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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管理规定

锅炉管理规定

一、锅炉的基本知识

1、锅炉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参数

⑴锅炉的定义

《条例》规定: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工质)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⑵锅炉的基本参数

锅炉工作特性的基本参数,主要有锅炉产生蒸汽的数量(额定蒸发量)和质量(相对压力和温度)两个方面的指标。

⑶、锅炉的工作过程

锅炉的工作包括三个连续进行的过程,即燃料的燃烧放热过程,是指燃料在炉膛内,在一定的温度下,与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化学反应(燃烧)放出热量的过程;热量向锅水的传热过程和水被加热或汽化的热力过程。

2.锅炉的分类

锅炉分类一般根据结构形式、压力、用途及能源的来源来划分。

表1-1锅炉的分类

分类方式

序号

锅炉结构

锅炉出口蒸汽压力

锅炉用途

热能来源分类

1

锅壳锅炉

低压锅炉:

Pe≤2.5MPa

生活用锅炉

燃煤锅炉

2

水管锅炉

中压锅炉:

Pe3.0~4.9MPa

工业用锅炉

燃油锅炉

3

/

高压锅炉:

Pe7.8~11.0MPa

电站用锅炉

燃气锅炉

4

/

超高压锅炉:

Pe12.0~15.0MPa

/

余热锅炉

5

/

亚临界锅炉:

Pe15.0~20.0MPa

/

原子能锅炉

6

/

超临界锅炉:

Pe>22.1MPa

/

太阳能锅炉

3、锅炉的安全附件

压力表、水位表、安全阀统称为锅炉三大安全附件。

⑴压力表

压力表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

它的作用是用来测量和表示锅筒或集箱内压力的大小。

每台锅炉除必须装有锅筒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外,还应在给水调节阀前、可分式省煤器出口、过热器的出口与主汽阀之间、燃油锅炉油泵进、出口等都应装设压力表。

压力表的装置、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的规定。

压力表装用前应做校验,装用后宜每半年校验一次,在工作压力处划红线并加铅封。

⑵水位表

水位表也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

它的作用是显示锅炉内水位的高低。

常用的水位表有玻璃管式和平板玻璃式两种。

⑶安全阀

安全阀是锅炉必不可少的安全附件之一。

它有两个作用:

一是当锅炉压力达到整定压力时,安全阀即自动开启,排出蒸汽,发出警报,使司炉人员能及时采取措施;二是安全阀开启后能排出足够的蒸汽,使锅炉压力下降,当压力降至回座压力时,安全阀即能自动关闭。

D>0.5t/h的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安全阀(不包括省煤器安全阀);D≤0.5t/h的锅炉、D≤4t/h时且装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锅炉至少装一个安全阀。

可分式省煤器出口处(或入口处)、蒸汽过热器出口处、再热器入口和出口处以及直流锅炉的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设安全阀。

对于新装锅炉的安全阀及检修后的安全阀,都应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回座压力。

控制式安全阀应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检验和性能试验。

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一次。

安全阀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严禁解列。

为防止安全阀的阀瓣和阀座粘住,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的排放试验。

二、锅炉的安全知识

1、锅炉的运行安全知识

⑴锅炉投入运行的必要条件

a.锅炉设备要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锅炉必须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和有效期内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b.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锅炉的管理工作。

c.司炉人员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锅炉司炉人员安全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水质化验人员也应持有合格证。

d.锅炉应使用设计燃料或和设计燃料相近的燃料。

e.锅炉房应具备相应的规章制度。

f.新安装的锅炉应进行烘炉和煮炉。

⑵锅炉点火前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为了防止锅炉在点火前升压时因存在没有消除的缺陷而延误时间,或者因存在没有消除的隐患而造成锅炉事故,在点火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a.进行锅炉内外部检查。

b.水位表、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警报器等安全附件要符合有关要求。

c.流化床锅炉的防磨部位应完好,返料器应能通畅。

d.机械传动系统各转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e.水泵应处于正常状态并经试运转,给水管路、阀门、水箱及附件应正常。

f.除渣、除尘脱硫等设备应运转正常。

g.电路、控制盘、调节阀及一次仪表应正常,燃油燃气锅炉的点火程序和灭火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h.过热器出口集箱的空气阀、泄水阀及省煤器的进、出口阀全部打开。

i.上水速度不宜过快。

J.点火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顺序进行,点火时严禁用挥发性强烈的油类或易爆物引火。

⑶升压操作

锅炉点火后达到额定的蒸汽压力所需的时间,因锅炉类型和容量大小及给水温度不同而不同。

当锅炉水温逐渐上升,蒸汽压力逐渐升高,此时要做好空气排出工作,检查泄漏和紧固,做好锅炉压力上升中的操作。

⑷省煤器的操作

点火后,烟气通过省煤器时,如果内部没有水流动,就可能产生汽。

因此,在没有给锅炉上水时,也必须开动给水泵上水,使省煤内有水流动,将这部分水经回水管送回水箱,或进入锅炉再经排污排出。

对于装有不可分式省煤器的锅炉,给锅炉上水之前,应开启再循环阀门防止锅炉启动点火时省煤器烧坏。

⑸安全阀定压及排放检验

维修、改造或新用的锅炉初次进行升压中,应对安全阀的启跳压进行调整定压。

其他已经定好压力的锅炉,在蒸汽压力达到安全阀调整启跳压力的75%以上时,应进手动排放检验。

⑹并炉

锅炉房内如果有几台锅炉同时运行,蒸汽母管内已由其他锅炉输蒸汽,再将新升火的锅炉内的蒸汽合并到母管的过程称为并炉(并汽)。

⑺热水锅炉升温与并炉

a.热水锅炉升温,在升温期问,应随时监视锅水温度及压力。

b.热水锅炉并炉,在操作时,应随时监视锅炉压力与温度,防止超压或超温。

除尘脱硫设备也应随锅炉同时启动。

⑻锅炉正常运行

锅炉运行工况是不稳定的,在运行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和调整手段维持运行相对稳定。

因此,当外界负荷发生变化时,应随时进行调节,使水位、压力、温度保持在控制范围内,同时对燃烧进行调整,即对燃料的供给量、通风量、给水量进行及时调节,以使锅炉的运行工况和外界的负荷相适应,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⑼炉膛负压调节

锅炉正常运行时,一般应保持20~30Pa的炉膛负压,炉膛负压的大小取决于送、引风量的大小匹配。

风量是否适当,可以通过火焰颜色来判断。

⑽排污

a.排污目的

①降低锅水含盐量,避免发生汽水共腾现象,保证蒸汽品质。

②当锅炉水位过高时,通过排污可降低水位。

③排出积聚在锅筒、集箱底部的水渣、污垢。

b.定期排污

定期排污的时间次数和数量,要视水质化验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给水量的5%。

定期排污应注意以下问题。

c.表面排污

表面排污又称为连续排污,多用于大中型锅炉,是将锅筒蒸发面以下100~200mm处的含盐浓度较高的锅水不断排出炉外。

⑾除灰

为了保持受热面清洁,提高传热效率,必须进行定期除灰。

除灰方法主要有蒸汽吹灰、空气吹灰和声波吹灰三种。

2、锅炉事故与处理

锅炉在运行时,锅炉的某个部分损坏或运行失常,被迫中止运行或减少供热量的,称为锅炉事故。

常见的锅炉事故有锅内缺水、锅内满水、锅炉超压、爆管事故、炉膛爆炸事故、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等。

a.锅内缺水

锅内缺水是指锅炉在运行时,锅内水位低于最低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事故。

造成锅内缺水的主要原因有锅炉工判断不清缺水和满水、盲目排污;冲洗或修理水位表时,误将汽、水旋塞关闭,造成假水位;给水系统故障,管路或阀门关闭等。

锅内缺水的主要处理办法有:

对于水位表的水连管低于最高火界的锅炉,应采取紧急停炉,降低炉膛温度,关闭主汽阀和给水阀。

b.锅内满水

锅内满水是指在锅炉运行时,锅内水位高于最高安全水位而发生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

对于电站锅炉,将会引起蒸汽品质恶化,给过热器或气轮机带来严重危害。

造成锅内满水的主要原因有司炉工不监视水位,盲目上水;水位表失灵,形成假水位;给水自动调节失灵等。

锅内满水的主要处理办法有:

当看不到水位线时,打开水位表放水旋塞,当出现水位线时为轻微满水,看不到水位只出现上升的汽包时为严重满水;当出现严重满水时,应紧急停炉。

c.锅炉超压

锅炉在运行中,锅内压力超过最高许可工作压力而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现象,称为锅炉超压,是锅炉爆炸事故直接原因。

造成锅炉超压的主要原因有用汽单位突然停止用汽;当负荷骤减时没有相应减弱燃烧;安全阀失灵不能开启;压力表损坏;超压报警失灵,超压保护装置失效等。

锅炉超压的主要处理办法有:

迅速减弱燃烧,手动开启安全阀或放空阀;加大给水,加强排污,降低锅水温度,降低锅炉压力;如安全阀失灵,应紧急停炉等。

d.爆管事故

爆管事故是指在运行中水冷壁管、对流管、过热器管等发生破裂的事故。

造成爆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锅炉缺水;水循环不良;水质不良;磨损;异物堵塞等。

锅炉爆炸事故主要处理办法有:

管子破裂泄漏不严重且能维持水位,可以短时间降低负荷维持运行;严重爆管,必须采取紧急停炉,但引风机不应停止,还应继续给锅炉上水。

e.炉膛爆炸事故

炉膛、烟道爆炸主要发生在燃油、燃气和燃煤粉等悬浮燃烧的锅炉上,在锅炉点火和运行中都有可能发生。

造成炉膛、烟道爆炸的主要原因有锅炉点火前没有把炉膛内残余的可燃气体清除干净;煤粉过粗、燃油雾化不良、配风不足等造成大量未燃烧的燃料进入烟道,到了一定数量后,一旦温度高时就会发生烟道爆炸等。

炉膛、烟道爆炸的主要处理办法有:

爆炸后,要切断电源、汽源、油源,紧急停炉。

f.尾部烟道二次燃烧事故

二次燃烧一般发生在煤粉燃烧和燃油锅炉的尾部烟道中,严重时会把空气预热器等烧损。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有煤粉过粗、燃油雾化不良,未燃烧完的可燃物进入尾部烟道;长期不停炉清扫尾部烟道等。

主要处理方法有:

开启省煤器再循环阀门,防止省煤器内汽化而发生水击;关闭送风系统、炉门、检查孔等,使燃烧得不到足够的空气;用蒸汽或CO2灭火等。

2、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

2006年7月30日晚21时许,温州市鹿城泰毫皮革厂发生了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9人受伤。

爆炸锅炉的型号为LHC0.5—0.39—AⅡ,2002年2月投入使用。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锅炉操作人员将分汽缸上的通往用汽设备的出气阀关闭,锅炉内压力因无法有效释放而急剧上升,而安全阀在超压时未能正常起跳,约半个小时后锅炉发生超压爆炸。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企业主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

主要表现为该企业未建立较为健全的锅炉使用规章制度;事故发生前未无证人员操作锅炉;今年5月9日,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对该锅炉进行了内部检验,检验报告指出“安全阀、压力表已超期未校验,应及时检验”,但未将安全阀及时送检而是自行修理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31日对此进行了判决,鹿城区泰豪皮革厂主要负责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企业生产主管人员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

2002年11月5日6时55分,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寨圩酒精厂发生蒸汽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该厂业主无视执法部门的行政决定,强令工人违章作业,擅自启用存在重大隐患已被责令停用的锅炉;并且当班司炉人员无证上岗。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

对该锅炉进行清洗的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清洗手续,擅自对该台锅炉进行了化学清洗,误导该厂启用该台锅炉,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案例3:

2004年8月19日21时40分,山西省晋阳华龙纸业有限公司发生锅炉爆炸重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7人轻伤。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分汽缸上供汽阀呈完全关闭状态,安全阀、压力表失灵,锅炉处于密闭状态。

由于安全阀失效,无法自动排汽泄压,锅炉压力逐步上升,直至发生爆炸。

事故锅炉已被有关部门责令停用,该单位法人无视事故隐患和监管部门的禁用指令,在锅炉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均已失效的情况下,下令无证司炉人员使用锅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锅炉的管理

1、锅炉的生产管理

⑴锅炉的设计管理

根据《条例》规定,锅炉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目前对锅炉设计的安全监察采用审查图纸的方式,凡经审查批准的锅炉总图上盖有审批标记。

未经审批的锅炉设计图纸不准制造、出厂及使用。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材料制造单位应提供质量证明书。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必须是镇静钢。

⑵锅炉的制造管理

从事锅炉制造的单位必须要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有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锅炉制造实行许可级别划分,级别划分见表1-2。

表1-2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锅炉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

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制造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对于监检合格的锅炉产品发给监检证书。

⑶锅炉的安装改造维修管理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条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条例》规定范围内锅炉及其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且只能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锅炉安装改造工作。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改造本企业制造的锅炉和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需另取许可证。

锅炉安装改造的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批由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3。

表1-3锅炉安装改造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安装改造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

凡是在我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进行监督检验。

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并由监检机构将出具《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及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锅炉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锅炉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对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维修本企业制造的锅炉,不需要另取锅炉维修资格许可证。

许可证级别划分见表1-4。

表1-4锅炉维修许可证级别划分

级别

许可维修锅炉的范围

1

参数不限

2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2.5MPa

3

额定出口压力小于等于1.6MPa的整(组)装锅炉

锅炉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锅炉维修分为重大维修和一般维修。

重大维修是指更换、维修锅炉的受压元件。

其余均为一般维修。

锅炉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锅炉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锅炉的使用管理

锅炉的使用管理,是锅炉安全管理的中心环节。

即使制造、安装质量良好的锅炉,如果使用不当,也往往会酿成事故,近年来的锅炉重大事故,绝大部分由使用管理问题引起的。

根据《条例》规定,生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全面复杂。

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在锅炉正式投运前或者在投运后30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

在锅炉投运后,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抓好司炉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的安全监督,预防事故的发生。

⑴锅炉的使用登记

a.使用登记的目的

①通过登记办证,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能全面掌握本地区在用锅炉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抓好锅炉安全的薄弱环节。

②促进使用单位在办证基础上建立锅炉技术档案,为锅炉的安全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提供重要依据。

③通过登记发证手续,可阻止无安全保障的锅炉投入使用。

b.登记取证手续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的有关文件:

①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

②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③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④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

⑤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办理下列锅炉使用登记只需提交①、②项文件:

①水容量小于50L的蒸汽锅炉;

②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0.1MPa的蒸汽锅炉;

③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热水锅炉。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逐台填写《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交予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向使用单位发证时退还提交的文件和一份填写表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⑵司炉的考核

锅炉是具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锅炉司炉人员是特种设备技术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或经授权的县级安全监察机构发放的司炉证后,方准独立操作相应类别的锅炉。

对取得司炉操作证的司炉工人,一般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复审。

⑶根据《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房应具备的规章制度,见表1-5。

表1-5锅炉房规章制度

序号

内容

1

岗位责任制:

(1)锅炉房管理人员的职责

(2)司炉人员的职责

(3)水处理及化验分析人员的职责

2

交接班制度:

(1)司炉人员交接班制度

(2)水处理人员交接班制度

3

巡回检查制度

4

安全操作制度

5

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6

设备定期检验制度

7

水质管理制度

8

安全保卫制度

9

清洁卫生制度

⑷锅炉运行操作必须注意的事项,见表1-6。

表1-6锅炉运行操作注意事项

项目

内容

安全运行管理

(1)锅炉在运行中,应保证汽压、水位、温度正常,做好运行检查和记录

(2)锅炉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安全附件必须定期进行校验

(3)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定期进行设备状态的技术性能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维护

(4)锅炉在使用中,其自控和联锁保护装置必须完好,不允许在非保护状态下运行

(5)燃油、燃气锅炉其油、气管路必须具有完好的密封性

(6)锅炉用水应符合GB1576中的规定

(7)较长时间停炉时,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腐、防寒措施

3、锅炉的检验检测

a.检验目的:

锅炉是长期在高温高压下工作的设备,它时刻受到烟、火、汽、水、空气和烟灰等物质的侵蚀,同时又可能制造、安装、运行不当,因此易产生腐蚀、磨损、裂纹和变形。

对锅炉产生缺陷,若不及时发现和消除,运行中可能导致爆炸事故,被迫停炉、停产、危及人身安全。

因此必须对锅炉进行检验。

在用锅炉检验的目的是:

①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

②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延长使用寿命;

③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④为大修做好准备。

b.检验分类:

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

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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