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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系中央银行职责及精讲

中国金融体系及中央银行职责讲义

一、当前中国金融体系

是指由经营和管理金融业务的各类金融机构所组成的完整体系。

包括:

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

一、中央银行的类型和职能

1、发行的银行:

享有货币发行的垄断权

2、政府的银行:

代表政府管理全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经理国库。

3、银行的银行:

作为最后贷款人,向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我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

1948年12月1日成立,1984年前,中国人民银行职能既包括中央银行职能,又包括商业银行职能,198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依次成立四大专业银行。

1995年3月18日,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的形式被确定下来。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别位于北京和上海,2005年8月10日在上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二、金融监管机构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

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是:

拟订有关银行业监管的政策法规,负责市场准入和运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2年10月成立,现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专司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能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从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分立出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

1: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中国银行于1912年1月24日由孙中山总统下令批准成立。

1912年2月5日正式开业。

其由1905年清政府成立的户部银行(1908年起改称大清银行(TaChingGovermentBank),负责整顿币制、发行货币、整理国库,行使中央银行权利)改组而来。

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

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数年一直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

2、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1954年10月1日(当时行名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6年3月26日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成立的基本背景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以建设156项重点工程为中心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在全国陆续展开,为管理好巨额建设资金,建设银行应运而生,开始了艰苦而光荣的历程。

3、中国农业银行,最初成立于1951年,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也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世界银行1000强”第8位,穆迪信用评级为A1。

  

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在2010年完成“A+H”两地上市,正式成为大型上市银行,农行A+H股IPO在全球募集221亿美元,成为全球历史上最大IPO。

  

4、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于1984年。

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数年一直位列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

2: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主要分为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有:

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共13家。

  

截至2011年9月,城市商业银行有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圳市商业银行)、徽商银行、江苏银行、吉林银行、长安银行、龙江银行、华融湘江银行、湖北银行等共138家。

3:

政策性银行

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主要任务是: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3、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职能是:

支持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国家区域发展政策;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业务。

(2008.12.16成立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亿元,财政部和中央汇金公司分别持有51.3%、48.7%的股权)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租赁公司、

融资租赁公司   城市信用社      农村信用社  其它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接管工行)中国长城(接管农行)中国东方(接管中行)中国信达(接管建行)

                    

二、中央银行职责

1995年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从法律上确定了人民银行的地位和基本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在实施货币政策中不受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干预,享有法律赋予的履行职责的独立性。

这标志着人民银行从机构和组织上真正享有中央银行的地位和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方针,要求把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充分体现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国家的银行三大特征,全面发挥人民银行在金融宏观调控、金融监管与金融支付服务方面的基本职能,提高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测和监控能力。

据此,人民银行的职能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国家外汇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撤销后的有关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职能以及对金融机构外币资产的质量和风险监管职能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同时人民银行将证券业监管职能、保险业监管职能,分别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承担;将参加亚洲开发银行年度磋商业务的职能,交给财政部承担;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转贷业务,交给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将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金融组织有关的国际资产及有关的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

  通过此次调整,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了以下职能:

(1)加强对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金融风险的研究、分析和监测,提高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理论和政策水平;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下的金融监管制度;(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4)建立、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自律机制;(5)加快金融电子信息化建设步伐;(6)加强国家外汇的宏观管理、研究防范外汇风险、保证国家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促进国际收支平衡。

 1998年,撤销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根据地域关联性、经济金融总量和金融监管要求,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在北京和重庆两个直辖市设立营业管理部;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对地市分行,保留并更名为地市中心支行。

  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人民银行履行新的职能。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将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调整意见。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法律还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

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

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

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

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

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宏观调控效率,完善中央银行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更好地发挥上海全国性金融市场的功能,2005年,设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上海总部是总行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总行的领导和授权下开展工作。

上海总部作为总行货币政策操作平台、金融市场监测管理平台、对外交往的重要窗口,主要承担公开市场操作、金融市场监测、金融信息分析研究、金融产品研发和交易、区域金融合作等职责。

  从体制上看,人民银行目前仍然实行的是总分行制,对分支机构实行垂直领导,干部任命实行分级管理。

目前,人民银行系统包括:

总行机关1个;上海总部1个;驻外机构12个;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23个;分行(营业管理部)11个;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20个;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5个;地(市)中心支行308个;县支行1766个。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8年人民银行职责调整,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健全货币政策体系,完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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