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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直销监管业务工作

讲义:

直销监管业务工作

全国工商系统第一期直销监管与禁止传销专题网络培训讲义

第六讲直销监管业务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副处长何寿生

各位学员同志们好。

按照总局的授课要求,今天我将和大家一起学习直销监管业务工作的有关知识。

直销监管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落实各项监管制度,把握工作重点和规律,严格依法依规监管,有效维护直销市场秩序。

我国开放直销市场时间还不长,对直销市场实施有效监管,保障直销市场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项重要职责。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要求,边实践边摸索,积累了一些经验,逐步建立了直销监管的机制和制度。

在这个讲座中,我们将从直销监管的基本理念、直销监管工作回顾、监督管理机制、日常监管执法及违法案件查处五个方面对直销监管业务工作进行阐述,希望大家在学习中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通过学习,进一步了解直销监管的政策、职责和任务,进一步提高直销监管的规范化水平。

一、直销监管的基本理念

直销监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临的一项新任务,如何有效实施监控,促进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一个新课题。

在贯彻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实施直销监管过程中,应当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明确直销监管的职责、对象和方式。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规范直销企业经营活动。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直销员和直销培训资格认定等。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是制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

二是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依法开展直销活动,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信息披露、保证金存缴;建立直销监督管理档案。

三是组织开展直销监管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直销企业进行行政指导。

四是依法查处违规直销案件,依法受理对违规直销活动的举报、投诉、信访等。

五是协助商务部门做好直销市场准入等相关工作。

直销监管的对象是直销企业、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直销员及其直销经营活动。

同时,包括直销企业开展直销的相关经营活动和未获得直销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的直销经营活动。

监管机关依据职责,查处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直销监管的方式主要包括三各方面。

1.“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互结合。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行业的监管采取“政府监管为主、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的模式。

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这三种规制模式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同、途径不同、效果也不同。

通过加强政府监管,以规范直销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严厉打击违规行为;通过推动企业自律,以提升直销企业自觉规范经营和自我约束的意识;通过加强社会监督,以增强全方位多角度对直销行业的监督作用。

2.“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相互结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责管辖范围内,为适应经济、社会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规定,通过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进行指导、劝告、建议,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善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之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进行行政指导的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通报直销监管工作、提出规范经营要求、对企业存在的问题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等。

3.“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

通过“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三者结合,形成对直销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开展直销经营活动,再到违规行为被查处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职责,对直销企业及其经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信访、案件查办等监管工作。

(二)严格区分直销和传销,正确处理禁止传销与直销监管的关系

严格区分直销和传销,是做好直销监管工作的基础。

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主要在六个方面。

合法性方面。

直销是一种合法的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传销是法律禁止的行为,是一种欺诈活动。

直销活动主要依照《直销管理条例》规范,传销活动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招募人员方面。

直销招募的对象不得招募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等身份和未满18周岁的人员等为直销员。

传销招募的对象一般没有身份和年龄条件的限制。

培训方面。

直销培训的内容包括两个《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提示、直销业务知识。

传销培训多数打着“直销”“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加盟连锁”等名义,宣传快速发财致富,许诺能够获得高额回报,传授发展下线的方法。

直销培训是公开的活动,直销企业将事先在公司网站公布培训信息,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不以购买商品为条件。

传销培训一般是暗中、私下进行(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诱骗参加人员交纳入门费,或以购买商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

直销培训有场所限制,如不得在政府机关、军事管理区、学校、医院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传销培训的场所很多选在民宅。

直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不得从事直销销售,其培训员身份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直销企业网站公布,在培训时将佩戴所属直销企业颁发的《直销培训员证》。

传销培训的授课人员一般都从事销售活动,是传销网络组织的一员,有的甚至可能是传销网络的上线、传销团队的头目,没有培训员身份证明。

计酬方面。

这是直销与传销的根本区别。

直销计酬是单层次,即直销员卖产品给终端消费者,以直销员个人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直销员个人销售商品越多,获取报酬越多,其他任何人的销售业绩都不与其报酬挂钩。

传销计酬为多层次,以发展团队人员的数量或以团队人员的业绩,即以“个人发展人员数量+下线发展人员数量”或“个人销售业绩+下线销售业绩”为计算报酬的依据。

商品销售方面。

直销企业以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为获得报酬的前提。

“团队计酬”传销虽然销售商品,但在报酬中含有其下线人员销售业绩的提成。

“拉人头”传销和骗取“入门费”传销,不销售商品或只是打着销售商品的幌子,发展人员越多,获取的报酬越多。

退换货方面。

直销活动进行商品销售活动,有完备的退换货制度和办法。

传销活动因大多无商品销售,不提供售货凭证,不办理退换货。

禁止传销和直销监管工作相辅相成,可以互相促进。

从直销、传销的产生、发展、演变和自身具有的特点看,两者具有密切的联系。

传销的蔓延发展会对直销市场造成冲击,直销的无序发展将演变成传销行为,增加打击传销工作的压力。

特别是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直销”的旗号,欺骗群众,混淆视听,使群众对合法的直销产生怀疑和误解,造成社会对直销行业缺乏认同和信任。

鉴于传销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应把严厉打击传销放在首位。

只有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才能使直销正本清源,为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同时,把直销监管的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规范直销行为,防止直销演变成传销,保证打击传销工作的有效进行。

(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直销监管的核心

《直销管理条例》的调整对象涉及直销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三者关系,消费者相对于直销企业、直销员属于弱势群体。

由于直销交易方式的隐蔽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场所的不确定性,消费者在直销模式下要比在传统商业消费时承受更大的风险,需要通过行政、民事、经济、刑事等多种渠道实施社会救济。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中设定的保证金、冷静期、退换货等制度和信息强制披露等措施,对直销企业从严监管,使直销员和消费者能够在尽可能充分行使知情权的情况下,进行自主选择,防止出现欺诈违法,损害消费者权益,造成群体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危害。

(四)招募、培训和计酬是直销监管的主要环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市场监管,涉及多项内容,从直销企业设立、变更到直销员的招募、培训,从开展推销业务到计算业绩报酬等,其监管的主要环节在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这三项活动。

监管的重点就是防止直销企业从事传销欺诈活动,注意监督其在招募中是否具有推荐加入、收取“入门费”的行为;培训中有无夸大收入、宣扬高额回报等行为;计酬有无依据上下线关系及团队计酬等问题。

对涉嫌从事传销的行为,坚决打击,防止其发展。

(五)充分运用各种监管手段是直销监管工作的重要途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充分运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诸多手段,规范直销市场,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直销的监管应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依靠市场调节,大力提倡民事自主行为,以行政和司法救济作为最终手段,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实施直销监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充分运用现有的经济、民事、行政手段,全方位、多角度、多途径开展监管工作,惩防结合,以防为主,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教育,并有效解决调查取证、行为认定等难点问题。

(六)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是做好直销监管的重要方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过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企业诚信制度、直销信息录入制度,引导直销企业自律经营,并督促其做好信息披露、向社会进行公开承诺。

加大社会宣传教育力度,使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抵制违法活动,强化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直销监管工作简要回顾

《直销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依法规范直销市场奠定了法制基础,开始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管的新篇章。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建章立制,不断创新监管模式,不断建立长效机制,努力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直销监管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推进建章立制,坚持依法监管

为配合《直销管理条例》的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制度建设作为直销监管的工作重点。

一是出台配套规章,细化操作性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包括直销培训、保证金存缴、信息报备披露和直销产品范围等有关行政规章,维护了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二是印发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年来先后印发多个规范性文件。

三是配合商务部把好市场准入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务部、公安部建立了直销许可审批审查机制。

在配合审批工作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调查核实,并如实地将情况及时反馈商务部,保证了直销市场准入的严肃性。

在商务部批准直销企业或增加直销区域后,及时转发商务部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做好直销监管工作。

四是坚持依法从严监管。

在监管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握直销经营活动的重点环节,加强对直销企业直销员招募、培训和计酬的监督管理。

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继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为开展直销监管营造了必要的法制环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企业擅自从事直销行为,严厉打击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旗号从事的传销活动,维护直销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据不完全统计,自《直销管理条例》实施至2011年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直销违法案件300余件。

(二)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规范指导

直销监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需要深刻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准确把握政策规定,了解掌握直销经营的规律,大胆摸索实践。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在行政指导、宣传教育、网上监管、调查研究等方面积累了经验,加强对直销企业的规范指导。

一是加强行政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通过会见有关企业、来访的政府代表团和召开直销企业座谈会、到企业进行调研等方式,反复宣传国家直销管理法律法规,表明中国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的态度,提示提醒需要注意的地方。

各地也通过召开座谈会、谈话约见和外事会见、指导签订责任承诺书、自律公约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引导他们依法从事直销经营活动,收到了良好效果。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各地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组织编写发放宣传手册,开展知识竞赛,推广宣传口号,坚持不懈地开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多次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不断提高对宣传教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积极作用。

三是完善并使用信息系统,提高现代科技监管效能。

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发了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于及时掌握直销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行为,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控和有效监管,发挥着特殊的功能作用。

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直销市场状况。

直销监管是法律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全新的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发现、分析直销监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破解问题的有效措施和途径,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提高监管水平。

(三)开展专项整治,净化市场环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销监督管理局先后于2008年6月至9月、2009年7月至9月、2010年10月至12月部署全系统对直销市场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贯彻总局部署和要求,分阶段有步骤开展直销检查工作。

一是确定直销检查对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二是督促指导直销企业、直销企业的省级分支机构及其他分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整改。

三是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经营场所、服务网点等实施现场检查,查阅企业的经营资料及直销员、直销培训员资料;登陆直销企业网站,核对直销企业的披露信息;开展行政指导,帮助企业严格自律,规范经营;依法查处直销企业的违规活动以及其他企业擅自从事直销或打着“直销”等旗号从事传销活动。

四是认真总结直销市场检查工作,逐步建立直销市场检查、网上监管、办理投诉举报、企业管理档案等日常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与直销企业定期沟通情况、谈话提醒、告诫警示的行政指导制度。

(四)设置相应机构,建立长效机制

直销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设立完善的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有利于直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00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直销监督管理局,负责研究拟定直销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大要案件,指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直销监督管理工作。

目前,已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设立了专门的直销监管机构,12个省工商局的直销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其他省工商局确定了直销监管专职人员。

部分市级工商局也设立了专门的直销监管机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探索符合直销监管工作的机制,推进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教育督导”的监督机制和直销经营行为全过程监控机制的建设。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直销监管实践中,还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监管档案、市场监管模式、日常监管方法、案件管辖、行政处罚及行政指导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直销监管工作虽然稳步有序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有:

一是直销的相关概念和制度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提高政策的引导性和规范性。

二是监管方式有待完善,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团队计酬活动的发现和认定。

三是队伍素质和监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以便更准确把握法律政策,提高监管效能,消除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

据统计,截至目前,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已达31家,直销员超过200万人,服务网点近万家,经营额400亿元,直销区域遍及全国31个省(区、市),直销产品涉及全部5个类别,直销市场初步形成。

直销经营在解决人员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下,直销市场秩序总体平稳,直销企业普遍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向社会进行了自律的承诺,大部分能够守法经营,接受监管部门的指导,整改存在的问题。

但是,社会群众对直销行业的认可度仍比较低,直销行业发展的市场环境不够优化,群众对直销、传销难以准确分辨,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的现象屡见不鲜。

近年来,直销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屡见不鲜,对个别直销企业的投诉举报较多,查处直销企业及直销员的违法案件有上升趋势,问题主要集中在招募、培训、夸大宣传方面,以及暗中从事团队计酬。

以上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直销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直销监管工作机制

(一)政府监管机制

1、分级监管

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并完善直销企业分级监管模式,对本省(区、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销监管职责予以明确。

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所的直销监管管辖职责,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直销监管的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

2、全过程监管

把握直销行业特点,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相结合,形成对直销企业从“市场准入”到“市场交易”,再到违法行为查处的全过程监管体系。

全过程监管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监管,包括明确登记范围、规范名称核准、核定经营项目、严格登记管辖、统一法律适用。

二是对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监管,包括直销企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直销员招募、培训活动、计酬方式,直销企业及服务网点、与直销有关机构、直销员的直销活动。

三是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包括获取线索、调查立案取证、做出处罚决定、有关信息的报送和录入。

3、依法查处

对于直销企业涉嫌违规违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调查和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约谈、告诫、警示等方式;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对领导不力、消极应付、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领导责任;对监管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招募活动的;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员培训活动的;未获得直销经营许可从事直销销售活动的;直销企业超出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直销企业超出产品核准范围直销产品的;直销企业未完成服务网点备案从事直销活动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从事直销活动的同时,严厉打击以“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违法行为。

(二)引导企业建立自律约束机制

企业自律是指企业的自我约束行为,这是企业管理能力的体现,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方式之一。

在依法监管前提下,进一步体现政府的行政指导功能,通过创新和完善相关措施,调动直销企业的自律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自律在广泛性、长效性和灵活性方面的优势。

1、推动企业自律的意义

推动直销企业自律,是政府职能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方式之一。

由于直销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而且我国的直销行业协会尚未成立,直销企业之间缺乏共同推动市场发展、维护直销市场秩序的一致目标。

因此,需要推动直销企业加强自律制度建设,规范直销经营管理行为。

加强直销企业自律,一是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经营和运作。

依法经营本身就是自律行为的一种重要体现,它也是衡量企业自律经营的重要尺度。

二是在法律法规的“空白”领域,直销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承担起应有的企业责任。

如果直销企业不能严格自律,不仅自身发展受到影响,而且可能严重扰乱直销市场秩序。

从这个意义上讲,直销企业自律是在进一步促进直销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是对直销市场发展环境的保护。

2、引导企业自律的方式

向社会作出承诺

倡议直销企业自觉遵守两个《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杜绝传销,共建和谐社会;遵守公共商业道德,开展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竞争,规范直销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持自我约束,实施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教育,增强社会责任感,不作虚假宣传和欺骗性诱导,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欢迎社会监督,建立产品投诉和违法违规举报制度,保护包括消费者和直销员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通过上门走访、调研,召开研讨会、座谈会、例会、恳谈会、联席会等形式,定期通报直销监管情况等方式,加强与直销企业的沟通联系,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措施和制度,使直销企业及时知晓监管政策及监管部门监管方向,引导直销企业加强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与直销企业建立沟通交流制度,定期通报各直销企业的投诉举报情况,引导企业在内部开展自查自纠,通过企业内部管理将问题消灭在内部和萌芽状态,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加强行政指导

对直销企业经营活动进行指导,通过约谈、建议、警示、提醒、劝诫、辅导、法规宣讲等方式,引导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服务网点加强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规范经营。

在定期沟通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主动上门开展调研、送“经”送法等措施。

在调研摸底企业内部管理和自律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解决的办法和切实、中肯的建议主动送到企业,同时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开设法律课堂、发送宣传资料等方式,帮助、引导企业了解和认识问题,构建更为科学、合法、合理的内部管理和自律机制,以符合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的期望。

开展自查自纠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定期组织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通过直销企业的内部排查、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的经营活动,并通过严格管理、完善制度堵塞直销企业内部管理漏洞,从而引导直销企业加强自律。

(三)促进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指通过一定制度保障,由社会公众对直销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不同,不具备直接纠正违法行为的功能,但是从社会公信角度来讲,社会监督模式的作用范围却是最为广泛的,它为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提供了全方位的发现监督机制,是企业自律的动力,所以开辟多元化的社会监督模式,成为政府监督、企业自律这两种模式的有效补充。

当前,中国公众对直销行业的认知度十分有限,没有接触过直销的民众不了解直销经营活动,无法准确分辨哪些是直销、哪些是传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直销法规的宣传面,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直销的认知度。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联合街道、居(村)委会,运用各地红盾维权联络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法规宣传,完善发现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违法违规的直销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宣传“进校园”“进社区”“进工厂”,并利用媒体、网络、短信、散发法律法规手册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与直销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了群众辨别违法违规直销行为的能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期统计分析针对直销企业的投诉举报,通过汇总、评估和分析,全面掌握直销企业在规范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除了向直销企业通报之外,还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的投诉举报情况,提高全社会对直销行业的关注程度,发挥社会监督在规范直销行业中的积极作用。

四、直销监管执法工作

(一)直销监管的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监管直销企业、直销员是否严格遵循《直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直销经营活动。

对于直销经营活动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应当严格依法查处。

直销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直销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管

对直销经营主体监管的主要内容:

是否获得直销活动区域许可;是否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并负责全省直销业务;是否在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设立服务网点,并完成备案核查;是否及时变更直销经营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事项。

2、直销员招募活动的监管

对直销员招募活动监管的主要内容:

招募主体是否合法;招募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招募条件;招募广告是否含有宣传直销员报酬内容,有无欺骗性、误导性宣传内容;是否以交纳费用或购买商品作为发展直销员的条件;是否签订推销合同。

直销员招募对象不得有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招募的“七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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