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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医养结合政策的12个重要文件

2013-2017年

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

(六)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

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

2.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

(二)加快发展健康养老服务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

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3.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五)医养结合:

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

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养老床位。

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

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研究制订老年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专项规划,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

(四)积极发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

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

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

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

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5.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

2015年1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到2017年,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到2020年,符合国情的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实现有序共享,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综合连续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意见还确定了重点任务,包括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

(五)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

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实施准入和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规划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鼓励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

(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针对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

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

整合审批环节,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

支持企业围绕老年人的预防保健、医疗卫生、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食品药品、康复辅具、日常照护、文化娱乐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

6。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

《通知》要求,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互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同时,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根据申办人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建设标准、服务规范等方面,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减少繁文缛节,提高办事效率。

《通知》指出,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

符合设立条件的,自受理设立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

《通知》指出,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

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受理设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设置的批复。

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

1.试点地区: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新疆.

2。

试点目标:

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3.主要任务: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8、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民发〔2016〕107号)

第三章展养老服务:

第一节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节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第三节促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第四节创新养老服务投融资机制

第五节探索建立长期照护保障体系

9。

卫计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2017年8月8日(一共10条,其中8条内容与养老有关)

第一,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

第二,制定独立设置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小型眼科医院等机构的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

第三,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进程。

第四,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进一步简化三级医院的设置审批。

第六、进一步提升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的诊所,放宽外方投资股权比例不超过70%的限制。

第七,探索在国务院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八,全面清理相关文件或规范中存在的各种无谓证明.取消医疗机构申请医疗广告时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章,改为加盖申请人公章.开展社会办医疗机构需出具验资证明的相关材料清理取消工作,加强后续监管.

10、卫计委《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7月31日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11、卫计委《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及管理规范2017年10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疗机构、护理机构,打通专业康复医疗服务、临床护理服务向社区和居家康复、护理延伸的“最后一公里”

一、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功能定位以贴近社区、服务家庭为主,对于推进分级诊疗、促进医养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属于独立设置的医疗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

鼓励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集团化、连锁化经营,建立规范、标准的管理与服务模式。

对申请举办集团化、连锁化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的,可优先设置审批。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纳入当地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医院感染防控等服务风险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专业管理规范与制度,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四、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应当与区域内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建立协作关系,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有条件的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12、卫计委《十三五健康老龄化规划重点任务分工》2017年11月2日

全国老龄办牵头,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体育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配合:

开展老年健身、老年保健、老年疾病防治与康复、科学文化、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家庭理财等内容的教育活动。

4.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服务老年人的功能建设.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病科建设。

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

推动安宁疗护服务的发展。

倡导为老年人义诊,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到2020年,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设老年病科比例达到35%及以上。

(国家卫生计生委)

5。

大力发展医养结合服务。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多种形式的签约服务、协议合作.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安宁疗护机构或医务室、护理站等,重点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所需的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护服务.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机构。

推进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居家老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研究出台老年人健康分级标准,健全相关服务规范、管理标准及监督评价机制,研发相应的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卫计委《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2017年11月8日

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要求,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符合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见附件1),主要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管理、疾病预防、老年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疗、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急诊救护,安宁疗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

二、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备案,并提交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和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材料(见附件2)。

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

四、在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每年现场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在开业后3个月内进行第一次现场检督检查。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应当与周边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机制,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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