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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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细则

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上铁运发〔2010〕161号

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

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工程指挥部,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切实加强对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监督,明确安全责任,根据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1号)精神,特制订我局《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1条为加强新线建设、既有线改造、地方工程等临近营业线的各类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地段营业线行车设备的安全控制,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共保体系,确保营业线行车的绝对安全,依据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运〔2010〕51号),特制本补充实施细则,对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上铁运发〔2008〕316号)进行补充,以强化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2条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主要指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与既有线平行、交叉、接入,在既有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包括上跨、下穿既有铁路)涉及营业线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施工以及上海铁路局管内国铁和委托铁路局管理的合资铁路。

各专用线(含非路产专用线)、办理路企直通运输的非国铁线路(指国铁机车及机车乘务员直通非国铁单位线路,下同)比照办理。

二、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的划分

第3条  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铁路营业线施工为临近营业线范围(下同),临近营业线施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钻探、勘测和各类施工;

2.挖掘机、起重吊机、旋挖钻机等自行式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进入铁路安全保护区内作业;

3.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桥梁钻孔桩、承台等各种基坑开挖施工;

4.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进行管桩、CFG桩、高压旋喷桩等各类加固地基施工;

5.非自行式施工机械自身高度(或作业时的伸展高度)在机位的水平投影侵入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杆外侧2米、非电气化铁路信号机立柱外侧1米范围(以下简称“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6.利用定向钻、顶管等方法穿越线路的各类管线施工;

7.下穿铁路立交位于既有线两侧的工作坑、基坑及引道施工;

8.新建上跨铁路立交桥主体、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以及桥梁附属工程施工侵入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

9.对上跨铁路的立交桥和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侵入既有线范围上方的部分进行大中修、维修;

10.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等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1.凡是移动设备(含车辆)及施工机械、机具倾倒、吊臂旋转,起重设备索具断裂,物体坠落,液体渗漏等侵入供电设备安全距离的各类施工;

12.凡是影响供电设备基础稳定和地下隐蔽设施的各类施工;

13.电力线路跨越既有线的防护和支架设施搭设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

14.其它直接或间接影响行车安全或行车设备安全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距既有线线路中心30m范围内)。

第4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类别及划分

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影响程度,临近营业线施工划分为A、B、C三类。

1.临近铁路营业线进行以下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A类施工,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管理。

⑴吊装作业时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⑵架设或拆除各类铁塔、支柱及接触网杆等在作业过程中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⑶开挖路基、线路注浆、CFG桩等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

⑷需要对临近的营业线进行限速的施工。

2.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因翻塌、坠落等意外而危及营业线行车安全的工程施工,列为B类施工。

B类施工应设置防护设施并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批,确不能设置防护设施时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防护设施设置必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⑴使用高度或作业半径大于吊车至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之间距离的吊车吊装作业;

⑵影响铁路通信铁塔、基站、通信信号中继站及供电铁塔、支柱等基础稳定的各类施工;

⑶临近营业线进行现浇梁、钢板桩、钢管桩、搭设脚手架、膺架等施工的设备和材料翻落后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⑷营业线路堑地段有可能发生物体坠落,翻落侵入营业线设备安全限界的施工。

3.临近营业线进行以下可能影响铁路路基稳定、行车设备使用安全的施工,列为C类施工。

⑴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施工机械作业;

⑵人工开挖基坑和人工挖孔桩施工;

⑶临近通信、信号及供电光、电缆沟10米范围内的挖沟、取土、路基碾压等施工;

⑷绑扎钢筋、安装拆除模板等未侵入限界的施工;

⑸路基填筑或弃土等施工;

⑹其他涉及营业线行车设备稳定的施工。

4.其它未划分类别的临近营业线施工项目(本补充办法第3条范围内)参照上述规定办理,在施工方案审查时给予明确其类别。

三、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5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路局营业线施工管理体系,受路局营业线施工领导小组领导。

施工单位是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责任的主体。

路局相关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牵头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机制,组织相关单位加强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和管理,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负有监管责任;相关单位必须按职责加强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日常安全管理,对施工安全负主体、管理责任。

1.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⑵根据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主动与设备管理单位联系,认真进行现场调查,特别是对与之相对应的既有线行车设备的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运输生产情况及地质、水纹、隐蔽设施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平、纵面关系图)。

正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⑶按规定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内审,并由技术主管负责人签认;方案中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方案中的数据、资料的准确性负责,经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数据错误发生安全、质量等问题时,由施工、监理单位负全部责任。

⑷按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要求,有针对性的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认真组织执行。

⑸施工单位必须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严格履行。

⑹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⑺监理单位必须安排胜任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⑻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按旁站监理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2.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直属站(车务段)、工务、电务(通信)、供电段(维管段)等行车组织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负有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等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对管辖范围加强监视,发现临近营业线范围内的各种施工,要立即进行调查,凡是未经方案审查、未签订安全协议、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未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或未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必须立即责令其停工,并及时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

⑵根据路局下达的月度施工计划、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加强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施工单位的联系,安排人员加强巡查,防止施工单位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

⑶主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协议中必须对影响营业线的项目、施工安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不得使用“可能影响营业线安全的项目”等模糊字眼,不得在协议中简单地转移安全责任。

⑷参加相关施工协调、交底、方案审查等会议,参与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的现场调查和施工方案预审,参与路局组织的施工方案审查。

⑸安排足够的人员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加强监护、监督、检查,应根据施工计划、施工项目对既有线影响的程度,按审查确定的施工类别、方案,采取相应的监护措施,如:

施工期间监护、分段定时巡查、定时添乘机车、不定时巡查等不方式。

⑹根据不同的施工项目,履行施工安全协议,组织对监护人员进行书面交底,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重点和要求,明确安全卡控关键。

⑺对监护人员的到岗和履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杜绝安全监护盲区。

⑻必须严格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进行监护、监督、检查、配合,督促施工单位按计划进行施工。

不得假借任何名义扩大施工范围、施工条件、影响施工甚至阻挠施工进程。

遇施工方案、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偏差及可能影响路基稳定等特殊情况时(如地下管线、土质、水位以及天气等原因),必须立即与项目管理机构联系并同时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正。

3.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指挥部)、路局投资中心(东华地铁公司)等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管理责任单位,对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组织进入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并转发铁道部、上海铁路局关于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别是要明确告知上海铁路局关于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禁止性规定。

⑵项目开工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对临近营业线的施工项目、内容,与既有线对应里程、位置关系进行调查,向路局主管部门报告,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开协调会,通报临近营业线施工总体范围和主要施工项目,建立联系制度;每周动态更新临近营业线施工管理台帐,报路局主管部门和相关设备管理单位。

⑶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指导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执行。

⑷组织施工、监理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认真进行现场调查,指导施工单位编制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负责审核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施工方案预审;对施工类别进行初步划分。

⑸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与设备管理等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并督促其严格履行协议。

⑹对施工单位加强管理,督促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和路局施工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⑺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其安排胜任人员实施临近营业线施工的现场监理,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的监控,杜绝擅自施工和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⑻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全面掌握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组织及监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督促整改,严格落实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4.路局主管部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⑴项目开工前,牵头召集相关业务处、设备管理单位、安监室(办事处安监室、安监分室)、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方案审查会,对该施工项目和范围进行界定,对施工类别进行划分,提出安全控制要求,建立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监督联控体系。

⑵审核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审查经建设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已完成预审的施工方案。

⑶协调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⑷定期组织临近营业线的施工安全检查、督导。

5.路局主管部门分工

路局总师室、建设处、工务、电务、机务处、地铁办等业务处(室)是临近营业线施工的主管或牵头部门,其它相关业务处为配合部门,具体分工为:

⑴铁路建设前期(方案、可研、初步设计审查)由总师室负责牵头。

⑵局管铁路建设、更新改造施工项目由路局建设处负责牵头。

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

⑶部直管建设工程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由路局工务处负责牵头。

⑷市政工程等外委施工项目由路局地铁办(代建设单位)负责牵头。

四、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的审查和施工计划

第6条  科学的施工方案是确保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和保证。

因此,必须按路局有关规定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查、审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必须规范、必须符合路局相关规定。

具体流程和规定如下:

1.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及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的指导下编制,并先行组织自审、完善。

2.距离既有线大于安全距离(根据《改建既有线和增建第二线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暂行规定》(铁建设〔2008〕14号)7.1.4条规定,“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桥涵和其他建筑物基础时,应自基坑底边,按1:

1.5向上推算,确定开挖对既有线影响程度。

”)对营业线安全影响较小基坑开挖等同类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编制统一的施工工法,施工工法按施工方案审查程序审查。

3.由建设管理项目机构组织设计、施工(包括配合单位)、监理、设备管理、行车组织、铁路办事处等单位、部门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并初步划分类别,形成会议纪要。

4.施工单位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5.按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的施工方案由路局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施工配合、监理单位及路局相关业务处(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安监、铁路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

按规定确定划分的类别。

6.未经路局相关业务处室全部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运输部门可视为审查不完整,可不予安排施工计划(含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下同)。

7.施工方案审查的牵头部门

⑴建设、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建设处牵头组织审查。

⑵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地铁办牵头组织审查。

⑶部直管项目(如京沪高铁,京福、合蚌、沪昆、杭甬客专等)涉及营业线的施工方案由路局工务处牵头组织审查。

⑷建设项目管理在工、电、机务等处室的由工、电、机务等处室负责牵头组织审查。

⑸遇施工方案涉及运输影响较大时,由路局组织审查或授权运输处牵头组织审查。

8.施工方案审查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⑴临近营业线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

未按规定程序进行预审的施工方案路局不予审查。

⑵施工方案未经路局审查通过的运输部门可不安排其施工计划。

⑶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影响施工及营业线行车安全时必须由路局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查。

⑷施工方案中涉及受力结构的计算,必须经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局级技术主管部门验算、签认。

其中施工单位内审必须经工程局总工程师组织,并经工程局技术负责人签认。

⑸新建跨越营业线大型桥梁等对营业线安全威胁大,工序复杂的施工项目,应按不同的实施阶段分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其中防护棚架(现浇支架)的搭设、拆除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第7条临近营业线A类及B类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按照《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和《上海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上铁运发〔2008〕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按Ⅲ级施工规定强化安全管理。

其月计划、日计划审查、审批、发布程序与现行月度施工计划公布的施工项目相同。

第8条  临近营业线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纳入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管理,作为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附件下发,严禁无计划施工。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⑴由施工单位依据路局审查通过的施工方案,将次月本单位临近营业线施工计划中B类不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以及C类施工汇总(格式详见附件),经本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审核签名、盖章后报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

⑵路局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

⑶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建设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路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路局运输部门负责审批。

⑷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经路局运输部门审批、公布后,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相关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建设管理机构、路局各相关业务处、安全监督检查机构据此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不需申报施工日计划。

⑸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的审核、审查、审批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同时办理。

施工单位必须对书面与电子文档的一致性负责,如有不一致,按瞒报、漏报处置,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施工,并追究其责任。

五、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9条  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1.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通过,未办理营业线施工安全审批的(含变更施工方案),未纳入施工计划的,禁止施工。

2.施工单位未与铁路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等单位签定施工安全协议,禁止施工。

3.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不到现场,安全员、技术员、防护人员未到场禁止施工。

4.可能发生施工人员、机具、设备和材料侵入铁路限界、供电设备安全的施工,未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禁止施工;临近营业线大型机械、临时构筑物、起重设备吊臂旋转、索具断裂未采取可控防倾倒、旋转、断裂等措施的,或未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的,禁止施工。

5.相关施工作业人员未经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新进场的施工队、施工机械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进入电化区段作业、参与施工的作业人员未做好电化安全教育培训的,禁止施工。

6.路局有关部门、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检查发现存在危及营业线安全的问题责令停工的,施工单位未整改并经检查单位确认的,禁止复工。

7.凡施工单位未将作业计划提前告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的或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未到施工现场的,禁止施工。

8.施工方案审查明确要求设置现场和驻站防护的,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应急标牌,标明防护车站应急电话、简明应急防护程序,必须配备对讲机、停车信号和厂制短路铜线,否则禁止施工。

第10条  建立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

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序开展,路局成立由路局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设备管理单位、监理单位组成的营业线施工安全联控体系(以下简称联控体系)。

1.联控体系的组建

按施工计划,在施工项目开工前,由路局主管部门牵头,召集路局相关专业部门、设备管理单位、行车组织单位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召开施工安全联控体系组建协调会,介绍施工总体方案和框架计划,介绍有关施工配合事项,组织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工作小组,建立施工安全管理联系制度。

地方管线过轨、上跨电力线等工程量较小的施工项目可不成立施工安全管理联合组织,但也应由路局地铁办或代建单位牵头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2.建立联控机制

⑴施工安全协调会制度。

建设期间,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及监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协调会,通报施工存在的问题,协调解决有关施工安全问题。

⑵施工通报制度。

开工前通报即将进点开工的项目;定期通报下阶段施工内容。

⑶监理单位、铁路设备管理单位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需临时发起或要求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施工安全会议,沟通、协调、解决施工安全问题时,经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意后,即可通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召开。

3.施工安全检查制度

⑴路局主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相关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平推检查。

⑵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至少每半月组织一次由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参加的施工安全检查;对重点、关键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包保检查;对施工限速地段加强日常检查。

⑶铁路设备管理单位除按要求参加路局有关部门、施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要制定专门的施工检查方案,并对本单位监护人员的履责情况加强检查。

第11条  有关责任追究

1.因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未尽到培训和告知义务,施工单位不清楚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经检查发现或造成事故和险情的,追究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责任。

2.施工单位擅自开工、施工中擅自变更方案或擅自扩大施工范围的,造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未构成事故的,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手续,擅自施工造成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巡查不到位的,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4.已经开工的地段发生事故,存在设备管理单位监护不到位、监护不力等问题的一律列或追究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同等责任。

5.因施工方案中提供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施工方案不切合现场实际,经路局检查发现或造成安全后果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同时追究监理单位和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把关审查责任。

6.对瞒报、漏报施工项目,无计划、超计划、未按规定申报、违章蛮干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设备管理单位及安全监督队伍要立即制止和纠正,并由铁路安全执法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六、附  则

第12条  本补充实施细则自发文起实施,未尽事宜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执行。

前发路局《关于公布〈上海铁路局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上铁运发〔2009〕451号)同时废止。

第13条  本办法由路局运输处、安监室负责解释。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补充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进行补充、细化,并强化对施工组织、计划申报审批、施工安全监控,施工现场防护、管理考核等环节的实施,以确保对临近营业线施工的有效控制。

附件: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附件:

                  临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监督计划表

施工单位:

            (章)    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名:

                  年  月  日

序号    类别    线名    行别    施工项目    施工日期时间    施工地点、里程    施工内容及说明    施工单位及

负责人    设备管理单位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

1                                        

2                                        

3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签    (章)

年月  日    设备管理单位意见:

签    (章)

年  月日    路局业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日    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路局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路局运输部门意见:

签      (章)

年  月  日

主题词:

运输  施工  安全  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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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铁道部科技司、运输局、安监司,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基础部,南京安全特派办,各铁路办事处,路局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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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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