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419538 上传时间:2022-10-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6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1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_精品文档_精品文档.doc

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economiccontractlaw

  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产生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1981年12月1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确立了中国的经济合同体制。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1993年9月2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重要的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共分7章,包括:

总则;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的管理;附则。

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方面。

  经济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规定9种基本经济合同,即:

①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

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

③加工承揽合同。

④货物运输合同。

⑤供用电合同。

⑥仓储保管合同。

⑦财产租赁合同。

⑧借款合同。

⑨财产保险合同。

此外,还明确规定经济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经济合同的原因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④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①标的。

②数量和质量。

③价款或者酬金。

④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⑤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合同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经济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士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等民事主体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仟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下列经济合同为无效: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三、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向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四、违反国家利益成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

  无效的经济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经济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经济合同的无效。

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八条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成立。

  第十条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国家根据需要向企业下达指定性计划,有关企业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经济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

  二、数量和质量;

  三、价款或者酬金;

  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用货币履行义务时,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用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除国家允许使用现金履行义务的以外,必须通过银行转帐或者票据结算。

  第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

经济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

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可由保证人担保。

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按照担保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依据该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如果双方都是故意的,应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所有。

如果只有一方是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回对方;非故意的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第十本条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颀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贷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满足的方法执行。

  二、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

  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成实样。

  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货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

  四、交(提)货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

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可以由一个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也可以由几个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别签订合同。

国家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计划任务书等文件签订。

  勘察、设计合同中,应规定双方提交勘察、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时间,设计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交工验收、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第十九条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

除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承揽方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任务的主要部分,不经定作方向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务转比给第三方。

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方完成为物品或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

  承揽方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应及付检验,发现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应立即涵印定作方调换或者补齐。

承揽方对定作方是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违反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方修缮房屋或者加工成批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但定作方不得妨碍承揽方的正常工作。

承揽方承揽的复制、设计、翻译和物品性能测试、检验等任务,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严格遵守。

  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条货物运输合同,由托运方和承运方协商签订。

  凡涉及联运的,应明确规定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和交接办法。

  托运的货物按照规定需要包装的,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绝拒绝承运。

  第二十一条供用电合同,根据用电方需要和电力可供量签订。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电力、电量、用电时间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二条仓储保管合同,根据存货方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由双方协商签订。

零星货物的储存,根据有关仓储规定签订。

  仓储保管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没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条款。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的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应及时通知存货方。

保管方验收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财产租赁合同,应时确规定租赁财产的名称、数量、用途、积赁期限、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租赁期间财产维修保养的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出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和标准,将出租的财产交给承租方使用。

如果出租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租赁合同对财产新的所有方继续有效。

  承租方因工作需要,可以把租赁物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必须事先征提出租方的同意。

  租金的标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签订;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规定。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贷款的数额、用途、期限、利率、结算办法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五条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超)、保险余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迄期限等条款。

  投入方法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

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生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认证 > 从业资格考试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