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日照分析专业技术管理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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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日照分析专业技术管理规则.docx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专业技术管理规则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作者:

————————————————————————————————日期:

 

 

     并规字[2007]143号

                     

城市规划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暂行版)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太原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甲级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及勘查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拟建建筑与其周围可能受其日照影响或对其有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满窗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太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太原市城市规划区,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日照分析报告编制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 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每套住宅至少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满窗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其它建筑对其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客体建筑范围:

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八小时日照线范围内所包涵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但最大半径不得超过半径300米的扇形阴影范围。

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主体建筑上午8时至下午16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

应300米为半径做出扇形图,在此范围内,凡是其八小时日照线将已确定的客体建筑包涵在内的建筑,均应确认为主体建筑。

2、上述范围内方案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该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的规划建设用地,也应按照第十条要求按规划高度纳入模拟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

5、由于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属于建筑自身的功能构件,是为了能使建筑的功能更完善、使用更方便而建造的,因此不将其考虑为遮挡物。

第八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

1、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

当发现客体建筑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居室窗台线进行分析,以确定日照是否有影响、影响的位置和影响程度。

主体建筑范围内有多幢高层建筑时,其对客体建筑范围产生的日照影响应综合叠加后计算结果。

2、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一套住宅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南向(或南偏东、西小于等于45度)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主要卧室朝向或卧室较多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九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

太原市区。

2、有效时间段:

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

均为累计时间。

4、计入累计时间的最小连续时间:

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

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6米。

第十条、住宅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五条日照标准的住宅时,再对其居室窗台或按以下要求确定的具体位置进行日照计算。

1、计算基准线按以下要求确定:

1.1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1.2、两侧均无隔板遮挡,无论封闭与否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3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1.4形式复杂的窗或阳台当按上述要求较难确定计算基准线时,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2、计算高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3、计算宽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第十一条、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但在已批的上层次规划中为“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的规划地块时,亦应按下述要求进行模拟日照分析:

1、拟建建筑(作为主体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医疗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拟建地块与北侧的建设用地之间为城市规划道路、绿化、河道等城市公共用地时,北侧建设用地退界8米应满足规则第五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

2、拟建建筑(作为客体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3、拟建建筑为教育、卫生建筑,其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

第十二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地形图。

2、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含明确的底层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3、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附有详细标高)。

4、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资料来源应有具备资质的单位正式出具盖章的文本报告。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ﻫ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底层标高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对受日照影响的客体建筑计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

3.2主体建筑范围图;

3.3日照分析成果图:

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第十四条、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特定条件下的规划许可

    1、当拟建建筑位于现状建筑南侧,且拟建建筑的退距等相关指标达到技术规定的要求时,如果被遮挡户数小于等于总户数的10%,建设单位通过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当拟建建筑位于现状建筑东西两侧,且拟建建筑的退距等相关指标达到技术规定的要求时,如果被遮挡户数小于等于总户数的30%,建设单位通过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

 2、拟建建筑北侧存在计划拆除的住宅、敬老院、老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病房部分,如不满足日照要求,建设单位通过适当的经济补偿征得受影响住户或单位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予以规划许可;不在拆除计划内的敬老院、老人公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医院病房楼病房部分,不得有日照影响。

第十六条、解释权

本规则由太原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二00七年七月十二日起开始实行。

      

      二00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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