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程产能关停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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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程产能关停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设计

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停矿井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二0一六年八月

 

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停矿井

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顺利实施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部署,平稳有序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加快实现企业脱困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贵州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相关规定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是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焦点、难点和重中之重。

积极稳妥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职工是促进企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发展的关键举措,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关系永贵能源改革发展全局。

(一)坚持依法依规与以人为本相结合原则。

处理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各项工作,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为依据,依法依规处理好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同时,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立足职工内部转岗分流,对伤病、困难职工有序安置,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再就业。

(二)坚持地方指导与退出单位主体责任相结合原则。

退出矿井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遵循地方政府政策指导和监督,争取政策资源,并用足用活。

要建立责任分工体系和逐级负责制度,明确关闭退出单位主体责任。

凝聚合力,稳妥有序推进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三)坚持统一组织与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结合原则。

退出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做出相对统一的规定,制定好工作规划,明确时间节点,有序推进。

各关闭退出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措施,做到“一矿一策”分类推进。

(四)坚持积极推进与稳妥有序相结合原则。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永贵能源总体部署和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分流安置职工任务。

同时,要统筹兼顾企业、职工和社会等各方关系,把握工作节奏,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稳妥有序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永贵能源计划2016年关闭大竹林煤矿、四通煤矿、发祥煤矿3对矿井,分流职工893,其中:

大竹林煤矿379人,四通煤矿310人,发祥煤矿204人(发祥煤矿其中正式工47人,均由永贵能源统一分流安置所属其他单位,其余157全部解除劳动合同)。

涉及退出煤炭产能39万吨/年。

2017年-2018年,将根据上级确定的退出产能及关闭矿井数量分别制定相应分流安置职工计划。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6年3月16日至4月30日)。

一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机构设置、职工岗位分布、各类用工数量和工资水平等整体情况;二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年龄、工龄、性别、工种变化、伤病、家庭就业状况、本人就业意向、个人创业能力等职工个体情况;三是摸清拟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是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开展人员统计、数据库录入,汇报进展情况。

(二)制定方案,分类实施(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

根据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集团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制定本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明确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促进再就业等内容;结合实际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分类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矿区和谐稳定。

关闭退出矿井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进行实化细化,做到切合实际,因地制宜,一矿一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实施,确保分流安置职工工作顺利进行。

(三)宣传发动,全面实施(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底)。

退出单位根据永贵能源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总体部署,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宣传发动方案,通过媒体、网络、会议等方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和自觉参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

各退出单位根据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安排和时间节点,同步有序全面铺开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四、职工分流安置渠道

(一)企业内部分流安置。

各关闭退出矿井应深挖内潜,立足于自身、永贵能源资源和发展情况分流安置职工,对企业技术骨干和核心员工以及劳模、地(市)级荣誉称号等对企业历史贡献突出员工原则上优先内部分流安置。

分流到永贵能源其他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重新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方式,稳定现有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并采取稳岗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单位,积极向政府申请支付稳岗补贴。

2.关闭退出单位在资产债务清算前,在确保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继续经营。

进一步盘活、利用工业广场、设施设备等存量资源,积极组织生产、生活服务或租赁等多种经营,扩大工作岗位,创收增效,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充分利用自身劳动、技术、管理等优势,走出去开展劳务输出、技术服务、承接外包项目、托管生产经营等工作,或通过主辅分离、转产改制等方式,开辟新的就业岗位。

3.鼓励立足自身优势,争取相关政策,经营接续项目、相关产业或其他产业,实现转型发展。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主动与省及当地政府沟通,争取优先开发矿井周边山地、林地、土地等资源政策,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分流安置渠道。

4.永贵能源所属生产单位需要增加人员的,原则上不对外招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从关闭退出矿井待分流安置职工中调剂解决。

各单位要加强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及时公布人员岗位供求信息,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在公司内部及时调剂。

5.关闭退出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分流安置管理工作,加强服务和引导。

一是要结合结构调整规划,通过采取劳务派遣、成建制劳务输出等形式,分流安置人员。

二是对关闭退出矿井因多种原因暂时无法转岗分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待岗管理,签订待岗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待岗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1年内发生活费,超过1年的停发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社会保险单位部分由单位负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待岗期间要积极组织待岗人员参加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技能,两次不参加培训或两次不服从组织安排上岗的按照单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培训期间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政府发放的转岗培训补贴高于企业标准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待岗期间女职工生育的,生育期间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外劳务输出和技术服务管理。

各单位要把走出去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工作作为帮助支持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的着力点,制定具体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1.利用自身人才、技术和管理优势以及有效资产组织专业化团队,采取受托承包等方式经营煤炭生产、安全管理、瓦斯抽采、水害治理、洗选等项目,开辟市场,提高对关闭退出单位职工分流安置能力。

2.鼓励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工作,对通过劳务输出分流安置职工工作取得成效的,按照分流安置关闭退出矿井人数相应工资基数的20%奖励煤业公司月度工资指标。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优惠政策,鼓励职工积极参与本单位劳务输出工作。

3.关闭退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人员再就业困难,自愿参加劳务输出、技术服务等劳务服务活动的,可提供咨询和帮助。

(三)内部退养管理。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期间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2.办理内部退养需经职工本人书面申请,基层单位严格按政策规定资格审查、集体研究同意公示后,报上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

3.内部退养期间生活费标准按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发放的生活费在企业工资基金中列支。

退养期间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实际发放生活费标准核定、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社会平均工资60%核定并计算缴费水平和相关待遇。

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常办理退休手续。

4.若原单位消亡,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原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

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

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

5.内部退养、休养有新政策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鼓励职工自主创业,帮助职工再就业。

1.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氛围,鼓励关闭退出矿井职工自主创业,拓宽就业渠道。

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将自主创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帮助支持自主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2.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各单位要与当地政府加强沟通,帮助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相关服务。

关闭退出矿井要普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增强再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并及时向地方政府争取职业培训补贴。

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帮助其向有关机构申请生活费补助。

(五)政府提供公益性岗位安置。

按照省政府安排,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争取更多公益性岗位安置企业职工就业。

对关闭退出矿井不宜实行市场就业的年老体弱、零就业家庭和困难职工争取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特殊人员安置。

1.经协商,职工可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处理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妥善解决其待遇问题。

原单位消亡的,应参照《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相关规定测算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经办机构负责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以及已退休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待遇的费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应当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部分人员,由企业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工伤鉴定、待遇费用测算与尘肺等职业病、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一并向统筹地区政府沟通,研究解决。

3.长病人员由关闭退出矿井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符合因病退休(或退职)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应渠道予以分流安置。

(七)上级政策有规定的,严格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各单位多方开拓分流安置渠道,细化各类渠道待遇,切实促进职工分流安置。

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问题。

关闭退出矿井为退出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责任主体单位,要按照永贵能源要求的目标和时间节点,不等不靠,切实提高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条件,主动作为,确保按时或提前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

建立与目标责任配套考核体系,将职工分流安置目标任务与单位工资、领导班子年薪和相关人员工作绩效挂钩考核,细化责任追究事项,对按时或提前顺利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的单位或人员实施奖励。

对没有与关闭退出矿井同步按时完成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或出现重大失误、信访事件等的单位或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摸清拟分流安置职工底数和就业需求等信息,建立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工资、社保、经济补偿等基础数据台账和信息化处理系统,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要建立化解过剩产能分流安置职工领导小组与相关部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发现诊断、研究解决在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督促。

要定期将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主要经验及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报永贵能源,以便于掌握进度、推广经验及研究解决问题,确保此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六、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具体劳动合同变更、工龄计算等按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办理。

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在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依规处理好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关闭退出矿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对关闭退出矿井分流安置职工因多种原因暂时无法转岗分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待岗管理,签订待岗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待遇标准;加强待岗人员管理,建立待岗人员分流安置激励约束机制,对拒绝转岗培训或安排上岗的职工按照单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不断促进职工再就业。

七、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关闭退出矿井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对于变更劳动关系到新企业工作的职工,新企业应及时为其办理变更保险关系手续。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按规定为其参保缴费、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对未被其它单位招用的人员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帮助其到相关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办法办理社保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

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加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加快企业医疗保险纳入属地管理,执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规定。

八、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

各单位要加强同地方政府沟通,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积极争取关闭退出单位职工安置、资产处置、资金筹措等方面政策支持,争取在职工分流安置方面转岗培训、创业扶助、社保减免缓、社保基数核定、就业安置补助、失业金返还等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

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向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将拟分流安置职工底数和就业需求,职工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相关数据信息及时与当地政府沟通。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内部退养人数及费用,及时调整单位社保缴费基数。

认真摸底测算,提高各类情况的预见性,按规定足额预留各类费用,争取地方政府认定和支持。

厘清尘肺等职业病、老工伤等历史遗留问题争取地方政府理解和支持。

各单位在对接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永贵能源统一研究解决。

九、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协调推进。

成立永贵能源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董事长

副组长:

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

人力资源、生产技术、企管、财务、党群、纪检监察保卫等部门负责人。

为推动煤矿关闭退出工作扎实有效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承担领导小组的相关日常工作,负责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政策咨询、方案推进,督促相关单位职工分流安置组织实施工作。

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上述成员部门负责人兼任,成员为相关部门人员。

各关闭退出矿井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抽调专业人员负责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工作推进。

各关闭退出矿井负责本单位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多方筹措资金,保障职工分流安置需要。

一是认真研究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53号)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黔财工[2016]6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奖补资金和省、地方政府配套资金。

二是积极争取落实贵州省及地方政府在资源环境价款、土地政策支持、困难企业帮扶和职工安置(欠薪欠费、经济补偿、稳岗补贴、转岗培训补贴、再就业补助、创业支持)等扶持政策资金。

三是充分利用关闭退出矿井现有资产变现取得资金。

同时要建立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取得、审批和运用制度流程,由上述渠道争取到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依法加强信访稳定管理。

各单位领导班子为关闭退出矿井职工分流安置信访稳定主要责任人,要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分流安置特点,建立健全责任分工体系、信访制度和应急预案。

接访办事人员要提高法律法规政策水平,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各类矛盾和问题。

加强信息收集、舆情预报和问题排查工作,积极主动化解消极情绪,全面做好关闭退出矿井人员分流安置信访稳定工作。

(四)坚持以人为本,有情操作。

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机制,对工伤、工亡配偶,零就业家庭、特困职工等弱势群体特别关注,筑牢民生底线。

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单位协调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加强宣传,凝聚共识。

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的重要意义、相关政策和职工分流安置的经验做法,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争取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化解矛盾,引导预期,凝聚正能量,为各类职工顺利分流安置营造好氛围,创造好条件。

十、相关要求

(一)本方案适用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关闭退出矿井单位。

其他单位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应仍按《持续推进人力资源结构调整优化暨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实施方案》(河南能源〔2016〕92号)文件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有关政策执行。

(三)本方案自下发后施行,解释权归永贵能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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