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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依照《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持证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的规定。

我们组织了这次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培训。

下面分十个部分讲解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行政法律基本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的基础,在我国,依照宪法的规定制定的法律,有80﹪以上都是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机关担负的管理职责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和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所以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条件。

(一)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依照立法法的规定,由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颁布的,涉及公民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使用的法律规范。

无立法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决定、命令、通告、布告等)也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二)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机关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依法制定法律;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2、国务院:

依法制定行政法规;一般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会所在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条例》。

4、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依法制定部门规章;一般冠以《××办法》。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省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

依法制定政府规章。

一般冠以《××省、××自治区、××市××办法》。

6、中央军委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内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与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7、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且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一切法律均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各级法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各自的权限内,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包括: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调解等等。

第二节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现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有4种特性,即

(1)法定性。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现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与行为方式。

(2)直接性。

行政执法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直接适用于法律规范的具体行政行为。

(3)强制性。

行政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法定权力,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管理、检查、监督并对其违法行为实施强制、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实施。

(4)广泛性。

行政执法的内容十分广泛,行政执法的职责职权涉及社会各个领域。

第三节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指依照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节行政执法的管辖

依照属地管理和级别管理原则,行政执法的主体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事务,县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活动实施行政处罚。

但对有一些领域,如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特殊领域的管理,由于跨区域且相对封闭和相对不停顿的运行,就不能适用属地管理原则了。

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节行政执法的依据适用

行政执法的主体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法律依据时,需要掌握的原则,一是适用法律依据必须正确;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三是已经公布废止的法律规范,不得作为法律依据使用;四是各级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节行政执法的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每个国家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程序密切联系,证据是程序的灵魂,没有证据作为证明,法律程序则无法运行。

证据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活动的基础。

(一)行政执法证据的基本特征:

1、行政性。

行政执法证据运用于行政执法活动的最初阶段,用以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和决定的客观事实。

2、客观性。

作为证据的事实依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的,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3、关联性。

证据必须与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具有关联性,与案件本身没有关系的证据,即使客观存在,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合法性。

对证据的收集,法律法规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1)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3)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和行政执法证编号应当在调查笔录中予以记载。

(二)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目前,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对证据的分类一般都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体现的,行政执法证据是在民事诉讼法设置的7种证据的基础上增设了“现场笔录”而形成的,即:

(1)书证。

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大都写在纸上,但也有写在其他物品表面的,如路旁的交通标志、地面上用石头、树枝等摆成的各种信号、图画等,由于它们也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故也属于书证。

(2)物证。

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构成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以物品的自然状态证明案件事实,不带任何主观内容。

如伪劣药品、地沟油、盗版书籍等。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比任何其他证据都更能反映案件的全面情况,但因为当事人与行政执法决定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在陈述时一般都带有利益倾向。

所以我们在收集此类证据时要注意就辨别。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对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因为不是案件的当事人,其证词与行政执法决定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相对客观。

(5)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像带、磁盘、电影胶片、照片等存储的声音、静止或活动的影像资料作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的特征是准确、逼真、直观。

但也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篡改,因此,在审查判断时需要依赖科学技术。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行政机关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运用专门知识和科技手段,对某些问题进行分析、检测、鉴别后,得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不同的是,它只是用于证明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只能由专门机构作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经过对现场情况的文字记录、现场绘图和现场照片三个部分内容,并通过现场发现、提取的痕迹、遗留的物质及其他物证,全面反映案件现场的全部过程。

是证明案件现场状况的重要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依据。

现场笔录是行政证据中特有的证据种类,指行政机关为行政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情况、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不同之处是,勘验笔录只记录现场的客观事实,不涉及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和对现场动态的记录。

(三)收集证据的合法方式

(1)询问当事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或其他证据;

(3)现场勘验;

(4)抽查取样;

(5)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6)录音、录像、拍照;

(7)法律规定的其他调查手段。

在调查中采用何种手段,执法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但因为调查会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因此,我们应当采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公民因协助调查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报销或补偿。

(四)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依照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仅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如可能加重对当事人处罚的证据),还应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如可能从轻或减轻对当事人处罚的证据)。

不同的证据种类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调查收集证据按案件发生的时间进行,不能先后颠倒,孤立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复制品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五)证据适用

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定案依据。

第七节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共有七种:

(1)警告。

警告是一种申诫罚,适用于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

(2)罚款。

罚款属财产罚,几乎对各类违法行为都适用,以迫使当事人遭受一定的金钱损失,达到制裁目的。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也属于财产罚,主要是将当事人违法所获得的利益无偿收归国有。

(4)责令停产停业。

是一种行为罚,通过剥夺当事人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来实现制裁,责令停产停业具有期限性。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也是一种行为罚,但暂扣和吊销之间是有区别的,暂扣是指暂时扣压、中止资格,经过一定期限后,允许其重新享有权利和资格。

吊销是收回或撤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资格,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

(6)行政拘留。

属人身罚,也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以在短时期内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制裁,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行使,最长期限为15日。

国家安全机关在法定权限内也可以行使该种处罚权。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上6种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八节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证据确凿,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是:

①应受处罚的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②由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实施的;③是行政法律规定必须给予处罚的行为。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即使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可以给予一次以上罚款的,也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但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可以给予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原则

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当事人适用较轻或低限的处罚。

如:

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给予1000元罚款。

2、减轻处罚是指在最轻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给予处罚。

如:

按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可以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辫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已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责令改正

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减少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

因此,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应一罚了之,必须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九节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叫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简单轻微、对社会的影响不严重,违法事实当场可以查清,无须进一步调查取证就可以认定的情形。

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范围是:

1、警告;2、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适用简易程序的具体方式和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违反法律的事实,应受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3、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但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罚款金额、行政机关印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5、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6、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后,报所属机关备案。

(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外,应当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按下列步骤启动程序

(1)立案。

行政处罚案件的案件来源一般有4种:

一是在开展日常的行政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二是接到相关举报、控告后,初步查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法;三是经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后开展调查的;四是由其他机关移送的。

我们在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时,应当注明案件来源,审批表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立案进行调查,情况紧急的,也可以事后补报。

(2)调查。

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就进入了调查阶段,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就是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全面地收集证据。

(3)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告知书。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根据调查了解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依照相关法律条文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具体规定起草调查报告,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经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由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承办人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姓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书写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单位的工商执照号码、地址等)

㈡调查了解的事实;(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经过,收集的证据证实情况)

㈢适用的法律依据;(行政法律的具体规定)

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㈤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

㈥告知权利:

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法定休息日、节假日顺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辫;对当事人给予重大的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㈦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下列行政处罚属重大行政处罚:

①责令停业整顿;

②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③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对单位罚款2万元以上(含2万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要认真接受,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成立的,应予以采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的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当事人逾期不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4)合议。

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后未提出申辩或未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合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当事人在陈述和申辩书或在听证会上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信,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

经集体研究形成的合议结果,未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

合议应当有文字记录并装订在案卷中。

(6)决定。

一般行政处罚决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合议)后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格式化文书外,均应采用制作式文书,并载明以下事项:

①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姓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注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②案件的基本事实。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以及证明事实的证据,当事人对证据发表意见的情况。

③适用的法律规范。

(具体到条、款、项、目)

④说明理由。

(1、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2、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3、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采信的说明)

⑤决定结果。

(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额度;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

⑥当事人履行决定的方式和时间。

⑦告知权利。

(当事人如不服,可在什么期限内,采取哪些救济途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⑧行政机关的印章与日期。

根据公文制作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均应当使用印有行政机关函头的A4规格的材料纸打印,并注明发文号(一般为:

常×罚字〔200×〕第×号、常×拟罚字〔200×〕第×号)

(7)文书送达。

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送达方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为直接送达、见证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4种方式,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人不在时,可由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是单位的,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也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行政机关可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即为见证送达。

当事人在外地或直接送达、见证送达都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邮政部门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在当地新闻媒体、报纸上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后,即视为送达。

(8)结案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记录当事人履行的具体情况,有罚款的,应附有银行收缴罚款的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就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程序和事项,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不履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节行政执法案卷建档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承办人应当对案件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卷,具体步骤按:

封面、目录、立案呈批表、调查(证据以收集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调查报告、处罚告知、送达回执、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记录、召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记录、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的缴款凭证、结案报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的有关书面材料。

使之成为一份完整的永久性卷宗。

以上讲解了行政法律基础知识公共部分中涉及的行政执法部分,这些事项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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