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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临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1、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1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1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2

4、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3

5、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4

6、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4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6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

房)7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8

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9

11、地役权首次登记10

12、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11

13、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13

1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14

15、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15

1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15

17、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17

18、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18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19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1

21、地役权变更登记23

22、一般抵押权变更登记24

23、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25

2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26

25、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27

2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28

27、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9

28、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31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32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

还建房)转移登记35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存量房)转移登记36

32、地役权转移登记39

33、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39

34、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40

3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41

36、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42

37、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3

3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44

39、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5

40、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46

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7

42、地役权注销登记48

43、抵押权注销登记49

4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50

45、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51

46、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52

47、不动产抵押权预告登记53

48、预告登记注销54

49、更正登记55

50、异议登记56

51、异议登记注销57

52、查封登记58

53、查封注销登记58

54、补证59

55、换证60

56、期房预告抵押权登记转现房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61

57、存量房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合并办理)62

临沂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登记费:

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9、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四、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五、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7、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2)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登记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关于组建国有农场、林场、草场、批准使用水域、滩涂等批准文件;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属集体土地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和下列证明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以家庭承包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

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提交承包人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证明;承包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提交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申请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还应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原件)。

8、公告结果材料(原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15个工作日公告期)。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550元/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材料。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原件);

6、土地划拨价款、出让金、土地租金等缴纳凭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完税或减免税证明(原件);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7、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书(原件,2011年6月1日

后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的应提交);

8、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原件);

9、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集资建房的,还应提交市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汇总表及公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一并申请登记,权利人记载为该小区的全体业主共有,不发证。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单位自建)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有地下室的,应提交非人防证明(原件);

8、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拆迁还建的,还应提交拆迁还建房汇总表及政府委托开发企业建设并登记在其名下的证明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个人自建)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核实合格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工程验收备案证书或安全鉴定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提交;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界址点成果表以及房屋平面图(原件);

8、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9、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一、地役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需役地和供役地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

5、地役权合同(原件);

6、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的、转移的,还应提交相关材料(原件);

7、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二、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主债权合同(原件);

6、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3)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三、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为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原件);

6、最高额抵押合同(原件);

7、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抵押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2)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作抵押的,应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3)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4)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登记;顺位抵押权人还需提交其已知晓拟抵押不动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的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依据

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十四、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一)登记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收费—缮证发证—归档

(二)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1)单位:

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个人:

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士官证等;港澳同胞为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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