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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版专柜合同样板

合同编号

厂商名称

绿尔岛西饼屋

专柜编号

A116

合同年限

5年

 

 

 

专柜合同

 

出租房(甲方):

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

广州市新塘镇东进南路1号

承租方(乙方):

营业地址:

鉴于,乙方愿意租用甲方租赁场地(详见本合同第1条第1款)开展商业经营活动,

鉴于,甲方同意将场地租赁出租给乙方进行商业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双方对本合同条款已尽互相说明之义务,并对本合同之所有条款均已充分注意并详细了解双方合同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对违约责任的承担,乙方亦有足够预见。

甲乙双方均认为本合同已反映其真实意思。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场地为位于广州增城市东进南路路1号甲方经营场所内之第A116号铺位(以下简称“租赁场地”)。

(详见附件三:

平面位置图)。

2.租赁场地面积:

租赁场地面积约为150㎡。

3.乙方将在租赁场地内设立经营西饼屋。

乙方如需变更经营项目应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经营项目的,甲方有权予以制止或提出解除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为5年。

2.自租赁起始日起的20天为装修期,装修期内乙方无须交纳租金,但因装修而产生的水电等公用设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若乙方在装修期内提前营业,则以该日为租金正式起算日。

3.若甲方开业时间延后,乙方无权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获得补偿,但租赁期限及租金起算日自甲乙方正式开业起算(含甲方之试营业日),租赁期限作相应调整。

4.甲方租赁物业如系向第三方承租并签有租赁合同的,如甲方与该第三方之租赁合同终止而本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本合同应自行终止。

甲方在其与第三方所签租赁合同终止前7日内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如转让该租赁物业,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安排。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的缴纳方式

1.乙方每月应向甲方交纳的租金及费用包括:

⑴合作方式

*租金方式合作:

首年基本租金¥20250元/月/铺,(人民币:

贰万零仟贰佰伍拾零元整/月),第

二年起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8%,

管理费:

15元/㎡/月。

(含:

公共照明、空调、卫生、保安、基本硬件维护费等)

*基本租金保底+扣点的方式合作:

保底租金:

首、二年基本保底额¥\元/月/铺,(人民币:

\万\仟\佰\拾\元整/月),一线品牌除外,第三年起保底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逐年递增\%

扣点:

月营业额扣率为\%,

管理费:

\元/㎡/月。

(含:

公共照明、空调、卫生、保安、基本硬件维护费等)

⑵乙方收到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付款通知后,须向甲方支付乙方使用该场地而发生的相应的电费、水费等费用。

水电费按如下标准计收:

电费:

¥元/度、水费:

¥元/吨

如遇政府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变更的,甲方可以同时作相应变更。

3所有应付款项乙方应以支票、汇款、或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

支票或汇票收款人抬头应为甲方,且乙方开具之支票或汇票不可背书和转让: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⑷乙方应将下月的上述

(1)、

(2)款项之费用在每月5日之前缴纳,每月水电费在次月5日之前缴纳。

⑸乙方自每月1日起至5日内未缴清次月上述

(1)、

(2)款项之费用者,甲方有权切断商铺用水、用电和电话,关闭乙方所租赁场地,并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加赔偿的权利。

⑹所有现金交易必须均到财务部处办理,乙方不得将任何费用或票据交于甲方非财务人员,如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交付义务。

2.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如下费用:

⑴装修保证金:

¥5000元/铺(人民币:

¥万伍仟零佰零拾零元整),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正式营业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无息退还。

⑵押金(租赁保证金):

¥60750元/铺(人民币:

陆万零仟柒佰伍拾零元整)。

自起租日起,该押金分陆个月转为租赁保证金。

合同终止后。

乙方退回场地,甲方再扣除乙方应缴纳的租金、相关各种费用及违约金后,于1个月内无息退还余额予乙方。

⑶其它费用:

乙方负责租赁期政府征收的一切税费。

⑷甲乙双方每月结算期:

次月10日结算上月货款,超出结算期的推至下月结算,如此类推。

第四条:

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

1.乙方在甲方交付场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场地进行装修。

但乙方对租赁场地进行相关工程施工和装修前,应将设计图及施工方案两套送甲方审核,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但甲方的认可并不免除乙方应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之义务。

2.乙方所有装修工程应在乙方装修免租期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日应缴纳违约金(月租金+月管理费的10%),租金仍按本合同规定之标准收取,租期不顺延。

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如需要改造租赁场地结构、设施、设备(包括在场地内设置固定装置),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进行改造的,乙方应恢复原状,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乙方还应获得相关批准。

4.乙方在租赁场地内需要安装或者使用超过水、电容量的任何水电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应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5.乙方对租赁场地的装修均不应当对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整体美观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得影响甲方或第三方的正常经营;否则,乙方应立即改正,并赔偿因此给甲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对乙方租赁场地之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以保证设施、设备的安全性。

2.经甲方审核同意后,一方可以按照核定方案进行的场地装修及招牌安装工程,乙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

甲方有权拆除影响经营场所外部美观的招牌和其他不当标志,乙方无条件执行。

3.为配合经营场所的整体性布局及经营方式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乙方场地范围、位置、布置、商品陈列等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无条件执行。

4.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的卫生环境、水电、人员、消防等进行统一管理,乙方及乙方员工应服从管理。

5.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场地内发生的客诉纠纷作出协调直至仲裁,乙方应给予配合。

6.为保障甲方正常经营,当乙方经营铺位被查封、冻结或扣押时,乙方应即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异地查封、冻结或扣押之请求。

如否,甲方有权代为申请异地查封等,另行置放乙方财物,清除铺位,并解除合同。

造成甲方损失者,乙方应予以赔偿。

对乙方财产甲方享有留置权,得优先受偿。

7.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租赁场地。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约交付租赁场地,如否,租赁期限相应顺延。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管理费及其他所有费用,承担应由乙方负责缴纳的有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3.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商场管理公约》(详见附件二),接受甲方的管理。

4.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依法经营,保证商品及服务质量,明码标价,并应对所售商品实行“三包”。

乙方应自行解决因其销售商品所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并应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

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如乙方经营范围超出甲方经营范围,则须自行办理营业执照。

6.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的结构及用途,不得损坏甲方的设备、设施及其他财产,不得贮存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不得在公共区域存放物品和设置标志。

7.乙方应严格做好自身的消防、治安工作,并协助甲方检查房屋安全。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消防、治安及其他事故及甲方场地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租赁场地外设置广告、招牌或陈列货品的,应经由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实行,并不得对甲方经营场所的形象造成影响。

属城建管理范围内的,乙方应自行负责向城建部门报批,报批文件复印一份交予甲方。

9.乙方之营业时间应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

乙方不得闲置租赁场地,不得于营业时间拒绝接待顾客或擅自停止营业。

10.若乙方经营活动会产生污水或污染物质,则乙方须自费安装相关处理设施并负责经该设施排放的污水及污染物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因政府职能部门检测乙方排放之污水、污染物质不符合该部门的规定引致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皆由乙方承担。

污水、污染物质处理设施的施工依本合同第四条规定。

11.乙方如发生下列情形,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资料:

⑴公司组织变更;

⑵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⑶派驻专柜的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

⑷资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⑸其他与乙方商铺经营有重要关系的事项;

12.乙方必须列出经营范围及商品清单,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经营,超出营业执照或双方协定经营范围的,甲方有权没收超范围商品并解除合同。

13.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乙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项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开具发票或收据等。

14.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名称标示或影射使用类似的名字标示、宣传语。

15.乙方自行按政府要求负责工作人员的聘请及支付薪水。

16.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发生停电、停水、被盗等情况,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处理,甲方不因此负任何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促销

1.为增加集客力,甲方举行各种促销企划活动,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2.乙方就营销商品举办促销活动,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不得影响甲方及其他商铺的正常营业。

促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增加费用支出的,由乙方以汇票、汇款、支票方式、现金支付给甲方,从甲方应返还乙方押金中直接扣除。

3.为统一商场形象,商铺的促销海报及宣传用品应由甲方统一制作。

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使用乙方自做的宣传物品,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对于乙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予以制止或者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和其他损失的,乙方应该予以赔偿。

5.乙方参与甲方举办的各项企划活动或发行各类会员卡、优惠卡、优惠券等,乙方应予以配合(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另行协商)

6.除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其他经营场所所经营的商品举行打折特卖等各种促销活动时,乙方也应同时在甲方商场内进行同等促销活动。

否则,乙方应以该商品的差价(乙方在甲方的售价与其在其他经营场所销售折扣价之差价)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转租

乙方如需转租,应以书面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并承担转让费¥5000元/次,对转承租方或第三方因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乙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转承租方或第三方对租赁场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

第九条:

合同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如需变更,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2.本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约的,或者由于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租赁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3.如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约的,乙方应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

经甲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解除,押金予以返还。

4.本合同终止时,双方应检查房屋和租赁场地内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应能正常运转并归还给甲方。

如有损坏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正常的损耗除外)。

5.乙方特别声明: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在三日之内与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并自行搬迁铺内、仓库内的所有物品并将该场地恢复原样。

如逾期不搬迁的,乙方滞留在甲方该场地的全部物品均为乙方放弃之废物,任由甲方处理。

乙方的声明为不可撤销的声明。

6.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的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在扣除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款项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7.为与甲方经营保持协调,甲方可单方提前30日宣告解除合同,并退还租赁保证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后,应自行安排退场的相关事项。

乙方放弃因解除合同而对甲方的任何补偿或损失赔偿的请求。

8.当乙方发生违约行为,甲方需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不签收或联系不到,则甲方可在乙方商铺张贴告示,此行为视甲方文件有效送达,乙方不持异议。

9.合同解除时,依法按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乙方须留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整(¥:

贰仟元)甲方处,以支付可能因“三包”期而发生的费用。

在“三包”期满的三个月后,双方结清付款。

第十条:

保险

租赁期间,本租赁场地内属甲方的相关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投保由甲方负责,归属乙方的相关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保险或与乙方经营有关的各项保险由乙方投保。

由于不可抗力及非甲方原因等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交付租赁场地的,起租日期相应顺延。

3.乙方的违约责任:

⑴乙方逾期缴纳租金或管理费,每逾期一天,按逾期费用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逾期10天仍未交纳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押金不予退回;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⑵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限时撤柜,押金不予退回,且日后不再与其合作。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a.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相关费用;

b.乙方逾期缴纳装修保证金和押金;

c.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撤离租赁场地、擅自改变商铺的使用性质、擅自与他人合作经营商铺、转让商铺或利用商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d.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影响其他商铺正常营业,在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整改的;

e.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场地结构、位置、范围、设施或用途等,经甲方劝阻无效的;

f.将租赁场地闲置达1天以上或擅自停业达2天的;

g.乙方造成租赁场地的毁损,经甲方要求拒不修复的;

h.乙方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公约》的;

i.乙方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损害甲方商业信誉的;

j.乙方在租赁期内发生违法行为,或被政府主管单位下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被依法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的;

k.造成其他租赁场地和甲方损失的行为

l.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形:

甲方在解除合同和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后,仍保留其他合法方式追究乙方其他责任的权利。

⑶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3日内退场。

逾期不退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迁出并补交占用期间租金,每日租金计算方式为:

(月租金+管理费)10%,水电煤费用另计。

⑷所有的违约金可以从押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可以向乙方追偿。

违约金应在确定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⑸有关违法责任的事项,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商场管理公约》所定标准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台风、地震、禁运、罢工等。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通知对方,若无法立即通知对方,应在不可抗力结束后3天内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7天内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有效之权威独立的第三者证明。

按照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诉讼期间,除诉讼事项外,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之义务。

3.本合同终止不影响本条的效力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规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合同共有附件3份,分别为:

附件一:

《治安、消防责任书》、《治安、消防责任赔偿规定》

附件二:

《商场管理公约》

附件三:

租赁场地《平面位置图》

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甲方以邮递方式发出的文件,均以本合同内乙方的通讯地址为依据,该等文件在邮递后即视为送达到乙方。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广州景宏置业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物/授权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现居住地址:

签约日期:

年月日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一、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

二、甲、乙双方提供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乙方承诺租赁用途及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范围;

四、乙方资质证明;

五、承诺书;

六、促销费用的支付;

七、《管理手册》;

八、营业额统计呈报和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附件

附件一

租赁区域位置及面积平面图

 

附件二

甲、乙双方提供装修及设施状况

甲方提供部分:

1)墙---------------轻钢龙骨石膏板及墙面涂料粉刷;

2)天花------------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轻钢龙骨矿棉板吊顶;

3)照明------------嵌入式节能筒灯/嵌入式格式日光灯;

4)电---------------电表盒、计量电表及空气开关各一个,电源插座若干个,

5)地坪------------600X600/500X500防滑地砖;

6)空调------------中央空调出风口若干个;

7)回风------------中央空调回风口若干;

8)消防------------提供公共空间符合国家消防标准,并已经检验合格的消

防喷淋头、烟感器若干;

9)电话------------电话插座一个;(须报装)

10)水------------预留有上、下水管(非每个铺位)。

11)门------------电动/手动卷帘门/落地玻璃门。

 

附件三

乙方承诺租赁用途及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范围

1.乙方在此承诺该租赁区域的用途为。

2.乙方经营商品种类或提供服务范围如下:

 

附件四

乙方资质证明

□1.身份证;

□2.暂住证;

□3.居住证;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

□7.国内外代理商的代理资格及授权的协议或证明;

□8.注册商标证书;

□9.卫生许可证;

□10.专利权证书或专利权授权证明;

□11.质量检验合格证;

□12.其他必要的文件。

 

附件五

承诺书

本承诺书作为与甲方签定之《店铺/专柜租赁合同》的必要补充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方派至租赁区域工作的员工,均经过了严格的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并且我方按照甲方之要求对派驻租赁区域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了有关甲方一切规章制度、服务规范等内容的人事培训。

我方在此承诺,如我方派驻员工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或发生任何因我方派驻员工故意或过失造成甲方及第三人(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的顾客)损失的,我方同意先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我方自行处罚事件责任人。

对于甲方提出的要求调换人员的要求,我方予以积极配合。

我方另承诺,如我方派驻人员有偷窃甲方财物的行为,偷盗金额为人民币300元以内的,除赔偿甲方与被盗财物相等值的赔偿款外,我方愿意再支付给甲方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我方派驻人员偷盗金额在人民币300元以上(含300元),我方除了将责任人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和赔偿甲方与被盗财物相等值的赔偿款外,我方同意再支付甲方人民币3000元作为经济补偿。

上述赔偿款和补偿款,我方在事发后立即支付给甲方或授权甲方在我方已付押金或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此致!

承诺人(盖章):

日期:

 

附件六

促销费用的支付

1.对甲方组织策划实施的旨在提高商场知名度,提高商场的整体形象,从而促进包括乙方在内的商场整体销售的各项广告促销活动,乙方必须完全支持,并愿意支付各项相关之广告促销费。

2.首期广告促销费用于《店铺/专柜租赁合同》签定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贰仟元(¥:

2000.00元)整予甲方,以后每年度促销费用于当年一月十五日前汇入甲方指定帐户。

乙方同意必须全面配合甲方的促销活动安排,并保证参加每年至少四次的大型促销活动。

广告促销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及元旦等节假日的广告促销,所有广告促销费由甲方统筹使用。

 

附件七

管理手册

1.商品及服务管理

(1)乙方的经营范围必须遵循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甲乙双方的约定。

(2)乙方的销售和服务方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依法经营。

(3)乙方所作的广告、宣传以及商品介绍等,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可靠。

(4)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的销售服务和售后服务。

(5)乙方因自身营业销售活动需要使用甲方名称、商标、标记标章或发布广告的,应事先将相关活动内容提交于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得使用,否则以己方侵权论。

(6)乙方提供之商品均以明码标价出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价格专项规定。

(7)乙方不得私自收受提货券、兑换卡等。

(8)乙方必须依法纳税。

(9)乙方的促销活动,须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才能在甲方同意的范围内按照甲方的标准实施。

(10)乙方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向顾客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凭证。

2.租赁区域管理

乙方必须妥善使用该店铺/专柜及公共区域,乙方在此同意:

(1)不利用该店铺/专柜储藏其不符合乙方业务或经营性质的货物或商品,亦不将超出该房屋地面载重量或易燃、易爆、易腐蚀的任何货物和商品带入该店铺/专柜。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楼梯、通道及其他非乙方租赁区域做任何布置、广告、加装设备或存放货物。

(2)不进行亦不允许他人进行任何可能给甲方或购物中心内的其他租赁户构成妨害、或给该店铺/专柜和公共区域造成损害的任何行为;且不将该店铺/专柜铺位用于双方所约定的内容以外的用途。

(3)不做出且不允许他人做出任何可能导致该店铺/专柜保险合同失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

如果乙方违背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甲方需支付的保险费和有关保险续期的所有费用有所增加时,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补偿所有增加的保险费用。

(5)购物中心为禁烟区,所有员工和顾客不得在购物中心内吸烟。

(6)由于营业需要,乙方需张贴广告商品信息等,必须经过甲方的同意,对广告的张贴形式、内容、使用的张贴纸都需经过甲方的确认。

3.人员管理

(1)乙方派遣人员名单及人员数量应事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

乙方未派遣或擅自撤回派遣人员者视作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撤店铺/专柜,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对于所雇员工之聘用、劳动保险、福利及工作时间等均应遵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及其派遣人员保证遵守甲方商场的统一营业时间及其调整,并遵守甲方各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乙方派遣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甲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之培训,并委托甲方对其进行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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