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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分类:

  文件编号:

赣安〔2011〕3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日期:

2011-03-25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信息索取号:

M00260-0203-2011-0048

  责任部门:

省安监局监管二处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宣贯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条例》、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等法规文件的宣贯工作。

(一)采取会议、学习、宣讲等多种方式,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进行广泛宣传,使《条例》等法规文件主要精神贯彻到相关部门、企业和个人。

(二)结合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对《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学习,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培训率达到100%。

(三)以《条例》的发布施行为契机,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和任务分工,保障《条例》的有效实施。

二、继续推进化工园区安全规划编制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1、第2条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第28条的有关规定:

各设区市政府要制定本地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要制定安全规划,并于一年之内完成。

(一)各设区市应对本地区化工产业的安全发展认真进行规划,报请市政府同意,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于2011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落实情况及制订的规划文本报省安监局。

(二)省一级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业园区,原则上在2011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区化工园区安全规划,并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其他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安全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对逾期未完成的地区,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改、扩建化工建设项目的设立申请。

三、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19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14条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3条的有关规定: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各级安监部门要坚决贯彻省政府“三个坚决不搞”“七个严禁”等有关规定,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大局。

(一)对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安全防护距离达不到国家标准要求及能耗高、污染重、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保障的小化工项目坚决不予审批。

(二)按照“增量向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集中,存量逐步消化和调整”的思路,严禁在规划的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外新设立危化生产储存企业。

(三)严禁在城区新建、扩建危化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区新增带储存的危化经营企业,严禁在“五河一湖”周边50-200米控制带新建化工企业。

(四)从严审批液氯、氰化物、三氯化磷、三氯氧磷等剧毒化学品以及易燃易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合成氨、炼油、高纯度一氧化碳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建设项目。

四、严格安全许可延期换证审查

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5条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

”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通过换证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一)将安全标准化、危险工艺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等作为安全生产延期许可的重要条件。

(二)进一步强化现场审查环节,对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对不具备延期许可条件或者没有完成重大隐患整改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手续,通过延期许可关口,淘汰关闭一批不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落后企业。

五、深入推进危险工艺改造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9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23条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20条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件精神。

(一)对新、改、扩建项目,凡是涉及危险工艺和高温高压化工装置的,一律要求安装自动检测和控制系统方可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充分利用延期许可这一行政手段,深入推进危险工艺改造工作。

凡是列入危险工艺改造的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的,各级安监部门要果断采取执法措施,下达停产整顿文书,不改造完毕不得恢复生产。

(三)对列入改造名单的企业自动废弃危险工艺装置的,必须限期拆除危险工艺生产装置。

(四)对于没有列入总局公布的首批15种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企业,但危险度评价分值超过省安监局整治方案标准的企业,要积极督促指导企业实施危险工艺改造,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六、广泛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7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27条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10条的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011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一)严格考评标准,做到分类指导,除对个别规模较大、安全生产基础较好、第一轮发证以来没有发生事故的企业,可视情向省局申报二级外,其他企业一律推行三级达标。

(二)新设立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自试生产备案之日起,要在一年内至少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标准。

(三)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持续运行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审;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危化品企业应当持续运行两年以上,并对照相关通用评审标准不断完善提高后,方可分别申请一级、二级达标评审。

(四)对已经通过二级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继续免予进行安全评价,同时在安全风险抵押金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可以优先依法办理安全生产延期(换证)手续。

(五)对达标企业引进动态考评机制,每年抽查一次,对达标后安全管理下滑、要给予黄牌警告并督促整改;对发生死亡事故或发生重大爆炸、泄漏等事故的从业单位,一律吊销达标证书。

七、强化化工园区的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我省现有化工企业相当一部分位于各类工业园区,大部分新建化工项目也都落户在工业园区。

随着工业园区内化工企业密度增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程度也随之上升。

抓好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已经成为当前工作的重点。

(一)健全园区安全监管机制。

各地要明确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在园区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负责安全监管的机构。

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安监部门要积极引导、协调在工业园区设立专门或派出分支机构,配备充足的专业人才和监管力量,加强工业园区的安全检查和执法工作力度。

(二)推动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本着存量逐步消化、增量进区入园的原则,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对原有的不在园区内的危化企业,限制其新、改、扩建设项目和规模,逐步淘汰出局;对不符合国家、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且无力入园进区的小化工企业,逐步予以关闭。

督促化工园区严格落实规划,对落户企业提高准入门槛,保障安全生产硬件水平,对安全环保风险较大的企业不予引进。

(三)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域必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意见》要求,明确产业定位,逐步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提倡条件成熟的地区采取市场化运作,解决资金来源。

其他地区宜在工业园区内划定化工集中区域,安置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化工企业。

(四)强化应急保障建设。

各地应依托大型企业的应急保障力量,建设区域性的应急救援基地;各有关县(市、区)逐步在重点工业园区内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化工园区积极探索总结建、管、控一体化的模式,使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置于可控范围。

八、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工作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11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9条的有关规定:

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

在危险化学品领域:

(一)发挥好危险化学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城市危险化学品、大型危险化学品储罐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输送管道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二)全面进行化学制药企业安全现状摸底调查,分析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开展医药行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三)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颁证监管以及重点品种的监管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依法依规进行销售、运输,其经营过程中相关企业、车辆、个人是否具备资质并认真登记。

九、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力度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11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11条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22条的有关规定:

实行安全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严格落实督办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一)积极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集中治理危及公众安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2011年所有安全防护距离不够的化工企业都要制定整改搬迁或关停计划并抓紧落实。

(二)对已经实施政府挂牌督办、尚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实施计划搬迁,改建、迁建项目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确保过渡期间内的安全生产。

(三)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搬迁改建进展缓慢的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执法措施,下达停产整顿指令,防止非法生产引发的安全事故。

十、全面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根据国务院《通知》第6条、省政府《实施意见》第25条和省政府办公厅《意见》第7条的有关规定:

逐步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班组、车间、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主要技术岗位工人、带班班长应具备中等化工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或培训,其他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或同等)学历;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安全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积极引导鼓励企业以大专院校为依托,定向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开展专业学历培训;充分利用化工职业技术学校等培训基地,指导企业开展特种作业等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严格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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