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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案例研读第3期

案例研读第三期

案例一、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

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若思”)

注册资本:

1930万元

法定代表人:

张雪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

1999年9月30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1年8月19日

挂牌日期:

2011年12月27日

主营业务:

石油、天然气、可溶性矿产等能源、矿藏领域勘探、开采过程中微地震数据采集、处理、解释一体化服务。

二、问题概览

问题1: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用作出资的实物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问题2:

实物资产出资远超比例,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

问题3:

公司数次增资等变更事项,多次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或决议程序“倒签”。

问题4:

公司董事郭慧云、王文昌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问题5:

家族控制问题(引入IPO案例)

问题6:

应收账款增速过快,余额较大。

问题7:

销售收款能力很差,现金流紧张,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问题8:

存在大股东占用资金情况,截至报批时已全部还款,如实披露。

问题9:

关联交易过多,且为主要客户与供应商。

问题10:

公司两年一期皆无存货,人员共24人,较少,为技术服务型公司,规模不大。

问题11:

该家券商对主要财务指标之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的计算依然采用期末股本作为基数,而未采用加权平均股本。

问题12:

一个值得借鉴的表达方法(公司岗位结构图)。

三、涉及问题及分析

问题1: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用作出资的实物资产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据科若思说明书披露:

有限公司设立时,自然人股东张雪、胡元朝、杨利霞的实物出资尚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栏登记为:

非货币出资90万元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具体出资情况及股权机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合计

货币

实物

合计

张雪

5.00

45.00

50.00

5.00

45.00

50.00

胡元朝

5.00

43.50

48.50

5.00

43.50

48.50

杨利霞

0.00

1.50

1.50

0.00

1.50

1.50

合计

10.00

90.00

100.00

10.00

90.00

100.00

问题背景分析:

94年条例对先后顺序未作规定(17条)。

现行法律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11〕3号)第十条规定: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决方案:

1999年10月30日,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张雪、胡元朝、杨利霞分别将其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实物资产45万元、43.5万元、1.5万元转移到公司财产内,并记入公司会计账目。

1999年10月30日,股东张雪、胡元朝、杨利霞分别同公司签订了《财产转移协议书》,确认公司注册时各自认缴的实物出资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

1999年11月2日,北京正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正审字99第(066)号《实物资产转移查账报告》。

经核查,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所投实物资产已全部转移到公司财产内,并全部投入公司使用和入库。

主办券商发表意见:

虽然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张雪、胡元朝、杨利霞未及时办理实物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出资存在一定瑕疵,但该出资瑕疵已得到及时纠正,未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实质性损害,且有限公司的设立行为及财产转移行为得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的备案确认。

问题2:

实物资产出资远超比例,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

公司成立时,实物出资比例为90%。

现行《公司法》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解决方案:

根据当时适用的《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公司成立时,《公司法》对实物出资比例并无限制,因此,公司成立时的实物出资比例合法。

问题3:

公司数次增资等变更事项,多次未履行股东会决议程序或决议程序“倒签”。

据说明书披露:

由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刘建中、张雪夫妇,双方为一致行动人,有限公司在做出本次增资决议的股东会召开日之前,有限公司股东已就此次增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简化程序,公司聘请验资机构完成了验资程序,在工商登记变更之前,又召开股东会对本次增资事项予以确认,导致此次增资的验资程序早于股东会增资决议。

主办券商发表意见:

此次增资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增资行为事后经有限公司股东会确认,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变更登记,获得了工商部门的核准,此次增资合法有效,且未损害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上述增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不会对公司本次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构成实质性障碍。

问题4(讨论):

公司董事郭慧云、王文昌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据说明书披露:

董事郭慧云持有科若思7.04%的股份,同时持有大庆市弘洋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98%股份(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

油田地质技术服务、地质录井技术服务、地震资料处理及解释、储层试油、油水井测试、、、等)、持有沧州市三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50%股份(公司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油田技术服务、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钻采配件、工业盐、仪器仪表、工业电器的销售、、、等);董事王文昌持有科若思7.04%的股份,同时持有大庆西垣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80%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

石油机械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的开发、设计、加工及销售、、、等)。

关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主板券商发表了如下意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建中、张雪除投资科若思外,未投资或实际控制其他公司,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问题分析:

狭义的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广义的同业竞争还包括因公司高管的诚信义务而衍生出来的竞业禁止问题,即公司治理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业竞争问题。

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问题5(讨论):

家族控制问题(引入IPO案例)

实际控制人刘建中、张雪为夫妻关系,二人合计持有公司15,223,840股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8.88%,且刘建中担任公司董事长,张雪担任公司总经理。

因此,刘建中、张雪夫妇在公司决策、监督、日常经营管理上均可施予重大影响。

解决方案:

如实作风险提示。

“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控股股东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重大事项施加影响,从而使得公司决策偏离中小股东最佳利益目标的风险。

问题6:

应收账款增速过快,余额较大。

据说明书披露:

2009年末、2010年末和2011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14.26万元、280.80万元和344.93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83%、39.24%和68.15%,应收账款规模较大。

2011年6月末的全部应收账款中,账龄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为55.62%。

随着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应收账款规模可能继续上升。

解决方案:

1、如实作风险提示。

“虽然公司与各大油田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其资金实力雄厚,信誉度较高,并且公司已遵循谨慎性原则计提了较为充分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但公司仍存在不可预见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而产生坏账的风险,对公司业绩和经营将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2、客户及控股股东皆出具承诺函。

“截至2011年6月30日,应收关联方大庆市弘洋石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款项的账龄均超过1年。

由于大庆弘洋流动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归还该笔款项,经公司同意后,延期偿还。

大庆弘洋已承诺将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归还该笔款项,大庆弘洋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郭慧云出具承诺函,承诺若大庆弘洋届时无法按时足额归还上述欠款,由其个人负责偿还,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刘建中、张雪出具承诺函,承诺对上述欠款的偿还承担担保责任。

问题7:

销售收款能力很差,现金流紧张,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财务报表披露:

现金流量表

主办券商发表意见:

公司最近两年一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表现为现金净流出,主要是由于股东借款导致的其他应收款较高所致。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规范了关联方的资金拆借行为,着力避免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发生,经营活动现金流状况将有所改善。

2009年度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入主要是由于公司出售了持有的500万元理财产品,并收回投资收益所致。

为满足业务规模扩大的需要,公司在2010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新购置了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故该期间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负值。

公司在2009年度和2011年上半年分别获得股东增资200万元和300万元,导致上述期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

公司2010年度无筹资活动现金流产生。

问题分析:

虽然主办券商在上一问题中通过股东出具保证还款的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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