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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溺水事故应急方案

防溺水事故应急方案

***-***-**-01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保护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在落水事故发生时,抢救人员能有条不紊地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迅速及时抢救伤员,最大限度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为此制定溺水事故应急预案。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出》

《**公司人身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电站水上和临水作业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产生溺水伤亡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

2事件特征

2.1危险性分析及事件类型

2.1.1危险性分析

2.1.1.1场区坝上及光伏区有大面积水域,大部分箱变及逆变器、汇流箱、组件等均在水域,在检修期间工作人员也将处于水上高空作业,在日常生产维护、机组设备检修和防台防汛工作中均有可能发生溺水人身伤亡事故。

2.1.1.1组件清洗作业经常在水面作业,可能发生人员落水、船只倾覆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2.1.2溺水伤亡事故类型分为溺水伤害和溺水伤亡两种。

2.2事件可能发生的地点和装置

#1光伏区、#2光伏区、#3光伏区、#4光伏区、#5光伏区、#6光优区、#7光伏区、#8光伏区、#9光伏区、#10光伏区、#11光伏区、#12光伏区、#13光伏区、#14光伏区、#15光伏区、#16光伏区、#17光伏区、#18光伏区、#19光伏区、#20光伏区。

O

2.3可能造成的伤害

人员溺水后可导致呼吸道及肺部进水,造成人体呼吸受阻、窒息;如心跳停止,则可能造成人员死亡。

2.4事前可能出现的征兆

2.4.1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病史和病症的人员带病在水上作业

3现场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3.1现场处置工作小组

组长:

场长

副组长:

值长、安全员

成员:

值班员

3.2工作小组人员职责

组长、副组长职责:

汇报有关领导,组织现场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组织、协调本光伏场站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工作人员职责: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做好现场的先期急救处置工作。

4应急处置

4.1现场应急处置程序

4.1.1溺水伤亡发生突发事件发生后,智障应立即向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

4.1.2该方案由站长宣布启动。

4.1.3应急处置组成员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理。

4.1.4溺水伤亡事件进一步扩大时启动《人身事故应急预案》。

4.2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4.2.1将溺水人员救出水面

4.2.2用纱布裹着手指将溺水者舌头拉出口外,脱离水面后立即检查并清除其口、鼻腔内的水、泥及污物。

4.2.3解开衣扣、领口、以保持呼吸道通畅。

4.2.4抱起溺水者的腰部,使其背朝上、头下垂进行倒水;或者

抱起溺水者双腿,将其腹部放在急救者肩上,快步奔跑使积水倒出;或急救者取半跪位,将溺水者的腹部放在急救者腿上,使其头部下垂,用手平压背部进行倒水。

4.2.5如果溺水者处于昏迷状态但呼吸心跳未停止,应立即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同时进行胸外按压,一般以口对口吹气为最佳,人工呼吸的方法是急救者位于溺水者一侧,托起溺水者下颌,捏住溺水者鼻孔,深吸一口气后,并用一手按其胸部以辅助呼气。

反复并有节律地(每分钟吹16〜20次)进行该过程,直至溺水者恢复呼吸为止。

4.2.6如溺水者心跳已停止,应先进行胸外心脏按压。

方法是让溺水者仰卧,头稍后仰,急救者位于溺水者一侧,面对溺水者,右手掌平放在其胸骨下段,左手放在右手背上,借急救者身体重量缓缓用力,不能用力太猛,以防骨折,然后松手腕(手不离开胸骨)使胸骨复原,反复有节律地(每分钟60~80次)进行该过程,直到心跳恢复为止。

4.2.7以上施救过程在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结束,工作人员应配合救援人员进行救治。

4.2.8呼吸、心跳情况判定

(1)溺水者如意识丧失,应在10S内,用看、听、试的方法判定伤员呼吸心跳情况。

(2)看一看伤员的胸部、腹部有无起伏动作。

(3)用耳朵贴近伤员的口鼻处,听有无呼吸气声音。

(4)试一试溺水者口鼻有无呼吸气的气流,再用两手指轻试一侧(左或右)喉结旁凹陷的颈动脉有无搏动。

(5)若看、听、试结果,既无呼吸又无颈动脉博,可判定呼吸心跳停止。

4.2.9判断有无意识的方法

轻轻拍打伤员肩旁,高声叫喊“喂,能听见吗?

如认识,可直接喊其姓名。

无反应时,立即用手指甲恰压人中穴,河谷穴约5秒。

4.2.10呼吸和心跳均停止时,应立即按心肺复苏法支持生命的三项基本措施,正确进行就地抢救。

a.通畅气道。

b.口对口(鼻)人工呼吸。

c.胸外按压(人工循环)。

4.2.11抢救过程中的再判定

a.按压吹气1分钟后(相当于单人抢救时做了4个15:

2压吹循环),应用看、听、试方法在5〜7秒时间内完成对伤员呼吸和心跳是否恢复的再判定。

b.若判定颈动脉已有搏动但无呼吸,暂停胸外按压,而再进行2次口对口人工呼吸,接着每5秒吹气一次(即每分钟12次)。

如脉搏和呼吸均未恢复,则继续坚持心肺复苏法抢救。

c.在抢救过程中,要每隔数分钟再判定一次,每次判定时间均不得超过5〜7秒。

在医务人员未接替抢救前,现场抢救人员不得放弃现场抢救。

4.3事件报告

4.3.1值长立即向站长汇报人员溺水伤亡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急救措施情况。

4.3.2溺水伤亡事件扩大时,由站长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事故信息,如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最迟不超过1小时。

4.3.3事件报告要求:

事件信息准确完整、事件内容描述清晰;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地点、事故性质、先期处理情况等

5、注意事项

5.1.1对所有溺水休克者,不管情况如何,都必须从发现开始持续进行心肺复苏抢救。

5.1.2对溺水者进行施救前,施救人员应穿好救生衣,做好自我防护措施。

5.1.3进行心肺复苏救治时,必须注意溺水者姿势的正确性,操作时不能用力过大或频率过快。

5.1.4进行人工呼吸前,施救者应注意首先清除溺水者口中的异

物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编制目的2

1.2编制依据2

1.3适用范围3

1.4处置原则3

1.5事故分级及标准3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4

2.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5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5

2.4工作组及职责9

3.1监测预警11

3.2事故报告12

3.3先期评估14

4.1响应级别15

4.2响应程序15

4.3响应措施16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17

4.5信息发布19

5.1善后处置19

5.2奖惩20

5.3总结报告20

6.1医疗保障21

6.2信息保障21

6.3人员及技术保障21

6.4物资与经费保障22

6.5社会动员保障22

6.6宣传教育与培训22

6.7应急演练22

7.1预案管理23

7.2名词术语23

7.3预案实施24

7.4预案解释24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应急响应标准2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处置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政府领导、分工协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防治并重的原则。

1.5事故分级及标准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W级)。

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发生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后,县政府根据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

总指挥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委常委、副县长(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及分管副县长任担。

县指挥部成员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统战部、县发改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环境保护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县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同时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县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食安办),主任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政府食安办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建立会商、文电、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县指挥部授权发布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

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工作动态。

县委网信办: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食品安全事故中互联网舆论引导工作,负责互联网不良有害信息处置。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违反电信与互联网服务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委统战部: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台事务,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应急事件,掌握对台宣传口径,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应急涉台事件来铁的台湾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县发改局(商务局):

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涉外事务,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涉外事件来铁的国际团体及个人的接待工作。

县教育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在校(含托幼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助有关单位对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县公安局:

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安全网络舆情监测,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

县民政局:

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县财政局: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食用林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提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对食用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以及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等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及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和事故责任调查。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会商评估,研判核定事故分级标准,协助主责部门做好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经营主体资质的调查,对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现场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责令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召回问题产品并做相应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所涉及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所涉及违法广告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的相关检验检测;负责制定对外口径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事故定性调查和责任认定。

负责协助食盐及相关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发区管委会、凡河新区管委会和各乡镇政府开展污染处置。

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2.4工作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县指挥部可组成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

各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安办)牵头,组织监督、指导、协调县委宣传部、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等级评估核定结论,及时将综合情况上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4.2事故调查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设置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4.3危害控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等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乡镇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4.4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根据事故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确定救治医疗机构,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4.5检测评估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检测评估组,确定食品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4.6维护稳定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2.4.7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局(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部门组织做好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县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4.8专家组

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应急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食品安全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视事故性质成立专家组,在县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并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和定性,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9其他工作组

如事故涉及国外或港澳台,成立涉外组或港澳台组,由县委统战部、县发展改革局(商务局)协调处理相关事宜;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会同事故发生地管委会、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3监测预警、报告评估

3.1监测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应会同县有关单位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实施**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

县政府食安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

其他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

新闻媒体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事故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投诉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他县、区和有关部门通报我县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2信息报告范围

向市级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

(1)一般及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2)发生或可能发生有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可能或已经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危害的事件;

(4)认定其他需要紧急上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3.2.3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其他监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结合实际情况报告上级部门,并继续收集提供相关信息。

(6)接到报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过初步核实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报告。

3.2.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基本概况)、时间、地点、危害程度、救治单位、事故简要经过、已采取措施、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随时报告工作进展。

3.3先期评估

3.3.1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政府提出响应建议。

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3.2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应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应急响应由高到低依次对应为I级、II级、III级、W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特别重大级别(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由县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并根据市政府要求配合国家、省、市指挥部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重大级别(H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按《辽宁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由县指挥部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启动II级响应的建议,并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较大级别(III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县食安办向县政府提出启动III级响应的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指挥部启动III级响应,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一般级别(IV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所在地政府启动W级响应,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县食全委根据处置需要可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3响应措施

事故发生后,指挥机构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现场做好保护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医疗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工作;

(3)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开展现场调查。

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卫生健康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对干扰、阻挠事故调查和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组织或个人行为,公安机关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

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6)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组对事故人员健康危害和救治情况、检验检测数据、流行病学和现场调查结果、次生与衍生事故隐患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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