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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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影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特点及其主要影响

发布人:

劳动管理法律网

作者:

本网高级顾问崔炜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该法”)已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相比旧的规定而言,该法很多新规定更加倾向于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了解这些新的规定都十分必要,下面就简要介绍一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及其影响。

  一、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该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大大降低了员工的维权成本,从某种角度上说,是鼓励员工通过仲裁及诉讼的方式维护其权益。

  二、突出调解功能

  该法第二章对劳动争议调解从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调解程序,以及调解协议等内容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突出了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方面的地位和作用。

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执行调解协议。

  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扩大

  与旧规定相比,该法明确地将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引发的争议纳入到劳动争议的范畴。

  四、仲裁申请时效延长

  旧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为60天,该法规定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较旧法规定的60天,延长6倍以上。

并明确了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这条规定其实是鼓励员工“秋后算账”,也大大加重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不过以上规定,被很多地方规定进行了限制,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五、审理期限缩短

  根据先前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般(除被延长外)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也不得超过十五日。

  六、加重了企业的举证责任

  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七、一裁终局

  该法设定一裁终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争议解决的效率,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诉权,利用诉讼程序拖延仲裁裁决的执行。

  根据该法规定,对于以下争议,用人单位不服的,不得提起诉讼: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部分地方对以上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补充。

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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