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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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丹东市司法局开展创建规范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

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认真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设施建设、业务建设,进一步加大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为建设“大气秀美新丹东”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2011年8月开始到2012年年底,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

通过开展创建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活动,实现下列目标任务:

(一)标准化、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90%以上。

(二)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0%以上,调结纠纷回访率达到100%,调解协议履约率达到90%以上。

(四)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观。

调解委员会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档案柜及办公桌椅,并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室,同时做到“六统一”:

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

(五)工作制度更加完善。

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和调解水平的定期学习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体现责权一致原则的岗位责任、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定期纠纷排查调处、纠纷信息报告、纠纷登记、纠纷移交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调解纠纷配套的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汇报和工作簿册制度。

(六)维护社会稳定作用更加突出。

通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积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工作“四无”(无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或不得当引起的“民转刑案件”、“自杀死亡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群众性械斗事件”)目标。

三、建设标准

(一)组织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委员。

多民族居住地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作为委员。

   2、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小组,农村每十户设一名纠纷信息员;城市社区每一居民楼单元设一名信息员。

3、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和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分别由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县(市)区司法局备案。

(二)队伍建设

   1、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以及群众威信高的成年公民担任。

   2、人民调解员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人民调解员应具备独立制作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的能力。

4、人民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恪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要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不得侮辱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等。

5、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培训。

调委会主任每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不少于1次;其他调解员每年接受司法所培训不少于1次,每2年接受县区级司法行政机关培训1次。

6、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适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予以解聘。

(三)制度建设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以下制度:

1、会议制度。

司法所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主任会议;调委会主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调委会委员会议。

通过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

2、学习制度。

调委会每周利用半天时间组织调解人员学习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根据上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各类普法、依法治理和调解工作学习班;每季度邀请法律顾问、司法所所长讲解实用法律知识;为调解员配备实用性的学习资料和书籍。

3、请示、汇报制度。

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向司法所汇报调委会工作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随时请示、汇报。

4、纠纷排查制度。

调解委员会每周要进行一次纠纷排查,在敏感时段要随时排查,及时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5、纠纷登记制度。

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入《人民调解纠纷业务登记表》,并按时上报司法所。

6、纠纷回访制度。

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7、信息报送制度。

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排查出的纠纷情况和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伤害、自杀、凶杀案件情况,搜集、整理、报送影响社会稳定和容易产生纠纷的苗头和因素。

8、纠纷移交制度。

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9、档案管理制度。

年终应将纠纷登记、调查取证材料、调解协议书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10、岗位责任制度。

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

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1、考核评比制度。

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对调解员进行考评,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以此作为奖惩的依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四薄”:

会议记录薄、纠纷排查登记薄、调解纠纷登记薄、跟踪回访登记薄。

   (四)设施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调解室(可一室多用),调解室布置应当庄重严肃,卫生清洁。

配备能满足调解工作需要的电话、桌椅、档案柜等办公设施。

2、调解室门前挂“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墙上悬挂“人民调解徽”,室内桌上设有“调解员”和“当事人”桌牌。

3、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范围、调解原则、调解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公示上墙,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五)业务建设

   1、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辖区内发生的民间纠纷应当主动及时受理,一般民间纠纷应在七日内调处完结,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激化之前,防止因矛盾纠纷激化导致上访、越级访、自杀和刑事案件发生。

对重大疑难纠纷,如果调委会调解不了,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方针,根据民间纠纷发生规律,坚持每周排查一次矛盾纠纷,采取预测性防范措施,发现纠纷苗头及时调处,消除隐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使用司法部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4、每个调委会每年调解纠纷件数10件以上,年调解率、调解成功率、调结纠纷回访率、协议履行率分别达到100%、90%以上、100%、90%以上;要开展创“四无”活动,努力实现无因纠纷导致的自杀、凶杀、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5、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加大对生活、生产中多发性、易激化纠纷的调解力度。

要在及时预防、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承包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主动参与涉及村务管理、农民负担、计划生育、土地承包及流转、征地拆迁、噪音扰民、物业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社会难点、热点纠纷的调解,积极参与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创建活动工作安排

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搞好调查摸底。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要拟定详细的调查提纲,重点调查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情况、人员构成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基础设施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开展情况。

调查摸底工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完成。

(二)抓好整顿和规范。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顿和规范。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在2011年9月底前完成。

(三)大力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动员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制度优势,深入村组、社区,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社会敏感期,要集中力量组织重点排查。

通过排查,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发现纠纷苗头,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

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应当及、就地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要认真研究分析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和新规律,努力把握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需求,不断拓展工作领域,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四)抓好检查验收。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辖区内的调解组织进行阶段性检查验收。

对不符合规范化建设要求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今年年底前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标率不能低于80%。

活动期间,市局将组成专门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互检和互查。

(五)抓好典型的培养、总结和宣传。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注意发现、培养、总结人民调解工作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推动人民调解工作。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人民调解工作典型进行评比和表彰,以推动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

同时,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

要积极争取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保证。

(二)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司法局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开展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同时,要及时反馈活动进展情况。

市司法局将对全市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创建活动进行全程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本次活动的目标任务得到落实。

六、活动适用范围

本活动主要适用乡镇(街道)人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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