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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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

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

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

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

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

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

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8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

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甲方:

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甲方预混料和注册商标生产浓缩饲料和配合饲料产品,销售区域不限,使用______商标,商标所有人为甲方。

产品标准由甲方协助乙方制定并由乙方负责备案,使用乙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生产登记证、厂名、厂址。

  二、乙方应保证月销量不低于______吨,年销量不低于______吨。

自合作协议签订时起,给予乙方______个月市场启动期,六个月后仍未达到目标销量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

  三、甲方按公司统一定价优惠______%向乙方提供安能系列预混料,乙方每次订货量应不少于______吨,订货应提前______天,且应在订货时按约定价格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在甲方收到货款后______工作日内自行提货;若需甲方送货,甲方将按实际价格收取运费。

订货后已生产的产品,必须由乙方负责在______日内提货,否则扣发乙方每吨______元的返工费,因返工所消耗的原料、包装物等另外计价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提供的预混料产品质量符合企业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对由预混料引发的质量事故负责。

乙方对甲方的预混料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出具国家认可的饲料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经双方协商或司法程序解决。

  五、甲方负责乙方产品配方的调整,由乙方自行采购除预混料以外的其他原料并组织生产;甲方负责乙方产品包装物、宣传品、标签的设计,由乙方自行制作。

  六、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保证金______万元,于签订协议时缴纳,如果乙方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质量事故、对甲方品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扣除保证金;如果无上述情况发生,于合作期满、乙方使用完或销毁所有与甲方品牌有关的包装物、标签后退还。

本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继续以甲方合作伙伴的名义开展业务。

  七、退货

  乙方由于非质量原因要求退货须在产品保质期内提出,并承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

由于甲方原料采购、生产加工、装卸作业等工作失误造成的产品质量事故,退货运费和产品处理费由甲方承担。

  八、甲方任何人员与乙方达成的口头协议,均无法律效力,本协议加盖甲方协议章或公章后方可生效。

如遇上述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议或补充。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本协议一式四份,乙方及甲方产品研发中心、客户服务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_

  开户行:

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义务工作站(简称商丘医专义工站SYYG)

第二条本组织的性质:

本组织是由我校义务工作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

通过组织义工服务活动,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认真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提高市民文明素质,改善社会风气。

本组织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组织隶属单位:

隶属于商丘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

第五条本组织的处所:

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六条本组织成立时间:

2018年3月2日(2018年3月,商丘市人民政府社科联和商丘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决定在商丘医专设立义工工作站,并任命时任商丘医专校学生会副主席、心理卫生协会秘书长王世光同志为首任站长,轩歧医研协会副会长、心理卫生协会组织部部长余飞同志为副站长。

随后随着演讲与口才交流协会的诞生,商丘医专义工站初具规模。

首任副站长:

余飞(QQ:

634450315)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助老抚弱、扶贫济困、资助救学,宣传推广环境保护和交通知识,组织开展力所能及的环保、维持交通秩序、社区服务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义工

第九条本组织的义工为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语之桥口才交流协会(即原演讲与口才交流协会)全体社团干部及全体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义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备与所参加的义务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三)能从事一定时间的义务服务工作;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守法公民(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跟随监护人或在有组织情况下参加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义工入站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站申请书(含注册信息);

(二)经理事会确认通过;

(三)进行义工宣誓,由理事会发给义工证。

第十二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阅读商丘市义工联合会和商丘医专义工站的各种资料,接受义工站的培养和训练;

(三)参与本组织义工干部岗位的招聘及常务工作;

(四)有向本组织推荐会员和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在组织及组织开展的公益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请求本组织帮助解决公益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六)有困难时优先获得本组织的帮助和服务;

(七)对本组织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八)入站自愿、退站自由;

第十三条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组织的管理规定;

(二)履行义务服务承诺,完成本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

(三)参加本组织安排的教育与培训;

(四)尊重义务服务对象的权利,保守义务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五)不得向义务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妥善使用和保管义务服务证和义工标志;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义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组织可考虑对义工进行劝退或除名:

(一)不遵守本组织纪律造成服务对象受损或影响服务活动成效,给义工服务造成不良影响;

(二)利用本组织名义从事营利性及其他不符合本组织宗旨的活动;

(三)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

(四)其他违反组织章程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十五条义工申请退站应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等义工身份凭证。

第四章组织机构及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丘医专义工站设立站长、常务副站长各1名,副站长若干名,其下暂不设部委(部门)。

第十七条商丘医专义工站和语之桥口才交流协会(即原演讲与口才交流协会)实行“两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即站长即会长、常务副站长即协会团支书(正会级)、副站长即副会长、副团支书、秘书长,其余社团干部及社团会员均为商丘医专义工。

第十八条商丘医专义工站设立理事会,由站长、常务副站长、副站长、义工组成。

本站实行“站长领导下的常务副站长日常负责制”,并且由1名副站长专业辅助常务副站长的工作。

第十九条商丘医专义工站为正科级单位。

站长为正科级(相当于乡镇的党委书记、乡长、人大主席团主席、政协主席),常务副站长、副站长为副科级(相当于乡镇的党委副书记、副乡长、人大主席团副主席、政协副主席)。

第二十条义工站选举任免制度

(一)义工站干部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每年6月份举行换届选举(即与语之桥口才交流协会同时换届),各级干部可连任一届(注:

本站站长、常务副站长不得连任)。

(二)义工站换届须召开理事会全会,到会人数达到商丘医专义工总人数的50%,选举即被视为有效,选举结果报商丘市义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义工站站长职责

第二十一条每年9-10月份,语之桥口才交流协会(即原演讲与口才交流协会)纳新结束、并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干部后,召开商丘医专义工代表大会(每年一次),公布站长、常务副站长、副站长名单。

向义工宣传商丘市义工联合会和医专义工站的各项政策及材料。

第二十二条帮助本站人员完成新义工申请登记,并定期将义工申请登记表交义工联存档。

第二十三条制作新一届义工通讯录,颁发主要成员,并向商丘市义工联秘书处提交一份通讯录,另一份通讯录自己留档。

第二十四条收集符合会员条件的人员的相关资料,定期上交义工联秘书处办理义工证及其他义工标志,并按规定的期限,收集本站义工会员的义工证进行年审。

第二十五条组织本站义工开展义务服务活动,每半年不少于1次活动。

第二十六条记录本站参与义务服务活动人员的义工时,年终上报义工联存档。

第二十七条每次发起活动前,应提前与义工联提出申请。

申请通过后,由义工联视情况发出活动公告。

第二十八条每次活动前应有培训(如:

活动要求,活动内容,注意事项,安全提醒等);活动后应有总结(如:

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表扬先进,查找不足。

)每次活动的电子照片应转载至自己的相册,并鼓励其他干部及义工转载照片,以作为留念。

第二十九条积极参加义工联召开的相关会议,遇事不能参加者要及时请假,并让常务副站长或副站长代替参加会议。

第三十条维护和树立商丘义工的良好形象,搞好内部团结。

第三十一条每月召开一次理事会全会,进行月总结,并宣讲商丘市义工联的爱心活动,以调动大家献爱心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每年5-6月份,与语之桥口才交流协会同时举行一年一次的干部合影留念,并将电子照片发至商丘市义工联合会会长李东亮和秘书长丁堂锋邮箱,(李东亮QQ邮箱:

丁堂峰邮箱:

第六章经费来源

第三十三条义工站的经费来源:

每年社团的会费少部分用于义工站的经费,并根据商丘市义工联合会的要求上交一些费用,用于商丘市义工联合会的献爱心活动。

第七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三条每学年的12月份进行一次年度评优活动:

“商丘市优秀义工”(评定义工总数的8%),“学校优秀义工”(评定义工总数的30%)。

第三十四条本站每月召开一次义工站理事会会议,凡累计有3次无故迟到、早退、缺席者取消义工资格。

(备注:

义工站理事会会议、商丘医专义工代表大会由站长或常务副站长主持召开)。

第三十五条凡年服务小时数不满10小时取消义工资格。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参照《商丘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章程》和商丘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关于下辖义工工作站管理办法》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商丘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于2018年5月30日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商丘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义务工作站理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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