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农牧业产业化和龙头企业 促进西藏农牧经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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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藏农牧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基本情况

  我区农牧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农牧户为基础,以“龙头”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施种加养、产供销、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牧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整合成为一个完整的产业体系,形成农牧生产的有效转化。

根据西藏农牧区实际,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已开始鼓励形成多成份、多层次、多形式的农业产业化体系,并使之持续健康地发展。

主要形式有:

“基地+农户”一体化经营型;“公司+农牧户”一体化经营型;“公司+农牧户+基地”产业化经营型;专业批发市场连农收户型;农牧民个体经济组织帮助农收户型。

  龙头企业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载体和关键,起到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牧户经营的重要作用。

我区除七家自治区和1家国家级龙头企业外,几乎7个地的龙头企业还处在萌芽阶段。

各地培育的龙头企业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标准,有的图有虚名。

如那曲牧工商总公司负债率已超出的100%,企业正面临着破产;山南雅砻绿色畜禽发展有限公司为农发项目性企业,企业运作极不规范,产品竞争优势差,带动农户能力不强。

等等。

  根据“建设一批规模适度、起点高、科技含量较高、与主导产业和基础产业相适应的龙头企业”要求,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是:

近斯自治区重点扶持5—8家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带动农牧户能力强,能带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骨干龙头企业;各地重点扶持1—3家龙头企业。

2016年,自治区级有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力争发展至15家,农牧产业化初具规模。

  二、西藏农牧产业化和龙头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小、没有特色产品支撑、附加值低

  西藏农畜产品加工业远远落后于生产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拳头产品、精品少,深加工产品更是缺乏,农牧业生产链条长的优势和潜力尚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开发。

我区农畜加工企业产值占农牧业总产值比重十分微小,而加工的大部分产品限于初级加工水平,精深加工很少。

以肉类加工为例,发达国家经过深加工的冈类占总肉类的30%以上。

而我区绝大多数肉类末经任何加工直接上市。

农畜产品原料质量缺乏科学的分类和级别标准,产品无档次,形成不了特色产品。

  2、龙头企业运转资金困难,带动农牧户能力不足

  目前,西藏涉农企业大多为小型、微型和家庭作坊式企业,利润薄,自身积累缓慢,投资风险顾虑多。

而已建立起的一些龙头企业因受债务沉重、机制不完善及市场波动等问题的困扰,在农牧产业经营中举步维艰,有的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因而龙头带动作十分有限。

由于一部份企业信贷资严质量差,不良货款比例高,经营管理混乱等因素,造成了目前企业金融风险大,银行信用度不高,借贷能力差等致命问题。

  3、地区间农牧产业缺少合作、没有专业市场相适应

  除自治区规定外,各地区基本没有较为显著的优惠政策,各地缺乏带动性的专业批发市场,形不成规模营销优势,难以承受市场风浪的冲击。

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处在摸索阶段,培育龙头企业优惠政策不配套。

  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作,我区部门间协调和管理力度不够。

可以借鉴山南等地任务分解功能,更好地界定地区农牧区、农发办、乡企局、林业局、经贸部门、外贸部门、计委、财税金融部门、科技部门、工商等职能单位具体牵头、协作的工作。

  各地间合作基本没有开展,地区与地区之间的龙头企业、农收户仅是一种简单松散的买卖关系,地方政府、企业、农牧户三者间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也没有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更谈不上西藏特色资源共享。

  4、龙头企业经营和管理体制不顺

  宏观来看,我区没有统一的龙头企业管理机构,多头管理,目行其事,也没有形成较统一的规划,使得企业的发展出现无序运作现象。

  微观来讲,多数农畜产品加工体制较为落后,虽然在拉萨、山南、那曲等地少数企业先后或正向股份制企业迈进,但多数企业改制条件并不成熟。

也有如日喀则等地区没有一家企业进行改制。

  5、营销手段落后,市场份额小、市场占有率水平低

  西藏企业营销队伍规模太小、基不没有营销倍训、营销的职能管理几乎是空白、营销的基础工作薄弱。

相当数目企业除在当地外,没有在区内其他城镇外设立营销场所或机构。

农畜产品加工企业普遍对严品品牌意识谈漠,商标注册和产品包装装璜、广告宣传工作严重滞后。

今后,完善营销管理,搞好高原绿色食品统一标识、统一包装、形成具有西藏地方特色食品生产加工体系,增强创汇能力工作迫的眉睫。

  6、人力资源发展水平低

  西藏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员工主体是先前集体制企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劳动者的素质较差,文化程度峰值是小学或半文盲水平,高中及或职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员极少,导致劳动生产率低下。

同时,西藏农牧民整体素质低下,大大影响了先进农牧业生产技术应用和科技水平的发挥,限制着农业产业化进程推进。

  7、农收民生产经营观念有待提高

  长期以来,我区农牧民惜售思想较重,高地意识不强,市场农业起步艰难。

  三、建立西藏农牧产业化制度保障机制

  1、建立政府的利益调节机制

  利益调节是政府对农牧产业化过程的行政干预和宏观调控。

政府通过政策措施,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各个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使农外各个环节的利润向农牧民有计划地部分返还,把不同产业部门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同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结合起采,把保证农畜产品有效供给与增加农牧民收入统一起来。

健全利益调节机制,主要通过政府行为、企业行为来实现。

  2、农较产业化经营制度保障机制措施

  ①保护价格制度

  保护价格制度:

政府规定对某特定产品的最认低价格约定或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最低限价。

如“农产品支持价格。

建议可以采纳在有关农牧产业化经营合同中作出如下制度性规定:

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保护价格时,“龙头”单位就得按市场价格收购农尸的签约产品,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保护价格时,“龙头”单位就得按合同价格收购农牧户的签约产品。

  ②建立产业风险基金制度

  我区农牧产业化经营风险性大,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弱,建立产业风险基金制度已迫在。

建议政府采取“龙头”企业从利润中挤一点、农牧户从收入中拿一点、地方财政从农收产业化项目投资中划拨一点的办法,提取风险基金,专帐储存,逐年滚动,以备发生大的自然、市场风险时使用。

  ③资金扶持制度

  “龙头”企业、“基地’单位对农牧户的资金扶持不是固定的,视发展需要而定。

一般农牧户资金微薄,又不容易货到款。

为适应市场需要必须进行某种资源开发、产品开发、品牌开发和技术产品,但农牧户因缺乏资金而不能启动,这时就需要“龙头”单位对参与开发的农牧户给予资金扶持。

这是“龙头”单位对其自身发展需要而垫付资金与无息贷款相类似,不应理解为是“龙头”单位对农牧户恩赐。

  ④低价供应或赊销生产资料给农牧户的制度

  农牧户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进行初级产品生产,需要某种或几种生产资料而又出现资金不足或没有现金支付时,“龙头”企业、“基地”单位往往以低价供应农牧户所需要生产资料,或者将生产资料赊销给农牧户,待农牧户交售农畜产品进行结算时再扣除所用费用。

这种制度安排可以避免市场机制引致行为的盲目性,保证产业化经营系统内资金配置及时到位和经营效益的稳步提升。

  ⑤无偿提供技术资料和服务

  西藏地方政府、“龙头’企业、“基地”单位、专业协会、科研机构等组织无偿向农牧民提供各类生产技术服务。

比如,藏药材种植技术指导、合同或契约或订单内容解释、科普资料提供等。

  ⑥建立奖励基金

  为了调动农牧户的参与产业化生产积极性,地、县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投入一定数额的奖励基金,对完成生产交售任务的农牧户、乡村干部、技术服务单位、“龙头”企业、“基地”单位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

  ⑦法律规范

  主要是加强有关经济立法,建立和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并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

可以考虑制订《农业产业化地方法规》。

四、深化西藏龙头企业的扶持和动态管理

  1、深化国家、自治区级龙头重点企业的扶持

  依据《农业部等九部委关于扶持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要求,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第一,规模较大。

西部地区固定资产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处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第二,经济效益好。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第三、带动能力强。

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机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较稳定、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第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自治区扶持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第一,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以多种方式辐射带动1000户以上农收户,并与之有较密切的利益关系,有相对稳定的销售体系和生产基地,依法设立具有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通过产品加工、流通获得的增加值占企业增加值的70%以上。

第二,企业规模大,经济效益好。

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达到800万元以上,总资产报酬率连续3年高于同欺银行贷款利率,净资产收益攻大于10%。

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第三,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

在区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产销率达90%以上。

企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的1%以上。

同时,规定了企业规模、标准虽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对农牧民增收的带动作用突出,主营产品特色优势明显,经营战略符合结构调整新形势要求,能形成较大带动面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予以扶持。

  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了西藏高原之宝耗牛股份有限公司、西藏银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奇正藏药厂、西藏藏药股份有限公司、聂拉木藏药厂、山南雅砻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企业作为第一批自治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而目高原耗牛之宝股份有限公司还被认定为国家第二批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之一。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批龙头企业对农牧户带动和辐射能力十分有限。

如调研中发现山南雅砻料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仅为“龙头”企业萌芽阶段,几乎对农牧户没有辐射作用。

藏药生产企业,除个别已形成了“公司+基地+农户”一体化经营模式外,农户回报率较高。

但多数为订单收购合同或“公司+农户”契约式漠式,显然农农户参与产业化生产积极性不高,农收民增收慢。

  2、深化各地龙头企业的扶持

  各地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基去要求较自治区标准有明显下调,如那曲地区辐射带动农牧户数200户以上;原则上企业资产规模达3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林芝地区规定辐射带动农牧户数50户以上;原则上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100万元以上;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农牧业种、养企业,要达到一定规模,年20产值万元以上等。

而我区一般县级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县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为此,地方政府应更好地支持这些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引进,加快往农畜产品深加工、保鲜、储运等环节的技术创新步伐,促进企业重质量,创名牌,提高产品和档次。

  3、实施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

  按照“育龙头、建基地、兴产业、带农户”的模式,不受地区、行业和所有制限制,着力培育和扶持市场开拓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服务农牧民、带动农牧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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