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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名称:

建档时间:

年月日

 

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关于监督档案的说明

1、监督档案是监督员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的真实记录,也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依据。

监督档案的收集、整理责任人是工程的责任监督员。

2、为了便于工程责任监督员及时准确地填写该工程监督档案,提高竣工备案效率,监督员将该工程的监督档案存放在施工现场,委托施工单位技术人员保管,请施工单位将保管人员的姓名、联系方法告知监督员。

3、监督档案由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负责记录填写,五方责任主体不得对该档案进行涂改。

4、监督员在现场监督检查验收时,保管人员将监督档案交给监督人员填写,填写后仍交给保管人员保管。

5、监督站可随时调及监督档案进行检查,以便对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考核,保管人员应立即提供。

6、五方责任主体应按档案目录所列的内容,在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将应由已方提供的资料提交给监督员或保管人员,由其按档案目录顺序归入监督档案。

7、所有归档资料必须是A4纸,或者折叠成A4纸幅面大小,小于A4纸幅面的,要粘贴在A4纸上。

8、资料归档后,经监督员签认后,现场人员不得随意抽换。

9、监督员将监督档案移交给施工单位保管人员时,保管人员应签收,工程结束后,保管人员将监督资料移交给监督人员时,监督人员应签收。

工程停工在三天以上的,资料保管人员应将监督档案交还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

10、该档案直接关系到竣工验收备案,请五方责任主体慎重对待,不能遗失。

11、如有不妥之处或不完善之处,请与责任监督员联系。

12、该工程的责任监督员:

联系电话:

 

监督档案目录

1工程概况一览表(施工或监理单位填写、一式二份、一份归入档案,一份交监督员)

2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供)

3监督申请表(建设单位提供)

4施工图审查文件(建设单位提供)

5消防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提供)

6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供)

7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监理单位提供)

8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提供)

9项目经理证书(施工单位提供)

10监督计划书(即监督方案,监督员核发,监理、施工、业主的项目负责人须在其上签字,加盖各单位公章)

11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记录(监督员填写)

1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施工单位提供)

13桩基监督抽查记录(监督员填写抽查记录、施工单位提供桩基验收记录)

14基槽监督抽查记录(监督员填写抽查记录、施工单位提供桩基验收记录)

15基础监督抽查记录(监督员填写抽查记录、施工单位提供桩基验收记录)

16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监督员填写抽查记录、施工单位提供主体结构验收记录)

17——监督抽查记录(监督员填写抽查记录、施工单位提供——验收记录)

18监督意见(监督站核发)

19监督整改报告(由责任方提供、监理或设计等相关单位签字盖公章认可)

20不合格材料、制品、构件的控制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监督员转发)

21不合格材料、制品、构件的处理报告(责任方提供、监理或设计签字认可)

22竣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供、监理业主核签)

23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单位提供)

24设计文件检查报告(业主督促设计单位提供)

25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业主督促勘察单位提供)

26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提供)

27规划验收报告(业主提供)

28消防验收报告(业主提供)

29抗震设防审核意见书及验收文件(业主提供)

30环保验收报告(有污染的项目由业主提供,民用住宅不须提供)

31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施工单位提供)

32工程重大事件记录

33竣工验收方案(业主提供)

34竣工验收报告(业主提供)

35质量监督报告(监督员填写)

36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业主提供)

37其它应该提交的资料

 

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一览表

工程名称

监督注册号:

工程地点

施工许可证号: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甲方代表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总监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设计代表

联系电话

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名称

资质等级

法人代表

勘察代表

联系电话

工程参数一览表

建筑面积(平方米)

基础形式

结构类型

层数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工程造价

装饰等级

地质情况(有无不良土质)

结构砼、砂浆强度等级

外装饰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内装饰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主要门窗材料

楼地面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屋面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水卫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电气主要材料及施工工艺

采用新材料及新工艺情况

桩基验收日期

监督验收人员

基槽验收日期

监督验收人员

基础验收日期

监督验收人员

主体结构验收日期

监督验收人员

竣工验收日期

监督验收人员

监督备案日期

监督方案

工程名称:

注册号:

建设单位:

签字(盖章):

施工单位:

签字(盖章):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根据的监督注册申请,由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工程进行监督,为规范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特制定如下监督方案。

一、监督组织的设立:

本工程由当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进行监督,项目工程监督工作由、等人组成监督组,监督室选派监督工程师为为本项目监督工程师,请配合工作,联系电话,监督站地址。

二、监督检查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3、马鞍山市、当涂县有关建筑工程的管理规定。

三、工程质量监督的方式:

1、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监督站必须参加监督验收,监督站必须参加监督验收的部位为(下列所列部位为通用的,应根据本工程特点有所调整):

、桩基□车

、基槽□

、基础□

、框架结构的首层柱、梁、板钢筋、模板□

、砖混结构的首层砌体、首层梁、板的钢筋、模板□

、主体结构(框架结构需在填充墙未砌筑前对框架部份进行监督验收,填充墙砌筑后对填充墙和管线敷设监督验收。

在监督验收未进行前,施工现场不得对敷设的管线进行隐蔽)□

、幕墙的骨架及幕墙□

、吊顶内的隐蔽工程□

、竣工验收□⑩、钢构□

2、监督员对工程进行随机监督检查。

3、监督站站长组织巡查。

4、上级部门开展的工程质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

对监督站必须参加监督检查验收的的部位,须具备以下条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通知监督站派员参加监督验收。

1、施工单位已按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完毕,经自检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

2、施工单位报验资料齐全,已向监理单位报验,经监理单位验收符合国家有关验收规范、标准的要求,符合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要求,并签署通过验收的意见。

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已按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并符合图纸、设计文件和国家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4、已按国家验收规范、标准及马鞍山市《关于结构工程实体检测的若干规定》对基础、主体结构进行了实体检测,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功能性试验已经试验完毕,并符合图纸、设计文件和国家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

5、与工程同步的质量保证资料,自检评定资料,隐蔽验收录基本完整,监理公司报验资料完整。

6、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时,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可有参加部份中间验收)、戡察(参加桩基、基槽验收)单位参加验收的人员需到场,且要有符合规定的资格。

五、监督检查的内容

1、核查工程建设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注册申请》等有关开工手续。

2、核查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施工单位是否违法分包;核查分包方资质及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是中健全。

3、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及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如:

监理单位是否制定了监理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

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经监理公司审批:

甲方是否肢解工程;施工图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分包方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到位;检查关健岗位人员是否真实,职责分工是否落到实处;检查施工技术标准是否符合要求,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到实处;检查搅拌站及计量设置是否符合要求,计量仪器及检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现场材料,设备存放与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5、检查现场工程实体质量是否违反强制性条文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检查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防治实施情况;

7、检查工程资料符合情况;

8、检查验收程序履行情况和验收人员的符合情况。

六、监督检查的重点

1、参建各方对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的有关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2、监督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

其中特别强调: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监督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

其中针对本工程特别强调:

监理单位的监理行为必须符合《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应结合工程实际编写,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旁站监理应符合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监理企业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当制定旁站监理方案,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监理人员职责等。

旁站监理方案应当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一份,并报送市建设工程监督站。

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对工程的检查验收;对验收时各方责任主体提出的质量问题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有关单位;

4、监督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

特别强调: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不得应业主的要求而降低质量标准;

5、监督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是否落实

特别强调:

1)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

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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