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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doc17

中国信托投资业发展doc17

中国信托投资业目前明显是陷入了逆境。

这一逆境是全行业性的,整个产业普遍发生经营困难。

这就需要从产业的角度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进展历程作一番讨论,才能弄清晰进展这一产业需要在哪些方面作出什么改进。

第一要说明的是,这一考察将是与传统的产业研究有所不同的。

研究产业组织的传统理论所面对的制度背景和实际产业背景,差不多上以市场制度为前提的。

这意味着在这种制度背景下的产业,一开始总是处于竞争状态,如此,关怀的要紧是是否要限制集中、集中是否对产业进展有效。

但关于中国的信托业来说,其制度背景是不一样的,第一,在市场准入上一直没有放开;第二,一开始尽管是分散的,但却是非竞争的;第三,面临着集中难于进行、难于发生、如何才能集中的难题。

本文是如此安排的,第一部分先讨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所得到的产业生存与进展环境,用市场结构来指称如此的环境,是不合适的,因为中国信托投资业的市场是相当不完全的,但又不能说全然没有市场的成份,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相伴着我国的经济改革而复原进展的,是以中国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的。

但是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生存进展环境,确实留下了太多行政性的痕迹,只能称为行政-市场结构。

只有了解这一结构,才能明白得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行为。

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的行政-市场结构下,必定要选择的策略是什么,这是第二部分要讨论的。

信托投资公司在上述行政-市场结构下选择了自己的市场策略后,公司在整个产业市场中的地位与实力发生什么变化,这属于关于公司绩效与整个产业状况进行评判,这是第三部分要做的。

第四部分提出进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所要注意的问题。

一.工具性的政策导向与行政-市场结构

中国的信托投资业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没有改革开放,就没有信托投资公司的复原与进展。

从1979年成立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以来,信托投资业能够说一直处于动荡之中,至今仍不存在差不多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投资业的垄断,不存在由于垄断因素形成的进入壁垒。

关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唯独的进入壁垒是行政性的审批。

几家大公司占市场份额的比重,从1996年的数字看,最大的中信公司,其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也只有6.29%,最要紧的还在于,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几乎没有在真正的信托业务上进展,手续费的收入专门小,构不成带有自身品牌的业务品种,因此不具有形成垄断的基础。

因此,即使在中信公司的资产占全部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总额的比重较高的年份(1991年占16%),中信公司实际上也不构成关于信托业的垄断。

在这一部分,要说明的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什么缘故连续地受到严格的行政性管制?

不仅是市场准入上的严格管制,更有业务范畴的操纵。

除了中国特有的关于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因素之外,中国信托投资业本身的业务开展与进展情形与这种管制又有什么联系?

什么缘故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从开办之初的模糊,到现在,当信托投资业务的开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仍旧找不到自己的业务定位与业务空间。

行政性管制的放松,需要产业经历一定的市场培养,没有如此的市场基础,就无法形成一定的行业自律。

因此,现在人民银行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治理、规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改革(9812月1日,《中国证券报》),在那个地点,规模经营的提出明显说明了对通过市场力量而集中的重视。

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一直未能形成几家大公司垄断的局面,应该是信托投资业的业务种类受到严格操纵的缘故之一。

尽管信托投资机构的数量在绝对地减少,但全国性的信托投资机构却一直在增加,由1991年的10家,增加到目前的22家,这一点说明金融监管部门有意提高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

1.市场准入的相对宽松

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信托投资业开始了一个复原进展的历程。

在开办信托业务之初的1980年,国务院、人民银行都发文、发通知要求各地积极开办信托业务,并把审批信托投资机构的权限放在省级分行。

按照19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申请设立地市一级的信托投资公司,省级分行有权批准,只需报总行备案。

这一点与当时的改革进程是相适应的。

在改革过程中,中央给予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类企业一定的自主权,开始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

在集中的打算经济下,从理论上说,全体人民既是托付人又是受益人,全体人民成为单一的托付人与受益人,这实际上决定了受托人也只能是单一的。

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提出了关于不同受托人的要求,形成关于资金融通的不同需求,从而也对金融机构的多元化、金融产品、金融业务种类的多元化提出了要求。

因此,各类机构纷纷申请设立金融机构。

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当时能够开展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而且关于资本金等各种条件的要求又相应比较低(全国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0万,地市一级的公司资本金要求500万),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成为各类单位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的首选。

1988年达到最高峰,为745家,这是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如加上没有通过人民银行批准的,则有1000多家。

2.审批机构的严格操纵

信托投资机构的如此快速增加,明显与仍处于改革之中的中国金融体制及资金安排的打算体制不相适应,不可幸免地要受到整顿。

1988年8月12日,人民银行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紧急通知》,通知说,“目前信托投资公司进展过快,而且还有膨胀的趋势”,要求各分行停止审批各类金融机构,这实际是上收了金融机构的审批权。

国务院在1989年9月22日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所有金融性公司,应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审批,任何地点政府和部门无权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

不仅上收了信托投资机构的审批权,而且还对已设立的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撤消了一批信托投资机构。

投资投资公司从1988年的745家减少为1990年的339家。

1995年,又进一步要求国有商业银行与所办信托投资公司脱钩,再次减少了信托投资公司的机构数量。

由95年的392家下降到96年的244家。

3.在机构仍不能大量减少时严格操纵业务范畴

对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行政性准入的管制,自然是期望以此而对信托投资业保持一种操纵,同时也使信托业有某种程度的集中。

但人民银行作为主管部门,难于抵挡各个利益主体提出的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

在这种纷纷要求设立信托投资机构、机构过度膨胀的背景下,人民银行一直陷于机构的清理整顿之中,实际上难于真正考虑对信托投资公司开放真正意义的信托业务,反而要把经营范畴从最初的相对宽泛但却较为模糊变为较为明确但却操作性较低。

在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业务范畴的规定上,托付存贷款(托付人提出特定要求)与信托存贷款(托付人提出一样要求)的区分一直是一个焦点。

86年颁布的《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治理暂行规定》承诺信托投资机构办理上述两类存贷款业务。

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一直是受到限制的,85年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过大时,人民银行就发文要求赶忙停止发放信托贷款和停止办理信托投资。

88年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大量办理假资金托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被纳入规模治理。

信托投资公司的竞争优势事实上也不在托付人提出一样性要求的信托存贷款业务上,而在于托付人提出特定要求、从而信托投资公司能够锁定资金的期限与用途的托付存贷款业务上。

假如信托投资公司在资金托付业务上具有进展余地,那么,信托投资公司的进展重心自然会转到托付业务上来。

因此,那个地点的关键在于,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托付业务,其规定是模糊的、不明确的,缺乏可操作性。

机构与业务范畴的关系变为是如此的,既然行政性准入并不能完全操纵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因此,在业务范畴上,必定是模糊的,缺乏操作性的,随时可加以限制的。

起初在信托投资公司的准入上的宽松,与后来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的严格操纵,二者表面上看起来是矛盾的,但实际上二者都表达了一种关于信托投资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都把信托投资业当作一个可利用的工具,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个独立的产业来进展。

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

受局限下的竞争

上一部分讨论了中国信托投资业所处的是行政-市场结构,行政性的一面表现为信托投资机构的准入与业务品种的开拓,都受到行政性的操纵;市场性的一面要紧表达在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之后,它就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机构而存在,只要它存在,它就得想方设法生存进展。

这正是信托投资业作为一个产业存在的依照。

信托投资公司在如此的行政-市场结构下,作为一种主体性的力量,必定寻求创新,必定不断寻求新的业务拓展点。

因此,中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更大程度表现为与监管当局的博弈,表现为对政府的业务范畴限制的突破,与市场中与其它机构的竞争,也要紧表现为哪一机构领先进行如此的业务限制的突破,从而获得先机。

这种竞争形成了自身的特点。

1.货币市场上的“违规”

信托投资公司是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要紧领域在资本市场上。

但中国关于资本市场的操纵是专门严格的,资本市场上金融产品的开发极受限制,因为金融产品的每一次扩展,都意味着政府在金融方面直截了当操纵的某种调整,也代表着政府金融监管的某种关于市场化的适应。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通资金开展业务受到专门大的限制,这使信托投资公司不可幸免地寻求利用货币市场进行融资渠道的拓展,信托投资公司突破政策限制的努力也必定地要紧表达在货币市场上,同时这也使得中国的货币市场事实上发挥着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双重功能。

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要紧是通过拆借和债券回购这两种形式或说这两个市场而连通的,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这两个市场从银行机构融入资金,再把融入的资金用于投资或证券市场的业务,是拆借市场的要紧交易。

拆借市场于1986年开始运行时,全国信托投资公司从国家银行拆入的资金净额就达20亿元(年末数),在这之后,拆借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来源中一直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依照人行非银司1995年的典型调查,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总额中,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占40%-60%。

拆借市场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要紧功能因此不是融通短期资金,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市场上的种种违规行为是较为普遍的,绕规模发放贷款、冲击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分别成为不同时期信托投资公司通过拆借资金而拓展的业务。

拆借市场的纷乱因此要受到整顿。

从80年代末期开始,对那个市场的大规模整顿就达三次,但由于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拆借市场,因此整顿的成效并不有效。

直到1996年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市场建立后,拆借市场的交易开始受到严密的监控,拆借作为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式开始失去效力。

因此,国债回购开始替代同业拆借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融通资金的要紧方式。

在这一市场上,资金流淌的方向与拆借差不多相同,依旧从银行和居民流向非银行金融机构。

因此,这一市场也不可幸免地受到监控与整顿。

1995年8月8日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重申对进一步规范证券回购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类金融机构办理回购业务,必须有百分之百属于自己所有的国库券或金融债券,并将这些证券集中在一家证券登记托管机构。

97年6月则开办银行间债券市场,各商业银行从交易所撤出。

至此,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连通在相当程度上被堵住了。

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存款业务被停止而托付业务又模糊不清无法实际操作的政策背景下,寻求通过在货币市场上的突破而拓展业务。

由于这是一种关于政策限制的突破,具有政策上的风险,自然也要收取回报。

但是,当如此一种拓展本身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行为时,信托投资公司在拆借和回购上的交易就背离了进行交易的初衷,拆借和回购所融通的资金差不多在相当程度上不是为了拓展资本市场的业务,拆借和回购本身变成了能够带来收益的交易,因此,这类交易专门快就走向极端,成为畸型的。

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这类交易进行的竞争,自然可不能使信托投资公司得到健康的进展。

2.资本市场上的有限进入

进入90年代之后,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信托投资公司开始集中力量进展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竞争。

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有962家,占全国营业部总数的40%左右。

22家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所拥有的证券营业部约500家左右,差不多上占了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营业部的一半。

能够说,只是在证券业务上,信托投资公司才开始了一种真正的同行之间的竞争。

之因此能够进行这一竞争的缘故在于,证券业务开始表达出产品的差异,表达出不同的人才储备的不同优势;不同的市场策略开始显示不同的成效。

只是,中国的证券业务通过一段时刻的进展之后,原先的业务进展空间也接近饱和,开始面临着业务雷同的格局。

目前的信托投资公司与证券公司一样,普遍存在服务项目单一,收入来源靠经纪、保证金利差、自营三大块如此一个共性。

这三块收入大约占券商总收入的90%,另外10%为股票承销、国债承销、国债交易等业务的收入。

依照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非现场检查的情形看,证券营业部的收入占全国信托投资公司收入的40%以上,少数公司甚至差不多靠证券交易营业部盈利。

在证券业领域,开始显现了与信托投资业相同的融资与业务开拓受局限的政策环境。

目前我国券商面临的最大问题仍是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从而不可幸免地重蹈信托投资公司的复辙,通过拆借、回购融通资金,在这两种方式都受到限制后,只好利用股民保证金帐户的资金。

据人行97年5月底调查,全国证券经营机构的客户保证金余额达2000亿元,占券商资金来源总额的50-60%。

能够说,信托投资公司在拓展到证券业后,实际上还没有摆脱受局限下的竞争状态。

3.受局限下的竞争

上面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作了一个简单的描述,并把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行为概括为受局限下的竞争。

不能以信托投资公司数量的众多而认为在信托业中存在着过度竞争。

假如说存在着过度竞争的话,那么其前提应该是企业的创新是不受限制的。

但是,关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尽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具有宽敞的业务空间,但实际上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每一项新的业务都要通过审批,那个地点缺少对创新的鼓舞,因此竞争是受限制的。

这种受局限下的竞争,有这些特点:

第一,被动性。

以政策上的某种松动或说漏洞为契机,在寻求到某一政策上的突破口后,各信托投资公司必定集中力量投入到这一业务突破中去。

那个地点尽管具有信托投资公司寻求突破口的主动成份,但更多的是一种等待。

第二,业务开拓的短期性,难以进行长期的规划。

第三,业务的单一性。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要紧集中在银行业务和证券的经纪与自营业务上。

国外投资银行的业务范畴是相当广泛的,如美林集团的业务收入分别来自佣金、要紧交易、资产治理及投资组合服务、承销及战略服务、利息和股息与其他几个部分,且各个部分之间的分布较为平均,96年该集团来自上述部分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8.9%、26.3%、17.2%、14.8%、7.7%、5.1%。

业务范畴的广泛才能使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具有差异性,同时,只有在不断的创新中才能保持产品差异的存在。

而只有当存在产品差异时,才有竞争可言。

第四,脆弱性。

信托投资公司不仅所从事的业务较为单一,而且,由于融资渠道的受限制,这单一化的业务又是缺乏稳固负债支撑的。

三.中国信托投资业:

没有长大的产业

1.对中国信托投资业的简要评估

一个产业在其进展过程中自然要形成某种市场集中度,反过来也能够说,假如一个产业没有形成一定的集中度,那么那个产业确实是欠进展的。

数百家机构的存在,普遍经营困难,无疑说明信托业作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的进展是专门不成熟的。

在上述的受局限竞争背景下,信托投资公司往往是以集中资产于某一业务为代价而获得急速扩张的。

这尽管容易通过迅速扩张而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却因为过于集中于某一类业务而大大降低了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专门容易由于某个小波动而陷入被动。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品种单一,且这单一化的资产又缺乏稳固的负债支撑,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这些资产的流淌性专门低。

美林集团在1996年的年报中宣称,集团的所有资产几乎能够全部即时售出变现。

与此相比,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是远远达不到这一水平的。

因此,关于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说,公司规模的扩大,同时意味着资产的流淌性降低从而抗风险能力降低、脆弱性增大。

几家大信托投资公司相继被关闭,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在这种情形下,大公司并不比小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反而是具有较多流淌性资产的中等规模的公司具有更多的优势。

大公司不具备兼并的实力,而在资本市场不发达的中国,中小规模的公司也难以依靠自身的力量吃掉大公司。

到目前为止,看起来还没有发生一起信托投资公司之间互相兼并案例,所关闭的信托投资机构,也都由银行来接管,而不是由信托投资机构接管。

这因此是许多因素造成的,但这也说明中国的信托投资机构缺乏兼并其它机构的实力。

中国信托投资业的集中度因此难以提高。

已有的信托投资公司的规模难以扩大,而信托投资公司本身的机构数又是减少的,那么信托投资业的进展必定是呈缓慢的甚至停滞的状态。

中国信托投资业的欠进展,自然表现为中国的资本市场进展缓慢。

易纲(1996)的研究说明,中国金融资产的大部分仍是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

银行和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占金融资产问题的比例1978年为93%,1986年为87%,1991年为84%,1995年为83%。

这一比例改革开放以来虽呈下降趋势,但90年代以来下降缓慢,说明中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进展不尽人意。

2.一个统计检验

上面的简要评估说明,在我国的信托投资业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规模并不是越大越好的,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公司规模反而是中等规模。

这一结论得到了统计检验的支持。

我们运用施蒂格勒在《规模经济》一文中提出的生存技术来测定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佳规模。

具体的检验是通过比较不同资产规模的信托投资公司机构数在91年和96年中的变化而进行的。

91年与96年的实际公司数为376家和244家,但我们只分别统计了91年的361家和96年的239家,缺少的几家为没有资产数的。

所缺的这些机构并不重要,如96年所缺的为青海的庆泰信托、连云港市国投、广东惠州信托、广东国民信托等。

这两年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数是由汇总各个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数而得到的,1991年为2764亿元,1996年为5404亿元。

我们先按不同资产规模占全部公司总资产的比重把这两年信托投资公司分为8个档次,然后算出每个档次的机构数,再比较这两年各档次机构数及其占全部资产比重的消长变化。

能够认为,机构数及资产份额的下减说明这一档次的资产规模效率较低,而机构数及资产份额的增加则说明效率较高。

检验结果说明,占总资产5-10%以上(第1-2档)的公司,在91年还有2个,到了96年则变为1个,且其资产份额由29.31%下降为6.29%。

这说明,在受局限的竞争下,公司资产的流淌性专门差,公司的风险治理能力在如此的制度背景下难以应对大规模的资产,另一方面,中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治理水平本身还有待提高,因此,大规模的信托投资公司在中国是不适宜的;规模较小(第7-8档)的公司,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这与95年银行与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脱钩从而关闭一批信托投资公司有关,但也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假如没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是不容易生存的。

尽管96年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比91年少了100多家,可中等偏大规模(第3-6档)的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其资产份额差不多上上升的,其中资产份额在0.2-2%之间的公司占整个产业的份额从91年的41.95%上升到1996年的59.57%,机构数占全部公司数的比重由23.55%上升到96年的45.60%,说明这类公司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要紧类型。

各类规模信托投资公司的数量及比重变化情形中等规模的公司占主导地位,这是中国信托投资业行政-市场结构及受局限下的竞争所必定导致的结果。

 

四.进展我国信托投资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前面的讨论突出地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普遍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整个产业的进展程度专门低;二是中国的信托投资业事实上没有在信托本业上获得专门大的推进。

因此,要进展我国信托投资业,无疑需要考虑如何提高信托投资业的最佳经营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需要进一步认识信托、信托投资业关于我国的金融业、金融制度体系到底具有什么样的意义。

1.结构、行为与规模经济

关于我国信托投资业最佳厂商规模的统计检验说明,在我国信托投资业中,中等规模的公司占据主导地位,并指出,这是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行政-市场结构及受局限下的竞争所决定的。

这意味着,在那个地点是结构决定了行为,并由此决定了绩效。

因此,要改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厂商规模,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就需要改变目前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这种行政-市场结构,以改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竞争形式。

在市场结构与市场行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经济理论有过一番的争辩。

产业组织研究中的结构主义学派,坚持市场结构第一决定了市场行为,继而决定市场绩效。

在他们看来,凡是存在市场进入壁垒的,一定是损害了竞争,从而是必须限制的,也就有了反垄断法。

但随着市场制度的进展,集中已是产业组织的普遍现象,人们转而开始注重集中是否提高了效率,而不是像结构主义那样只看是否损害了竞争,并认为,在市场准入上有没有壁垒,不一定阻碍该产业的效率。

被称为“效率学派”的这批经济学家进而提出,是市场行为决定了结构,而不是相反。

能够认为,这两派经济学家的观点事实上是对应了市场制度进展的不同时期,市场准入上的自由竞争,是市场制度的本质所规定的,而产业进展过程中因集中而形成的准入壁垒,也是市场制度自身的表达,市场作用的发挥,使产业形成了自身的秩序,垄断是这种秩序形成的表达。

在一定的产业领域,其产业组织框架的建立,说明这一产业其秩序的形成。

因此,在市场制度有了一定进展后,自然要对反垄断法加以修正,这是市场具有立宪功能的表达。

从那个意义上能够说,在市场制度下,是行为决定了结构。

中国的情形与市场制度下的情形是不一样的。

在行政-市场结构下,厂商的市场行为本身对结构的能动性是相当受限制的,行为的演进无法形成有效的集中,受局限下的竞争说明了这一点。

因此,在中国,结构决定行为,仍是实际情形的反映。

假如不改变结构,那么,信托业的最佳规模就无法改变。

即使通过行政性的方式加以改变,也将是不经济的。

因此,需要对这种行政-市场结构作一定的调整,假如不考虑市场准入的某种放开,那么,也值得考虑在业务种类方面有一定的松动,只有如此才能鼓舞信托投资公司竞争的积极性,也才能保证公司的竞争能够带来实力的增强。

假如竞争不能加强公司的市场地位,那么即使能够带来一时的利润与资产的扩张,公司也是不情愿选择的。

调整目前信托投资业所处的行政-市场结构,构造信托投资业的竞争环境,这自然会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最佳经营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

2,化解风险问题

提出规模经营,明显是认为通过提高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规模,能够提高信托投资业的抗风险能力,从而有利于化解信托投资业目前的风险。

但是,提高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最佳厂商规模从而提高信托投资业的市场集中度所面临的问题要紧在于,目前的低质资产谁来收拾,目前分散的机构如何集中?

前面的阐述能够说明,行政性的管制从而行政-市场结构,并不能推进这一产业的竞争,从而也难以形成对信托投资业的集中担当重要角色的公司。

如此,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就难以幸免。

但是,通过行政性方式的整合集中有着相当的难度。

信托投资业的行政-市场结构说明那个地点的机构是作为市场中的主体存在的,各自承担着自身作为主体应该承担的风险,假如以行政性的方式进行整合集中,那么,将有相当数量的公司失去其主体资格,同时也不再承担其原先的主体责任,这时,原先各主体承担的主体风险将集中为国家风险。

即使不考虑这一点,仅从是否有利化解风险的角度来考虑,那么,当由若干个较小规模的公司组合为一个较大的公司时,现在新公司仍需一段时刻的磨合,这时候的风险专门大程度上不仅是原有风险的相加,甚至还要加上公司在磨合上所产生的新风险。

从这些因素考虑,简单的行政性重组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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