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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重点

刑法分则重点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

v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罪状与法定刑构成。

v罪状:

v1.简单罪状;

v2.叙明罪状;

v3.引证罪状;

v即引证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v4.空白罪状。

v又称参见罪状,即法条不直接规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引用的是外法。

v刑法各论概述

v法定刑:

v①绝对确定的法定刑;②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③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v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v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本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v叛逃罪:

v①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v②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

1.对于犯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叛逃罪的,不能适用死刑。

对于本章其他犯罪,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v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法修正案八)

v3.本类犯罪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就不再附加。

v4.犯本类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v5.本章有两种煽动型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作用相当于教唆犯,但是独立定罪,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

v6.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的帮助,也独立定罪。

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v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对这类犯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

v

(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v①全部是危险犯,都必须足以危及公共安全;

v②被破坏的公用工具、设施都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

v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只要有组织、领导或参加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v2.资助恐怖活动罪:

属于帮助行为,但是独立定罪。

v3.劫持航空器罪:

本罪的一罪与数罪:

v行为人以杀人、伤害或者故意损毁航空器的方法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毁坏的,只定劫持航空器罪。

这些行为是劫持航空器的方法行为。

v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v主体:

特殊主体,即被依法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或者销售企业。

(单位)

v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v5.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v非法持有,指行为人自始没有配枪资格。

v私藏,指行为人有配枪资格,自配枪资格消失后,将枪支私自藏匿,拒不交出。

v6.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v

(1)合法持有枪支的人员包括两类:

v公务用枪人员、民用枪支持有人员。

v前者只要有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就构成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民用枪支,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v

(2)如果行为人在出租、出借枪支时,明知他人租借枪支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仍然向其出租、出借枪支的;

v或者行为人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出租、出借枪支供其用于犯罪的,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v7.丢失枪支不报罪

v主观方面:

故意。

本罪是故意的不作为犯罪。

v8.交通肇事罪

v①¡°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v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v③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v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v④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数罪并罚)

9.危险驾驶罪

v¡°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v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v饮酒驾车的,给予治安处罚;醉酒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发生严重后果的,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v危险驾驶罪¡ª¡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v10.重大责任事故罪

v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v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v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其他责任事故型犯罪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v第一类: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v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

v②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v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v1.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v2.行为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v3.结果犯: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v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8种犯罪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v发生法条竞合时,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类:

走私罪

v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v犯罪对象:

珍贵文物;贵重金属。

v两罪只限于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到境外。

v如果从境外走私到境内,数额较大,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罪

v2.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v主观方面: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

v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偷逃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

v本节的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罪。

刑法第157条

v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的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类: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v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v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v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之间是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v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犯罪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v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v客观方面表现为:

利用职务便利,

v

(1)把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给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

v

(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

v(3)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v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四类: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v1.假币犯罪:

v①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行为,按相关罪名刑法规定的排列顺序并列确定罪名,数额不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v②对不同宗假币实施法律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行为,并列确定罪名,数额按全部假币面额累计计算,不实行数罪并罚。

v③对同一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v④对不同宗假币实施了刑法没有规定为选择性罪名的数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v2.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v客观方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本罪:

v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v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v(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v(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v3.洗钱罪

v

(1)上游犯罪有7种: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v

(2)洗钱罪的行为方式有5种:

v①提供资金账户;

v②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v③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v④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v⑤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v(3)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答应事后为其洗钱,洗钱者构成共同犯罪,不成立洗钱罪。

v事前无通谋,事后为犯罪分子洗钱的,构成洗钱罪。

v(4)明知是7种犯罪之外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故意实施洗钱活动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五类:

金融诈骗罪

v1.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要区别:

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v2.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v3.信用卡诈骗罪:

v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v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v(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5)恶意透支。

v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v3.保险诈骗罪

v犯罪主体: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v客观方面: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v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v(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v(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v(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v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六类:

危害税收征管罪

v1.抗税罪

v抗税罪与妨害公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v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v2.骗取出口退税罪(一行为两罪)

v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逃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第七类:

侵犯知识产权罪

v1.假冒注册商标罪

v¡°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v

(1)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v2.侵犯著作权罪

v行为方式:

v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影、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v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v(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作品;

v(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v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v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v3.侵犯商业秘密罪

v客观方面: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v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v(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v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八类:

扰乱市场秩序罪

v合同诈骗罪:

v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v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v(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v(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v(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v1.故意杀人罪

v行为人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竞合。

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v基本原则是如果该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就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v行为人将人杀死后,又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数罪并罚。

v2.故意伤害罪

v伤害的程度包括:

轻伤、重伤、伤害致死。

v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v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v3.非法拘禁罪

v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v这里的¡°债务¡±可以是合法债务,也可以是法律不予以保护的债务。

v4.绑架罪

v绑架的目的是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勒索财物,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

v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当场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构成抢劫罪。

v在绑架过程中,造成被绑架人死亡,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定绑架罪一罪。

v绑架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将人质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或者完成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行为人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不影响既遂的成立。

5.拐卖妇女、儿童罪

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v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v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v(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

v(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v(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v(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v(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v(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v第(7)项不包括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如果故意对被害人进行重伤、杀害,数罪并罚。

v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v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v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v注意:

只对收买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还有强奸、非法拘禁等行为,对这些行为仍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v7.诬告陷害罪

v本罪的必备要件:

v(1)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v(2)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员告发。

v(3)诬告陷害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人。

v本罪是行为犯。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既遂。

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8.侮辱罪、诽谤罪

v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在司法活动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v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v

(1)都是特殊主体。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是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罪是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

v

(2)都可以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v10.破坏选举罪

v①破坏选举罪只能发生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选举其他人员中出现的破坏选举现象,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v②破坏选举罪的犯罪手段: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

v1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v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v12.重婚罪

v主观方面:

故意。

v行为人同时构成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处理。

v13.虐待罪

v告诉的才处理。

由于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v刑法中的亲告罪:

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v相对亲告罪:

侮辱行为、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被害人死亡的;虐待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由自诉转公诉。

v绝对亲告罪:

侵占罪。

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

v1.抢劫罪

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v

(1)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v(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v(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v(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

v(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侵犯财产罪

v转化型抢劫罪:

v①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v②第267条第2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v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

v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v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侵犯财产罪

v2.盗窃罪:

v①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指盗窃一次数额较大)

v②多次盗窃;(指一年内盗窃累计超过3次,但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

v③入户盗窃;(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要求次数、数额)

v④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次数、数额)

v⑤扒窃。

(不要求次数、数额)

盗窃罪既遂、未遂的认定

v盗窃罪是结果犯。

v通说:

失控说,即以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失去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为既遂的标准。

3.诈骗罪

v除了诈骗罪外,刑法中还有12种特殊的诈骗罪:

v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

v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v合同诈骗罪;骗取出口退税罪;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v发生法条竞合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侵犯财产罪

v4.抢夺罪:

v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职务侵占罪

v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相同,即: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v

(2)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

区别的关键:

主体不同。

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6.挪用资金罪

v

(1)客观方面: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①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

v②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③进行非法活动。

v

(2)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

v区别的关键:

主体不同。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7.挪用特定款物罪

v

(1)犯罪对象是7种特定款物。

v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7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v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7种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分则

v1、刑法分则中结果加重犯、转化犯、包容犯有哪些?

v2、刑法分则中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的牵连犯有哪些?

v3、刑法分则中有哪些罪名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v第一类:

扰乱公共秩序罪

v1.妨害公务罪

v客观方面表现为:

v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v

(2)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v(3)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妨害公务罪

v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仍定妨害公务罪;造成重伤、死亡,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招摇撞骗罪

v本罪表现为: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v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v行为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提供的,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v

(1)犯罪对象:

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v

(2)行为人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等犯罪的,应当以实施的具体犯罪定罪处罚。

5.几种聚众犯罪

v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的犯罪主体是: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v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

首要分子。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v本罪与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共同点:

v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类:

妨害司法罪

v1.伪证罪

v

(1)本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v

(2)犯罪主体:

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v

(1)犯罪主体: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v

(2)客观方面有三种行为方式:

v①直接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v②帮助当事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v③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

3.妨害作证罪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v

(1)这两个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

v

(2)妨害作证罪的行为方式:

v①阻止证人作证;②指使他人作伪证。

v(3)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据是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但帮助当事人实施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5.窝藏、包庇罪

v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包括尚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罪犯。

v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定罪处罚。

以下几种包庇行为不定包庇罪

v1.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v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不定包庇罪,定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v

(1)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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