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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2008-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自2008年7月1日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1)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

特区内1000元/月,特区外900元/月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特区内8.8元/小时,特区外8.0元/小时

2.   深圳市2007、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依据深圳市统计局2007、2008年统计公报):

2008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621元

2007年度社会(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3233元

3.   月工资折算成日、时工资标准(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月平均工作天数 21.75天,工作时间1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折算

4.   标准工时和加班工作时限(依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5.   加班工资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6.   正常经营企业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应发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停工一个月以内的,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支付;

2)停工超过一个月的,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支付。

7.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停工医疗期工资(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8.   工资支付周期(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1)支付日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在周期满后7日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在周期满后1个月内;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在周期满后6个月内。

2)延期支付 因故可以延长5日,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可以延长15日。

3)劳动关系终结时的工资支付 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在劳动关系终结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9.   对劳动者经济处罚限额(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处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并且扣减后工资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包括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金: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25%;

赔偿金(由劳动部门责令):

克扣和拖欠部分的50%-100%

11.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2.    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

1)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其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因职工不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工资。

2)额外经济补偿金:

企业拒不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另支付相当于上述费用的50%的额外补偿金。

3)代通知金:

企业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

1)经济补偿金:

按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计算,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赔偿金:

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2倍的赔偿金。

3)代通知金:

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员工的,支付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13.    年休假(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14.    婚假(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3日,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增加10日。

15.    女职工产假期和人工流产假期(依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产假:

90日,晚育(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日,生育后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增加35日,如难产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婴儿增加15日

2)人工流产休假:

怀孕不满3个月人工流产,休假15日;怀孕3个月以上人工流产的,休假42日。

16.    法定医疗期(即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

    实际工作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为24个月

17.    养老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1%)交纳+员工个人交8% *其中1%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 

2)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在职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交纳+员工个人交8%

 (缴费工资为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但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非本市户籍员工的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

18.    医疗保险费标准(依据《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1)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户籍员工和单位同意参保的非户籍员工):

   企业按在职员工月工资总额的7%交纳(其中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0.5%的生育医疗保险)+员工个人交2%

   **2009年临时适用的费率:

企业按在职员工月工资总额的4.5%交纳(包括0.5%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员工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

   (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医疗保险费;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医疗保险费。

2)住院保险(适用于非深圳户籍员工):

   企业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8%交纳(其中包括0.6%的住院医疗保险和0.2%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缴费个人交0.2%

    **2009年临时适用的费率:

企业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交纳住院医疗保险,企业另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交纳生育医疗保险费,个人仍交0.2%

3)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和低收入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员工):

   用人单位每月缴8元,农民工个人每月缴4元

   **2009年临时适用的费率:

用人单位每月缴6元,农民工每月缴4元

19.    工伤保险费标准(依据原深圳市社保局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风险较小的行业,基准费率是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中等风险行业,基准费率是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风险较大行业,基准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1.5%。

风险较小行业不实行浮动,其他行业的单位实行浮动费率。

   **2009年临时适用的费率:

按上述标准减半缴纳

20.    职工病死或者非因工受伤死亡的丧葬费和怃恤金(依据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

3个月工资(按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

6个月工资;

3)一次性怃恤金:

6个月工资。

企业已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费用由社保机构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

1)丧葬补助费:

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2)一次性抚恤金:

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分别按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21.    工伤待遇((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见深圳市工伤待遇计付表(下页)。

其中本人工资为工伤员工工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月工资超过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月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算。

22.    劳动案件仲裁诉讼时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限: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案件不受限制);

2)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时限: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3)用人单位申请撤消仲裁裁决期限: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

23.    申报工伤事故时限(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1)单位申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并在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2)个人申报 用人单位未按前项申报的,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应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后3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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