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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自学考试大纲

第一章概述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的性质和任务、民法的渊源;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效力;掌握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点、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表现。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代表为罗马法。

  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l897年公布、l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在中国大陆已被废除,现仅在我国台湾地区有效。

  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经济关系,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

  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民法的任务主要是: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首要原则。

  平等原则的主要表现。

  三、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主要表现。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表现。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1)法律;

(2)法规;(3)规章;(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何期间内有效。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何地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

  (三)民法对人的效力

  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第六节 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

  民法的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4)具体规定优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

  民法的解释是指探求民事法律规范的含义,确定其内容。

民法解释包括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3)财产关系;(4)人身关系;(5)民法的性质;(6)民法的五个基本原则;(7)民法在时间上、空间上和对人的效力;(8)民法适用的原则。

  

(二)领会

  

(1)民法的历史沿革;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3)民法的任务;(4)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功能;(5)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表现和理论根据。

  (三)应用

  

(1)说明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案例;(3)分析说明民法的效力。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分类、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义务的概念和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及其意义;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分类:

(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2)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3)单一民事法律关系与复合民事法律关系;(4)权利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在于能引发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

  

(二)人的行为

  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直接体现人的意志,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人的行为包括当事人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

  第三节 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有以下主要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与从权利;(5)原权与救济权;(6)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行使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实施一定的行为。

权利行使的方式有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两种。

权利行使应遵循自由行使原则、正当行使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民事权利保护是指为保障权利不受侵害或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所采取的救济措施。

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自我保护和国家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民事义务主要有以下分类:

(1)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3)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三、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点。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分类: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

(2)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3)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又称为民事责任的形式,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措施。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2)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3)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6)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点;(7)民事法律事实构成的概念;(8)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9)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分类:

(10)民事权利行使的方式和原则;(11)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1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二)领会

  

(1)民事法律关系分类的意义;

(2)民事法律事实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4)权利滥用的构成条件;(5)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6)民事责任的分类。

  (三)应用

  

(1)举例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2)分析不同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3)用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分类的理论分析具体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第三章自然人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住所的概念和确定、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和终止、撤销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住所的法律意义、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监护的终止。

  课程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至死亡时终止。

  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范围。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是指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

  第三节 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

  二、住所的确定

  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 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目的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点监护是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

  人的制度。

  监护的特点。

  

(二)监护的目的

  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监护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

  监护的设立主要有三种方式: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遗嘱监护。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

  三、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更换和撤换

  监护人的更换是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责任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人民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撤换是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人民法院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宣告失踪的主要目的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应当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撤销失踪宣告后,财产代管关系也就终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的主要目的是结束失踪人以原住所为中心的法律关系,稳定社会秩序。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包括: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为准。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销,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和依据;(5)住所的概念;(6)监护的概念和特点;(7)监护人的种类和职责;(8)监护人撤换的条件;(9)监护的终止;(10)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1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3)撤销失踪宣告和撤销死亡宣告的条件和后果。

  

(二)领会

  

(1)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的条件;(4)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应用

  

(1)说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2)说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不同的原因和后果;(3)说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4)举例说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意义。

第四章法人

  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人的概念和特点、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和特点、法人的设立原则和程序、法定代表人的概念和特点;理解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掌握法人的条件、法人的分类、法人机关的种类、法人变更的情形、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的内容。

  课程内容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特点。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一)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o

(二)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2.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的能力,亦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

.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

  第三节 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特点

  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的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者个人。

  法人机关的特点。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

  法人机关由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三部分构成。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第四节 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是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法人财产的特点。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法人责任的特点。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人设立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特许设立主义;

(2)许可设立主义;(3)自由设立主义;(4)准则设立主义;(5)强制设立主义。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二)法人设立的条件

  法人设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发起人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三)法人资格的取得

  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

  第六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为: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是指于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和清算组织的职责。

  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识记

  

(1)法人的概念;

(2)法人的特点;(3)法人应具备的条件;(4)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5)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6)公司法人的种类;(7)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8)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9)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10)法人机关的概念和种类;(11)法定代表人的特点;(12)法人财产的特点;(13)法人责任的特点;(14)法人变更的概念;(15)法人的合。

并与分立的情形:

(16)法人终止的概念和原因;(17)法人清算的概念;(18)清算组织的职责。

  

(二)领会

  

(1)区分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的意义;

(2)法人与商品经济的关系;(3)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4)法人设立的条件;(5)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和条件;(6)法人合并和分立的条件及后果。

  (三)应用

  

(1)分析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2)说明法人的行为和负责人越权行为的后果;(3)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非法人组织的种类、合伙的概念和特点、合伙的分类、法人分支机构的概念和特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个体工商户概念和特点、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特点;掌握合伙的内外部关系的效力、入伙及退伙的后果、合伙的解散及责任。

  课程内容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点。

  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地位

  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在财产和责任上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人组织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

(1)营利性非法人组织与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2)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与不需登记的非法人组织。

  第二节 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点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协议组成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的特点。

  二、合伙的分类合伙主要有以下分类:

(1)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2)个人合伙与单位合伙;(3)合伙企业与其他合伙。

  三、合伙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财产的使用、管理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三)合伙收益的分配和合伙亏损的分担四、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执行合伙事务的后果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第三人加入合伙成为合伙人。

  

(二)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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