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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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求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编制技术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5年5月.

 

前言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等行业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第212号政府令)要求,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际,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整治中心。

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

乔文光、王海军、田力、高宏、陈军、杜贵旺、史生胜、曹志忠、宋利军等。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

技术要求

1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编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技术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技术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要求。

GB958区域地质图图例

GB/T12328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12719—1991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14538综合水文地质图图例及色标

GB/T2101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33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DZ/T0133地下水动态监测规程

DZ/T01571:

50000地质图地理底图编绘规范

DZ/T0218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19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DZ/T0261-2014滑坡崩塌泥石流调查规范

DZ/T0220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

DZ/T0221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

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TD/T1031.1—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1部分:

通则

TD/T1031.2—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2部分:

露天煤矿

TD/T1031.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3部分:

井工煤矿

TD/T1031.4—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4部分:

金属矿

TD/T1031.5—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第5部分:

石油天然气项目

TD/T1036—2013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

TD/T1044—2014生产项目土地复垦验收规程

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内国土资发(2013)124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标准》

内财建(2013)600号《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定额》

3术语和定义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

4总则

4.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要体现“边开采、边治理”;“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

4.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对象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和损毁的土地。

4.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内容。

4.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人(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中,首先必须对拟损毁土地的可利用表土进行剥离和保护,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5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4.6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可参照附录I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报告表。

5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接受委托、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

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确定方案的适用年限、评估范围和级别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和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和复垦责任区划分

治理工程设计及经费预算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

图1工作程序框图

6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6.1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范围,应包括矿区范围、矿业活动影响范围。

6.2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方法,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必要时辅以勘探和测试等工作。

现场调查应采集相应的影像、图片资料,并做文字记录和填写调查表。

6.3全面收集矿区及周边各种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交通设施、自然地理、地质构造、地质环境、生态环境、土壤、社会经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矿山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情况、矿山开采设计、矿山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资料。

6.4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精度,按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TD/T1031.2—2011、TD/T1031.3—2011、TD/T1031.4—2011、TD/T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6.5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主要内容

6.5.1矿山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矿山项目位置,采矿许可证历史沿革各期采矿许可证号,采矿权人,矿山名称,经济类型,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矿区面积,开采深度,矿山服务年限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等。

6.5.2矿山开发利用情况主要包括矿山生产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批准开采的(或拟开采的)层位,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矿山资源及储量,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含矸)率,矿山设计生产服务年限,年生产能力,采区布置,开采接替顺序,开采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矿山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排放量、处置情况等。

6.5.3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主要包括露采区和地下开采区分布范围,采空区状况,坑口标高,开采的最大深度及标高,积水情况,坑口排(注)水水量与水质情况,废渣场,工业场地、办公生活区、矿山道路、堆淋场、堆矿场、尾矿库的状况,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6.5.4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及采矿活动损毁土地资源的调查,包括损毁的范围、地类(实测土壤剖面)、面积、损毁方式、损毁程度、损毁时段、土地权属及复垦条件等调查。

6.5.5矿山地质环境条件调查,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壤、植物和社会经济概况、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矿体(层)地质特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人类工程活动等。

6.5.6采矿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害程度、危险性大小等。

6.5.7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植被、村庄、工矿企业建(构)筑物、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交通工程及地质遗迹等各种自然保护区、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调查。

6.5.8矿区含水层破坏调查,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具体范围、程度调查。

6.5.9相邻采矿权和探矿权调查。

6.5.10已采取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措施和效果的调查。

6.5.1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主要内容应填写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表(见附录J)。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

7.1矿山地质环境评估精度要求按,按DZ/T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0223-2011)、《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TD/T1031.2—2011、TD/T1031.3—2011、TD/T1031.4—2011、TD/T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适用年限及基准期

7.2.1生产矿山(包括改扩建)由剩余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

7.2.2新立矿山由服务年限、闭坑后治理期与监测管护期确定。

7.2.3方案编制的基准期以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之日算起。

7.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7.3.1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分析确定。

7.3.2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应依据评估区的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和矿山生产规模,按附录A确定。

7.3.3评估区重要程度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应依据评估区内的居民人数,交通、水利、电力设施,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地类,按附录B确定。

7.3.4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应依据水文地质,矿床围岩和覆岩,地质构造,地质灾害,采空区,地形地貌等条件,按附录C确定。

7.3.5矿山生产规模划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应依据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按附录D确定。

7.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现状评估及土地损毁程度评价。

7.4.1分析评估区内已发生的崩塌、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塌陷、采空地面沉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类型、分布位置、形态特征、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诱发因素、危害对象(包括土地)和损失,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2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导致的地下含水层破坏情况。

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表现特征。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3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表变形,对地形地貌、植被、城镇、居民点、建(构)筑物、水利、电力、交通工程设施、自然保护区、景观的影响,分析其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4.4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已对土地损毁,按压占、挖损、塌陷和污染四类分别统计各损毁土地单元的地类、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并明确是否有损毁基本农田情况。

已损毁土地损毁程度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TD/T1031.2—2011、TD/T1031.3—2011、TD/T1031.4—2011、TD/T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

7.4.5依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结果与已损毁土地损毁程度评价结果,按照就重的原则,将评估区现状破坏(已损毁)单元综合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区三个级别。

7.5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与土地损毁预测评价

7.5.1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引发、加剧及矿山建设和生产遭受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裂缝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可能分布范围和危害对象,评估危害程度、危险性和影响程度分级。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5.2分析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可能导致的含水层破坏,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地下水水质和水位变化,及其所导致的含水层疏干、井、泉水干涸或流量减少、地表水漏失和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包含地表水)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5.3分析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引起的地表变形(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裂缝),包括对地形地貌、植被、城镇、居民点、建(构)筑物、水利、电力、交通工程设施、自然保护区及景观等的影响范围、分布位置、和影响程度。

依据附录E1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三个级别。

7.5.4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损毁,按拟压占、挖损、塌陷和污染四种类型分别统计各拟损毁土地单元的地类、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土地权属,明确是否涉及基本农田,评价拟损毁土地损毁程度。

拟损毁土地损毁程度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1—2011、TD/T1031.2—2011、TD/T1031.3—2011、TD/T1031.4—2011、TD/T1031.5—2011)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重度、中度、轻度三个级别。

7.5.5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按照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预测评估结果与拟损毁土地损毁程度评价结果,按照就重的原则,将评估区破坏(拟损毁)单元综合划分为严重、较严重、较轻区三个级别。

8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和复垦责任范围划分

8.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

8.1.1根据现状和预测评估中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级别,依就重原则,按附录F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

8.1.2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的基础上,可根据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差异,进一步划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亚区。

8.1.3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国土资发[2004]69号)编写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附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分区评估图)。

8.2按已损毁土地、拟损毁土地及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确定土地复垦区;按损毁土地和不再留续使用的永久性建设用地构成的区域确定土地复垦责任区;按复垦方向、措施、标准基本一致的原则,划分土地复垦单元。

8.3按照有关土地复垦质量标准,对确定的土地复垦单元,选择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因子和评价方法,进行复垦单元土地适宜性评价,按TD/T1031.1-2011附录C“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方法与步骤”进行。

9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9.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土地复垦可行性分析论证的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和土地复垦单元,提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与土地损毁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包括预防措施、工程技术措施、生物化学措施、监测措施和管护措施等。

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9.2矿山地质环境预防措施。

9.2.1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9.2.1.1地面塌陷、塌陷裂缝的预防措施:

1)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塌陷裂缝的发生;

2)地下液体矿产开采,严禁过量开采,并采取回灌措施,避免或减轻地面沉降、岩溶塌陷;

9.1.2.2滑坡、崩塌的预防措施:

1)在存在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采矿,要消除隐患或采取避让措施;

2)固体废弃物有序、合理、集中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工程;

3)露天矿山开采应根据岩土层结构、构造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防水工程。

9.1.2.3泥石流的预防措施:

1)合理堆放废渣弃土,并做好护坡,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

2)修筑拦挡工程、疏浚矿区排水系统,消除诱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9.1.2.4根据含水层结构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结合采矿工程,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含水层破坏。

a)修筑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处理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废水、固废淋滤液污染地下水;

b)揭穿含水层的井巷工程,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地下水串层污染;

c)采取帷幕注浆隔水、灌浆堵漏、防渗墙等工程措施,最大限度的阻止地下水进入矿坑,减少矿坑排水量,保护地下水资源。

9.1.2.5采取以下措施,避免或减少采矿活动对矿区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的破坏。

a)合理堆放固体废弃物,选用合适的综合利用技术,加大综合利用量,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

b)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恢复植被;

c)采取围栏、警示牌、避让、加固等措施保护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和人文景观。

9.2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

9.2.1地面塌陷治理,应根据地面塌陷的类型、规模、发展变化趋势、危害大小等特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

a)未达到稳沉状态的,宜采取监测、示警及临时工程措施;

b)达到稳沉状态的,应采取防渗处理、削高填低、回填整平、植被恢复等综合治理措施;

9.2.2塌陷裂缝治理,应根据塌陷裂缝的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土石填充并夯实、灌浆、防渗处理等措施。

9.2.3崩塌、滑坡治理,主要采用清理废土石和危岩以恢复场地;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桩、支挡、排水、截水等工程措施进行边坡加固等措施。

9.2.4泥石流治理,可采用清理泥土石以恢复场地,或者修筑拦挡工程防止形成新的泥石流物源;潜在的泥石流隐患治理可采用疏导、切断或固化泥石流物源,消除引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9.2.5含水层破坏治理,可采用回灌、修补含水层、置换等措施;造成周边居民生活用水困难的,应采取措施解决替代水源。

9.2.6丘陵山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治理,可采用边坡加固、采坑回填、植树种草或者挂网客土喷播等工程措施,以修复景观;平原区可采用清理废石(渣)、采坑(塌陷坑)回填、整平、覆土、复绿、造景等工程措施进行地形地貌景观重建。

9.3土地复垦工程主要采取土壤剥覆工程、整平工程、灌排工程、道路工程,及植被恢复、改良土壤工程、化学措施工程和其他配套的工程,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9.4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9.4.1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内容包括:

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塌陷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等。

9.3.2矿山土地复垦监测内容包括:

土地损毁、土地复垦数量与质量、土地复垦配套工程及复垦效果等。

9.3.3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的布设、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率及技术要求、监测时限等,具体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

9.5管护工程

9.5.1生物工程(植被恢复工程)的管理和养护,包括林地、果园地、草地等的补种、管护、病虫害防治、排灌与施肥等。

9.5.2工程的管理维护,对产生损毁的已治理工程进行维护和修补。

9.6按每个治理单元(复垦单元)的所设计的工程一一进行规划布置和设计,主要内容有主要技术参数、工程量计算依据。

还应附相应的剖面图及典型工程设计图。

10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

10.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文本由报告书(报告表)和附图两部分组成。

10.2报告书编写题纲见附录G,封面格式见附录L。

10.3报告附图参照DZ/T0223-2011第10.5条。

10.4报告表的编制按附录I执行。

10.5附图编制按附录H执行。

10.6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文字编辑排版格式应符合《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格式规定》(DZT0131-1994)与《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要求》。

 

附录A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分级

(规范性附录)

评估区重要程度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

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中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小型

一级

一级

二级

较重要区

大型

一级

一级

一级

中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小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

大型

一级

二级

二级

中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型

二级

三级

三级

 

附录B

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

(规范性附录)

重要区

较重要区

一般区

分布有500人以上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分布有200~500人的居民集中居住区。

居民居住分散,居民集中居住区人口在200人以下。

分布有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铁路、中型以上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重要建筑设施。

分布有二级公路、小型水利、电力工程或其他较重要建筑设施

无重要交通要道或建筑设施。

矿区紧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含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或重要旅游景区(点)。

紧邻省级、县级自然保护区或较重要旅游景区(点)

远离各级自然保护区及旅游景区(点)。

有集中供水水源地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淡泉水,地热、温泉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

有分散居民饮用水水源地;集中供水水源地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淡泉水,地热、温泉等水源地及其保护区外的上游补给区。

无水源地。

破坏耕地、园地。

破坏林地、草地。

破坏其它地类。

注:

评估区重要程度分级确定采取上一级别优先的原则,只要有一条符合者即为该级别。

附录C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

(规范性附录)

表C.1地下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

中等

简单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复杂,充水水源多,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强,补给条件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密切,老窿(窑)水威胁大,矿坑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容易造成区域含水层破坏。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附近或以下,矿坑进水边界条件中等,充水含水层和构造破碎带、岩溶裂隙发育带等富水性中等,补给条件较好,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有一定联系,老窿(窑)水威胁中等,矿坑正常涌水量3000~10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较容易造成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

70%以上矿层(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矿坑进水边界条件简单,充水含水层富水性差,补给条件差,与区域强含水层、地下水集中径流带或地表水联系不密切,矿坑正常涌水量小于3000m3/d,地下采矿和疏干排水导致矿区周围主要充水含水层破坏可能性小。

矿床围岩岩体结构以碎裂结构、散体结构为主,软弱岩层或松散岩层发育,蚀变带、岩溶裂隙带发育,岩石风化强烈,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大于10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差,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差。

矿床围岩岩体以薄-厚层状结构为主,蚀变带、岩溶裂隙带发育中等,局部有软弱岩层,岩石风化中等,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5~10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中等,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中等。

矿床围岩岩体以巨厚层状-块状整体结构为主,蚀变作用弱,岩溶裂隙带不发育,岩石风化弱,采空区距地表残坡积层、基岩风化破碎带小于5m,矿层(体)顶底板和矿床围岩稳固性好,矿山工程场地地基稳定性好。

地质构造复杂,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大于55°,岩层产状变化大,断裂构造发育或有活动断裂,导水断裂带切割矿层(体)围岩、覆岩和主要含水层(带),导水性强,对井下采矿安全影响巨大。

地质构造较复杂,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36°~55°,岩层产状变化较大,断裂构造较发育,并切割矿层(体)围岩、覆岩和主要含水层(带),导水断裂带的导水性较差,对井下采矿安全影响较大。

地质构造简单,矿层(体)和矿床围岩岩层倾角小于36°,岩层产状变化小,断裂构造不发育,断裂未切割矿层(体)和围岩覆岩,断裂带对采矿活动影响小。

现状条件下原生地质灾害发育,或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多,危害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较多,危害较大。

现状条件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少,危害小。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大,多次重复开采及残采,采空区未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较大,重复开采较少,采空区部分得到处理,采动影响较强烈。

采空区面积和空间小,无重复开采,采空区得到有效处理,采动影响较轻。

地貌单元类型多于3个,地形条件可使30%以下矿体开采时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同向。

地貌单元类型2-3个,地形条件可使30%~70%开采矿体能自然排水,主要硐口斜坡与岩层倾向斜交。

地貌单元类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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