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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讲义8

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

最近考试题型与分值

本章是2010年考试中的全新的内容,比较杂但不难,各节内容相对独立,学习时主要注意记忆一些规定。

预计本章考试分值在6—8分,主要是客观题。

主要考点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2、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3、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4、反垄断法律制度

5、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6、价格调控制度

7、价格规制制度

8、财政监督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第一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有资产和企业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这里的财产或财产权益,不仅包括有形财产(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还包括属于国家的债权、无形财产等财产权益。

(1)资源性国有资产。

(2)经营性国有资产。

(3)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企业国有资产法主要由三个方面的制度构成:

  

(1)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2)国家出资企业法律制度。

(3)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包括七个方面: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重大事项管理权;企业改制管理制度;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资产评估管理制度;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制度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例题】下列选项中,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 )。

  A.企业内部承包考核管理制度  B.重大事项管理权

  C.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D.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制度体系。

企业内部承包考核管理制度不属于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1、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宗旨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2、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

  

(1)国家所有原则。

(2)出资人代表原则。

(3)职能分开原则。

(4)国有资产不可侵害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

  

(一)出资人和所有权人

  企业国有资产是由国家出资形成的财产权益,因而,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二)出资人职责代表机构★★★

  1、国务院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人的代表

  2、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其中,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2)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1)履行出资人机构的设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以上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统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管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②国家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是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务院对金融类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出资人享有出资者权利,包括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管理者和出资人其他权利。

(3)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职责:

(多选题)

①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②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③依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④维护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⑤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⑥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例8-1】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1、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3、社会监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资产状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三、国家出资企业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有独资企业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

(二)国家出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3、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并依法管理、监督。

  四、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与考核制度★★

  1、任免或建议任免范围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国家出资企业的人员,包括:

  

(1)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3)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与义务

  

(1)兼职限制。

  ①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③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④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例题】关于国家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兼职限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未经任免机构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B.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C.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D.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兼职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是法定的。

  

(二)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这里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事关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企业负责人集体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除依法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委派的股东代表依法行使权利的事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对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依法行使权利

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的事项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同时,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例题】国有独资企业的下列事项中,可以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是( )。

  A.股份制改造  B.合并、分立  C.增减资本  D.发行债券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归属。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三)企业改制管理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改制的形式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决定或批准

  

(1)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与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1、关联方的范围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称的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方交易的限制和禁止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2)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②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③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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