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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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docx

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最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X省精神卫生事业发展行动计划(X—X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补齐民生短板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关部署,为进一步加强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背景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神卫生工作,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健康X2030行动计划》《X市“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的工作意见》等文件,将补齐精神卫生短板纳入我市补齐医疗卫生短板、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总体布局予以推动落实。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有关要求,依法开展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社会管理工作。

加强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以来新建或改扩建精神科标准化床位1341张,人均标准化床位5.21张/万人口。

市政府通过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专项支持各地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范围;通过对贫困精神病人开展救治救助和居家托养,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依法依规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强制医疗,积极开展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人员、特困供养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

各地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历五单”管理机制,认真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全面推行“1234”工作模式,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各级精神卫生工作综合管理和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全市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和服务网络基本形成。

目前全市已登记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28万人,在册率5.03‰,93.29%患者接受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随访管理及康复指导服务。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老年痴呆症、儿童孤独症等特定人群疾病干预亟需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仍然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全市共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3家,精神科实际开放床位1565张,精神科医师76名。

但我市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仍不足且分布不均,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尚未建立。

部分地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随访、管理工作仍不到位,监护责任难以落实,部分贫困患者得不到有效救治。

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讳疾忌医多,科学就诊少。

总体上看,现有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仍是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建设“短板”,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与健康需求。

二、实施目标

到X年,普遍形成政府组织领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组织广泛参与、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精神卫生综合服务管理机制。

健全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服务体系,基本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卫生服务需求。

健全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保障制度,患者重大肇事肇祸案(事)件明显减少。

积极营造理解、接纳、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氛围,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促进公众心理健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健全。

市、县、乡三级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

建立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家庭监护、卫计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公安处置的救治管理责任落实体系。

村(居)委会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实现全覆盖。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更加完善。

健全市、县两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依托X市台江医院,建立市级精神卫生中心,每个县(市)原则上设置1所精神专科医院,未设立精神专科医院的县(市)应在其综合性医院或中医类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民营精神专科医院。

到X年,全市精神卫生床位达到每万人口5.64张。

——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紧缺状况得到缓解。

到X年,每10万人口精神科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低于3.8名,其中X年底前不低于2.9名,X年底前不低于3.2名。

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精神卫生防治人员。

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基本满足群众医疗需求,社会组织及志愿者广泛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严重精神障碍救治管理任务有效落实。

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量,登记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精神分裂症治疗率达到80%以上,符合条件的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特别是命案显著减少,有肇事肇祸行为的患者依法及时得到强制医疗或住院治疗。

加强X市台江医院强制医疗病区建设,受法院判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统一收治在X市台江医院。

加强X市康复疗养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特困供养和流浪乞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统一收治在X市康复疗养院。

——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防治能力明显增强。

各地普遍开展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其中抑郁症治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

X市台江医院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各县(市)建立县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有条件的开通心理热线电话。

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治疗门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

——精神障碍康复工作深入开展。

70%以上的县(市、区)设有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康复工作。

在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的县(市、区),50%以上的居家患者接受社区康复服务。

——精神卫生工作良好社会氛围更加浓厚。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监管场所普遍开展精神卫生宣传及心理卫生保健。

城市、农村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70%和50%以上,公众对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的认识和主动就医意识普遍提高。

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兼)职教师,在校学生心理健康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救治救助,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1.开展患者登记报告。

健全完善县(市、区)级卫计、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与乡镇(街道)有关基层单位季度通报、信息比对制度。

各地综治、卫计、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定期开展数据交换,乡镇(街道)要积极摸排线索,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和发病报告。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X年版)》要求,制定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报告确诊的门诊和住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的确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登记,录入到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

各地要加快严重精神障碍信息报告平台建设,健全完善精神障碍信息服务网络,逐步实现信息平台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全员人口数据库对接。

基本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重视并加强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隐私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综治办、公安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做好患者服务管理。

各地按照“应治尽治、应管尽管、应收尽收”的要求,积极推行“病重治疗在医院、康复管理在社区”的服务模式,各村居(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要实时掌握居家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基础信息,及时将急性期和病情不稳定的,需要转诊的患者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其转诊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规范治疗。

各级综治部门要协调同级相关部门,推动乡镇(街道)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及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为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提供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等服务。

基层医务人员、民警、民政助理员、综治干部、网格员、残疾人专职委员等要协同随访病情不稳定患者,迅速应对突发事件苗头,协助患者及其家属解决治疗及生活中的难题。

综治、公安、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以奖代补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等政策。

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建立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收治管理机制,畅通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渠道,设立应急医疗处置“绿色通道”,并明确经费来源及其他保障措施。

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卫计委、公安局、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落实救治救助政策。

各地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整合效应,逐步提高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医保部门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医保政策上实行倾斜优惠政策,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大病保险范围,逐步将符合规定的心理治疗、康复等非药物治疗纳入医保范畴。

民政、卫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逐步提高患者救助标准,做好贫困患者的社会救助工作。

综治部门要保障救治救助政策的常规开展,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查。

责任单位:

市医保局、综治办、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开展社区康复服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重点设立以县(市、区)为服务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场所,支持开展以城乡社区为范围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新建城乡社区服务机构、政府投资新建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要设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功能,预留服务场地。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

围绕精神障碍患者多层次、多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需求,不断丰富服药训练、生活技能训练、社交技能训练、求助医生技能训练、职业能力训练、居家康复指导等服务项目,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多种类型的康复服务,并将家庭照护者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

市级建立以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社区康复等领域专家学者和经验丰富的实践工作者为骨干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专家技术指导组,X市康复疗养院开展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和技术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

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社区康复机构的技术指导,建立完善医疗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

研究制定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康复训练的技术操作规范、评价指标及方法,完善精神卫生康复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

研究制定加快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服务设施、运行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

加强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人员、被监管人员等特殊群体中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保障。

到X年,建立健全以家庭为基础、机构为支撑、“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实现全市70%以上县(市、区)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场所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责任单位:

市民政局、综治办、财政局、卫计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推行“1234”工作模式。

在全市全面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1234”工作模式(“一档案、二记录、三保障、四规定”工作模式),建立一套规范化的管理档案,规范执行两种格式化的领药服药记录本,健全完善三种人性化的社会保障(办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伤害社会保险、设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基金、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政策),严格落实四项制度化的管理规定(信息采集与通报暂行规定、联合随访暂行规定、应急处置暂行规定、强制医疗解除程序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有效防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

责任单位:

综治办、卫计委、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残联、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健全服务网络,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1.加快防治体系建设。

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填补空白”等形式均衡全市精神卫生资源分布。

各地卫计、发改、财政、国土、人社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委发〔X〕14号)要求,加快落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项目建设用地、配套资金,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到X年,清流县、泰宁县和其他有条件县级在综合医院开设精神科,精神科床位数不低于医院总床位数的10%。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充精神卫生医疗资源,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明确机构功能定位。

市台江医院(市精神卫生中心)承担全市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进修培训及其他科研工作,提供劳动能力、残疾鉴定评定等工作。

建立健全逐级“分片包干”指导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责任制,市台江医院承担暂无公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梅列区、三元区、清流县、宁化县、大田县、泰宁县等6县(区)的医疗、预防、医学康复、健康教育、信息收集、培训、指导等精神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永安市第六医院、尤溪县中医院、沙县医院、将乐县医院、建宁县医院、明溪县医院分别负责辖区的精神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认真实行专科医师对乡镇、街道的承包责任制,实现专科医师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乡村医生一对多的技术支持。

各隶属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按照卫计救治、民政救助、残联帮扶的原则,各司其职,互通互助,共同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提供服务,将居家患者纳入社区健康管理,指导监护人落实日常治疗措施。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开展常见精神障碍防治。

各地要将抑郁症、儿童孤独症、老年痴呆症等常见精神障碍作为工作重点,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职业人群的心理行为问题,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常见精神障碍防治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抑郁症患者提供随访服务。

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加强中医医疗机构精神类临床科室能力建设,鼓励中医专业人员开展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防治和研究。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民政局、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开展宣传健康,注重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1.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各地要将宣传教育摆到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位置。

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正确对待精神障碍患者。

规范对有关肇事肇祸案(事)件的报道,未经司法鉴定禁止使用“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称谓进行报道,减少负面影响。

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单位要针对学生、农村妇女和留守儿童、职业人群、被监管人员、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分别制定宣传教育策略,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各地卫计部门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卫生宣传,增进公众对精神健康及精神卫生服务的了解,提高自我心理调适能力。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总工会、老龄办、团市委、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注重心理健康促进。

各地要依法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地方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托现有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和护士,分级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市台江医院开通1条心理援助热线电话,建立市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各县(市、区)建立县级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提供规范的心理援助服务信息,引导其有序参与灾后心理援助。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配备心理治疗人员,精神专科医院设立心理治疗门诊,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开设精神科门诊或心理咨询门诊,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心理治疗服务,为有心理行为问题者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合作,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抑郁、焦虑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科普宣传,对辖区居民开展心理健康指导。

鼓励医疗联合体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信息互通共享,便捷提供预约诊疗、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将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平安X、健康X建设的重要抓手,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文明建设。

要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依托村(社区)综治中心等场所,逐步建立心理咨询室或社会工作室,为村(社区)群众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机构建设,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制定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处理预案。

高等院校要与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建立稳定的心理危机干预联动协调机制,并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与心理危机干预中心(室),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危机干预等。

中小学校逐步设立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各党政机关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新经济组织等逐步通过设立心理辅导室或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员工提供方便、可及的心理健康服务。

用人单位应当将心理健康知识纳入岗前和岗位培训,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要逐步设立心理服务场所,配备专业人员,为系统内人员和被监管人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健康评估、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

社会心理服务机构要加大服务技能和伦理道德的培训,提升对心理行为问题的服务能力和常见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

责任单位:

市综治办,市教育局、公安局、卫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1.配足配齐专业人员。

各地要建立健全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合理配置精神科医师、护士、心理治疗师,按照每张精神科床位配备0.4名执业(助理)医生、0.4名护士的标准配备精神科医护人员。

各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要按照区域内人口数及承担的精神卫生防治任务配置公共卫生人员,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承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任务。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民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专业人才培养。

教育部门要将精神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培训纳入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与急需人才培养范畴,加强精神医学、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等精神卫生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工作;在医学教育中保证精神病学、医学心理学等相关课程的课时。

卫计部门要加强精神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精神科护士培训;开展在精神科从业但执业范围为非精神卫生专业医师的变更执业范围培训,以及为县级综合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全科医师增加精神卫生执业范围开展上岗培训。

开展中医类别医师精神障碍防治培训,鼓励基层符合条件的精神卫生防治人员取得精神卫生执业资格。

全市卫计、民政部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招聘符合我市年度人才引进和招聘紧缺急需专业的全日制医学院校应、往届毕业生时,医疗、医技人员大专及以上和护理人员中专及以上,可采取直接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服务期5年以上)。

制定支持心理学专业人员在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政策,卫计、人社部门鼓励和支持卫计人员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并通过考试取得心理治疗专业技术资格;卫计、民政部门共同推动医务社会工作者队伍培养。

责任单位:

市教育局、卫计委、人社局、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提高专业人才待遇。

各地要落实国家、省市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政策,切实保障精神卫生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吸引医学技术人才加入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稳定精神卫生专业队伍,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开展医务人员精神障碍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高等院校对其心理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和学生工作者进行精神卫生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对精神障碍的认别能力。

推动和支持康复师、社会工作志愿者积极参与精神卫生服务工作,探索并逐步推广康复师、社会工作师和志愿者参与精神卫生服务的工作模式。

支持现有精神卫生医务人员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能力。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教育局、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政府要重视和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

建立完善精神卫生工作政府领导和部门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作用,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切实加强当地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要将精神卫生有关工作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内容,统筹考虑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专业人才培养、专业机构运行保障等,推动精神卫生事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继续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一历五单”救治管理机制,确保患者出院后第一时间跟进居家监护、以奖代补、随访评估、属地管控等措施,锁牢各职能部门救治管理责任链条。

全面推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1234”工作模式,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弥补救治救助管理上的漏洞,减少肇事肇祸案(事)件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残联、医改办、医保局

(二)加强沟通协作,落实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及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综治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理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考评,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协调、督导检查和考评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

卫计部门要加强精神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医疗技术支持。

公安部门要妥善处置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依法将法院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送市台江医院执行强制医疗。

民政部门要做好复员退伍军人、流浪乞讨、特困供养精神障碍患者的收治、救助工作,加强对出院患者的救助;会同发改、卫计、财政等部门和残联探索制定支持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服务工作发展的保障政策,扎实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帮助促进治疗效果好、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患者融入社会,逐步降低复发率。

残联部门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残疾评定工作,协助做好患者的康复和救助,促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与残疾人康复工程、托养服务、就业服务等工作同步有序推进。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与健康管理,进一步理顺患者出院途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无缝衔接,减少病人滞床现象,加大卫生资源的利用率。

民政、卫计、财政、医保等部门要研究完善符合精神障碍诊疗特点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出台稳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等有利于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家庭负担的举措。

责任单位:

市卫计委、综治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经费投入,促进持续发展。

各地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强对任务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考核,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扎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落实政府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投入政策。

要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积极开拓精神卫生公益性事业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精神卫生服务和社区康复等领域。

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财政局

(四)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防治水平。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要求,针对精神分裂症等重点疾病,以及儿童青少年、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常见、多发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开展基础和临床应用性研究。

重点研发精神障碍早期诊断技术以及精神科新型药物和心理治疗等非药物治疗适宜技术。

加强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精神卫生政策等研究,为精神卫生政策制定与法律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促进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生物、心理、社会因素综合研究和相关转化医学研究。

加强交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及成功经验,及时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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