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拘留请假申请12小时节假日算吗word范文 2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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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请假申请12小时节假日算吗

篇一:

请假休假管理规定(新)

员工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工作时间

(一)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时—11:

40时,下午13:

30时—17:

00时。

(其它分公司按照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

(二)集团实施标准工时工作制,不分级别和岗位全体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或无故缺勤。

第二条考勤办法

(一)集团实行考勤机考勤制。

不论到岗、离岗时间是否正常,只要到岗、离岗都必须考勤,迟到或不考勤者每次扣罚人民币20元。

(二)因公出差,必须填写《员工出差审批单》报权责主管批准后交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登记,出差期间不受考勤机限制。

(三)因工作需要,早上直接到业务单位,应于前一天经权责主管签字同意后,并报集团人力资源部记录,但来到时应进行考勤。

(四)因工作需要,晚上不能赶回单位的,必须提前向权责主管说明情况,并于次日在出勤记录本上登记注明并由权责主管签字确认。

(五)无任何书面记录的视为迟到或早退。

(六)如发现代打卡行为,双方给与批评和罚款。

(按照《奖惩管理规定》)

(七)每日考勤情况由考勤机自动记录,集团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每月统计后公布考勤情况,并以此为主要依据核发工资、补贴等。

(八)集团外派人员,其考勤情况由其所在企业于每月初报集团

行政中心人力资源部,作为工资、补贴的发放依据。

第三条旷工

(一)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或者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1天者扣除当月效益奖金。

(三)连续旷工2天以上15天以下者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按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扣发效益奖金及补贴。

(四)累计旷工15天以上者,集团以书面形式或电话转达上班通知,仍未到岗者,按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五)非因公负伤或斗殴、酗酒闹事事件,致伤致残不能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非本人过错除外。

(六)休婚、丧、产假者,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准,逾期未到岗者均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请假和休假类别

(一)员工在正常工作日内因公、因私、因病等情况确实不能出勤或必须离开工作场所时应按规定请假。

(二)给假类别,根据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类:

1、病假

2、事假

3、每周公休假(周六、周日)

4、法定节日假

5、特别假(包括:

婚假、丧假、产假和护理假)

6、公假(包括:

工伤假、特殊假)

7、年假

(三)病假(7天以内的)、事假不含周六、周日,其他假类含周六、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五条病假

员工因普通伤病、疾病或生理原因需治疗或休息时须依照下列规定申请普通伤病假(以下称病假)。

(一)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指定就诊医院的病历证明,超假后需继续请病假者应另行办理请假或补假手续,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二)经常请病假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做体检,检查结果如证明该员工确实不适合目前的工作,而该员工又无不良记录,公司可以调动其岗位。

(三)如员工需要长期进行医疗的,可以向公司申请长期病假,申请批准后享受长期病假的待遇。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解除劳动合同。

(五)员工连续病假1个月以上,复工时须持集团指定医院出具健康证明方可上岗;集团可根据员工的健康状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六)无病请假,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及相关证明请病假者,其

病假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事假

员工因私事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事假,否则按照旷工处理。

第七条每周公休假

集团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其他各控股公司及各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轮休制。

第八条法定节日假

指元旦、春节、国际妇女节(限妇女)、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法定节假日,依国家规定给假。

第九条特别假期

(一)婚假:

凡达到法定年龄结婚的员工可申请婚假。

1、婚假给假标准:

员工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时(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予婚假3天。

如属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婚假14天,即17天。

再婚者不享受晚婚待遇。

(含周六、周日,不含国家法定节假日)

2、员工结婚当时因故未休婚假者,可于结婚之后1个月内申请婚假但不得分段申请。

3、员工婚假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以便安排工作的交接。

(二)丧假:

1、员工的父母、子女、配偶、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独生子女)死亡时可申请丧假3天。

2、员工的岳父母或公婆(配偶是非独生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直系亲兄弟姐妹死亡时,可申请丧假1天。

(三)产假: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企业服务满1年的初育正式女员工可申请产假。

1、产假给假标准:

女员工产假90天,女方年满23周岁生育的的属晚育,晚育的增加产假60天,即共150天。

剖腹产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产假所涉及的假期,均应包含节假日,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3、妊娠期间每月可享受半天全薪假以供月检。

4、女员工产假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以便工作的交接与安排。

5、女员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给与哺乳时间2次,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四)护理假:

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已婚正式男性员工,其配偶初育时凭《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配偶临产的有效证明,可申请男方计划生育护理假。

1、男员工可享受男方计划生育护理假7天;

2、男员工计划生育护理假必须在配偶产假期间使用。

第十条公假

(一)工伤假:

员工因职业灾害或执行公务而受伤致残或疾病,经指定医院证明和有关部门鉴定确诊后,其治疗和休养的时间给予工伤病假(简称工伤假)。

篇二:

劳动法请假规定

篇一:

新劳动法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共11天: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

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

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

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

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

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

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

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0.92

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

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

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

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

准给予奖励

篇二: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

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

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

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

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

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

期:

(一)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

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

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

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

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

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

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

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

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

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

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

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

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

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

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

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

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

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

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江苏: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对晚

婚的,延长婚假十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

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

及福利待遇。

农村居民及城镇无业人员晚婚、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

励。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X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

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

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

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1.75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

基本工资/21.75天/8小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

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1X)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

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

月工资收

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

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天)÷12月=21.75天

篇三: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新劳

动法法定假日、病假和事假规定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

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X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

(一)新年,

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

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

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篇三:

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

ASD公司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ASD股份(集团)总部员工及ASD分销体系员工。

第三条管理责任

员工的直接上级——对员工的考勤有监管责任;

分支机构人事行政人员——对分支机构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察/抽查责任;事业部人力资源经理——对事业部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察/抽查责任;

总部人力资源部考勤负责人——对公司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察/抽查责任。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

第四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的制度考勤日每周五天。

二、标准工作时间:

1、上午08时30分至12时;下午13时30分至17时30分,适用于深圳总部;

2、上午09时00分至12:

30分;下午13:

30至17:

30分,适用于北京总部;

3、分支机构执行深圳总部的工作时间,分支机构因业务性质、特殊地理条件、季节变化等原因调整工作时间的,须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审核、ASD分销负责人批准,并进行公布。

第五条考勤周期与出勤计算

1、按公历自然月份统计,每月应出勤天数=当月总天数-当月双休日天数

2、法定节假日为计薪假期,如果员工在当月的法定节假日之后入职,或者在当月的法定节假日前离职,则不计发薪资。

第六条打卡规定

一、打卡权限及特殊情况处理

1、在总部上班人员(含总监级人员)实行考勤打卡,长期驻异地办公人员可在办公地点考勤打卡。

2、因经常出差或其它原因无法正常考勤打卡的人员,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可免打卡或调整打

卡时间,对免打卡或调整打卡时间人员人力部门有权对其进行监督。

二、考勤次数

1、总部员工实行上、下班各打卡一次的制度,每日共打卡2次:

早上8:

30以前(深圳总部)/9:

00以前(北京总部)及下午17:

30后为正常打卡时间;公休、节假日值班人员仍须执行正常打卡规定。

2、分支机构所在地、办事处所在地员工执行每日2次的打卡(或签到)制度,即早上8:

30以前、下午17:

30以后(或其它经公司批准的考勤时间);外埠区域员工不能打卡的,由分支机构人事行政人员以电话等形式确认外埠区域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

3、员工每日的打卡次数必须成对,即有入就有出,否则即视为打卡异常。

三、打卡记录只能作为正常出勤凭证使用,不能单独作为加班的有效凭证,加班须按流程经事先审批核准方可。

四、违规打卡处罚

员工不得代打卡或代签到,一经发现将分别给予代打卡者与被代打卡者予以警告处分及给予每次200元的罚款处罚,罚款直接在工资中体现。

年度内代打卡或代签到次数累计三次(含)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考勤异常

一、迟到早退

1、晚于公司规定的标准上班时间上班的视为迟到;早于公司规定的标准下班时间离岗的视为早退。

2、迟到、早退半小时以内处罚:

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在三次以内(含三次),可不计罚款。

当月迟到和早退累计三次以上的,第一次处罚30元,每增加一次,依次累加罚款10元。

(如某员工迟到4次,前3次可不计罚款,迟到第4次罚款30元;迟到5次,前3次不计罚款,迟到第4次罚款30元+迟到第5次罚款40元,共计罚款70元?

?

3、迟到早退或无故离岗一次超过半小时至两小时的,每次按旷工半天计算;超过两小时以上的,每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漏打卡

凡上工作时间实际有到岗工作而没有打卡记录者,称为漏打卡。

员工每月漏打卡3次(含)以内罚款5元,超过部分每次扣罚50元。

三、外出办事管理

员工原则上要求先到公司打卡或签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员工外出办事前必

须提前在HR系统中提报《出差/外出申请》经直接上级批准后,方视为正常出勤,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

员工外出办事前后都必须进行考勤打卡。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发生考勤异常的情况,必须及时在HR系统中完成异常签卡,且异常签卡必须写明外出的具体时间、地点、事由;否则按无效异常签卡,并按旷工半天处理。

四、出差管理

1、员工出差前按照审批流程及权限提交《出差/外出申请》,该申请单中提交的出差时间作为人力部门结算考勤和财务部门报销出差发票的依据。

未提交《出差/外出申请》的出差视为旷工,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差票据。

2、如实际出差时间长于申请的出差时间,员工回公司后应在报销前补交超出天数的《出差/外出申请》,未补交《出差/外出申请》的出差视为旷工,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出差票据。

五、因公外出培训

经批准因公外出培训(培训时间在1天及以上)而无法正常考勤的员工,在外出培训前,必须按审批流程及权限提交《出差/外出申请》(该出差视为市内出差),该申请单中的出差时间只作为人力部门考勤的依据。

未提交《出差/外出申请》的外出培训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旷工

一、除各条款明确定义视为旷工行为外,以下情况也一律视为旷工:

1、员工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不到岗者,除因病(但需提供医院证明)或临时发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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