1接到事故报告的EHS部门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4.4.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

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4.4.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5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5.1发生死亡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EHS部门以及事故发生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5.2发生轻伤及重伤事故,由事故部门分管领导负责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EHS部门、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4.5.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

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5.4调查组职责有: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5.5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4.5.5.1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4.5.5.2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4.5.5.3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4.5.5.4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责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4.5.6工伤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

4.5.6.1事故性质分类

依据造成事故的责任不同,将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4.5.6.1.1责任事故,即由于人们违背自然或客观规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行为的事故。

4.5.6.1.2非责任事故,即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当前科学无法预测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4.5.6.2工伤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经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要有明确结论。

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非责任事故或者不可抗拒的事故)的可不再认定或者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

4.5.6.2.1直接责任者,即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

4.5.6.2.2主要责任者,即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4.5.6.2.2.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4.5.6.2.2.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

4.5.6.2.2.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4.5.6.2.3领导责任者,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4.5.6.2.3.1由于安全生产规章、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4.5.6.2.3.2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员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事故的;

4.5.6.2.3.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5.6.2.3.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4.5.6.2.3.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造成事故的。

4.5.7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

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

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4.5.8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5.9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员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4.6员工事故相关材料报送程序

4.6.1发生员工伤亡事故部门应按时向EHS部门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所有材料需经事故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4.6.2发生事故部门必须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4.7受伤人员就医程序

4.7.1发生事故造成员工受到伤害,由受伤员工所在单位负责立即将受伤员工送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治。

情况紧急时,能够先到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急救,经紧急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4.7.2发生事故部门必须填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按照有关要求逐级上报。

4.8受伤员工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补偿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

有关规定执行。

4.9公司要建立、健全员工工伤档案,真实记录工伤等情况。

4.10处罚:

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执行。

4.11附件

4.11.1附件一《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

5其它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8月1日起实施。

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

事故部门

事故日期

年月日时分

事故详细描述

 

当事人(目击人)签名:

日期:

年月日

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EHS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

事故处理情况及预防措施

 

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事故部门分管领导签名:

年月日

事故责任性质及有关责任人描述

1)事故性质:

2)责任追究: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安全奖惩管理规定》做如下处理:

 

EHS部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公司领导意见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一式二份,EHS部门归档一份,事故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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