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公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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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公约

1987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1990年6月27日至29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1992年11月23日至25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1995年12月5日至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1997年9月15日至17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那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1998年6月4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那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1999年1月1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20份批准、同意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假如没有差不多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如此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作为《爱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铭记着它们依照该公约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爱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阻碍,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阻碍,念及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阻碍,意识到为爱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采取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决心采取公平地操纵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爱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依照科学知识的进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进展中国家的进展需要,完全消除此种排放,认识到必需作出特不安排,满足进展中国家的需要,包括提供额外的资金和取得有关技术,同时所需资金款额能够预估,且此项资金将大大提高全世界处理科学上断定的臭氧消耗及其有害阻碍问题的能力,注意到国家和区域两级上差不多采取的操纵某些氟氯化碳排放的预防措施,考虑到必须在操纵和削减消耗臭氧层的物质排放的替代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特不要铭记进展中国家的需要,兹议定条款如下:

第1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1.“公约”是指1985年3月22日通过的爱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2.“缔约国”,除非案文中另有讲明,是指本议定书的缔约国。

3.“秘书处”是指公约秘书处。

4.“操纵物质”是指本议定书附件A或附件B、附件C或附件E所载单独存在的或存在于混合物之内的物质;除非特不在有关附件中指明,它应包括任何这类物质的异构体,但不包括制成品内所含任何此种操纵物质或混合物,而包括运输或储存该物质的容器中的此种物质或混合物。

5.“生产量”是指操纵物质的生产量减去待由各缔约国核准的技术所销毁的数量之后再减去完全用作其他化学品制造原料的数量后所得的数量。

再循环和再使用的数量不算作“生产量”。

6.“消费量”是指操纵物质的生产量加上进口量减去出口量之后所得的数量。

7.生产、进口、出口及消费的“计算数量”是指依照第3条确定的数量。

8.“工业合理化”是指为了达成经济效益或应付由于工厂关闭预期出现的供应短缺而由一个缔约国将其生产的计算数量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缔约国。

第2条:

操纵措施

1.已订入第2A条中。

 2.由第2B条取代。

3.由第2A条取代。

4.由第2A条取代。

5.任何缔约国,倘其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低于25千吨,为了工业合理化的目的,得将其生产中超过第1、3和4款规定限额的部分转移给任一缔约国,或从任一缔约国接收此种生产,但这些缔约国生产总共的计算数量不得超过按照本条规定的生产限额。

此种生产的任何转移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刻不得迟于转移的日期。

5之二.非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一个或多个操纵期间转移给另一缔约国第2F条所规定的消费计算数量的任何部分,只要转移其消费计算数量中一部分的缔约国的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计算数量在1989年没有超过人均0.25公斤,且有关缔约国的合计消费计算数量不超过第2F条规定的消费限额。

此种消费的转移应由每一个有关缔约国通知秘书处,讲明转移的条件及其适用的期间。

6.非按第5条行事的任何缔约国,假如拥有在1987年9月16日往常已在建筑或已订约建筑的、亦是国家立法于1987年1月1日往常规定的、生产附件A或附件B所列操纵物质的设施,可将此种设施的生产量加于其1986年此种物质的数量,以便决定其1986年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条件是此种设施必须于1990年12月31日往常建筑完成,其生产量亦不使该缔约国操纵物质的年人均消费量超过0.5公斤。

7.依照第5款的任何生产转移或依照第6款的任何生产增加均应通知秘书处,通知时刻不得迟于转移或增产日期。

8.(a)作为公约第1(6)条内规定的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成员国的任何缔约国,能够协议联合履行本条及第2A至2H条内规定的关于消费的义务,但其总共消费的计算数量之和不得超过本条及第2A至2H条规定的数量。

 (b)参与任何此种协议的缔约国应于协议内规定的减少消费量日期往常向秘书处报告协议内容。

 (c)此种协议必须在该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及该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差不多上本议定书的缔约国且已将其执行方法通知秘书处的情况下方能生效。

9.(a)依照依照第6条作出的评估,缔约国能够决定是否:

 (i)附件A、附件B、附件C和/或附件E所载的消耗臭氧潜能值应予调整,假如是的话,应如何调整;及时刻应为何。

 (ii)操纵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应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减少,假如是的话,此种调整的范围、数量及时刻应为何;

 (b)关于此种调整的提议应由秘书处于拟议通过该提议的缔约国会议至少六个月之前通知各缔约国。

 (c)在采取此种决定时,各缔约国应尽可能以协商一致方式达成协议。

假如为谋求协商一致尽了一切努力而仍未达成协议,则最后应由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按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票以及出席并参加表决的非按该条款行事的缔约国多数的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此种决定;

 (d)此种决定应对所有缔约国具有拘束力,并应立即由存放机构通知各缔约国。

除非决定中另有规定,此种决定应于存放机构发出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生效。

10.依照依照本议定书第6条作出的评估,并依照公约第9条规定的程序,各缔约国能够决定:

 (a)是否有任何物质,假如有的话,哪些应增入本议定书任何附件,哪些应予删去;及

 (b)应适用于此种物质的操纵措施的体制、范围及时刻;

11.虽有本条及第2A至2H条的各项规定,各缔约国得采取比本条及第2A至2H条所规定的更为

 严厉的措施。

对调整的介绍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第二、第四、第七次和第九次会议,依照按《议定书》第6条所作的评估,决定通过对《议定书》附件A、B、C和E所列操纵物质的生产量和消费量采取调整和削减如下(那个地点的案文体现了所有调整积存产生的结果):

第2A条:

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本议定书生效后第七个月第一天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在那个期间结束时,生产一种或数种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这些物质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只是这种数量可容许超过1986年数量至多百分之十。

容许此种增加,只是为了满足按照第5条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及为了缔约国之间工业合理化的目的。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1年7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其1986年这些物质生产和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一百五十;自1993年1月1日起,这些操纵物质的十二个月操纵期间应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4.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同意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B条:

哈龙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2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A第二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同一期间内其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不超过零。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6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五。

本款应予实施,但缔约国决定为满足它们议定认为是必要的用途而同意的生产量或消费量除外。

第2C条:

其他全卤化氟氯化碳

1.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3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八十。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2.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4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月期间,其附件B第一类操纵物质的消费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消费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生产一种或数种这些物质的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其在同一期间内这些物质的生产的计算数量每年不超过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

但为满足按照第5条第1款行事的缔约国的国内差不多需要,其生产的计算数量可超过那个限额,超出部分至多为其1989年生产的计算数量的百分之十。

3.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1996年1月1日起的十二个月期间,及其后每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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