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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常德市规划区范围内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各县市、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筹可结合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各类建设应采用常德市1984年德山独立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21见附表一分类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划分为Ⅰ、Ⅱ、Ⅲ区见附图一,其控制指标实行分区管理,其他区域建设用地参照Ⅱ区管理。

本规定中未作明确分区说明的条文、附表,均适合城市的各类建设用地。

Ⅰ区范围:

江北城区东起半边街,红旗路经建设路至紫缘路,南临沅江,北至洞庭大道,西至芙蓉路所围合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德安路以东,建新路以北,大湖路以东,永富路以北,与沅江大堤所围合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北临沅江,南至桃林路,西至枉水,东抵东风河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范围:

江北城区为石长铁路线以西、以南与其Ⅰ区之间的区域;江南城区为其Ⅰ区以外的区域;德山城区为其Ⅰ区以外的区域。

Ⅲ区范围:

江北城区石长铁路线以东、以北的区域。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

土地的兼容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见附表二。

第七条除国家建设需要外,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及绿地与广场的用地,其用地性质不得调整。

其他确需变更规划用地性质的,应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组织详细规划的修改与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面积小于15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园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或作为垃圾收集、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公用设施用地。

二除城市公用设施外,建设用地面积在Ⅰ区小于3500平方米、在Ⅱ区小于4000平方米、在Ⅲ区小于5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三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但小于本条第二项规定面积,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可核准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及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九条建筑容量应结合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规模、建筑高度、环境等因素,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等相关条件配套方面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对混合性用地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建设类型的建筑面积比例折算建筑容量。

二工业用地内严禁建设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商店场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工业类开发区园区内的生产性项目用地绿地率不得超过15%。

三建设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的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已超过表一规定指标的,不得进行扩建。

第十条公共设施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小区和组团五级配置。

二市级、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设置的内容和规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

三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级公共设施的配置水平应与居住人口规模及建筑总量相适应,配置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区服务、金融邮电、公用设施、行政管理及其他,并符合下列规定:

1.物业管理用房按《常德市物业管理办法》配建,其建筑面积最小不得低于60平方米,最高不宜大于2000平方米;

2.业主基本公共活动用房按《常德市城区住宅建设项目配套公共用房和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配建,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宜大于1500平方米。

四凡居住小区、商业区、市场、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均应按有关规定配建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布点原则和用地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并按标准设置昼夜易见的引导标志。

1.居住区:

结合物业用房设置小区内部公厕或单独设置,设置密度3~5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积50~60平方米/座,设置间距800米;

2.公建区:

设置密度4~7座/平方公里,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设置间距500米;

3.道路:

主干路及次干路,建筑面积50~100平方米/座,设置间距500~800米,支路设置间距800~1000米。

第十一条建筑红线与道路红线之间的用地,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并保证足够公共开放空间的前提下,可统筹安排部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利用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需求。

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应作为停车场库及配电间等配套用房,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二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重视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满足相关防护距离的要求。

三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十三条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采光、通风、视线卫生、防灾、工程管线、空间景观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并符合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含电影院和剧院、游乐场、大型商场等人流车流量大且集中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主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30.0米,其次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少于20.0米,并满足临时停车和回车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围墙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道路红线宽度分级控制:

一退让16.0米以下道路的距离为1.0米。

二退让16.0米~40.0米道路的距离为2.0米。

三退让40.0米以上道路的距离为3.0米。

第三十条低层、多层建筑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按规定间距的一半控制;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规定间距的一半;中高层、高层建筑位于南侧地块时,纵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为中高层、高层建筑间距减10.0米。

若相邻地块已有合法永久性建筑的,应满足已有建筑间距要求。

第三十一条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低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4.0米。

二中高层、高层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9?

0米。

三新建建筑山墙用地边界已有永久性建筑的,其退让距离按第十七条规定的间距控制。

四临街建筑山墙退让用地边界线的距离按消防安全要求控制。

第三十二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门廓、踏步、花台、采光井、化粪池等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二车道变坡线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篷、挑檐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5.0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外挑宽度不得超越建筑红线至道路红线距离的1/5。

四建设项目的供电、消防、电信、电视、供水、排水、燃气等设施不得兴建、安装在城市道路、绿化等公共空间内,不得超越其用地范围,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安全。

第三十三条地下室退让道路红线、用地边界线的距离,不得少于地下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室底板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少于3.0米。

第三十四条建构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围墙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距离不得少于1.0米。

二建筑物退让公园绿地边界线的最小距离为:

低层不得少于5.0米;多层不得少于6.0米;50米以下高层不得少于10.0米裙房不得少于8.0米;50米以上含50米高层不得少于15.0米裙房不得少于12.0米。

三退让城市公园的距离应同时符合表六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危及四邻安全的建构筑物,其用地边界外已有永久性建筑的,退让用地边界线距离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用地边界外无建筑物的,退让用地边界线应预留安全防护距离。

对危险品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危害安全的建筑物,除退让满足安全防护距离外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距离居民区800米、地表水150米以上,还应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确保环境和人身安全。

第四章环境与景观

第三十六条城市绿化景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主要江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0米的绿化带,Ⅱ、Ⅲ区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50.0米的绿化带;沿一般河湖,在I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15.0米的绿化带,Ⅱ、Ⅲ区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30.0米的绿化带。

二应按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结合沿江、河、湖、道路及高压走廊绿化,设置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的街头绿地或小型游园。

三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单侧宽度不少于50.0米的防护绿带。

四道路绿地率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城市出连接线两侧应控制一定宽度的绿化景观带。

其中城市景观大道和城市出连接线单侧绿化带宽度不少于30.0米;快速路单侧不小于20.0米;主干路单侧不少于10.0米。

五地面停车场应按林荫式停车场要求建设。

第三十七条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开敞空间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应与自身功能和周边环境相结合,设置满足其功能和景观要求的设施,植物种植宜以高大乔木为主。

以休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应不小于60%;以纪念、集会和避险为主要功能的广场,绿地率应不小于25%。

二临宽度40.0米以上道路的基地,宜在其范围内靠近主要道路一侧集中设置开敞空间,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基地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且小于或等于50000平方米,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5%;基地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其开敞面积不得小于基地面积的4%,且不小于2500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水体和山体的保护应维护其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城市水系规划对各类水体进行保护,河湖及其他自然水体严禁侵占、任意填埋和开发建设。

建设基地内的原有水面宜保留,并做好生态处理。

二滨水功能区应按照相关规划作好整体保护,并宜按水体、绿地系统和滨水控制区三个层次控制。

1.严禁在水域内设置与水体保护无关的项目;

2.水域两侧宜留出一定纵深的绿地,应布置多层次连续的慢行交通系统,合理安排集中活动场地,营造景观,突出滨水空间特征;

3.滨水控制区应根据水域规模确定,距绿地系统的距离不宜小于一个街区,该区域内的建设应满足滨水视线、生态环境和景观控制的要求。

三河洑山、太阳山、德山及其他山体应做好山体保护规划,严禁侵占、任意开挖和建设。

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山体形态轮廓。

游览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体量与造型应严格控制,并与山体总体空间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九条建构筑物景观应结合本地地域特色和传统文化统一考虑,满足相关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与周边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城市道路、河流和广场的建筑应形成高低错落,进退有序的空间环境,保持城市空间的通透性,营造良好的空间景观效果,单栋高层建筑长度不宜超过60.0米。

二居住用地及以居住为主商住用地内的配套商业设施应相对集中独立设置,确无独立设置条件须在临城市道路住宅建筑底层配设的,不宜超出主体建筑最外围轮廓线,且其临街配套商业建筑长度不宜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50%,不得超过基地临街总长度的65%。

三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面不宜设置厨房、卫生间。

阳台应按凹阳台设计。

不得安装任何形式的外置式防盗网。

临街商铺不得采用板式卷闸门。

2.临水面、广场、公园绿地和城市道路面不宜设置空调外机等影响建筑立面的附着物,确需设置的必须统一设计、隐蔽处理。

空调排水应进行有组织排水设计。

3.建筑屋面设计时应考虑太阳能装置、中央空调冷凝机组等的安装位置,并遮蔽处理;建筑物外表面上设置的各种管道应隐蔽处理;建筑平屋面宜做屋顶绿化。

4.独立设置的变电室、泵房等设施应根据消防、降噪等规定进行布置,并进行绿化遮蔽,进出线应埋入地下。

四低、多层住宅建筑应采用全坡顶屋面,中高层住宅建筑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宜采用坡顶屋面。

五基地主出不宜采用过街楼的形式。

六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不得设置围墙。

其他建设项目临街面宜以树木、绿篱等作为隔离,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透视围墙,其高度不宜大于1.6米。

七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户外广告规划,不得损害建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妨碍建筑消防安全。

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八桥梁的景观设计应达到一桥一景,桥寓于景的景观要求。

九排水泵站、变、配电所、开关站、通讯基站等建构筑物外形和风格应与周围环境、景观、市容风貌相协调。

第四十条城市景观照明应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实施。

应当设置景观照明的建设项目应同步做出夜景灯光设计,并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五章道路交通

第四十一条各级公路进入规划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十二条城市道路、桥梁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

二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0.3%。

道路平面交叉口纵坡宜小于1.5%。

三城市道路跨越30.0米及以上宽度水域时应设置桥梁,不得采用箱涵。

四桥梁的横断面宜与道路横断面保持一致。

道路设置有绿化带或宽度大于6.0米人行道的,桥梁宽度可酌情缩减。

五桥梁及其引道纵坡宜小于2%,设计时应统筹考虑水系的通航和桥下慢行交通系统的净空要求。

第四十三条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快速路两侧和交通量大的城市道路行人过街宜采用天桥或地道。

在交通量特别大的地段,应做好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与公共建筑、公交包括BRT停靠站、自行车租赁点等之间的直接联通。

二水系风光带、城市主干路应规划自行车专用道,城市次干路宜规划自行车专用道,且宽度不宜小于2.5米。

三自行车租赁点应结合公共设施、居住小区和公交场站的布局设置,服务半径应不大于500米,配车规模宜不小于20辆/点,规划用地面积宜按每辆自行车用地1.2~1.5平方米计算。

第四十四条临城市道路基地设置出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快速路严禁设置基地机动车出,临主干路设置的基地机动车出,不应与机动车道直接相连。

二基地相邻道路为两条或两条以上时,宜在低一级的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

三不得在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设置机动车出。

机动车出位置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为:

1.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最近的道路红线延伸交叉点起不得小于120米;

2.与城市次干路交叉口的距离,自最近的道路红线延伸交叉点起不得小于100米;

3.与城市支路交叉口的距离,自最近的道路红线延伸交叉点起不得小于70.0米。

若临交叉口距离过小,机动车出设置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应设于基地距交叉口最远端。

四基地机动车出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应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应不小于80.0米。

五开设在城市主次干道上的机动车出之间净距不宜小于150米。

六机动车出与城市道路相交角度宜为75°~90°,并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满足视距要求。

第四十五条住宅区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交通组织宜人、车分流,道路应分等级设置。

二宽度大于10.0米的道路必须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0米的人行道。

机动车双向车道宽度不宜小于7.0米,单向车道不宜小于4.0米。

三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5.0米×15.0米的回车场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住宅区、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四十七条公交站场的建设应符合《常德市快速公交线网规划》和《常德市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常规公交车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站应结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沿线交通需求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400~600米。

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城市主、次干路和交通量大的支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

三道路交叉口附近的车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出口路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为80~150米。

四站台长度最短应按同时停靠2辆车布置,最长不应超过同时停靠4辆车的长度,否则应分开设置。

第四十八条建设项目规模指标达到或超过规定的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时,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交通影响评价分为建设项目报建阶段交通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选址阶段交通影响评价。

涉及建设项目用地性质调整或容积率调增的项目,应在调整论证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评审结论应作为规划审批的参考。

交通影响评价启动阈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项目报建阶段

1.住宅、商业服务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项目应符合表九的规定;第六章管线工程

第五十条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一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与道路、桥梁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应统筹布置各类工程管线及检查井的位置,并与地面的绿化及各种设施相互协调。

同类管线应集中敷设,有综合管沟的,管线应按照管沟的设计要求入沟敷设。

确需在道路红线外敷设市政工程管线的,应在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范围内布置。

二市政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以及管线的覆土深度应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规范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市政工程管线在交叉处遇到矛盾时,应遵循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新建管线避让现有管线的原则。

四严格控制建成道路下的顶管工程,顶管工程等非开挖技术应进行专项设计并附现状道路和地下管网资料。

五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5年以内不得开挖。

严禁增设架空管线,现有的架空管线应按规划逐步改造入地。

六桥梁应按规划要求预留必要的空间或预埋构件,以满足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不得敷设污水管、压力大于0.4MPa的燃气管和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敷设其他管线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建设基地管线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综合管线应与建设基地总平面同步设计,并做好与市政管网的衔接。

二4米及其以下的道路路面排水应采用单面坡的形式。

阳台洗涤污水及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污水管。

三变压器、光交箱等管线配套设施宜设置在地下室或小区较为隐蔽的角落。

第五十二条城市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规划实行雨污分流。

二城市广场、停车场、建设基地的硬地面宜采用透水性地面铺装材料。

三建设基地内宜按每公顷用地设置不小于8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池,初期雨水应预处理后再排入调蓄池。

四市政排水管道未敷设完成的区域,建设基地内污水必须处理,符合环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五十三条城市电力、通讯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确需新架设110KV以上的电压等级电力线路的,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减少与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尽量避免跨越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跨越或接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二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

变、配电所、开关站,宜采用户内式结构。

三公用的环网柜、箱式变电器、电缆分支箱等设施应结合道路用地和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用地按规划统筹布置。

四各类通讯基站应统筹设置,应布置在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内,不宜在住宅区内设置。

第七章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十四条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分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第五十五条规划条件核实分为放、验线核实和工程竣工核实,应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城乡规划测绘单位出具的放、验线报告和竣工测量报告及图件等,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内容进行对照,验核是否一致。

第五十六条规划条件核实的内容:

一建筑工程

1.总平面布局

1核查建设用地范围界线、建构筑物定位位置、建筑间距、建筑离界以及与相邻建构筑物平面关系等;

2核查建设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后退红线、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

3核查配建公共设施、物业管理及业主基本活动用房项目、环卫设施、幼儿园等配套建设;

4核查交通出位置、宽度,内部道路宽度、转弯半径、标高,地下室及地面停车建设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及设施等;

5核查排水管道雨污分流情况、各类管线位置、中心线、管径、控制坐标及标高、与市政管线接口位置及标高等;

6核查场地清理,涉及该项目规划应拆除建筑和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拆除等。

2.建构筑物

1核查建筑物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层高、建筑造型、室内外标高及与道路的标高关系等;

2核查建构筑物立面、色彩、材质及亮化工程等;

3核查建筑内部功能、各功能面积等。

3.其他规划条件

核查围墙、踏步、花台及绿化小品、变配电箱、化粪池及其他构筑物等。

二市政工程

1.道路、桥梁等交通工程

1核查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各控制点桥面标高、桥底标高、通道顶部标高等;

2核查道路横断面布置、交叉口交通组织形式、沿线八字口的开设、港湾停靠站、绿化、路灯等附属设施;

3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2.管线工程

1核查各类管线及其配套设施的位置、长度、导管孔数、标高、埋深、管径等;

2核查排水管是否通畅附管道内部检测影像资料;

3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3.其他构筑物含户外广告、雕塑等

1核查构筑物的位置、长度、宽度、高度等;

2核查其他规划要求。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是常德市规划区范围内实施规划管理的技术依据,由常德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工程仍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附录一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或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二名词解释

1.规划区:

指城市、镇和村庄建成区及因城乡建设和需要,必须规划控制的区域。

常德市规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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