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公司的人格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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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司的人格制度.ppt

03年司法考试单选题年司法考试单选题nn31.甲公司注册资金为120万元,主营建材,乙厂为生产瓷砖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为稳定货源,决定投资30万元入伙乙厂。

对此项投资的效力,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须经甲公司股东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B.须经甲公司董事会全体通过方为有效C.须经乙厂全体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D.无效nn答案:

答案:

DD【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解析:

解析: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5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第第33条规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此,甲公司非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由此,甲公司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乙公司的合伙人,答案位、社会团体,可以成为乙公司的合伙人,答案DD错误。

错误。

公司法公司法第第16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本题按照现法律规定,无正确答案。

本题按照现法律规定,无正确答案。

08年司法考试单选题年司法考试单选题nn30.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以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关于担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公司经理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B.公司董事长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客户提供担保C.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D.公司股东会可以决定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nn答案:

D解析:

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即,只有股东会有权决定是否可以由公司为本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经理没有这项职权。

本题正确答案是D.案例案例nn以下哪些合同约束A公司?

nn1、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nn2、A公司负责采购的部门经理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nn3、A公司一名普通职员丙与B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案例案例nn以下哪些情形属于A公司侵权,A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nn1、A公司大量生产B公司的专利产品。

nn2、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时,谎称与其竞争的C公司在产品材料存在有毒物质,致C公司的产品销量骤减。

nn3、A公司的员工乙与购物的消费者发生冲突,因脾气暴躁,动手打伤了该消费者。

微博第一案微博第一案nn金山控告360董事长周鸿祎侵权,这个国内“微博第一案”已由北京海淀法院审结。

法院认定,作为被告的周鸿祎构成名誉侵权,法院判令其向金山公司赔偿8万元,并连续7天在新浪、搜狐、网易三大网站的微博首页刊发致歉声明。

03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年司法考试不定项选择题nn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nn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nn答案:

C解析:

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案例案例nnA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经常以低价向A公司提供原材料。

B公司欠其债务人C公司500万元,但B公司只剩300万资产。

nn请问:

nn1、C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为B公司偿债?

nn2、若要使A公司为B公司偿债,C公司有何救济途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B公司是否丧失法人人格?

公司资本不足公司资本不足nn1961年加利福尼亚的一个女孩在游泳池中淹死,监护人起诉拥有游泳池的公司。

法院发现该公司没有任何资产,泳池是租借的,判决刺破公司面纱。

nn1966年纽约州的出租汽车撞了原告,公司的资产是由出租车组成的,出租车的执照在纽约州是不可转让的,公司仅仅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车。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进一步发现,被告将全部出租车业务分成10个公司,每个公司拥有1-2辆,以躲避公司的侵权风险。

法院最后判决刺破公司面纱。

nn法院很少单独因公司资本不足而揭开面纱,往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虑。

因为资本不足的含义是不确定的。

nn资本不足绝非指将公司资本与公司法上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要求相比。

而应理解为将公司资本与公司经营之事业及其隐含的风险相比非常小,或者与公司经营之规模相比非常小。

这种利用较少资本计划经营大事业者或高风险事业者,目的就在于利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降低到必要极限之下,并通过公司形式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公司的债权人。

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nn英国逃避契约中竞业禁止义务的判例英国逃避契约中竞业禁止义务的判例nn被告原为原告汽车公司的董事及经理,被告在辞去公被告原为原告汽车公司的董事及经理,被告在辞去公司职务时与原告订立一契约,约定被告于一段时间内司职务时与原告订立一契约,约定被告于一段时间内不从事与原告发生竞争的业务而向原告的顾客拉生意。

不从事与原告发生竞争的业务而向原告的顾客拉生意。

但被告辞职后让其妻与另一雇员作为股东和董事成立但被告辞职后让其妻与另一雇员作为股东和董事成立一公司,从事与原告竞争的业务。

一公司,从事与原告竞争的业务。

原告请求法院颁发禁止被告所控制的该公司执行业务原告请求法院颁发禁止被告所控制的该公司执行业务的命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因为法院认为,被的命令,法院批准了原告的请求。

因为法院认为,被告之妻组成的公司不过是被告逃避其竞业禁止契约义告之妻组成的公司不过是被告逃避其竞业禁止契约义务的工具,该公司的法人格应予否认,将公司之行为务的工具,该公司的法人格应予否认,将公司之行为视为被告个人之行为。

视为被告个人之行为。

nn德国利用公司形式逃避债务的案例nn被告成立一歌剧公司,公司业务由被告亲自经营,剧院也属被告所有,但被告以租赁契约形式将剧院租给歌剧公司。

其后歌剧公司经营不善,其债权人取得对歌剧公司的强制执行权。

被告知悉后,解除了与歌剧公司的租赁合同,将剧院收回,并以被告个人名义继续经营,但也因之导致歌剧公司丧失了重要资产和营利工具,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权落空。

nn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公司名义经营剧院,却又于债权人求偿时将剧院收回,实属利用公司逃避债务,故公司人格应予否认,将公司与被告视为一体,由被告承担公司债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nn被告与原告订立一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为逃避交付房屋之义务而设立一公司,并将房屋转让给该公司。

nn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被告履行交付房屋义务之诉。

法院认为,被告企图以公司之面纱阻碍法院发现真实、正义,因此,应否认公司之独立人格,继而认定房屋转让无效,房屋仍为被告自身所有。

公司人格形骸化公司人格形骸化nn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

在一人公司和母子公司的场合下,公司形骸化的情况较为严重。

“喜洋洋喜洋洋”法人人格否认案法人人格否认案nn20022002年年44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月,原告电力公司与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喜洋洋喜洋洋”)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发生了一笔果冻条购销生意,后后“喜洋洋喜洋洋”拖欠电力公司拖欠电力公司2525万元货款。

万元货款。

“喜洋洋喜洋洋”的的拖欠理由是:

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拖欠理由是:

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无法偿还各项债务。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

后来,电力公司发现:

“喜洋洋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1991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年由被告谢得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谢得财;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企业,于19931993年年1111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月由谢某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谢得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

电力公司认为,谢某掏空“喜喜洋洋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

为此,电力公司,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来逃债。

为此,电力公司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将谢某、喜洋洋、永昌荣全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偿还2525万元及利息。

万元及利息。

nn厦门中院认为,永昌荣与厦门中院认为,永昌荣与“喜洋洋喜洋洋”作为关联企业的两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

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现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现“喜洋喜洋洋洋”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徒具空壳,无力偿还数额巨大的众多到期债务;而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永昌荣从未开展业务活动却有数百万元的资产,足以推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定谢某操纵并利用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来逃避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告谢某作为“喜洋洋喜洋洋”和永昌荣的和永昌荣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而产均发生混同;而“喜洋洋喜洋洋”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和永昌荣之间混同情况则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更为严重,公司相对人难以认识到两个关联公司的独立性。

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性。

上述种种行为,严重背离公司法人制度的分离原则,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

如在本案中仅追究究“喜洋洋喜洋洋”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原告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

因此,对念。

因此,对“喜洋洋喜洋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谢得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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