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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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正案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申请对其同一交易编码下的双向期权持仓进行对冲平仓。

对冲结果从当日期权持仓量中扣除,并计入成交量。

申请时间和具体方式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三十四条期权合约到期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提醒客户妥善处理期权持仓。

第三十六条期权买方行权时,其资金余额应当满足期货交易保证金要求。

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不得接受其行权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

(二)项但买方会员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资金不足的,买方会员应该当代其买方客户向交易所提交放弃行权申请。

第四十一条每日结算时,交易所按期权、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计收期权卖方的交易保证金,根据成交量和行权量(履约量)计收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和行权(履约)手续费,并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相应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期权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月份期权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五十二条期权合约与期货合约不合并限仓。

期权合约限仓时间阶段的划分与标的期货合约相同。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持有的某月份期权合约中所有看涨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跌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看跌期权的买持仓量和看涨期权的卖持仓量之和,分别不得超过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

期权合约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进行套期保值、套利交易以及从事做市商业务,其持仓限额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因期权行权超出期货限仓标准的,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措施。

第五十六条当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和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和客户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五)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五十七条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自己执行,会员应督导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执行。

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和第二节交易时间内。

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第三节起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因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任一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该明细账户的开仓交易。

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强行平仓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一)由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境外特殊参与者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则即可。

2.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二)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五十六条第

(一)项的强行平仓,交易所以该会员在13:

00的结算准备金余额为依据,计算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的交易保证金,该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的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前项所述的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该账户结算准备金仍小于零的,交易所对会员的其他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明细账户对应的持仓按照前项原则执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应追加交易保证金/会员或其受托结算的明细账户交易保证金总额×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的交易保证金=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的总体确定原则为先非组合持仓、后组合持仓。

其中:

(1)平非组合持仓时,按先期货、后期权的原则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货持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平非组合持仓中的期权持仓时,按先期权卖持仓、后期权买持仓,先投机、后套期保值,再按上一交易日结算时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2)平组合持仓时,按组合优先级由低到高顺序选择强行平仓合约。

若多个会员账户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账户。

2.属第五十六条第

(二)项的强行平仓:

若一个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和客户超仓,则先按上一个交易日结算时期权合约持仓量由大到小、再依次按行权价格由低到高、先看涨期权后看跌期权的顺序,对该客户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有持仓,则按开市后第二小节交易时间结束时该客户在会员处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超仓,则按客户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属第五十六条第(三)、(四)、(五)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五十六条第

(一)、

(二)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

(二)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

(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第六十七条每日期权交易信息在每日交易结束后发布,主要内容有:

(一)每日行情:

交易代码、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德尔塔(Delta)、隐含波动率和行权量;

(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本办法所称德尔塔(Delta)是指期权价格的变动相对于其标的物价格变动的比率;行权量是指期权合约以行权为了结方式的数量。

注:

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省略号)含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出现条款增删的,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期权合约

  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

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

  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

  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

  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

  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

  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

  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

  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

  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

第三章交易业务

  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

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第二十条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价时间。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

  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

  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

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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