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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XXXXXXX有限公司(章)

发布日期:

二0一六年1月1日

 

目录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1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3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7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9

六、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14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6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9

九、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21

十、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22

十一、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24

十二、职业卫生检查与奖惩制度26

十三、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28

十四、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1

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通过劳动合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并组织员工进行相关知识培训。

4、公司应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应当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应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5、公司应设置公告栏:

6、厂房内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时,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7、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1)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2)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4)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5)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8、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5)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

9、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1)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2)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3)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4)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5)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6)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10、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11、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12、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13、公司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1.各加工部(车间)应对本部门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进行申报,申报的结果在公司安全办公室(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司)备案。

2.公司安全办公室(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司)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并对结果进行汇总后,将职业危害因素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接受其监督检查。

3.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3.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3.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3.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3.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3.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3.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向原申报机关申请变更:

4.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4.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6.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

7.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培训计划:

各加工部(车间)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2月1日前负责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书面申报下一年度培训需求。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制定年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2、培训时间:

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

3、培训内容:

公司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

5、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厂-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公司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知识;

6、培训效果评定

6.1新入厂或转岗人员经考核、评定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方可上岗。

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2在岗期间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经考核、评定不合格时,调离岗位学习,调离岗位学习期间工资按照基本工资发放,再次考核、评定不合格时公司有权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申请调离本公司。

6.3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安全培训的人员按4.2条款实施。

7、记录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上报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的上报审批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会同技术部、设备动力室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计划实施;

3、设备动力室负责人负责按计划布置、安排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4、各车间负责人、设备检修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会同设备动力室、设备采购部门研究纠正措施并负责监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5、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会同设备动力室设备检修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检测其性能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6、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

计划检修应由设备动力室设备检修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由公司采购供应人员负责,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7、设备动力室设备检修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并记录。

8、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专业公司、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9、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因为操作不当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其所属专业公司负责人应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

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动力室设备管理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10、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11、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12、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设备维修部门收集,每月初交设备动力室保留存档。

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设备动力室应会同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计划和审批

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会同综合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

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分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计划外劳保用品由部门根据需求上报采购计划,经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汇总上报,由公司采购部门联系购买。

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购买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采购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2、采购和验收

劳动防护用品原则上遵循厂家直接进货,任何部门、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绍厂家和产品为名干扰管理和采购工作。

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仓库库管员会同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验收后方可入库。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2.1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价格合理公道。

2.2特种防护用品中的防毒面具、高温防火服、各类呼吸设备及其他防毒用品采购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核定点采购。

2.3生产与供货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否则不得采购。

2.3.1必须具备生产条件和质量检验手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3.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

2.3.3产品售价不得超出工商物价管理标准,有售后服务能力。

3、发放和使用

3.1员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的一种辅助性、预防性措施。

它不能代替设备的安全防护和对尘毒物质的治理,更不是生活福利用品。

3.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依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岗位、不同劳动条件向员工发放。

3.3劳动防护用品由公司提供,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3.4凡取得报酬的外来人员(包括科研、设计、劳务、承包工程等),劳动防护用品开支已包括在支出费用之内,公司不再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现场临时使用的安全帽或其它防护用品由所需部门向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员借用,并由借出部门负责清点归还。

3.5离职学习或外借不在岗员工,不应享受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员工因事(含学习、驻外工作、长期外借、出国等)、病、产假等原因离岗六个月及以上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岗后重新补发。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3.6公司有责任教育和监督员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凡经过教育仍不按规定配戴劳动防护用品者为蓄意违章,因蓄意违章发生伤害者责任自负。

有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已经查实公司将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

参照所对应劳保用品采购价格的3倍执行。

新入职员工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劳保鞋和工作服,由公司综合管理部在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后统一发放;其它劳保用品根据员工岗位和工种的不同,由所在部门指定专人填写劳保用品领用单经公司分管副总审批后到公司仓库管理员处领用。

3.7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由所在部门统一申请领用。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公司分管部门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4、报废及更换

4.1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和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4.2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企业管理经营部办理更换手续。

4.3对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更换或领取,必须以旧换新,对于过期、损坏等报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消毁,严防流失。

5、管理和监督

5.1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在部门负

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考核。

公司财务部、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具体参与管理和监督工作。

5.2公司综合管理部部仓库管理员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一级领用管理。

按照各专业公司不同工种建立管理台帐,标明各工种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并将发放标准张贴公示,保证从业人员及时了解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5.3各加工部及领用单位要建立劳保用品的二级领用台帐,详细记录本部门内部员工劳保用品的领用信息,包括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5.4财务部对未经各级领导部门批准而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不与拨款和报销。

5.5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劳动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不定期征求员工代表的意见,及时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并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价格、渠道等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行为、经济犯罪及因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当造成事故等进行调查处理。

5.6.若发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格,且未造成后果者对采购负责人罚款200元,对验收员、仓库保管员每人罚款100元,并由采购负责人、验收员、保管员共同赔偿所有损失,造成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5.7.对仓库内劳动防护用品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保管员按原价值进行赔偿并处以200元罚款。

5.8.发现未按规定或者标准给职工配发劳动防护用品,对负责人罚款100元。

5.9.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非正常使用的情况下造成损坏或出现重大缺陷,更换时对责任人按劳动防护用品的原价值进行扣罚。

5.10.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挪做它用,每发现一人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5.11.发现职工不按规定佩戴或佩戴的劳动防护用品已损坏或存在缺陷,每人次罚款10元。

6、劳动防护用品的教育培训

6.1、新进厂的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卫生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6.2.职工再教育培训包括职业卫生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6.3.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教育培训及经常性教育培训应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方法及其他应注意事项。

六、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监督检测,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2、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检测及评价计划,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定期联系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及评价。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等规范要求,由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确定。

4、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粉尘、噪声、热辐射和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

5、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6、检测前的准备,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需要提供本单位的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往年检测、评价资料等,并与职业卫生检测服务机构签订检测合同。

7、检测结果的报告与公布,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接到检测报告后,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将检测报告结果在车间内公布。

8、检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标准,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车间查找原因,限期治理,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重新检测。

9、公司各单位应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对跑、冒、滴、漏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

10、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接等作业场所检测时,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测。

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安排临时检测任务。

11、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12、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每年按公司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是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的责任部门。

项目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执行部门。

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与管理。

2、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5、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其进行评审。

6、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7、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

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10、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工程实施监理,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程质量承担建立责任。

11、建设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12、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没有进行试运行的,应当在其完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3、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1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

1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17、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台帐》;《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

八、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1、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按照查体计划每年组织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和应急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各部门、专业公司负责将即将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或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即将离岗的员工(含退休、内退、转离岗)名单提交公司安监处,并协同公司综合管理部组织对不同体检需求的员工安排体检。

对体检出的职业危害因素禁忌人员,及未进行职业危害健康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员工,不得安排相关因素作业。

对未进行岗前离岗查体及疾控中心证明的,不得为其办理调动、离岗及退休手续。

各部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妇女从事对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对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的,应组织安排结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排职业病人。

3、在岗期间的体检

根据年度健康体检计划安排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补检时间内组织安排体检。

对查出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查出的疑似职业病人员,要组织诊断资料及时报公司安监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确诊的职业病人员应纳入职业健康管理,并安排康复治疗。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为纳入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对接害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本人有权查阅并复印。

对需要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组织安排。

4、应急性体检

在紧急情况下,由于工作需要进行抢修、检修或事故等原因,接触或准备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时,需进行应急性体检以掌握接触者的健康状况,以减少职业危害对健康的影响。

在应急情况下,获得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批准应组织紧急接触人员进行相关项目的体检。

如因事故接触某种毒物或放射线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疾控中心进行应急性体检。

对应急体检结果要及时报告体检单位,在身体健康状态允许条件下开展抢修、检修或事故处理,体检结果应纳入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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